所得税会计作业解析

2022-10-15

第一篇:所得税会计作业解析

所得税会计核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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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核算解析

作者:胡淑红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7期

所得税会计是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它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核算,借以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时一般应遵循五个程序步骤。

一、确定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该程序中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负债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二、确定资产及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一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达为:负债的计税基础=成本一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通常资产、负债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即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多是反映在后续计量中。常见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见表1:

三、确认递延所得税

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通过程序

一、二的进行,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得到确定,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暂时性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之间的关系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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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原则是尽可能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尽可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不满足确认条件时可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对于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其计量依据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该时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时的税率;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时,为新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为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该时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时的税率。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时,为新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为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以及和暂时性差异的对应关系如图2如示:

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税所得税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企业在确定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再结合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性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会计与税情之间的差异。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计税基础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永久陡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调整,推导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暂时性差异的调整参见上图的对应关系),如表所示: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二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章作业解析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典型例题】

1.【例题·单选题】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是( )。

A.关税

B.增值税

C.房产税

D.营业税

2.【例题·多选题】某大型超市在缴纳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 )。

A.增值税

B.房产税

C.营业税

D.车船税

3.【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按征税对象对税收作出的分类的有( )。

A.流转税

B.所得税

C.行为税

D.地方税

4.【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核心要素的是( )。

A.征税人

B.纳税义务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5.【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执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征收方式的有( )。

A.卷烟

B.雪茄

C.烟丝

D.药酒

6.【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程序法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D.《进出口关税条例》

7.【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实体法的构成要素说法正确的有( )。

A.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个人所得税执行超额累进税率

C.土地增值税执行超率累进税率

D.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8.【例题·判断题】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

9.【例题·判断题】消费税的税目执行的是概括法,凡是囊括在消费税税目中的商品均为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

第二节 主要税种 1.【例题·单选题】在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中,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进口设备的企业

B.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

C.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D.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2.【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某零售商店2011年的销售额为6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A.8.72

B.1.8

C.1.75

D.10.2

3.【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B.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C.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作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D.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例题·单选题】财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本月进口产品200 000元,海关征收34 000元增值税,发生运输费用2 500元(其中运费1 9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450元,保险费50元);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免税产品30 000元;购入原材料3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 000元。本月销售产品1 0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

A.80 960

B.89 040

C.80 995

D.114 960 5.【例题·单选题】某公司进口一批电脑,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600万元,关税30万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为102万元

B.该公司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作为国内销售商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C.该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到港的当天

D.该公司的纳税地点为报关地海关

6.【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说法错误的有( )。

A.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B.电力、热力和气体不属于有形动产,因此销售此类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C.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D.生产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

7.【例题·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发票或凭证中,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

A.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

B.进口大型设备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C.外购原材料支付运费取得的运输普通发票

D.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9.【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固定业户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销售应税货物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C.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进口地海关申报纳税

10.【例题·判断题】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 )

11.【例题·判断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12.【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的纳税人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是生产料酒的企业,则甲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B.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国产品牌汽车销售的4S店,则乙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C.丙公司是一家专门承接烟丝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则丙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D.丁公司是一家从事外国高档化妆品进口和零售的企业,则丁公司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13.【例题·单选题】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白酒20吨(1吨=2000斤),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60万元,已知白酒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率为0.5元/斤,则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A.14

B.22.2

C.24.2

D.10.2 14.【例题·单选题】某白酒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大米,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20万元,委托某加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粮食酒精50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67.02万元,加工企业没有同类酒精的销售价格,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酒精消费税税率5%)

A.8.98

B.8.94

C.8.9

D.9.02

15.【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委托加工商品缴纳消费税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纳税人委托某金银首饰加工企业加工一批金银首饰用于销售,应由受托加工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B.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消费品,由个体经营者代收代缴消费税

C.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当期一次性全额扣除

D.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品,一律由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16.【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在外县(市)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7.【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

A.销售小汽车的销售公司

B.提供交通运输业的运输公司

C.提供娱乐服务的俱乐部

D.提供邮政服务的邮电局

18.【例题·单选题】某建筑企业2010年1月份提供一项建筑工程劳务,取得劳务价款500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等支出100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A.120

B.150

C.200

D.250

19.【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套成本200万元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歌星,向税务机关申报计税依据偏低的理由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歌星的粉丝,已知税务机关核定该房地产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20%,该企业相同地区同样面积及户型的房屋市场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则该企业本套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

A.5

B.10

C.12.5

D.12.63

20.【例题·判断题】根据营业税的规定,服务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使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

21.【例题·判断题】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22.【例题·判断题】2012年8月,甲市A公司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在丙市签订,并已经预收了部分建筑款,则A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地点为甲市。( )

23.【例题·单选题】某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取得利润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营业外收支和投资收益项目已列收支为: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进行公益性捐款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4980

B.5040

C.5124

D.5080

24.【例题·单选题】甲公司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2年度甲公司会计利润亏损额为280万,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亏损额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0 B.5 C.10 D.15

25.【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公司不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C.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6.【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B.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低税率20%

D.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7.【例题·多选题】下列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B.财政拨款收入

C.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D.国债利息收入

28.【例题·多选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中,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

A.土地增值税税款

B.增值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

D.银行对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进行的罚款

29.【例题·判断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税款。( )

30.【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中,按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

31.【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中“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年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B.同一作品再版取得所得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

C.同一作品先连载后出版的,或者先出版后连载的,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D.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分次支付稿酬的,应分次计算

32.【例题·单选题】2012年8月,李某在某大学讲学,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元。

A.8960

B.11440

C.9600

D.12400

33.【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有( )。

A.个人从事设计取得的收入

B.个人从事翻译取得的收入

C.个人出版书籍取得的收入

D.个人在某企业工作取得的收入

34.【例题·多选题】某学校四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稿费35000元,其中1人得主编费5000元,其余稿费四人平分,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 )。

A.四人各自纳税980元

B.除主编以外的三人各纳税840元

C.主编一人纳税1400元

D.此笔稿费共纳税3920元

35.【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情况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 )。

A.赵某2012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万,稿酬所得3万,出租房屋所得6万

B.周某作为集团总公司的外派主管人员,每月除在集团公司总部取得20000万元工资外,还在外派的子公司取得6000元工资

C.吴某所在公司于2008年在美国上市,给予其1万股股票期权,2012年吴某行权,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美国纽交所出售

D.石某自主创业,在某超市承租一柜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销售儿童服装

36.【例题·判断题】个人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37.【例题·判断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第三节 税收征管

1.【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专用发票的是( )。

A.国有金融企业的汇兑凭证

B.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C.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D.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邮寄申报纳税的申报日期是税务机关收到日期

B.数据电文申报的申报日期是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C.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书面资料

D.简易申报是指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的一种申报方式

3.【例题·单选题】纳税人生产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定期定额征收

B.查验征收

C.查账征收

D.查定征收

4.【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设立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C.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D.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6.【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登记说法中,错误的有( )。

A.下岗职工老赵开办了一商品经营部,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优惠,他在免税期内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B.国家机关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D.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7.【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错误的有( )。

A.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行业发票

B.发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刷

C.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

D.普通发票仅限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8.【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发票的表述中,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

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B.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可按规定销毁

C.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逐联顺序填开,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D.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9.【例题·多选题】关于税务代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注册税务师必须独立承接税务代理业务

B.注册税务师承接审查企业纳税情况业务后,应对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C.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D.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机构,因而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

10.【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B.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D.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纳税人对省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纳税人对省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纳税人对省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本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2.【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暂不办理纳税申报,待复业后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

13.【例题·判断题】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

14.【例题·不定项选择题】某果汁饮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购进榨汁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另支付运费0.5万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2)从当地农民手中购进水果,取得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4万元;

(3)从当地某供销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30吨,每吨1.755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果汁饮料1.2万箱,不含税售价每箱40元;本月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果汁0.234万箱,售价每箱50元,已开具普通发票。

说明:有关票据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些列问题:

(1)该企业购进榨汁设备及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0

B.1.7

C.1.452

D.1.735

(2)下列关于该企业向农民购进水果和向供销公司购进水果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向供销公司购进水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

B.向供销公司购进水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95万元

C.向农民生产者购进水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D.向农民生产者购进水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2万元

(3)该企业本月销售货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 )。

A.11.874万元

B.10.149万元

C.7.761万元

D.9.86万元

(4)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

A.0

B.0.475万元

C.0.295万元

D.0.248万元

(5)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可以是( )。

A.5日

B.3日

C.10日

D.20日

15.【例题·不定项选择题】某企业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经营业务如下: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售成本22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财务费用1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0万元,营业外收入14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12万元),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4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正确答案保留小数点后2位):

(1)该企业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 )万元。

A.40 B.-22

C.340 D.300

(2)该企业2013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750 B.150

C.-150 D.-750

(3)该企业2013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25 B.18

C.5 D.12

(4)该企业2013年实际发生的工资及三项经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6.5 B.55.5

C.8

D.62

(5)该企业2013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130.13 B.134.93

C.44.43 D.96.63

第三篇:所得税汇算清缴9个专题问题解析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一: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认为应从会计核算、劳动法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方面来分析和掌握。

一、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包括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从财政部发布的部门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从劳动法规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报酬应区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税收角度来看,"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第一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君合信财税视点认为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应把握以下原则:

1、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

2、由于劳务派遣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因此,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在会计上虽然计入"职工薪酬",但是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

3、用工单位可以将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作为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中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则。

君合信财税视点通过分析15号公告的第二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

二、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三、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只要企业能提供金融证据,即可按照该利率税前扣除)。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三--筹办期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公告中明确的第五个问题:"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之前《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企业一直全额调整,"一分不扣"。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不与营业收入的指标挂钩。比如君合信2012为开办期,发生了1000元的业务招待费,那么业务招待费一项的纳税调整为调增400元,而非1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筹办期的定义,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四--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第三条: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营业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期间费用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特殊项目税法有明确规定的实行限额扣除,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明确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全额扣除)。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说明分析该问题:

案例一:君合信公司从事代理业务,2012取得手续费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那么不按15号公告执行,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君合信在201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执行15号公告后50万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就手续费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君合信公司从事经济信息咨询业务,2012取得经济信息咨询收入100万元,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50万元。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收入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因此不适用15号文的据实扣除(全额扣除),君合信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扣除限额为100万×5%=5万元,那么2012君合信在201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5万=45万元。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五:以前应扣未扣支出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以前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那么多交的也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案例:君合信公司做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人为失误,少扣除当期折旧5000元,导致2009多纳所得税1250元,那么2012年汇算清缴时,君合信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多交的1250元应当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以前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以抵减2012的应纳所得税额1250元。

君合信财税视点:多缴的税款可抵可退,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如果只能退税,由于程序复杂,纳税人会望而却步,该规定值得称道。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六--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原文: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故知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70号文一出,部分财税专家认为凡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属于税收优惠文件。笔者的看法该文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把相关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文中用了"可以作为"的表述。其次更不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收优惠应当能达到减少税费支出的目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亦即对其征税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不是税收优惠,再者,税收优惠和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不同,税收优惠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取得资产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为了解决70号文的争议,《公告》重申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能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方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对于取得研发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来讲,绝对是一个利好。之前有部分的税务人员坚决认为只要是企业从相关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均应计入不征税收入,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取得不征税收入的资产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本条给予企业对税收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企业选择不按财税[2011]70号执行,就属于应税收入,那么研发支出就应当可以加计扣除。

君合信财税视点点评:税务机关的政策不再那么的高高在上,纳税人之福。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七--税前扣除与企业会计处理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15号公告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的原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温故知新: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君合信财税视点:此条解释出台后,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相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比如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情况下,按照原先的做法是可以做折旧调减),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我们在这几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工作中,一直很好地坚持了此条的精神(虽然该文件在2012年中才发出),除非税法有强制规定外,会计上的金额比税法的标准少的,不作调减处理,未来也不做调增;会计上的金额比税法的标准多的,按税法规定,需要先做调增,未来再把时间性差异做调减处理,使暂时性差异消失。

一句话点评:实务操作性强,逐步减少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案例:君合信公司2011年12月购入一台电动凭证装订机,价格12000元。按照税法对该设备的归类为电子设备,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君合信公司管理层认为该固定资产能使用5年,按照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其他因数,我们看看有什么差异。

按照原先的算法:税法3年折旧,2012年-2014年年折旧额为4000元,企业2012年-2016年每年账面折旧2400元,那么2012到2014年每年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元,三年合计调增4800元,2015到2016,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元,合计4800元,时间性差异消失。

按照15号公告的做法,由于君合信公司的折旧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在该设备的折旧期内均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即税法也按照5年折旧,与会计处理一直, 2012到2016年会计和税法的折旧金额均为每年2400元,不存在差异。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八: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

今天,君合信财税视点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最常见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一、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们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先按以上的两个指标分别算出两个临时扣除限额,再比较两个临时限额,取较小者为最终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将该限额填入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应"税收金额"栏,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填在附表三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对应"账载金额"栏,发生额和限额的差额填在"调增金额"栏。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的扣除:根据《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之规定:2011年到2015年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公约》的65个缔约国之一,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活动,财税政策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是履行义务一种体现)。

案例,君合信公司2011营业收入为200万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40万元。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限额为6万元,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限额为1万元,通过比较,君合信公司2011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填表略)。

计算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限额:君合信公司为普通行业,按照发生额的15%计算当年的扣除限额为200×15%=30万。201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1附表八第

1、3行填写40万元,第4行填写200万元,第6行填写30万元,第

7、8行填写10万元。

假设2012年君合信公司未发生广告费,由于超限额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往后结转,因此2012汇算清缴时应当将2011调增的10万元广告费转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君合信财税视点:部分人认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15%税前扣除,是两项费用各自按15%计算,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应当合并计算,无论从字面理解还是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均为合并计算。

延伸阅读:广告费的认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九--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今天,君合信财税视点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一、捐赠支出的分类:企业对外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法把公益性捐赠进一步分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有着近乎苛刻的规范,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使我们的捐赠更有意义。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实施条例第五十

一、五十

二、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文、财税【2010】45号,这些条文和文件主要规范了如何捐赠可以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口径;而国发【2008】21号文、《于公布20082009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11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以及各地方财税部门发布的如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深圳市第二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深财法〔2011〕5号则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向社会公告符合规定公益性机构,企业应当时刻关注每年财政部以及各级财税部门的相关文件。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国外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一般也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

诚然,由于“郭美美事件”等影响,使社会公众对某些机构产生了信任危机,在此笔者呼吁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方式做慈善,同时还是应当优先向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捐赠时设定用途,通过捐赠者监督捐赠的去向,这样我们的捐赠既到达目的又可在税前扣除。

三、扣除限额的计算: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定义了“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1、对12%(含本数)的理解:设定一个和会计利润相关的扣除比例,既鼓励企业捐赠又抑制企业的捐赠。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多捐,同时更希望让企业保留大部分的经营利润以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更多的利润和工作岗位,以这种方式回馈社会更有意义,我把这种做法叫捐赠称为“授之以鱼”,把后者称之为“授之以渔”。前者解决燃眉之急,后者是长久之计,二者相结合。

2、利润总额的定义统一扣除口径。

3、发生的捐赠应当已经实际发生,且相关资产应当转移。

4、不得结转,当年的捐赠额当年扣除。

案例,君合信公司2011利润总额为20万元,2011捐赠给壹基金3万元,计算君合信公司2011捐赠事项所得税调整金额。

1、扣除限额:20万×12%=2.4万元

2、调增金额:3-2.4=0.6万元

所得税附表三的填列:“

8、捐赠支出”行“账载金额”栏填写3万,“税收金额”填写2.4万,“调增金额”填写0.6万。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解析

鸿兴公司为生产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鸿兴公司2009年2月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已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在审查中发现如下业务:

1.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

1月1日,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金额为80万元,分4年于每年底等额收取。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商品现值确认收入70万元。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中反映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一套结转设备成本50万元。进一步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反映12月31日结转当年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未实现融资收益2.5万元。

2.审查“销售费用”明细账。

5月2日,预提本年度销售B产品的保修费用21万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3.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

12月31日支付给关联方甲企业500万元债券2008年度利息50万元。甲企业在鸿兴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4.审查“投资收益”科目。

2008年10月21日,从境内上市公司乙企业分得股息20万元,该10000股股票是鸿兴公司2008年3月10日购买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2008年10月21日当天的收盘价为7.2元。11月10日,鸿兴公司将乙企业的股票抛售,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为8万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

投资收益30000。

5.审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

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

6.审查“在建工程”明细账。

2008年6月25日,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97

贷:库存商品——B产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7.其他资料:职工人数30人,资产总额800万元。

要求:根据提供资料,对鸿兴公司的所得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并表述相关税收政策,计算鸿兴公司2008年度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1)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因此,当期应当确认计税收入为80÷4=20(万元),会计上确认收入70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的金额为70-20=50(万元)。

(2)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成本,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确认收入的时间分期结转。因此,当期应当结转的计税成本为50÷4=12.5(万元),会计上结转成本为50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增的金额为50-12.5=37.5(万元)。

(3)财务费用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当期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减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会计制度预提的保修费用不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21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律不得扣除。

(1)鸿兴公司从甲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100=5,大于2倍的比例限制;

(2)鸿兴公司准予扣除的债券利息限额为100×2×7%=14(万元);

(3)应当纳税调增的利息支出为50-14=36(万元)。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如果股票的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上述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已经计入“投资收益”,不需要纳税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股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历史成本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为80000-10000×5=30000(元),由于企业已经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2008年度利润总额中不包括70万元盘盈收益,应当作纳税调增70万元。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纳税调增金额=37.5+21+36+70=164.5(万元);

(2)纳税调减金额=50+2.5=52.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20+164.5-52.5=132(万元);

(4)由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当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企业所得税为132×25%-4=29(万元)。

第五篇:资本利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武汉理工大学 周 泉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投资人根据所拥有或者持有的股权、股份所获取的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息和红利。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配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投资人资本利得范畴,是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资本利得。如果对投资人获得的资本利得再全额并入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必然会存在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对那些经过投资层次多、融资结构复杂的权益性投资,其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消除企业间权益性投资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对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之一;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范围。而所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四、居民企业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将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未纳入免税范围,主要目的在于遏制企业短线投资的投机行为。即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使取得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资本利得,但仍然要全额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依法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而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中不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在抵免的层数上,除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抵免层数确定为三层: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同时,对境外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企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内,用每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是除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下列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抵免:(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六、居民企业从非直接或者非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抵免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未达到20%或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未达到20%的,即使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对其境外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全额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抵免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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