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待遇

2023-04-08

第一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人社部发〔2012〕68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8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1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

2 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l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4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 察 部

2012年11月5日

第二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8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l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 察 部 2012年11月5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2009-02-18 21:33:24) 转载 标签: 分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事业单位 工资待遇 新聘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附1:岗位工资标准

其中教师:

中学高级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即930元 中学一级 套十级岗位,即680元 中学二级 十二级岗位,即590元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附2:薪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全国都基本一样,差别在于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其中义务教师从09年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省级统筹。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根据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 70 元,二类区月人均 130 元,三类区月人均 230 元,四类区月人均 400 元,五类区月人均 680 元,六类区月人均 1000 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 65 元 130 元,二类区每月 120 元 240 元,三类区每月 215 元至 380 元,四类区每月 370 元至 680 元,五类区每月 640 元至 1050 元,六类区每月 950 元至 1400 元。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第四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中央及省驻潍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2011]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仍按原有考核方式进行。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

本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于2012年1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自行确定。市直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于11月中旬前完成,由各考核点组织;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于12月17日统一进行,由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下同)统一命题、阅卷。

二、考核报名

(一)市直部门(包括省属及中央驻潍单位)的参考人员,经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主管部门或单位统一于2011年10月13日至21日,上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北宫东街266号-2,联系电话:8250136);各县市区的参考人员到当地人社局所属的考核机构报名,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审定、汇总后,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纸质2份和电子版)汇总后,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

(二)报名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参加考核人员的本人档案;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附件1,纸质2份和电子版);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附件2,纸质1份);申请放宽年限的还需提供《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附件3,纸质2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另外,《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应贴近期彩色一寸证件相片,同时,交同版一寸彩色证件相片二张、二寸彩色证件相片一张。申请放宽年限人员同时要报送获奖证书和相关原始材料。以上表格可以登陆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网()下载。

(三)各种表格的填写要真实、清晰、规范、明确,严禁涂改。填写《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时,“报考工种”以本文所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为准;“工作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指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原技术等级及发证时间”系指此前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技术等级及发证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应详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及所从事的工种;“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情况”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后,逐人填写考核情况和简短评语,并加盖公章。

(四)上次考核结束后由非技术工种岗位调整到技术工种岗位的工人,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转岗证明,在计算其“从事本工种年限”时,其从事非技术工种岗位的时间应予扣除;上次考核结束后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和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复退军人,应出具有关的调动手续或派遣手续。已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了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出具最后

一次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上述有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必须报送原件。

(五)考核收费标准按鲁价涉发[1995]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初、中级工120元,高级工140元。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四、考核标准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对目前仍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参照相近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本着该等级岗位工人“应知应会”的原则,组织命题和考核。本次考核不指定教材,各工种工人在掌握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进行复习。

五、考核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五条(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放宽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须在考核报名以前,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报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审批。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五条

(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按本文规定年限对应技术等级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对应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五)申报等级的工种必须是现从事的工种,并以本文所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为准。“收银员”仅限于饭店、宾馆等专职收款人员的申报,从事会计、出纳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保管员”仅限于从事大宗物资材料等保管工作的人员申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后“说明”的工种只能申报相应的等级。

六、证书发放及工资待遇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工人,由省人社厅或市人社局核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是持证人专业(工种)技能水平的证明。

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机关工人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人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上岗,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市局专门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等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呈批表

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代码表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人事部 1994.12.22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 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 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 国家行业主管部 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 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 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 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 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 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 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 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 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 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 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 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 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 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 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 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 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 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 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 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办 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 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 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新定技 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 定。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 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 术等级重新核定。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 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 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 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 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 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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