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2022-10-05

第一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支付方式:

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 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 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 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 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 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 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

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

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

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

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 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

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 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

内。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

效。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依据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

3、本办法适用于丽香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九项目经理部各类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

4、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

①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合法形式招用输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含成建制的作业队、专业班组)招用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5、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工费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支付给为其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用。

6、本办法所称劳务工工资是指为工程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开工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监督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7、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工人员名单,并定期提供劳务工作量,由劳务队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共同根据劳务工人名单及核定的劳务工作量进行造表,由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监督预审,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由维稳办主任马勋令负责对造表进行监督审核;合同部负责监督;维稳办负责人马勋令总体监督。

8、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引发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选择及合同

9、不得将工程再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10、分包单位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列入考察范围:

①该队伍是否有健全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并是否认真执行;

②该队伍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③该队伍是否曾在其他分包工程中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行为。该企业若有不良行为记录,总包企业应慎重选择或进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册,不得录用。

11、在与劳务分包的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详尽约定分包工作内容、计价办法、分包款的构成等;明确劳务人工费在分包款中的比例、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时间和方式;明确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劳务工工资支付中的各项责任、权力与义务。

①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权力;

②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被监督义务; ③明确分包单位本部若不服从总包监督管理的处理办法。

④明确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若分包合同为规定的格式合同,没有上述内容,必须就上述内容签订专项补充协议。

12、当为扩大的劳务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费与其他费用进行区分和界定。

第四章劳务人工费支付

13、专业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工程中的劳务逾期费与其他费用分开,在向分包队伍支付费用时必须首先保证劳务人工费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14、劳务人工费的支付程序:

①由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编制劳务人工费的支付计划;

②由专业分包队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日期及中期结算依据,按照分包企业已完成工程量预结、预付劳务人工费:

③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完成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由发包单位编制劳务人工费结算支付计划,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④如果专业分包单位需中途更换劳务分包单位,双方应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⑤如果出现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拖延劳务人工费结算的情况,专业分包单位应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并取得一致后,方可相应调整支付计划。

1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致使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支付劳务工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指挥部先行垫付补拖欠的劳务工资,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人工费为限。

第五章劳务工工资支付

16、在专业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项目中,其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日期等支付劳务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17、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对本项目部各劳务分包工薪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各劳务分包队伍实际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18、专业分包单位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劳务工资。工资结算期超过一个月的,应至少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对当月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工人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项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应按季付清,做到月结季清。

19、向劳务分包队伍支付劳务人工费时,应检验分包队伍上个月由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支付单,并应注明本月虚付工资及欠付工资。根据鉴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规定,公司依据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工资支付表,农忙季节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每年年底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待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付完余款。

20、专业分包单位亦应制定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告知本部劳务人员,同时抄送项目经理部备案。项目经理部应监督专业分包单位的告知。

21、专业分包单位制定的劳务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案以及其他工资支付方面的必要内容。

22、劳务分包队伍应将劳务工资支付给劳务工本人,严禁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3、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劳务工资支付表,有条件的地区可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开户,为每个劳务人员办理工资账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由银行代发工资。项目经理部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暂不能办理银行手续的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劳务工资发放表,每次发放劳务工资时就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24、项目经理部必须监督专业分包单位的劳务工资发放,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银行代发记录或经劳务工本人签字的劳务工资发放表抄送本部维稳办。

25、专业分包单位相应建立《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专业分包单位按中标总价的一定比例,在进场前向分公司交纳,其比例及限额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当地政府无规定,其总额最低不应低于实际使用劳务人员按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总合,最高不宜超过30万元。

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是约束劳务分包队伍按时、足额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的措施之一,并在该项目一旦发生劳务分包队伍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垫付资金使用。

26、劳务工资保证金在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量,并确认其已结清全部劳务工资后,应退还劳务分包队伍全部本金或会额。

27、劳务工资工资保证金应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项目经理部单位“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随意支取或挪做它用。

28、劳务工工资支付当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管

29、专业分包单位关于劳务工工资支付监督部门及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劳务工工资的支付,监督并确认劳务分包队伍确实将劳务工工资发放给每个劳务工。 30、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对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此而产生纠纷。

31、专业分包单位应建立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台账,将劳务分包单位有关劳务工资的发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结束后,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法人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从该项目竣工决算完成起计算,应不少于5年。

32、专业分包单位每月将劳务人工费支付情况上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丽香指挥部维稳办。

第七章劳务工资支付纠纷的处理

33、发生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专业分包单位维稳办应立即向丽香指挥部维稳办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对纠纷的调解处理应以专业分包单位为主,项目经理部和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应参与处理。

34、处理劳务人工费及劳务工工资纠纷时,专业分包单位分公司主管部门、协调配合部门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努力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5、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待劳务工来访时,应做到态度诚恳、语言文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回避、推委、拖延。

36、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待劳务工来访后,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将事实调查清楚并将调查的结果和处埋意见及时通知来访人员。

第八章处罚

37、对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在两次提醒后仍不改正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将按照丽香指挥部维稳办要求进行处罚。

38、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丽香指挥部维稳办。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应及时将其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39、对于专业分包单位不按规定拨付劳务人工费,致使劳务分包队伍拖欠劳务工工资并由此产生劳务工工资纠纷事件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对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40、对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劳务工工资纠纷,致使发生劳务人员到地方政府、丽香指挥部维稳办或其他要害机构群体上访等事件,严重损害中建形象,干扰中央一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将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41、本办法自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同意并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

BFJT-BWB-001-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好基地内的生活生产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集团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物业公司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凡是同我集团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都应凭签定生效合同到保卫部备案。对所使用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结合务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制定出工资花名册,并将花名册交于务工人员复核,由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和承包方法人签字后方可报保卫部核查。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签约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验收符合的工程或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首先造出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

第七条 将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报保卫部核对人数。情况属实后上报合同预算部和管理工程的部门再次进行审核,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八条 经保卫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需支付施工单位或部门工程款时。首先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数。并将此款同工资花名册一同转集团公司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支付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单上。然后将剩余的金额数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临时的增减务工人员要凭个人身份证和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到保卫部进行注销或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保卫部同施工单位的甲方代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务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地产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承包方,特别是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承包单位项目部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发包方,监理方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开发项目工程管理。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承包方项目部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承包方项目部牵头,建筑公司财务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承包方项目部、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及发包方现场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整个发放过程由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

1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承包方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建筑公司财务。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六条 为规避法律风险,各建筑承包方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第七条 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挂靠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承包方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备案。发包方检察。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10%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入承包方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开发公司现场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每月30日前,各施工项目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集团公司,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四、紧急情况下,承包建筑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时,发包方可凭劳务队伍所持的有效工资结算手续,从工程款中扣减直接发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集团公司有工程部管理,各建筑公司有专人负责农民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条 管理职责

一、集团指定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集团开发项目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要求各施工承包方:

1、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集团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要求

一、各施工承包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须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承包方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 第四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开发公司和协作队伍双向考核。 第十三条 对承包方的考核。

一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承包方进行考核评价。 二 考核评价内容

1、承包方组织机构健全,农民工工资有专人管理,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承包方基础资料齐全,两个台帐建立清楚。对协作队伍的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晰。

3、工资发放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协作队伍积极配合,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

5、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的执行情况。

6、协作队伍有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底数清,资料全,发放及时。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完成。

三 结果:年终评先。 第十四条 协作队伍考核。

1、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纳入年终各承包方劳务队伍信誉考核,做为承包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各项考核资格达标的,建议评为A级(优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切有不稳定因素存在的,建议评为B级(合格);对个别队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理由发生闹事、纠纷的,建议评为C级(不合格),纳入集团黑名单。

2、考评结果年终在集团公司公示栏里公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管理 工作是集团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监督各承包方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执行迟缓,措施不力,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双向追究。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集团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防事件的项目,依据合同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对恶意拖欠闹事的队伍,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C级【不合格】上报集团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集团开发项目的承建施工方的合同组成文件,由工程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 1 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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