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介绍范文

2022-06-10

第一篇:养老机构介绍范文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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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养老机构两个《办

法》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社会报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

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

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

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

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

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

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

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

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

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

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

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服务人员配比问题,国外一般都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协议等因素明确规定比例,国内也有个别省份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在最初的立法过程中,参照地方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我们曾经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配比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半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其他老年人的配比。但是后来取消了。主要考虑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养老机构千差万别,从全国层面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问题可以由地

方结合实际情况去解决。

记者:请介绍一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已达4万多家,养老床位416.6万张,在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民政部门无法对擅自设立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多养老机构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扰乱了正常的养老市场秩序。二是部分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三是相当一部分投资主体对养老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和管理具体要求缺乏了解,进入这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的长期运营和健康发展,制约了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按照法律要求,2012年6月,民政部正式启动了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研、专题论证以及召开座谈会、书面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民政系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记者:请概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立法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精神为指导,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上引导规范社会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努力做到“两个相结合”:一是监管和扶持相结合,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二是权力和责任相结合,在明确许可机关审批权限的同时,清晰界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违法责任。

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始终把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将限制或者阻碍养老机构的发展作为立法目标。二是多元主体投入和社会参与并重。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收住困难老年人以及提供基础服务,发挥保底作用。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服务。三是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内部治理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实现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同时,努力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许可、登记和管理的关系。行政许可、登记管理、行业管理都是养老机构管理的组成部分,《管理办法》重在基于许可的行业管理。二是《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标准、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养老机构管理应当通过衔接配套的整体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政策性文件等。对此,我们积极做好《管理办法》与《许可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的衔接。三是立足现实和着眼长远的关系。《管理办法》既要对现实情况作出回应,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对新出现的情况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管理办法》暂不作规定,待实践成熟后再规范。

记者: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条件和程序、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养老机构的定义及其管理部门,以及实施设立许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的许可机关及其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三章规定了许可证载明事项,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停止程序,以及终止或停止服务的具体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不同主体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管,许可机关可以撤销、注销一定情形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等;第五章规定了包括许可机关和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倒卖许可证等行为,设定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章明确了过渡条款和实施日期。规定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第一章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基本要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政府重点保障和扶持政策、表彰奖励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章规定了服务范围、标准、服务协议、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等。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规定了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具体要求等。从规章制度、人员要求、收费管理、捐赠和志愿服务管理、24小时值班、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投保责任险、档案管理、民主管理、老年人安置等方面对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权限和方式、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层级监督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同时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信息统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养老机构违法责任、管理机关及人员违法责任等。第六章规定了特别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

记者:我们注意到,《许可办法》中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条件设置有些低,怎么看?

答: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许可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记者:《许可办法》对许可机关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哪些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许可办法》第

八、

九、十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层级和管辖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地域管辖,即以拟设养老机构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实施设立许可权。二是级别管辖。充分考虑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办法》实行权力下放,将主要许可权限交给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省级民政部门,将个别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具有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交给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同时,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许可办法》还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涉外养老机构实施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记者:《许可办法》为何要对设立许可证书作出有效期限规定?

答:《许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许可证是否实行有效期规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建议对换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一种建议取消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考虑到部门规章无权规定吊销许可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养老机构年检制度,《许可办法》参考借鉴其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在保留规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基础上,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旨在通过换证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记者: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以及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记者:为什么《许可办法》对普通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整改期要求不同,前者为一年,后者为两年?

答:《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主要考虑是,目前《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与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条件基本一致,依据此办法设立的机构,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问题。与之相比,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如此大量的机构整改需要较长时间,本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提及的较少,也没有依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今后,我们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登记类型、营利性质、服务对象等不同标准,可以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同分类。国外也大都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也认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发展方向和趋势,但是目前从养老机构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发展初期阶段和鼓励扶持背景下,严格分类管理时机还尚不成熟。

记者: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比没有作明确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服务人员配比问题,国外一般都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协议等因素明确规定比例,国内也有个别省份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配备护理人员的比例。在最初的立法过程中,参照地方的做法和实践经验,我们曾经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配比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半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与其他老年人的配比。但是后来取消了。主要考虑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养老机构千差万别,从全国层面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问题可以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去解决。

第二篇:养老机构

32634233 养老院、福利院常见消防问题及处理对策

临猗县公安消防大队

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势必引起养老机构的需求大大增加,与此同时,这些养老机构又存在着诸多消防隐患,如建筑防火、灭火条件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弱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老年人伤亡。为此,需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专门针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对策,以创建和谐生活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在养老机构中颐养天年。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现状

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靠政府资源经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与完全靠自身力量经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存在着一些火灾隐患,只是隐患多少及严重程度的区别。

首先,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是特别选址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新村里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自然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而这些问题有的后天很难改正。

其次,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微利行业,但有些人却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摆到首当其冲的位臵,忽视了安全效益。在他们看来养老机构没什么火灾隐患,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火灾不会发生,只要配点灭火器应付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至于灭火器材怎么操作、遇到火灾怎么引导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机构发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到需要大改动的,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不愿意整改。对于他们来说,将投资放在改造消防方面无疑是打水漂。另外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节约成本护理人员的人手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护理人员更少。一旦发生火灾,少数的护理人员根本来不及疏散几倍于他们人数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疏散,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再次,客观上说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为火灾的牺牲者。据不完全统计,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最大的还有百岁老人。大多数老年人虽生活能自理但应变能力变差,行动相对来说迟缓,因此他们既缺乏火灾防范能力,又缺乏火场逃生能力。尤其是体弱多病,甚至中风、瘫患、残疾等高龄老人,缺乏应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领,在大火面前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有效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动不方便,反应迟钝;有的面对烟雾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护;有的因惊慌恐惧,甚至选择跳楼等自杀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往往围绕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对养老院的检查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职,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监督职能,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开展检查也因为自身消防业务水平有限,发现不了一些火灾隐患。民政局及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养老机构的检查侧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们又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得消防安全检查作用不大。

二、养老机构的火灾特点

首先,火灾的发生有季节性特点,冬季较多。因为天气寒冷,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为了取暖室内用火用电量较多,取暖用的设备多是电热毯、电暖气和电炉、电热油汀等,这些使用不当都极易造成火灾。

其次,火灾发生的原因集中在用火用电不慎、卧床吸烟。据火灾数据分析老年人的火灾死亡原因多数可归类为这两种。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为是群居,火灾容易被发现,发生这种火灾后,如发现及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一旦火灾蔓延开,也因为是群居,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另外,养老院本身的电气线路老化也极易引起火灾。

再次,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群死群伤。因为老年人消防逃生技能不了解,本身活动不便,应变能力差,因而发生火灾后逃生的难度系数增加。另外,有些养老机构存在着耐火等级差、缺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设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为逃生和扑救火灾造成了难度。另外养老机构人数较多,缺乏护理人员正确疏散引导,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既然有其特点,我们就应当针对要害出击。

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首先,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第一,对于新建的养老机构。将今后养老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体系,为养老机构预留用地。可以选择一些新建的小区或者是一些闲臵不用的学校等。使之在建设开始之前按照程序申报消防审核,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建成开业后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已存在隐患通过努力可以整改的现有的养老机构。养老事业毕竟是一项福利事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不但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而且要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这样一来,消防的整改资金就可以得到落实。一些需要较多资金整改的消防隐患可以有效改正。另外,护理人员数量可以增加酌情增加,这对消防安全服务有益处。第三,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这些单位应当要取缔。但是这是一项社会事业,取缔后会有一些列社会问题,单单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很难圆满处理好,要依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其次,要加强各部门的互动。第一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使他们的消防安全检查真正发挥作用。第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通知,各部门合力一同督促整改,使得整改的效力增强。第三,必要时可以联合检查。在检查中要注意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再次,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第一,对监管部门的培训。第二,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培训。消防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主动深入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好采取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他们易于接受。第三,对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养老机构的经营人员应当时时灌输消防安全重要性,使其不放松消防安全这根弦,能够主动加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付诸于实施。比如说在管理老年人方面,要提醒他们用火用电要注意,不能卧床吸烟等等。要将消防安全巡查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消防设施要常检查常保养,对于疏散通道要经常检查确保一直畅通。对于聘请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上岗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总之:每个人都有衰老的一天,关心老年人其实也是关注我们的未来。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机构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关心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第三篇:养老机构分析

一、养老旅游市场前景分析

1、中国老龄化情势严峻,养老资金与养老服务机构缺口巨大

2009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预计2030年将达到3.5亿。老年人口增速加快,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照料等压力和社会影响已经凸显。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政府建设的福利性养老院难以满足需要,而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匮乏。

据民政部测算,到2050年中国的老年市场需求是8000多亿,现在仅满足基本需求在1000亿左右,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披露研究结果认为,目前中国养老金缺口则高达1.3万亿。

2、养老观念的转变让异地养老成为当今老年人的重要选择 ?

老年人日渐注重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希望在有生之年享受生活的乐趣。各种原因导致大部分老人成为“空巢家庭”的现实和传统居家养老观念的转变,更增强了老人外出旅游的欲望,旅游养老、异地养老逐渐成为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

3、老年消费者具有可观的购买能力,养老产业蓄势待发?

据不完全估算,目前老年人各类收入总和已达到4000亿元,到 2020 年可能会突破1万亿。而老年人往往有着较充裕的储蓄,具有较强的购买力。

巨大的现实需求与长期的未来需求和极度缺乏的市场供给之间产生的矛盾, 使养老旅游度假区成为了目前中国最具投资机会和市场潜力的项目之一。

二、养老旅游政策解读

1、社会化养老受到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社会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加养老项目信贷投入,提供优惠利率,给予贷款贴息等。

2、各地政府也充分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养老服务业支撑政策,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出台了优先供地、税费减免、床位补贴、培训支持等措施。

三、养老旅游度假区开发模式分析

我国养老旅游度假区的主要形成了以下五种主要发展模式。

1、候鸟式养老模式

候鸟式养老是中国发展较早的异地养老模式,主要有海南岛的冬季养老基地和北方滨海地区的夏季避暑养老基地,在成都、武汉等城市周边风景秀丽的地方也有所分布。还出现了连锁发展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置换等模式优化,使老人有机会进行异地旅游、疗养。客户以健康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年人为主,优点是环境优美、灵活性强,缺点是季节性强、便利性不足。

2、居家式养老模式

以养老和地产结合的居家式养老模式,与其说是养老度假,不如说养老主题地产更为贴切。居家式养老往往以养老住宅、养老别墅等地产大盘的形式出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周边居多,但大部分仍停留在概念层面,均只是“养老住宅的提供者”,还没有成为“养老服务的供给者”。

3、疗养型养老模式

疗养型养老度假模式更加关注老年人健康方面的需求,通过与专业医疗机构、康复疗养机构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体检、老年特色疾病的照料看护、病愈的康复疗养等专业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针对身体健康欠佳和对健康格外关注的老年人为主。该模式能够提供高收益的附加服务和衍生健康产业链,对

医疗康复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也较高。

4、立体化养老模式

以北京太阳城为代表的大型综合养老度假模式,包括住宅、老年大学、购物中心、酒店、医院、康体娱乐等多种业态,在盈利模式上“居家养老住宅销售+养老地产持有经营+综合性商业租售运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是一个以养老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模式。该模式综合性强、面向群体广、配套服务完善,但投资规模大、对开发商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比较高。

5、农家休闲养老模式

农家休闲养老是一种候鸟型、旅游休闲型相结合的农家寄养式异地养老模式,代表有崇明岛农家养老和浙江天目山农家养老项目,老人与农户签订协议,长期寄养在农户家中,是一种特殊的乡村旅游形式,也可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种重要模式。该模式能够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但服务水平和配套设施有待提高。

五种模式在产品特色、目标群体、盈利模式上有所差异、各有所长。前两种目前较为普遍,竞争较为激烈,后三种则刚刚起步,未来发展潜力很大。

四、养老旅游度假区的开发策略建议

根据区位交通、发展环境、场地规模、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选择适合的养老旅游开发模式,同时做好“四个结合”,即:

1、专业化与综合化的结合

专业化是指大到旅游度假区的功能规划与项目设置,小到卫生间、马桶、淋浴、呼唤设施、室内颜色等细节的无障碍设计,无不深入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生活需求和心理感受,为老年人提供身心照料。综合化是指养老旅游度假区可以因地制宜的和乡村旅游、健康旅游、温泉旅游、旅游小镇等有机结合,既能够扩大市场目标群体,开展多元化经营,规避市场风险,又能够让旅游度假的老人能够和年轻人保持接触,保持身心健康。

2、公益性与市场化的结合

依托养老旅游度假区较为完善的养老配套,适当开展公益福利性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是企业回报社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而将医院、老年大学、休闲娱乐中心、福利性养老院等综合养老设施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独立运营,争取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采取“公助民办”的方式,降低开发运营成本。

3、地产销售与多元经营的结合

从养老旅游度假区开发实践来看,单一的持有经营模式由于投资大、回收期短、运营成本高,目前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而养老度假与地产开发联姻,从而快速的回收资金,为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缓解资金压力,是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模式。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开发多元化的养老衍生产品,从资本运作、金融创新、产业链延伸等方面突破,建立综合性的盈利模式。

4、自主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结合

建议开发商在一些医疗、康复等专业性强的领域,应该引入相关专业结构经营;对养护型的社区服务、老年商业与休闲娱乐服务,则可以根据企业能力和战略灵活采取自主经营或与专业的养老机构合作的模式。

第四篇:养老机构应急预案

xx老年(院)护理中心

预防与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已经民政部门相关专家审阅、批复,符合养老院(护理中心)现行实际情况,敬请参考。

为保障本(院)护理中心老人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有效处理护理中心的各种突发事件,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小组

成立应急小组,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 组 长:xx 副组长:xx 组 员:xx、xx、xx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疾病、火灾、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外来暴力侵害等事件。

三、事件责任及处理程序

1、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2、应应急小组的请求,可以随时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

3、本(院)护理中心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

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小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本(院)护理中心及时向旗(县、区)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本(院)护理中心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

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的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发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疾病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定期组织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随时关注入住老人的身体变化。

⑵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工作。制定记录制度,对患病老人进行无微不至的护理,督促生病的老人吃药。

⑶老人有任何不适,(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救治,并报告应急小组,同时与其监护人联系。

⑷若病情严重,应运用急救知识,稳定患者病情,并及时拨打120。积极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到医院进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⑸如老人去世,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并联系殡仪馆,随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⑹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立即向相关单位汇报。

2、火灾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火险隐患情况,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⑵发现火警苗头应立即呼救(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并组织指挥现场救灾,并报告应急小组。

⑶若发现重大火警时,应立即呼救、并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⑷迅速疏散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⑸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食品中毒事件

⑴加强本(院)护理中心厨房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必须做到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⑵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做到卫生、安全、可靠。工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顺序,定期进行自查整改。

⑶发现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迅速送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应急小组。

⑷相关人员须做好所食用取样工作,以备卫生监督部门检验。

⑸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4、煤气中毒事件

⑴加强本(院)护理中心室内通风,尤其是气候异常,气压低、空气不畅时更要加强通风。

⑵值班人员要定点进行巡查尤其是夜间要检查煤气开关,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应急小组。

⑶发现有中毒现象应立即呼救(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打开门窗通风,并拨打或委托他人拨打120请求援助。

⑷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相关部门汇报。

5、外来暴力侵害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如有未经允许强行闯入者,应急小组应及时联系公安人员将闯入者驱逐出住处。

⑵发现不法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及时报警

110、120请求援助,并与不法分子做斗争。

⑶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突发事发生后,本护理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民政部门。

六、其他突发性事件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处理。

七、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养老机构运营报告

姓名 : 学号: 班级:

一、机构名称

龙山老年养护中心

二、机构简介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老年养护中心是2014年由民政局审批成立的城中心高端老年公寓,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25号。龙山老年养护中心占地面积5亩多,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达5000余万元。

龙山老年养护中心按照国际惯例和护理标准,着力打造养老、陪护、康复、养生、临终关怀多位一体的大型综合老年公寓生活服务中心。中心还将以社区为依托,积极研发社区养老模式,弥补社区养老存在的场地小、配套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专业人员缺乏等实际困难,并结合社区的平台和资源,进行优势互补,上下联动,建立一个辐射中心五公里范围内,以“养、乐、学”为一体的大型社区老年公寓。

三、机构运营现状

1、入住率:

现目前,入住率将在

2、部门构成:

由护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后勤部、保洁部、销售部等。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含年龄结构、学历和专业背景等): 现有职工110名,其中专业护理人员及护士75名,均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护理员:全部经过严格培训,都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都持有养老护理员四级证书,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40%的护理人员平均在25岁,50%的护理人员平均在35岁,10%的护理人员是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80%的护理人员都是女性,20%的护理人员是男性。

护士:全日制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中全部都是女性,年龄平均在25岁。

营养师为3名,合理地为老年人进行膳食搭配。全部都持有营养师的合格证,并且有一年的工作经验。

养老营销人员:全部都是大专以上学历,营销专业或护理等专业,拥有2年以上市场营销经验,有医疗器械、医药或保险等直销行业经验,平均年龄在25岁。

主任:35岁以上、专科以上学历,2-3年以上护士、教师从业经验,有养老机构管理经验;熟悉管理工作流程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专员:23岁以上、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有一年以上行政工作经验,熟悉行政工作流程,办公用品采购流程,拥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并且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4、经营模式:

龙山养老院根据老人的需求进行了专门的设置和配备,具有安全、舒适、方便的特点。1号楼、2号楼以及3号楼均配备观光电梯;每个房间及厕所均配备了呼叫器,保障老人的日常安全;1号楼以及3号楼作为自理老人的生活区,都建有室内娱乐场所及餐厅;为方便老人的就医,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建立了无缝阶梯式的诊治服务,由医生及护士每天两次对老人进行身体检查和测量体温及血压,并同金岛医院进行合作互助诊疗,每周由医院派专人为老人进行免费身体检查。并以“休闲式养老”、“旅游度假式养老”、“康复式养老”、“候鸟式养老”、“医疗养老”等五位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

全程一站式健康生活:提供五星级饭店厨师精心烹饪的美味膳食,及高级营养师开发的营养食谱,长者不用为繁琐的烹饪和孤独就餐而忧心。24小时安保服务和监控服务+实时定位,完整记录长者生活轨迹与习惯。保证其安心、舒心的居住。

定制化协助健康生活:我们的定制化协助生活服务为需要额外护理服务的住户提供诸如协助洗澡、用药、就餐、穿衣等协助服务,包括失忆护理、现场医疗、职业与语言治疗服务。龙山老年养护中心的定制化协助护理服务能够在住户的居住环境里为有短期康复服务等特殊照顾需求的长者提供全天候的专业服务。

居家护理生活:龙山养老院居家护理可以上门为住户提供一对一的居家医疗服务,并协助住户的日常生活,让长者的生活区域如家般温暖随意。

5、盈利与亏损情况:

目前,逐步达到了盈亏平衡的状态。

龙山有老年养护中心是主城区规模大档次高,追求高品质、高标准的一家养老大型养老中心。全部5星级装修、环境优美、总投资超3个亿。

龙山养老院的收入主要是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两类,其中,营业收入与龙山养老院本身的市场定位有关,着力打造养老、陪护、康复、养生、临终关怀多位一体的大型综合老年公寓生活服务中心。主要包括面向入住老人收取的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依据护理级别(健康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级护理)的不同,则收费不同。目前,单人间是3680元,双人间是5660元(每个床位2830元),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不同,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全护理是5300元。

补贴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给予的补助,均可分别按每月每张床位200元、600元的标准领取补助。

龙山养老院的成本是由房屋租金、建筑成本、维修费、暖气费、水电煤气费、餐饮费、员工工资等。因为在市中心,所以租金成本比较偏高。

四、未来的经营策略和建议

近年来,中国的养老产业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但发展的速度、中国老年人切实需求满足度、以及国内养老产业的发展运营等多诸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养老产业尚待破局。

经营策略:日本、韩国、新加坡、重庆、北京、上海、广州、香港、澳门等国内外数十家各种档次的养老院进行多次考察。学习已经具备优秀的养老方法和理念,更重要的是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了积极的价值并带来了一系列的良性社会反映。通过引进国外先进运营管理模式并积极改善形成了一整套新养老服务模式。 建议:不仅只为老人提供日常的衣食住行,更应注重满足老人晚年精神生活的各种需求,让老人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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