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2022-05-07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立法和谐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是整个立法体系的实质所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两者之间密切相关,相互促进。和谐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的法制。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1:

国家安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如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形势,通过注重立法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普及法律、强化监督检查惩治司法腐败等,保障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国家安全;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新时期法治建设30多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从全民接受依法治国思想到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中国共产党树立科学发展观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内容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等。基本上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大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几年西藏“3·14”、新疆“7·5”事件的发生,对如何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视,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要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法律探讨,全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

国家安全,是指一国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生存与发展免于危害和威胁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是国家利益的体现。由于在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战争的威胁是国家生存的最主要威胁,因此,军事作为保障国家领土安全和主权独立的首要形式,被置于国家安全的首要位置,与此相应的政治和外交安全也被赋予重要的地位。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安全环境的变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现代国家利益多方位拓展,以主权领土为核心的军事安全,已不足以涵盖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学术界对安全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分界”。军事安全与政治、外交安全被称为“传统安全”,而直接造成人类生存性威胁或国家安全威胁的其他安全问题被划入“非传统安全”领域。尤其在当代,全球化导致的全球问题普遍化,国际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能源资源紧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问题日益凸显,粮食危机、极端气象灾害,包括近几年在全球蔓延的金融危机等,越来越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使得以前被视为“低政治”的安全问题不断转化为“高政治”的安全问题。由此可见,国家安全已不仅仅是以军事为载体的国防安全、主权和领土安全。而是综合性的安全,是国内安全与国外安全的统一,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生活显著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在各个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民族分裂组织和各种敌视社会主义中国的势力。也在利用各种交流机会和渠道,对我国实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渗透,进一步加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构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从事各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激烈严峻,斗争更加尖锐复杂,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也将更加艰巨。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总和与最高体现,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才能早日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宏伟目标。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和内涵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适应了我们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只有社会稳定,社会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的文化才能繁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和法治的轨道: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三) 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维护国家安全、共筑和谐家园”。这句话既是一国公民的职责要求,又包含着国家安全与和谐社会的依存关

系。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科技安全、资源安全、文化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坚定祖国统一的信念,坚决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斗争,因为,国家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稳固的国家安全,就不可能国泰民安,任何经济都不能健康发展,更谈不上国家繁荣富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成为空想。同样,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政局就会动荡,国家机构就不能正常运转。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任何经济建设都无法很好地进行。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才能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安全才有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因为它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二、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形势

这些年来,我们对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国际关系,既“以我为主”,依法聚精会神办好自己的事,又遵循国际相关法律和惯例妥善应对国际问题,赢得国内外的理解支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形成依法稳妥处置问题的综合能力;坚持正确分析、研判形势,建立预警机制,增强工作前瞻性,掌握矛盾发展和化解的主动权;坚持抓早、抓苗头,建立落实责任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持解决现实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相结合,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等等。这些经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虽然没有改变,但在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出口市场明显萎缩,投资、消费需求明显回落,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扩散和蔓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冲击和损失还在扩大,我国经济发展将面临外部需求减少、传统优势减弱、国际竞争激烈、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上升的压力;面临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增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更为迫切的压力等等。这种形势,使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难度加大。如果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不仅影响经济生活,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也将带来一定影响。针对这些严重困难,党中央、国务院虽然采取果断决策,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但是,各类社会矛盾仍然碰头叠加。新的矛盾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凸显,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旧矛盾,与其他领域矛盾互为影响、互为作用的局面。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犯罪总量高位运行,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谋性群体犯罪等,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更值得警觉的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突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突出,城市社会治安问题有向农村蔓延扩散的趋势。特别是个人极端事件进一步增多。在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因素中,境内与境外交织在一起,经济安全与政治、文化、信息安全交织在一起,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在一起,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织在一起,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性、敏感性越来越强,需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坚定不移地走依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道路。

三、对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法律思考

法是为了求得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而达成的理性契约。公平是法的形式,而正义则为法的内涵。法,通过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保护公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盾牌。在我国,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涉及国家政治利益,而且涉及到公民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的法治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确保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都能接受教育,进行劳动创造,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活动的合法权益。

(一) 注重立法研究,完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是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但需要法治的推动和保障。因此,必须根据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着力进行立法研究。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还远远不够,还需加紧步伐,进一步努力。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与时俱进,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不仅要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还需要把握全面的内涵和外延,既体现立法的共同特点,又注重立法的时代特征,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突出重点。就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而言,要紧紧围绕一些重大问题来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在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国家安全法为主体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依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法律职权,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1994年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条款。1997年修订的《刑法》,又将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了具体界定。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

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法律还很不完善,法律体系还很单薄,有些条款还很原则,不易操作,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尚未上升固定为法律条款,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效力。特别是通过西藏发生的“3·14”、新疆发生的“7·5”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提醒我们必须从法治的角度高度审视,认真总结经验,调整立法思路,完善法律法规,特别要重视预警信息获取,矛盾事件调解,制止控制犯罪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良法,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和根本保障。

其次,要树立正确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利益是公民利益的总和,社会和谐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国家安全、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因此要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权力(权利)均衡理念。人的关系和谐主要在于权力(利)关系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均衡,等等。三是利益平衡的理念。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通过对利益关系调整,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合法利益,制止非法利益。密集型的立法会对各种利益进行适时的大调整,从而化解利益不均衡出现的各类矛盾。四是立法高度统一的理念。必须高度维护宪法的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一切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只有这种高度统一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五是立良法的理念。恩格斯说“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律原则”。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完善,切实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服务。六是人民参与立法的理念。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不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立法论证会、立法顾问制、立法联系点、委托起草等制度,又要完善公民参与的法规审议、立法听证及媒体、网络征求意见等方法,不断加大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使法律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七是立法超前理念。法律制度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以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和适用的相对长远性。但前瞻必须适度。

(二) 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普及法律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曾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前提和条件。卢梭有句名言,“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通过立法,仅仅有了完善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经过大力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才能谈得上守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五轮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在法律的普及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死角”和“盲点”。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也是酿成类似“3.14”、“7.5”等事件的因素之一。因此,法制普及任务还十分繁重,必须着力加强之。

一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才能被普遍遵守。同时更要清醒的认识到,普法教育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不是一劳永逸,更不是打一个冲锋就能立马完成的,而必须经历一个艰苦的、长期的、曲折的过程。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懂得: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法治: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才有章可循,社会和谐,国家才能安全稳定,等等。

二要适应新形势,树立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观念。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内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行,更多、更广、更专业的法律法规大量涌现。公民运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从自身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直接运用主张自己的权益逐步转向通过查询,便捷、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来实现自身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这些变化,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法律法规的推进转移到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公民获取优质法律服务的检索、查询、利用能力上来。特别要注重民族地区公民的法律教育,培养“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意识。同时要重视提高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司法帮助的自觉性和能力。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只有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下,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要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加强法的价值观教育。价值观是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是从思想观念和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追求理性判断。因此,要在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的价值观教育,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首先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揭示的是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价值其次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意义。法的价值同样具有这两重性质。一方面反映了人与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对人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因此所谓法的价值,就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在现代人类社会,法律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和巨大的,最基本的是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就是正确认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社会进步稳定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正确认识法的价值,树立正确的法价观,才会有助于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理论与知识、提高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 强化监督检查、惩治司法腐败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司法腐败是被社会公认的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一是数量大、类型多;二是徇私舞弊犯罪突出,犯罪形态各异;三是个案犯罪数额高;四是公开化与整体性相互渗透;五是普遍性与顶风性;六是趋利性与职权性相结合。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列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和判决结果上的公平。然而在这三要素中恰恰是结果公平最难以被测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司法腐败是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重罪轻判、袒护罪犯等。严重干涉案件的处理,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要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腐败现象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不相容的。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维护国家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要把反对司法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担负着特殊任务的司法机关,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毫不动摇地拒腐防变,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当好人民卫士,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二是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制度。法律是根本,制度是保障,在完善法的同时,与法律相适应地必须完善相适应的制度。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较薄弱,并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司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之中。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之外,对其它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收效甚微。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监督行为,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律建设中应有地位,建立与完善更为科学、公正、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群众监督机制等司法权力监督体系,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责任编辑 王友海

作者:裴婷婷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2:

浅议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是整个立法体系的实质所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两者之间密切相关,相互促进。和谐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的法制。

关键词:法制;和谐社会;和谐

著名作家张贤亮先生曾经用拆字游戏来揭示“和谐”的真谛:“和”,可拆分为“禾”与“口”,是指人人都能够有饭吃;“谐”,可拆分为“言”与“皆”,是指人人均可以自由的讲话。可以认为“和”是管人们吃饭的,是关于物质利益层面的;而“谐”是管人们说话的,是有关精神思想层面的。吃饭和说话都是上天赋予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如果再结合和谐的、公正的、完善的法制。这样就会使整个社会置于一种和谐的平衡之中。建构和谐法制,需要我们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一致性、真实性。营造出真正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新秩序。

1 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制和谐是指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协调与统一。它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和抵触;要求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盲区和空白。法制和谐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基础。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为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公民维权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既是明证。如何界定建设和谐法制呢?和谐法制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的,并且最终能够形成较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以上的这4种机制均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以最终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立法、有效立法、统一立法等有效机制的形成。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公平、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社会,在这种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凭借法律这个媒介,可以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以及秩序、效率等价值的需求。

2 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

“民主法制”和“民主法治”的两次表述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法治”即“法律主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体现与保障。法治必须通过法制即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因此,民主法制的和谐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而民主法治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

民主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民主制度、民主机制、民主理念、民主监督等民主要素的培育;法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国家执政权法治化、立法权法治化、行政权法治化、司法权法治化和全社會法治理念的建设。

3 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首先,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其次,民主法治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民主法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的和谐。民主之所以与法治相伴而生,是因为民主需要有其制度上的保证,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缺少制度基础的“空中楼阁”,而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

再次,市场经济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社会必须用法来确立“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并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将这些原则具体化、法律化,使市场秩序能够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调控。

最后,社会矛盾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加以化解。在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近年来,失业、贫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护、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开始凸现。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调处机制,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 构建和谐法制的理念培育和制度建设

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构建和谐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4.1 构建和谐法制。重点在于立法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需要广大公务员法治理念的增强和立法制度的设计

第一,法制和谐需要坚持良法善治原则。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应是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体现,而不应是部门意志或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

第二,法制和谐需要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上下位法律规范之间、平行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协调统一,不能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如果立法者们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必然导致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相互抵触。因此,必须规制和监督立法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民主的地方或部委立法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交叉、执法“打架”、“大盖帽”满天飞的问题。

第三,法制和谐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市场化

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制的要求:要求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措施,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要求坚持“不抵触、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或部门立法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以确保法规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讲求立法的社会效果。

第四,法制和谐需要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要求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對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4.2 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的法制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能够与之适应的和谐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是为促进全社会全方位和谐发展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和谐法制的标志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强调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并注重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全体人民之间的和谐发展与进步,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

“和谐乃真义”,和谐社会中人人和睦相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的性规范置于和谐的法制环境中。通过法律,人们可以获得对公平、正义、自由以及秩序、效率等价值的需求,因而也可以把和谐认为是法律之价值。和谐也能符合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没有公平、正义和自由的社会,会产生多重矛盾。在多重矛盾冲突达到并超过一定界限后,社会就没有秩序可言,这样的社会就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以和谐的理念来指导法制建设,需要重视两类问题:第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解决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着这几者之间的和谐一致。第二,法律体系与其他相关体系的和谐,主要是司法体系与立法体系、执法体系的关系。使得这三者之间既能够有效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又能实现彼此的有效监督及相互制约。

4.3 完善的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相互促进

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的,法制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平台和手段,法律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保证人在有序的规则之内作出某种行为,当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之规定,触犯和谐的边界时,法定机关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戒。相反,如果公权力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导致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该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生于2002年8月的“黄碟事件”,最终以公安部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告终。时至今日,公权力践踏私权利的时间还屡有发生,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还很普遍,其思想根源主要在于现代社会的“天赋人权”、“有限政府”的观念在我国的薄弱,不少执法人员潜意识里残存着封建官僚的特权思想。随着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政府提倡的依法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执法人员以及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此类事件会逐渐淡化出我们的视野。那么,完善的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立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导行为规范的准绳,规范社会秩序的规则,解决社会纠纷的天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使法律为社会和谐服务。

其次,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可以这么说,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律完备、法治良好的社会。我国预期在2010年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的法制。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是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底限、作为基础的。凡是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应受到和谐社会宗旨的约束与指引,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之中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恶法予以清除。

当代中国就是一辆高速行驶中的列车,一旦开动,就会勇往直前。相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构建和谐社会旗帜的指引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会实现。

作者:樊永强

立法和谐分析论文 篇3:

2007年中国法治前瞻

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文明支柱,和谐社会必然是崇尚法治的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一个不断彰显法治力量的法治进行时的过程。2007年,也是一个法治进行时的时间段。

尽管法治建设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立法和司法永远是法治建设的两大核心。因此,笔者主要围绕立法和司法这两大核心对2007年中国法治前景作展望。

立法 多部重量级法律有望出台

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多部重量级法律将有望出台。因此,2007年中国立法蓝图的主色调可以用“恢弘大气、大手笔”来形容。

2007年依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呵护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法绝对是当代中国立法精雕细琢的典范。不断地精雕细琢,物权法草案有望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七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物权法立法依然无可争辩地成为2006年最受关注的立法。这部法律草案是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初审的。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7次审议并将提请全国人大继续审议,并且曾经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全民意见,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7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可以说,物权法已经到了瓜熟蒂落、呼之欲出之时。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物权法具有保护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体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采光权、拾金有偿、小区车位优先……一个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将通过物权法的制定而逐渐成熟。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老百姓日后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如此审慎,还是因为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本身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物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物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英国法释义》中精辟地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在英美国家,财产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生动地诠释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极端重要性,“试想一个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但谷物成熟时他的邻居却将之收割后据为己有。由于农夫既不拥有他在其上进行播种的土地,也不拥有庄稼,那他就无权对其邻居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要求。……在经历几次此类事件后,人们就会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而社会将设法寻找很少要预先投资的方法(如打猎)来维持生计”。可以说,没有财产权为依托的生存权是空洞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的其他任何权利都是空虚和漂浮不定的。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对财产权的侵蚀、剥夺、践踏乃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野蛮行径。

一言以蔽之,物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物权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

值得一提的是,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立法争议,有学者甚至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措辞激烈的反对意见。笔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律的起草都可能出现不同的立法声音,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博弈、交涉、讨论、协商的过程,物权法这样重要的法律出现意见分歧也完全是正常的,事实上立法机关也始终欢迎不同的建议,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从根本上否认物权法的价值,不能动辄以“违宪”等为由阻止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任何违背立法规律的反对声都是苍白的。

人民期待物权法!期待在物权法的呵护下,我们的社会呈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安居乐业的新气象。

和物权法一样,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将提交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也将提前研读、讨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对于广大求职者而言,自身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劳资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往往是格外关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寄希望于劳动方面的法律给予更多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将有望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保护伞”。2006年3月20日,立法机关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希望这部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能够在2007年尽快通过并施行;希望雇主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能够得到法律的遏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将有望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对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将有望出台。这部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产生重要影响。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正在损害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三大类最主要的垄断行为分别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具体限制,加大反垄断的力度。我们期待反垄断法在2007年得到通过,期待这部“经济宪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望出台。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全国已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包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12个省(区、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食品安全法》将有望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高度重视,已将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立法计划,而且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的调研,召开座谈会,做了大量立法前期的准备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将修改《食品卫生法》问题纳入正在起草的《食品安全法》草案

中。我们期待,《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会让我们的餐桌更安全。

民事和刑事两大诉讼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速。法律专家的修改建议将进一步丰富两大诉讼法的修订思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专家们普遍认为应成为刑诉法修改的重点。超期羁押涉及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事关重大,刑诉法修改也应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完善,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此外,刑事辩护律师权利、证据制度、审判效率等问题也应进入刑诉法修改的视野。“牙防组”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火车票强制险之诉,让公众更加关注公益诉讼制度。专家建议,民诉法的修改应当明确确立有关公益诉讼制度,让公共利益的保护渠道更加畅通。

笔者认为2007年立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立法理念上,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更加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型立法项目,将更加关注以立法促和谐。更加注重立法的实效,在立法决策上将更加重视引入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的实效将进一步提升。在立法程序上,立法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将更加注重吸纳民意,集中民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将进一步健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境立法问题对于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具有比较普遍的警示意义。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经毫不留情地说:“在各部门中环保的法律是最多的,但管用的最少。”诚然,与其他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确是最多的。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15部。此外,国务院制定的环保法规50项、国务院环保部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200余项、军队环保法规规章10余项、国家强制性环境标准12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环境条约51项;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更多达1600余件。我国环保领域的立法之多令人称道,但环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如地方保护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被列为首要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可能影响环境的决策行为,缺少可操作性的约束性规定;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有关法律对某些基本制度重复过多,且存在矛盾,不少环保法律制度的内容相互重叠、交叉甚至矛盾;立法操作性差,导致环境执法难,立法与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重脱节。环境立法的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手中,社会参与不够。在这种模式下,在法律起草和审议中往往主要是平衡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平衡后的立法也就主要反映了行政部门和一部分大企业的意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却没有很好的体现。立法博弈的结果是管用的没了,磨平了法律草案的棱角。

“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其实是当前立法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不局限于环保立法。笔者希望环境立法问题能对其他部门、其他领域的立法带来可资借鉴的警示效应。

司法 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首席大法官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表明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努力方向。另据报道,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最高法院倡导和践行“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司法和谐”将有望成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一项主流司法政策,坚持司法和谐的政策,就是为了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司法主要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上,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其实就是一套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威机制,司法工作通过个案的形式“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诉讼是司法的主流表现形式,诉讼并非是充满火药味的急风暴雨式的对抗,也可以是和风细雨式的以理服人的司法调解。“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和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措施,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正如肖扬所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进一步重视司法调解,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彰显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在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过去法院多是将犯罪者定罪量刑,很少考虑被害人或其家人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在倡导司法和谐的理念后,法院将更加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对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法院将对其从轻处罚,以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笔者非常赞赏首席大法官肖扬的观点: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廉洁。

笔者认为,由最高法院首倡的“司法和谐”理念完全可以在整个司法系统推而广之,而不必局限在法院的范畴。

和谐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和谐”将是2007年中国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参与“司法和谐”的建设。

笔者曾经提出过“法治亚健康”的概念,也就是说当前中国法治系统整体上是健康的、良性运行的,但依然存在立法部门利益垄断、立法冲突、司法不作为、司法裁量权滥用、诉讼权的滥用和恶意使用问题、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司法公信力信任危机等诸多问题,对于中国法治的亚健康症状是要通过理念的改良、制度的改革来进行逐步调理的,这需要智慧,也需要时间。在2007年,“法治亚健康”问题将有望逐步得到改善。

2007年中国的法治进行时已经启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见证、共同参与……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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