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平台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网络监管平台范文

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

资源县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

日期:2013-07-16

来源:桂林资源县农业局

作者:易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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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有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保值增值,资源县积极打造“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在今年9月后将对各乡镇农村“三资”情况实现网络监管,全面推动农村“三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民主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已成为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2012年至2013年6月,该县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源县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健全了农村集体“三资”运行和管理机制,在清产核资、界定权属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夯实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基础。

据了解,该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目前已开始建设,计划在7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所需软件、硬件采购及网络和公开平台安装,数据采集、导入(录入)和接收;8月底前全面运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检验网络系统各功能模块的运行质量和实际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完善;预计9月后正式投入运行,相关部门可随时查询,村民也可以直接上网查阅村级财务政务公开情况。

该县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对提高县、乡镇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农村集体财务(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辖区内各农村集体财务(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基层农经干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规范基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秩序,提高基层农村集体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等集体财产的公开透明度,减少农民上访事件的发生,缓和乡村干群矛盾, “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的和谐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之一,在P2P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监管。本文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逐个进行解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发布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16年8月,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 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 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 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2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 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 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

3 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115-121.

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16,08:171-173+176.

[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16,01:5-18.

[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6,10:105-106.

[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16,08:100-101.

作者简介

李沁(1993-),女,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

第三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第九条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 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测评,月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的责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防止信息数据发生泄漏、毁损或者丢失。

第二十一条 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共同开展。部、省(区)间的网络链路由部级、省级平台共同维护;省(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实施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管理等工作,确保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四篇: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导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管平台

建设导则 (试行)

2007年12月27我省召开了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确定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为我省推进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我省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全局性重大工作。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我省的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巩固治理带来的成果,提升省内地市、州的城市风貌和品味。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我省各地市、州全面推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信息化工作。各地市、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将充分利用全国及省内各地“数字城管”的成熟建设经验及成果,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管理内容为工作主线,结合“数字城管”先进的管理、技术条件,充分打造具有四川省级特色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推进全省各地市、州、县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乡环境治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

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充分依托“数字城管”的先进管理经验,注重适用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要坚持标准、循序渐进。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省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需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相关的管理要求及省住建厅相关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科学化建设方案。

为了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一盘棋,各地市、州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够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提升水平,省级能够实时、有效了解各个地市、州、县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各个地市、州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将充分依据本导则。

1 建设内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主要涵盖以下两块工作内容:

一、机制体制建设:结合“数字城管”的成功建设经验,机制体制的建设是系统顺利运行的保障。以各个地市、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部门为管理主体,成立相应的监督、指挥中心,监管分离。明确监督中心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的监督、考核主体;指挥中心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的协调处置主体。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是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更上新水平的技术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涵盖管理流程、技术手段、业务功能及信息集成等多个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充分借鉴数字城管相关技术建设标准,依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系统建设的行业标准建设。

1.1 体制机制建设

一、部门组建

参照全国“数字城管”建设思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采取监管分离的原则。以各地市、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为建设主体,成立监督、指挥中心。监督中心主要负责问题的发现、核查、考核工作;指挥中心负责问题的分派、督查工作。

二、人员组建

信息采集员:各地市、州应根据区域大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用自管或市场化管理等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呼叫中心坐席员:各地市、州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呼叫中心坐席员。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指挥中心派遣员:各地市、州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指挥中心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三、制度建设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监督制度体系,以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09]87号)的规定,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的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持和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暗访和督查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同时参考国家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在城市现行管理体制下,积极推进将数字化城乡环境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到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督察或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以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1.2 应用系统建设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日常工作需求。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将依托“数字城管”的建设经验,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业务系统的建设成果,打造涵盖“问题受理、

问题立案、问题派遣、问题处置、核查反馈、考核评价”七个业务流程的综合信息化体系。各地市、州、县应用系统建设需采用移植性良好的平台,能适应目前主流的Windows、Linux、AIX等所有操作系统。

一、基础应用系统功能建设

基础业务应用系统是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流程的基本条件。各地需依托国家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

二、拓展应用系统功能建设

为了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时监控功能,各地市、州、县需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综合检测子系统、GPS车辆管理子系统。各个建设方需要能够满足省级平台对接的技术要求。

1.3 基础数据建设

依据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中规定的关于城市地理空间定位的基本数据需求,建设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依据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元网格数据库。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09]87号),借鉴《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标准方案,编制本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单元网格数据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数据库。

按照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215)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同时各个地市、州、县地理数据需采用四川省统一的地理坐标系进行数据普查工作。

1.4 平台运行环境建设

按照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中心机房、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体系、数据库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平台。数据库软件和地理信息软件需要采用具有国际主流、应用范围较广的软件平台。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标准规定,进行城管通硬件的选型和采购,建设城管通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同时城管通软件必须支持目前主流的安卓操作系统。

2 项目管理

2.1 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挥机构的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决定项目组成员的调整。及时听取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职责,保证项目总体进度和各组工作质量和进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及需要确认的重大事项。

设立管理组,负责队伍建设,编制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手册、指挥手册、评价指标体系等,并组织培训。设立系统组,负责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协调,包括网络布署、硬件配置,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配置和应用软件研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等工作。设立数据组,负责协调、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框架数据,进行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址数据普查入库工作。

2.2 项目实施步骤

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项目立项、编制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方案需经省住房和建设厅相关专家评审通过。之后完成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各承建单位。

组建队伍,制订制度。由管理组牵头,组建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监督员队伍,并编写相关工作制度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手

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处置(指挥)手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数据普查,系统搭建。由数据组牵头,进行数据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由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网络配置,软硬件系统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应用软件系统研发和实施,城管通硬件采购和软件研发等工作。

人员培训,编制手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编制《各岗位用户培训手册》、《监督员培训手册》及《系统管理员培训手册》,对系统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培训。

系统测试,投入运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测试、试运行和正式运行。

档案整理,系统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并组织系统的验收。

3 验收评价

3.1 组织体系

有明确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考核部门,做到了监管分离。

3.2 基本制度

建立并执行了比较完善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考核制度,形成了考核制度的长效机制。

3.3 信息系统

建设了基础软硬件平台系统,以及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等。

3.4 基础数据

建设了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3.5 专职队伍

组建了与本地监督区域、问题发生密度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的专职队伍。

3.6 运行效果

系统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的监督发现和处置执行达到相关标准,监督执行部门运作协调,考核评价制度基本发挥作用,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城市总体环境面貌发生明显改变等。

3.7 文档资料

机制体制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和运行管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等文档。

建设过程文档。包括系统集成、数据普查、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

总结汇报文档。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建设、运行实际效果的综合汇报文档。

第五篇:九江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

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建设 工作简报

第4期 (总第12期)

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都昌、湖口、修水三县提早谋划 大力开展监管平台宣传工作

为切实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进一步扩大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的影响力,提高群众对监管平台的知晓率与参与度,真正发挥监管平台作用,近期,都昌、湖口、修水三县提早主动谋划,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监管平台宣传工作。

都昌县:3月30日上午都昌县世纪广场,县纪委监委以举办《国家监察法》宣传暨“开门大接访”活动为契机,通过展板、播放广播、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了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切实提高了监管

1 平台群众知晓度和参与率。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零距离”指导群众如何在监管平台上查询惠农补贴和涉农项目资金信息、如何在线投举报、如何扫描二维码安装手机APP、关 注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

湖口县:4月17日,县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第二次联席会议,会上下发了《湖口县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宣传方案》,确定4月为湖口县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宣传月。会议要求,一是营造氛围上再加力,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当好宣传的主力军,把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宣传到家家户户,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使用率;二是通过电视台、报纸、湖口发布、清廉湖口等新闻媒体对监管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单位、乡(镇、场)、行政村在单位公开栏、人流密集处张贴一封信、宣传海报,组织宣传队伍下乡对群众宣讲政策、推广微信公众号及APP等应用,掀起全县宣传热潮。

会后,在鄱阳湖大市场举行了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暨脱贫攻坚宣传月活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史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查忠平,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场)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宣传活动。通过监管办工作人员的现场讲解、一体机查询演示、宣传板展览和《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的发放等多种形式对监管平台 2 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宣传,群众反响热烈,效果明显。

修水县:修水县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上线运行以来,群众访问量突破百万人次,发现疑似问题线索23000余条,涉及资金近2000余万元。CCTV-1《晚间新闻》、江西卫视《新闻联播》、凤凰卫视、新华网、江西日报等相继进行了报道,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4月26日,修水县召开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工作推进会。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艾菲出席并讲话。艾菲强调,民生资金项目事关全县群众切身利益,要不断完善平台建设,加大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好大数据监察平台的重要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总结、经验提炼、宣传推介的力度,让民生资金项目大数据监察平台成为修水在全省的一个工作品牌。

全市其他各县(市、区),要积极跟进,按照《关于加强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宣传工作的通知》(九涉农监办字〔2018〕3号 )文件要求,以“全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宣传月”为契机,迅速行动,切实提高监管平台的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九江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江市财政局代章)

抄报:省政府胡强副省长,省财政厅;市委林彬杨书记,市政府谢一平代市长,市委熊永强副书记,市政府董金寿常务副市长,市纪委杨志军书记,市政府张荣先副市长;市涉农项目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抄送:各县(市、区)纪委、财政局,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纪委驻财政纪检组,本局领导、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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