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风险防控

2022-08-13

第一篇:政府债务风险防控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一是组织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三是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是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六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通知》对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行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融资,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推动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四、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地方政府以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明股暗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由财政等五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七、问:《通知》对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地方政府债务和当前潜在风险的重点领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

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是推进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四是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八、问: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订了预算法,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

二是认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2016年以来依据审计移交线索和举报线索,先后组织驻相关地区专员办,对部分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专项核查,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

三是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国务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律按照管理权限转请有关省级政府、中央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及时防止风险扩散。

四是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分批公开通报典型案例,敢于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揭开盖子。目前已分3批公开通报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2]

第二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

[提要] 本文推导KMV模型公式,将KMV模型的逻辑用蒙特卡洛方法进行扩展,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同时,尝试将地方政府债务视为资产进行统筹视为一个局部的整体,计算局部的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小。实证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局部地方具有较高的地方债务风险。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低的地区进行统筹,可以使新的整体风险降低。

关键词:KMV模型;蒙特卡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2年,希腊债务危机的爆发,给整个欧元区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政府债务风险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我国的债务规模急剧上升。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为178,908.6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亿元,地方政府或有负债70,049.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债务规模庞大。根据报告中显示结果,2013年6月至2014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了41.3%,或有债务增长了22.9%。结合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具有?模大,增速快的特点。这些事实都使得中央与学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在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官网显示结果,我国近些年发布了众多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的文件:2018年3月1日《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2月24日《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目的在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机制。

二、相关文献

(一)国外相关文献。国外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研究较早,Hempel(1972)研究发现,出于地方债券的特定作用以及行政政策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与一般企业债券相比更高。Evsey David Domar(1957)使用动态经济增长模型,认为政府需要对政府的债务规模进行控制,以维持国内经济的发展。Black和Scholes(1973)的期权定价公式的发现,极大地应用于各种形式的金融交易,同时也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资产的定量风险计算,促进了地方债务风险的研究发展。Harvey S.Rosen(1992)提出了隐性债务的概念,使用财务管理理论对政府债务问题进行分析。Hana Polackova Brixi(1998)提出了风险矩阵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债务风险来源可以被划分为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和或有显性债务4种,为分析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Berg和Pattillo(1999)通过测定指标阈值等方法建立了DCSD模型,以此评估地方债务风险的大小。Shneyerow(2006)以一般对称模型,从英式拍卖机制的角度,运用非参数估计法分析了市政债券的价格波动和流动性风险。Wales(2006)、Smith和Charle(2008)以美国弗吉尼亚的Fairfax省为例,通过计算机程序对现实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仿真模拟,构建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二)国内相关文献。裴育、欧阳华生(2007)认为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而在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体系过程中,又需要对风险进行描述与量化。通过指标选取,构建、计算、权数的分配,风险值的测定,地方政府债务的综合评价等,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制。

卿固、赵淑惠等(2011)通过设立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指标与警戒标准,再采用从低级到高级的“逐级多次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整体量化分析。研究表明,通过该模型方法可以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事前控制,从而达到预警的目的,同时还为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提供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伊淑彪(2011)通过综合分析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负债状况以及政府财力指数,通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债务评价指标体系,最终得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GDP)、政府综合收入(财政收入、债务余额、税收)这两项指标用于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为合适,同时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一个量化分析的参考,得出一个显示的评价指标。

谢征、陈光焱(2012)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而灰色关联理论和BP神经网络方法在处理非线性关系的数据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通过该方法构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的模型。模型发现,自2007年至2009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负债显著增加,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难以控制。

洪源和刘兴琳(2012)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模型是建立在粗糙集――BP神经网络集成理论之上的,实证结果表明所选取的地区债务风险预警等级较高,相应的债务风险也较大,而且债务风险的大小随着评价值的上升不断增大。郭志林(2012)将处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知识的粗糙集理论应用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价估计。

同时,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KMV模型方法。

韩立岩、罗雯(2003)基于期权思想对传统的 KMV模型进行了修改: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税收的权利转移给债券的购买者,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偿债来将该税收权利回收。如果债务到期,用于担保的财政收入大于债务价值,那么地方政府将不会违约;而若小于债务,那么地方政府将会选择违约。

李江波(2010)扩展了KMV模型,在使用KMV模型中添加了关于投资者对于不确定性的好恶程度的考虑,并使用Knight不确定性因子λ进行表示。将该元素带入到传统的KMV模型中得到了Knight不确定性下的市政债券风险测度模型,运用改善后的模型度量北京市债券风险。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引入Knight不确定性因素之后,违约率不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区间的形式。同时,该区间随着市场情绪波动的增大违约区间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李腊生、耿晓媛、郑杰(2013)认为: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与一般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在形式上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但是当地方政府一旦发生债务违约等经济困难时,中央出于“父爱主义”,将对地方政府予以保护。因此,在使用KMV模型时,不能将地方政府视为一个孤立的个体,需要将中央的保护考虑进去。所以,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他们认为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的可转移性因素加入KMV模型当中。实证研究表明:近些年间地方政府债务虽然规模急剧增长,但是显然不足以危害整体债务的安全。

徐占东、王雪标(2014)将财政收入分解为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利用改进后的KMV模型对省级债务违约风险进行评价。研究表明: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的影响远大于土地出让收入;同时,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违约率有着显著的区别,地方政府的违约率自东部发达地区的偏低至西部逐渐上升。

KMV模型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测算上被广泛使用,同时现有学者也对KMV模型做了各式各样的扩展,以使得KMV模型可以更符合实际情形,从而更正确地求解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本文尝试使用蒙特卡洛方法对KMV模型进行拓展,使KMV模型可以更加正确地描述地方政府债务的行为,从而更加准确的给予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三、相关公式推导与蒙特卡洛方法介绍

(一)KMV模型推导。假设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服从下列随机过程:

Rt=f(Zt)

其中,Rt为t时刻地方政府可用于对债务进行担保的财政收入,Zt是一个随机变量,服从标准正态分布,f(x)为某一特定函数。

为了简化分析,假定地方政府债务到期时,地方政府均有能力支付利息支出,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地方政府是否能在到期日偿还债务本金来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假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到期日为T,当地方政府债务到期时,地方政府可用于为地方政府债务担保的财政收入为Rt,应当偿还的债务本金为Dt。显然,若Rt大于Dt,则政府会偿还债务;而若Rt小于Dt,那么地方政府会出现违约。Rt等于Dt为政府的违约点。

通?^该方法,我们可以通过连续生成n个独立不相关的变量来对具有相关系数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债务进行模拟估算。

(三)蒙特卡洛方法。使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求解地方政府债务违约几率的问题,实际上是求解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KMV模型的推导可知,可以通过生成大量正态分布的数值,将其带入后求解对应值,观察结果并与债务的规模进行比较,最终使用违约的次数除以总实验次数,即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债务违约率。代码如下:

totalCount=10000;

defaultCount=0;

guaranteePercent=0.4;

for I←0 to totalCount:

random=generateRandom();

Rt=R0 * exp((g?C1/2 * sigma**2)*t+sigma*sqrt(t)* random);

if Rt * guaranteePercent < Dt:

defaultCount += 1;

return defaultCount / totalCount;

将对应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率与增长率以及初始时间的财政收入和应偿还债务带入即可对某一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计算。而求解多个地区的联合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时,需要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相关性,因此需要生成多组具有相关性的随机序列。因此,需要计算各个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关系数,得到相关系数矩阵,进行Cholesky分解,对N维不相关的正态分布数值做映射处理,生成具有相关性的随机序列,求解对应的财政收入数据,再根据联合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定义:判断的条件为所有地方政府的担保财政收入之和大于所有地方政府的应偿还债务之和。因为该代码的长度较长,因此使用流程图表示该段代码如图1所示。(图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独立的测算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根据上述模型理论,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计算,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在各个担保比例下风险均在合理的范围。但是与此同时,局部地区债务风险十分突出:其中重庆市在40%、50%、60%的担保比例下,均有较高的违约风险超过了0.4%的合理范围,可以认为该地区债务风险极其严重,数量占比为4.2%;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湖北省在40%、50%的担保比例下存在着一定的违约风险,在60%的担保比例下,则处于安全范围中,可以认为这些地区的债务风险比较严重,数量占比为12.5%。(表1)

(二)统筹看待联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表1可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省市有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湖北省等,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低的有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安徽省等。现在将江苏省与湖北省视为一个整体,对此进行计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此处使用江苏省与湖北省两个样本原因是其中一个债务风险低,另一个债务风险较高),计算结果如图2所示。(图2)

第三篇: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初探

摘要: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地方政府债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的积极使用加快了本地发展的速度,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债务的不当运用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给地方财政带来极大的考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已给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深刻的危害。并且在举债的同时使政府蕴涵了巨大的债务风险,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其潜在风险也在增加。强化地方债务风险管理,已成为进一步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如何扬长避短,防患于未燃,这既是中国政府、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尚待破解的难题。 关键词:

地方政府负债 成因 防范措施 正文:

一、地方债务风险的现状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借入、提供担保、欠账等形成的最终必须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从当前政府统计口径看,地方政府总债务中包括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三个部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主要包括省、市、县、乡镇共四级政府的负债。当前直接债务仍然占债务总额的绝大部分,其次是担保债务,政策性挂帐占较小的比例。

长期以来,大量地方政府依靠举债度日已成为公开秘密。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很难有全面、真实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对财政赤字的弥补方式主要是通过向银行透支或借款,但债务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来源,会随着财政赤字的不断增大而增长。同时,债务需要还本付息,债务的增加也会反过来加大财政赤字以及大量隐形债务的增加,依次循环,风险逐渐被积累放大。

中国银监会曾披露,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存在严重偿还风险的贷款占比为23%,这意味着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敞口约在1.5万亿元。从政府层级来看,县级融资平台数量占比达60%,贷款余额占近一半,其中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地方融资平台局部风险的隐患,对于银行的影响不容忽视。

二、地方债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中国地方债务的形成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分配不协调,举债意愿与举债约束失衡的结果,具有独特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路径。

(一)制度因素

1 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实质性调整。此后,虽然对这两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过调整,但总的趋势是事权向地方下放。与此同时,为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将消费税、关税等大税种划归中央,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留给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以及税源零散、稳定性差的税种,并且省以下是越往下越“无税可分”的局面。这就使地方政府无法实现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建设性事务只能转而寻求制度外融资,部分县乡甚至连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也通过借债来支付。

2 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冲动与投资约束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借贷投资居高不下。政府投融资体制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投资范围过宽,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涵盖部分竞争性领域。在竞争性领域,由于国有经济固有弊端,无法和民营、外资企业竞争,政府投资建成的国有企业大批亏损破产。二是政府投资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论证,形成许多无效工程。三是政府多部门融资,分散管理,融资的决策主体、偿还主体、投资失误责任主体不明确。四是偿债意识淡薄,偿债责任难以落实。由此形成了相当一批无效投资,项目收益根本无法还款,还款责任最终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巨额的政府债务。

3 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转嫁,加剧了地方债务压力。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领域事务干预过多,产权不清,导致经济、社会主体缺乏自我风险约束;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及市场准入的限制,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分散和化解经济、社会风险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许多经济、社会风险直接转嫁给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政府债务。

(二)政策性因素

1 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治理通货紧缩,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1998年到2005年,中央共发行国债9900亿元。这一政策从推动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变相融资等问题,致使地方政府多年累积的债务迅速膨胀。

2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政策。国家在扩大内需政策的指导下,连续几次大幅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尽管中央安排了大量增资转移支付补助,但地方财政也需要安排一定投入。即便是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地方还要自行消化“超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以及与财政支出挂钩的法定支出。在财力增长低于工资性支出增长的地方,要么借债发工资,要么形成拖欠,其结果都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三)管理性因素

1 机构、人员臃肿,管理松弛,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这是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负债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机构设置,无论有无必要,均苛求“上下对口”,大量增加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在人员负担加重的同时,支出标准也在不断提高。除了“国标”工资之外,各地还竞相出台“省标”、“市标”等地方津补贴项目。管理松弛造成的财力缺口,只能举债或形成拖欠。

2 各类升级达标活动加剧了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直接导致债务规模的膨胀。近几年来,为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纷纷开展了名目繁多的升级达标活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有限任期内表现“政绩”,获取政治资本,在任期内不顾财力实际超前兴办公益事业,靠欠、挪、借、贷大量举债抓“形象工程”。由于领导者本人不必为当地政府所欠债务负责,导致地方政府在举债时往往毫无后顾之忧,只管借钱举债而不计成本,更不计风险,行政行为任期化、短期化。

三、政府债务的防范和化解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最终管理目标不是消除债务,而是有效控制债务的规模,防范和控制由此带来的风险,把债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保证财政的可持续性。要防范和控制我国现阶段的债务风险,应该从完善体制,强化债务风险管理及创新政府投融资机制等方面来实现。

(一)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预警机制

地方政府如果有健全的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就能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偿债能力实施有效预警和防控,实现政府债务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预警部门的专一性,避免出现多部门同时监管出现利益纷争,应由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控,同时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评价机构对政府信用进行评价,达到使公众对政府发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二)建立科学的偿债机制

政府债务所取得的资金是对以后收入的提前使用,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偿债机制是保证政府信誉和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政府增加偿债能力可以通过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通过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也可以通过压缩不必要的财政开支来加大偿债能力。必须指出的是,地方政府可以探索性的建立偿债基金,其基金的来源可以是政府债务项目的收益,也可以是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但偿债基金的数额底线必须要保证当年债务本息所需的风险准备。

(三)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机制

由于政府负债没有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因此政府财政报告中没有公开透明的政府负债风险信息,这样既不利于地方政府对本身负债情况的自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信誉,所以有必要建立政府负债信息的交流和公开机制,这样有利于上级政府更好掌握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可以更为合理的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可以通过对政府负债余额、还债情况即新增债务情况的分析比对,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系统、科学的数据信息,以便使今后的政府债务计划更为高效合理。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经济不可能在“零风险”状态下运行,但目前地方政府不规范、不透明、不可控、不受监督的举债行为容易积累足以冲至财政危机的债务风险,因此,必须注意合理确定和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未雨绸缪,徐图整治,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维护地方政府的信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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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彭继复.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控制[J]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5

第四篇:地方政府债务成因、风险、出路

【摘 要】 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根本出路在于地方政府举债债券化,采用总体部署、阶段实施的解决方案,最终使地方政府债务走向透明化、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的道路。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务 债券化 法制化

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实施“双松”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拉动国内投资,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长,缓解了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但是,受此影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膨胀,举债规模达到空前剧增,有关债务的数据众说纷纭。探讨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出路成为事关中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1.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成因分析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大规模膨胀的过程。1992年之前,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2年后,我国开始步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开始凸现。1994年财政改革分权后,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4年后,地方政府债务迈入“大跃进”阶段。其间,2004-2007年,中国财政政策由积极转向稳健,但每年还是出现大量赤字。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债务规模庞大,扩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等特征。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及国内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行,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城投债井喷的新态势。

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十分复杂。2006年以前,财政体制是主要原因。2006之前,地方负债的主要成分是行政性支出欠账为主,包括拖欠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粮食补贴,社保资金缺口等。首先,财政管理体制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严重不足,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的直接原因;其次,地方金融风险的财政化转移模式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最后,在积极财政政策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大量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迫使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6年以后,除固有的财政体制外,经济增长方式也是很重要的原因。2006年之后,直接债务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相当大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本身的非规范性债务融资所造成的,这主要是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负债呈“大跃进”之势。投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债务最主要的渠道。法制缺失、多头管理是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全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

无论是从微观风险管理还是从宏观经济运行看,地方负债的融资行为风险对财政、金融、社会都带来了不良后果。第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对称扩张,“隐性债务”逐步显性化,加大偿债风险,给这些地方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第二,制约了地方政府的发展能力与行政能力,扩大了地方财政运行的不确定性。第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违约风险、影响银行信贷安全。地方融资平台的大量举债会直接引发了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坏帐激增。第四,债务风险是社会稳定、政府危机的隐患。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会导致政府信用濒临危机,可能会造成乘数效应的连带影响,引发地方经济危机,甚至可能上升为政府的管理危机,摧毁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危及政治文明建设。因为政府债务最终“埋单者”只能是广大老百姓,只能是每位纳税人,地方政府巨额债务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谐社会的构建。

3.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思路

解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根本出路在于地方政府举债债券化,最终使地方政府债务走向透明化、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具体措施:

3.1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和政府会计核算制,使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和透明化。这包括:建立政府债务统计与报告制度并保持与债务预算制度相适应;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3.2改变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加强预算控制,健全预算会计。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必须改变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从靠地方政府债务拉动经济增长转为重点调整经济结构,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投入重点,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及其转型的挑战。

3.3地方政府举债法制化,用法律调控地方政府举债危机。修改完善《预算法》等相关财政法律规范,为完善地方财政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外部环境;以法律形式强制进行与地方政府举债相关的金融体制、社保体制、投融资体制等领域的配套改革及相应的法律框架建设,设立稳定可靠的财政风险准备金;合理制定政府举债计划,严格界定债务资金的投向范围,建立债务清偿机制。

3.4建立一套权责明确,体制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

借鉴国际经验,应强化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财政部下属各地方财政局应该同时发挥监督责任,连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负债和财政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3.5采用总体部署、阶段实施的解决方案

总体目标是实现地方政府借款的债券化、规范化、市场化。建议采用分阶段有序实施方案,总体思路可分初级、中长期、长期三个阶段。初级阶段目标是解决存量债。一是对各级地方政府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全面核实,分类清理,逐笔造册,动态管理。二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化解逾期债务。中长期阶段目标是有效控制新增债务。建立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举债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长期目标是最终形成债券化的管理方式。即用债券来代替借款是目前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一个出路。但地方要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起到制约作用,并向中央备案。最终使得地方政府借款债券化,实现透明化、法律化、市场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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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俊.地方债务的当前风险[J].人民论坛,2010(1):34-35.

作者简介:李国锋(1970- ),男,山东莱芜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马金华(1976-),女,山东人,教师,从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

第五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控制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资金需求。然而,地方政府自有资金有限,因此不得不通过通过举借债务的方式来弥补资金的不足。地方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地方债务信息却很难全面、准确统计,由此导致地方债务风险不断加剧,债务规模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扩大将会威胁到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如何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成为了需要我们关注的课题,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应通过加强债务信息透明度,建立完善债务偿还制度等方式来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维持地方财政平衡,从而保证地方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地方债务;债务风险;偿债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地方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市政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巨大。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权,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形成了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发行地方债务来弥补进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所带来的财政赤字,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因此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中央地方转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以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名义举债,由此产生的债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信息透明度低,从而增大了地方财政的风险。

一、地方债务及其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财政收入不足以保证政府职能的履行时,以财政收入和政府资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及个人举借的债务。

(一)地方债务主体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组成,其中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主要举债主体,2010年,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余额为4.97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46%以上,几乎占到一半。由于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务,这一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扩大银行贷款和发行政府债券的规模,所以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了大量地方债务,然而地方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的增长,在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由于自身偿债能力有限、信息透明度低,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较大的风险。地方债务并未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以至于很难控制其债务规模,这也将大大提升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二)地方债务来源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为金融机构贷款、上级财政转贷、发行地方公债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借款,其中大部分债务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地方债务的主要来源还是来自银行贷款,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当地方政府存在大量逾期未能偿还的债务,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再融资能力,提高金融风险程度,限制银行业的信贷扩张能力,同时对其他各行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将下降,严重影响经济稳定增长。

(三)地方债务风险及其种类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对其承担的债务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从地方政府是否对地方债务具有法律上的偿还责任,可以将地方债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是指签订了书面合同,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隐性债务,是指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还责任,而只是承担道义责任的债务;从是否具有确定的偿还责任上可以将地方债务分为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指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偿还的债务。或有债务是指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偿还时,由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是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偿还的债务。

参照世界银行专家汉娜创建的政府债务风险矩阵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划分,可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分为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这四种债务。其中直接显性债务包括:中央政府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向国内金融组织与单位、个人的借款,地方财政部门举借的外债,各种拖欠款(工程款、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等);直接隐性债务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公共投资项目未来的资本性和经常性支出等债务;或有显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地方政府担保的国内金融组织贷款等;或有隐性债务包括: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欠款,下级政府的债务等。

二、地方债务风险的积累

(一)地方债务增长迅猛

2008美国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了防止经济下滑,缓解财政压力,中央政府启动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这其中有2.8万亿元由地方政府承担,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此后,地方债务规模便开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据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2010年年底,全国地方性债务余额为10.7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6.71万亿元,占地方债务总额的62.6%,地方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分别为2.34万亿元和1.67万亿元,分别占地方债务总额的21.80%和15.58%。至2013年6月末,全国地方债务余额增长至17.89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也分别增长至2.67万亿元和4.34万亿元,占地方债务总额的14.92%和24.26%。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3年这三年中地方债务总额增长了67%,年均增长率超过了20%,债务总额增长的同时,地方债务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由各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比重较大,与此同时,这两年中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总额均约占40%,在债务人无法偿还的特定条件下,或有将由担保人或救助人来承担偿还责任,立即转化成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为当地的公共项目或地方企业提供担保,形成了大量的地方担保性债务。2010年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总额为4.01万亿元,到2013年增长至7.01万亿元,增长幅度达74%,导致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规模扩大,由此为地方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也大幅增长。

(二)地方债务结构扭曲

地方债务在不同省份间比重不同,在东部省份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水暖电等设施建设为主,债务规模小。而西部地区的债务规模则比东部省份庞大,主要用于工资拖欠、弥补社会保险经费缺口和维持地方政府职能发挥和部门运转。其次,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多以建设期限长,投资收益率小的基础设施为主,其投资资金不能靠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而要靠地方财政经费偿还,由此为地方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偿债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债务风险。

目前地方债务在政府层级间的分布是省、市级比重偏低,资金主要来自外国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和国内金融组织贷款。县乡级债务比重偏高,由于基层政府财力小,承担的事务支出多,导致债务规模增大。目前部分县乡级政府在财政较在为困难的情况下,由于债务项目多、偿债资金来源窄,偿债能力低,导致债务到期,而无力偿还。截至2014年12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存在0.9万亿的逾期债务,占地方债务总额的6%,2018年以后到期的债务余额为6.2万亿元,占地方债务总额的40%,其中逾期债务主体以县乡级政府为主,近三年为债务偿还高峰期,也是债务风险的高发期。对于逾期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债务展期,将当期应偿还的债务延缓至以后支付,和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方式在不断加大金融与财政风险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三)地方债务信息不透明

由于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务是属于违规行为,常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融资,举债方式多样,结构复杂,融资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总体债务信息无法完全统计。全面了解地方政府债务的现实状况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首要条件,没有真实、全面可靠的债务信息,就不能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及时采取有效防范风险和化解债务的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政府举借的担保债务无法完全准确统计,即使是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统计资料反映的也仅仅是债务数额的总额,对或有债务中各融资主体的负债额无法统计出精确数值。每年新增债务、逾期债务等具体数据也很难统计出结果,政府监管部门无法获得综合完整的债务信息,难以确定地方债务规模,无法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预测,难以对地方债务实施有效的监测与管理,从而大大提升了地方债务风险,降低了政府财政稳定性。

三、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对策

(一)根据政府财力适度举债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府债务的承担者,对政府债务的偿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债务规模和效益与各级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部门在追求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合理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政府部门需要根据项目规模进行合理规划,使其与地方经济发展与债务偿还能力相适应。同时根据自身债务结构,各项债务的偿还期限,如,本年到期债务,以及后几年年到期债务的数量金额,以控制债务规模为主制定出合理的债务计划。不同省份之间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应结合当地财政能力和政府债务规模,制定出中、长期的债务规划,合理举借债务。例如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水平高,税源广,财政收入多,偿债能力强,地方债务风险相对较小,进行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收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因此可以根据项目收益情况和债务偿还情况,适度扩大融资规模。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不足,还依然要提供义务教育、医疗服务、社会治安和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履行事权所需要的财力与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缩减债务存量,限制新增债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使该地区进行的项目建设与其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相匹配,避免为了地区发展盲目举债,而产生债务负担过重的情况。

(二)完善地方债务偿还机制

建立完善、可靠和健全的偿债机制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和约束地方政府

过度举债的重要保障措施。债务的偿还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政府应在举借债务的同时制定出具体的债务偿还计划,计划中应明确规定负债的偿还责任,资金的使用范围,债务的偿还期限以及偿债资金的来源。明确债务的偿还责任,政府部门的直接借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地方债务在经人大审批核准发行后,地方政府应在每年年初从预算中安排出相应的债务还本付息预算,用于偿还当年应偿还的当期债务;对于能够产生效益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由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政府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应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偿债主体要严格执行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地方政府还应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偿债能力,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避免由于资金浪费导致的债务无法按时偿还。政府还需建立偿债基金来防范债务风险,财政部门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将经常性收支结余和债券投资项目收益列入偿债基金,以此来偿还尚未产生效益的项目债务以及下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

(三)建立与完善债务信息披露机制

提高债务透明度可有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应通过建立地方债务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地方债务信息透明度。目前我国地方财政部门对外公布的地方债务信息通常缺乏准确性和全面性,不利于地方债务管理者认清地方债务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无法为地方财政编制预算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为保证地方债务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政府应定期公开地方债务相关信息,以便公众准确判断地方政府的融资和偿还能力。此外还需要对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债务资金使用状况,债务结构等债务信息定期公布: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是指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自由支配使用的财政资金,对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进行准确地披露,有利于对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准确评估,有效地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债务资金使用状况的披露,有利于强化投资者及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项目支出,有利于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对债务规模与结构的披露,公众可以对当年需要偿还的债务余额和未来各需要偿还债务数量充分了解,投资者可以对未来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政府还可以考虑通过编制地方政府债务预算,从政府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公开记录和反映政府债务的规模和结构等情况,使地方政府债务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约束,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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