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创新论文

2022-05-06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农业科技创新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科技创新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在发展农业过程中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律来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地位,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创新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还相去甚远。因此,探讨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立法问题对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业科技创新论文 篇1:

基于DEA模型的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的测算与优化

摘 要:【目的/意义】农业科技创新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其效率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竞争能力。通过了解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现阶段的实际水平,以改善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帮助四川省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方法/过程】研究利用“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新空间布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四川省2018年21个市州的具体数据,将其分为5大经济区域,构建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指标评价体系,并使用DEA模型分析测算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的综合效率、純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并结合测算结果进行投影结果优化。【结果/结论】结果显示:(1)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发展最好的是成都平原经济区,未来发展重点应以川东经济区为主;(2)通过投影分析和投入产出松弛变量测算,四川省各市州创新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投入冗余和产出不足的问题。提出应优化农业科技创新要素的资源配置,实现第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快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应采取区域协调发展的思路,逐步缩小区域间农业科技创新的差距。

关键词:DEA模型;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四川省

Calcul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fficiency in Sichuan Province Based on DEA Model

JIANG Yu-dong1,2, CHEN Li-kai1,2, QIN Zhu-qing3, WANG De-ping4

(1.School of Life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Sichuan 621000, China; 2.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Sichuan 621000, China; 3.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Sichuan 621000,

China; 4. Development Planning Divisio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Sichuan 621000, China)

Key words: DEA model;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efficiency; Sichuan Province

农业科技创新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科技兴农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破解乡村振兴进程中遇到的难题指明了方向[1]。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如《“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 年)》《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2年)》等,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和政策保障。

目前关于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的研究重点。杜文忠等[2]利用熵权TOPSIS法模糊物元综合评价模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2016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行了评价和影响因素研究,结果显示:在此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提升,发展环境、投入能力、产出能力、转化效率是影响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毛世平等[3]从政策角度探讨了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变化及效果,结果显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数量、强度、力度等都呈波动上浮的趋势,主要是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侧重于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同时其也显著影响了农业科研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和专利申请量。赵丽娟等[4]认为政府R&D投入和环境规制是影响农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效率的两大重要因素,利用超对数SFA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目前政府R&D投入和环境规制对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具有正效应;同时,政府R&D投入和环境规制对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存在显著的门槛性,政府R&D投入强度的最优区间为>0.11,环境规制强度的最优区间为<0.62。然而,现有研究大多是聚焦中国整体或其他个别省份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测算,对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测算及其后续的优化研究较少。四川省作为全国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大省,在保障全国粮食安全和推动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此,测算四川省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了解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现阶段的实际水平,对改善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省域内5大经济区域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有着积极作用,有利于帮助四川省实现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

1 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域

四川省地处我国西南腹地,横跨青藏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地与横断山脉。面积位居我国第5位,达48.6万km2,下辖18个地级市和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四川省拥有众多河流,如岷江、嘉陵江等,总体上气候宜人。粮食作物主要有水稻、小麦、玉米等;经济作物主要有棉花、油料、烟叶等。截至2018年末,四川省农村户籍人口总数约为5850.3万人,乡村就业人员总数约为3201万人。农林牧渔生产总值、农业机械总动力拥有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逐年稳定上升趋势。

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可以有效带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科技竞争力。2018年四川省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为158847人年,R&D经费支出约为737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81%。其中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及其他部门机构支出经费分别为239亿元、426亿元、66亿元和6亿元。共完成科技项目3702项,其中农林牧渔类项目250项,约占总项目数的6.75%。专利申请量合计为152987项。

1.2 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主要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年鉴(2019)、2019年四川省专利数据简报、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同时根据四川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新空间布局协同发展战略,将四川省21个市州分为5个经济区域,即成都平原经济区(成都、绵阳、德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川南经济区(自贡、泸州、内江、宜宾)、川东北经济区(南充、達州、广安、广元、巴中)、攀西经济区(攀枝花、凉山州)、川西北生态示范区(阿坝州、甘孜州)。

2 研究方法与指标建立

2.1 研究方法

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即数据包络分析法,由美国学者Charnes[5]和Banker[6]等人提出,一般是用来分析和评价相关行业的产业要素生产效率,主要分为CCR模型(规模报酬不变)和BCC 模型(规模报酬可变)。该模型首先要保证决策单元(DMU)输入和输出不变,然后通过线性规划和指标数据来判断相对有效的生产前沿面;同时可以将各决策单元投影至DEA生产前沿面上,通过分析各决策单元与DEA生产前沿面的离散程度来评价各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7]。本文采用的是基于投入导向和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来评价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主要是因为该模型不需要事先估计相关权重系数;也不需要对指标数据进行量纲操作[8]。

具体方法如下: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在创新过程中每个决策单元有m种输入和s种输出,第j个决策单元的输入向量为Xj=(xj1,xj2,…,xjm)T,第j个决策单元的输出向量为Yj=(yj1,yj2,…,yjs)T。其中,Xj、Yj均≥0,j=1,2,3,…,n。同时引入阿基米德无穷小量ε,松弛变量s+和s-。

其CCR基本线性规划模型如下:

θ*=min[θ-ε∑(s-+s+)]

s.t.∑nj=1λjXj+s-j=θX0

∑nj=1λjYj-s+=Y0

λj≥0,s-j≥0,s+r≥0(j=1,2,…,n)(1)

运用CCR模型对决策单元进行效率测算时,θ∈[0,1]表示相对有效性的评价值:当θ=1,s+=0,s-=0时,DMU代表DEA有效;当θ=1,s+≠0或s-≠0时,DMU代表DEA弱有效;当θ<1时,DMU代表非DEA有效,且θ值越大代表DMU的相对效率越高。

在式(1)基础上加上凸面约束条件(2)后可以得到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其效率可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ni=1λi=1(λ≥0)(2)

2.2 指标体系建立

本文是对2018年四川省21个市州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进行评价,结合总结和分析相关学者对农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及其创新能力评价的研究成果[9-11],在遵循相关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共设计了投入类指标3个,产出类指标3个,共6个指标(表1)。投入类指标包括:(1)农业从业人员,用来反映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人力资本;(2)一般公共财政农业支出,用来反映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中的财政资本;(3)农业机械总动力,用来反映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中的技术资本。产出类指标包括:(1)农林牧渔总产值,用来反映农业科技创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用来反映农业科技创新带给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3)专利授权量,用来反映农业科技创新的最新技术成果。

3 实证分析

3.1 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测算

通过使用DEAP 2.1软件来对2018年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进行测算,即将每个市州作为一个独立的决策单元来进行处理,最后得出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规模报酬及投影等结果。一般来说,当效率值等于1表示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有效,0.9~1表示良好,0.8~0.9表示中等,低于0.8则表示低效[12]。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同时,为了更科学合理地研究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对其效率的2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方面,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值能直接体现其效率的高低,故根据表2的测算结果将四川省21个市州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分为DEA有效和非DEA有效(表3);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产出关系会产生不同的规模效益,故根据表2的测算结果将四川省21个市州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分为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递减、规模报酬不变(表4)。

3.1.1 综合效率测算

由表2可知,2018年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平均值为0.772,处于低效状态,说明总体农业科技创新效率不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1)综合效率为1的有效决策单元有6个(成都、德阳、遂宁、自贡、内江、攀枝花),占总数的28%,说明其农业科技创新效率的投入产出已经达到最优状态,位于生产前沿面上。(2)非有效决策单元有15个,占总数的72%,最高值为南充(0.949),最低值为广元(0.436),说明这些决策单元的纯技术效率或规模效率未达到有效,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不均衡。15个非有效决策单元中综合效率大于0.8的决策单元有5个,分别为绵阳、雅安、南充、达州、阿坝州,说明这5个决策单元应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将提高本地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未来发展重点。而剩下的10个决策单元则存在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产出结构失衡的情况,需要重点调整。(3)从五大经济区域来看,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均值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区域差异,只有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和川东北经济区低于全省平均值。成都平原经济区的综合效率排在第一位,随后依次是川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川东北经济区。同时,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和攀西经济区间综合效率差距不大,而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和川东北经济区与这3个区域相比差距较大。由此可见,四川省21个市州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差距较为明显,两极分化严重。

3.1.2 纯技术效率测算

由表2可知,2018年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纯技术效率平均值为0.842且小于全省规模效率平均值,说明影响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的主要因素为纯技术效率。(1)纯技术效率为1的有效决策单元有7个(成都、德阳、遂宁、雅安、自贡、内江、攀枝花),与综合效率为1的有效决策单元相比增加了雅安市1个决策单元。该市综合效率为0.869,纯技术效率为1,表明该市的纯技术效率和综合技术效率相比改善效果更明显,即一些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合理,没有资源浪费,其综合技术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规模效率不高。(2)非有效决策单元为14个,最高值为甘孜州(0.976)和阿坝州(0.976),最低值为广元(0.498)。这些决策单元的纯技术效率均大于综合效率,表明造成综合效率無效的原因不仅仅是技术效率偏低还归结于规模效率不高。(3)从五大经济区域来看,只有川东北经济区和攀西经济区低于全省平均值。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的纯技术效率排在第一位,随后依次是成都平原经济区和川南经济区。除了川东北经济区外,其余4个区域的纯技术效率平均值差距不大。由此可见,川东北经济区的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利用效果亟待改善。

3.1.3 规模效率测算

由表2可知,2018年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规模效率平均值为0.945。(1)有6个规模效率为1的有效决策单元(成都、德阳、遂宁、自贡、内江、攀枝花),说明这些决策单元的农业科技创新规模较为合理。(2)非有效决策单元数为15个,最高值为眉山(0.995),最低值为阿坝州(0.838)和甘孜州的(0.838)。说明这些非有效决策单元存在农业科技创新规模无效现象。(3)从五大经济区域来看,攀西经济区和川南经济区的规模效率排在第一位,随后依次是成都平原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除了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外,其余4个区域的规模效率平均值差距并不明显。

3.1.4 规模报酬测算

由表2可知,(1)2018年四川省有8个市州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乐山、雅安、泸州、广安、广元、巴中、阿坝州、甘孜州),说明尽管由于它们的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投入规模普遍较小,导致这些市州的DEA测算结果不高,但具有发展潜质,可通过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投入规模来实现发展目标。(2)有7个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状态(绵阳、眉山、资阳、宜宾、南充、达州、凉山州)的市州,表明这些市州投入的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存在浪费现象,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应调整这些市州农业科技创新资源投入的数量和质量,缩小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规模,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3)有6个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状态(成都、德阳、遂宁、自贡、内江、攀枝花)的市州,说明这些市州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投入均衡,已经达到最优,规模变化无法再影响效率。

3.2 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影响因素分析

(1)四川省用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资金存在浪费现象,相关经费投入多数集中在企业和科研机构,未能得到充分使用。且农业科技研究成果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较少,缺乏农业实践应用和市场检验,转化率较低。加之多数农民文化教育程度偏低,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传达机制存在阻碍。(2)农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不合理。在农业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中,市场资金来源占比较低,在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中影响不大,导致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农业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未能有效体现。

3.3 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效率优化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中15个非效率有效决策单元进行投影分析,以找到农业科技创新中投入产出松弛变量的具体数值和优化路径。鉴于篇幅限制,本文只选取五大经济区域中各1个市州的分析结果进行呈现(表5)。如以绵阳为例,若使DEA有效,投入方面农业机械总动力需要减少64.244万kW;产出方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要增加1693.48元,专利授权量需要增加7032件。根据投影结果分析,15个决策单元出现非DEA有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从业人员投入过多;(2)一般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投入过多;(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4)实际申请成功的专利数不足。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采用DEA模型实证分析了2018年四川省的农业科技创新效率,研究发现:(1)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综合效率平均值为0.772,纯技术效率平均值为0.842,规模效率平均值为0.945,均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从五大经济区域之间来看,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重点应以川东北经济区为主;(2)通过投影分析和投入产出松弛变量测算,四川省各市州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入冗余和产出不足问题,主要原因是四川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缺乏懂技术、懂管理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四川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应优化农业科技创新要素的资源配置,实现第一产业可持续发展[13]。在保持全省农业科技创新总体水平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对于农业从业人员和一般公共财政农业支出这2个存在投入冗余的指标,相关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这2项指标的投入;对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专利申请量这2个存在产出不足的指标,相关市州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这2项指标的产出。进而激发这些市州的农业科技创新活力,提高四川省农业科技创新的竞争力。(2)应加快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14]。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关键因素是依托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通过构建农业科技转化共享平台,鼓励由涉农企业牵头,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协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增强区域科技储备能力,还可以让科研成果更高质量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增强科研成果的供给能力。同时还应加大对众创空间、科技协会、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该类组织的反哺能力,逐渐形成“研发-转化-产业化”的一体化链条。(3)应采取区域协调发展的思路,逐步缩小区域间农业科技创新差距[15]。由于四川省21个市州在地理位置、发展成熟度、相关资源要素投入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区别,各地政府应从其现有科技水平和资源储备出发,采取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的发展思路。发展较好的市州可以通过招聘和引进等方式吸纳优秀的农业科技人员,营造良好的科技氛围,打造一支“一懂两爱”的高素质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发展较弱的市州可以提高对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同时定期举行农业科技知识培训班,积极开展与发展态势较好的市州的交流协作。

参考文献:

[1]朱俊杰,祝文涛,何南君. 乡村振兴视角下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路径与实施对策[J]. 农业经济,2019(2):80-82.

[2]杜文忠,耿鹏鹏,胡燕萍. 创新驱动视角下广西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基于熵值和TOPSIS法物元评价模型[J]. 科技管理研究,2019,39(9):82-89.

[3]毛世平,杨艳丽,林青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演变及效果评价——来自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经验证据[J]. 农业经济问题,2019(1):73-85.

[4]赵丽娟,张玉喜,潘方卉. 政府R&D投入、环境规制与农业科技创新效率[J]. 科研管理,2019,40(2):76-85.

[5]CHARNES A,COOPER W W,RHODES E.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2(6):429-444.

[6]BANKER R D. Estimating Most Productive Scale Size Using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s Research,1984,17(1):35-44.

[7]魏权龄. 数据包络分析(DEA)[J]. 科学通报,2000(17):1793-1808.

[8]段文斌,尹向飞. 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研究评述[J]. 南开经济研究,2009(2):130-140.

[9]董明涛.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J]. 华东经济管理,2014,28(2):53-58.

[10]杜娟. 基于DEA模型的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产出分析[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8):82-85.

[11]郭雅娴,赵梦,卢雨菲. 区域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 统计与决策,2011(22):78-81.

[12]曹云. “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及优化[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38(7):135-141.

[13]王广,郭翔宇. 農业科技创新动力机制影响因素与创新[J]. 学术交流,2016(5):136-141.

[14]林寿富,黄茂兴. 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研究——基于福建省的实证分析[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148-153.

[15]徐玉莲,王玉冬.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系统协同发展运行机理分析[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20):25-29.

收稿日期:2020-08-11

作者简介:蒋雨东(1995-),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美丽乡村建设与发展. E-mail:jwqlmm@163.com

通讯作者:王德平(1971-),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现代农业经营管理. E-mail:wdp@swust.edu.cn

基金项目: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CR1704)

作者:蒋雨东 陈礼开 秦铸清 王德平

农业科技创新论文 篇2:

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立法问题探讨

摘要: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科技创新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在发展农业过程中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律来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地位,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创新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还相去甚远。因此,探讨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立法问题对于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立法问题进行探讨,揭示了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通过立法来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国家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引领、政策引领。科技创新立法涉及法律的多个层面,探讨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进步和发展,既可以让法律为农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也可以为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提供新思路。

1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现状

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个发达国家都积极通过立法来保护科技创新的成果[1-4](表1)。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中心,各项专门法律相继制定实施的立法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指导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也在农业科技创新立法体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专门法律方面,《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构成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体系[5]。

1.1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政治环境相对稳定,没有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也是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步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相关内容步入正轨,众多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对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以及农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等作出了突出贡献,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于农业立法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对农村、農业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的法律。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2012年安排农业科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248.4亿元。全国各地农业院校招生力度不断加大,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人才储备。政府不断在各地设立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机构,专门负责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这些都构成了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社会基础。中国法学理论、法学研究尤其是社会法学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为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大力加强社会法学研究和社会立法理论研究的同时,还需要推动法学教育事业发展,注重对社会法学和社会立法人才的培养,繁荣社会法学和社会立法研究,全面构建社会法学、社会立法理论体系、人才培养制度[6]。

1.2 农业科技立法的作用

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科技立法的类型及要点见表2。改革就是调整社会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离不开科技创新的参与,科技创新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质上是科技利益的参与,通过立法调整各方面的利益是最有效、最规范的手段。通过农业科技创新,可以维护农业科技创新立法主体、推广主体、适用主体的利益,实现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现代农业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属于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需要多元保护。产学研共同作用才能共同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进程有序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依靠立法来实现三方利益的统一与协调。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带给人类的弊端也逐渐凸显,一系列问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引起了科学界的反思。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才能使科技造福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科技创新的步伐影响着整个科技创新的进程。

2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理念陈旧

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意识在我国还不是很强烈。我国的立法部门对于科技创新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很多部门立法理念还不够成熟。确立法律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在立法理念阶段紧跟世界潮流,制定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对于现阶段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7]。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处于行政多于立法的阶段,现行的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多以政策、规定为主,尚未建立起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是立法程序的首要工作,也是贯穿于整个立法体系的重点工作。农业科技创新的立法工作是农业科技创新法制化的第一步,这一步将直接影响农业科技创新的进程,甚至整个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科技创新的立法工作关系到整个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高。

2.2 我国的立法体系尚不完整

目前,在农业科技创新整个体系中,大量应由立法保障的活动没有对应的法律来支持、调整。如对于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的立法管理,农业科技创新的技术管理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立法都不是很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存在于农业供产销的整个流通体系中。首先,农业科技创新需要持续的投入,如何将国家财政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中,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对于国家农业创新投入的资金运用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支持。国家增加公共科技投入,其投入方向、模式、成果、成果权属及其利用都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在农业供给方面,如何让科技创新应用到实际的农业生产之中是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问题。如何用立法手段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农业生产成果是农业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于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运用到实际后的成果,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进行推广,比如制定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法、贸易法等[8]。

2.3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政策性强,可操作性差

现行的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操作性差。有些法律的制定具有很大的政策性,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造成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只有书面条文,却无实际执行力,也没有法律震慑力。表明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立法工作中,理论与实际是脱节的,不仅会影响农业科技创新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会影响立法工作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不仅减弱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更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4 农业科技创新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科技创新立法层次较低最显著的影响就是科技创新在社会中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创新的一般法律,对于处于重要地位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约束力不够。具体的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更是层次低,对于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能力有限,这些现象对我国科技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5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滞后于农业发展

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是由于近代社会的发展,近几十年我国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业科技创新是重点,但是我国农业科技創新立法滞后于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世纪80年代制定,虽经过修订,但与之相关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没能及时制定。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后迸发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关于农业科技创新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却发展落后,农业科技创新融资等方面立法欠缺。农业立法滞后,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

3 对策

3.1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要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随着全球科技、经济发展一体化,要参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制定农业科技创新法,避免与国际制度、规则出现较大的偏差,减少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损失。现代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了规范的农业科技创新立法体系,在农业科技创新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来引导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我国农业科技立法要紧跟世界潮流,引进优秀的立法理念,吸引有立法理念的人才。要摒弃不利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陈旧理念,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法律意识,因地制宜,总结出适合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理念。同时,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农的思想观念,转变发展农业只靠政策不靠法律的错误观念以及农业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义务本位思想,树立农业法是基础法的思想观念,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农业立法经验。

3.2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要与国内相关的法律相配套

农业科技创新法要与国内其他有关的法律体系相配套,形成互相促进的作用机制,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我国农业科技事业快速发展。首先,制定科技创新基本法,提高科技创新法律立法的层次。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在科技创新立法体系中,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立法机制。从投入方面来说,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投入方面的立法。从产出方面来说,制定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的法律法规,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粮食管理法等。 其次,确保科技创新投入来源规范化。完善的融资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不仅要完善国家财政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更要以立法手段完善民间资本进入的规范性。再次,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法律保障制度,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随着新的农业技术不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针对知识产权被严重侵权的现象,保护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最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市场主体立法改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流通体制立法改进、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与支持立法改进,努力形成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新局面。农业科技创新包含金融、人才、科技等多方面内容,想要真正发挥立法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必须对与农业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方面也进行立法保护和规范。投资、纳税、保险、诉讼等方面的立法与农业科技创新立法息息相关,如果将农业科技创新立法孤立起来,那么孤立的农业科技创新立法也只会带来短暂的发展。

3.3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要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

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提出和实施,为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合理的立法程序,通过对现有各种与科技创新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建立起系统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要明确农业科技创新法的目标、立法依据、内容、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相关事项,并作出详细说明。以法律的形式推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走上快轨道,推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顺利实施。

3.4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要适应我国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和农业科技前沿探索

社会在不断进步,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情况也时刻发生变化。农业科技创新立法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该具有时效性,否则这个体系就是没有生命力的,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被淘汰。《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技进步的指南针、方向盘,对具体法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内容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和更新,与时俱进,为农业科技创新注入活力,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农业科技创新立法应该服务于农业科技创新实践,这是由科技创新的时效性决定的,一项科技创新成果应该随时随地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农业科技创新立法应该符合科技发展的速度,让农业科技创

新立法服务于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立法要紧跟时代的脚步,跟随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脚步,及时修订、调整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真正服务于农业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为实现现代化做保证。不仅要适用于眼前的发展,还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相关立法必须本着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合理引导、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方向,保证农业科技创新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撑,促进整个现代化进程发展[9-10]。

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绝对不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项政策孤立进行的,从立法角度鼓励农业科技创新,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是需要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探讨,可以对农业科技创新立法的实践进行指导,对农业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志平,孙 畅. 基于法理视角的科技创新立法研究[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1(10):1-5.

[2]郑莉莉,李 远. 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体制的思考[J]. 情报探索,2007(12):121-123.

[3]赵玉环. 发达国家科技创新立法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东岳论丛,2008,29(5):86-88.

[4]开 琛. 低碳农业视野下农业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研究——以江西省为例[D]. 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3.

[5]朱文玉. 我国生态农业发展之法律保障略论[J]. 北方论丛,2008(6):151-153.

[6]石先钰,薛 惠. 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23):119-122.

[7]张艳芳. 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策[J]. 当代经理人,2006(9):118-119.

[8]王存学,马骧聪,黄明川,等. 农业法律体系建设基本问题[J]. 法学研究,1996,18(6):66-77.

[9]宋秉斌. WTO框架下我国农业立法的完善[J].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135-140.

[10]李春华,董文晶. 论我国农业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J]. 山东社会科学,2004(12):67-69.

作者:武玉环 郭静利

农业科技创新论文 篇3:

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农业科技创新和金融支持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等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的深入分析,找出中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出中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启示,提出: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明确划分支持重点;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金融供需双方合作;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等建议,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参考。

关键词 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19.23.077

開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upport Research

TANG Jiang yun,XIANG Ping, YANG Hong et al

(Agricultural Information and Rural Economic Institute,Sichu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Chengdu,Sichuan 610066)

Key words Agriculture;Technological innovation;Financial system

科技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对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影响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诸多因素中,金融支持与其深度休戚相关[1-2],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康晓虹[3]指出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赵昌文[4]亦指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推动自主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根本手段。然而,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性、高风险性、长周期性、资金需求特性与金融支持要求的盈利性、安全性、短周期性、资金供给性的矛盾,导致我国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科技发展。如何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笔者借鉴并总结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旨在得出中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启示和建议,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参考。

1 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分析

各国农业科技金融的资本募集和运用方式不同,金融体系也存在着差异,目前主要有三大金融支持体系——复合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体系,但这些金融体系类型不是单独存在于某一国家,而是会相互的交叉或同时并存地出现在特定时期的农业金融制度。复合型金融体系典型代表国家为美国和印度;合作型金融体系典型体表国家为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商业型金融体系典型代表国家为英国、荷兰和新西兰。借鉴并总结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1.1 美国

美国的农业十分发达,其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超过75%[5],具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多种科技金融手段支持着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由农村政策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业科技资本市场、农村保险体系、农村商业金融体系五大金融子市场组成了复合金融型的金融体系[3],其中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是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提供市场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服务[6]。

美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被誉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②拥有全国性、区域性、社区性3个层次的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③灵活、宽松的债券发行市场,为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④发达的科技金融资本市场,可以通过债券、票据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服务,并因此专门成立了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私募股票交易市场。

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有:

(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方面。①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科技金融以建立信托基金、发行建设债券和股票、银行贷款等方式支持;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由农场主和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共同负担,农民家计局则提供低息贷款;③建設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主要由农业电气化管理局主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

(2)农业科技创新方面。

美国十分重视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且投入政策以法律为依据。从1958年以来,美国农业科研以大约8%的年率逐年增加。美国联邦政府根据相关法令和条例对农业研究的主要4个方面进行拨款:①农业部研究机构、农业研究局等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51%;②各州的农业研究、学院的重点项目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30%;③国家研究计划和小型独立项目等竞争性项目占农业部资金投人的12%;④特别项目拨款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7%[7]。

对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企业债券、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系统等直接融资占比达87.2%,推动了美国农业科技的原始创新[5]。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分阶段分企业针对性提供融资服务。企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资金少,收入少,提供中长期创业贷款;处于成长阶段,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增加,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处于成熟期阶段,向企业主要提供现金管理和全球财务管理解决方案。②提供农业科技金融保险,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分散科技研发的风险,其中最著名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有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FCIP)和农作物雹灾保险方案。③完整的补贴政策体系。通过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保险业务,丰富了农业科技经费的来源渠道。

(3)其他配套措施。注重农业科技人才的教育培养、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体制。广泛开展农业教育,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提升农业人员的社会地位。金融、教育、转化相辅相成。

1.2 日本 日本农业科技金融体系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导模式展开,由基层农业协同(简称农协)、中层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高层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公库)和全国信用联合会构成,这几层系统之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下级要服从上级系统管理,上级系统服务于下级系统,在组织资金困难时给予下级系统帮助。其中,农协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利率比一般银行低,社员的贷款无需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农民、农业机械生产等大型企业;而农林公库等农业政策性金融需要重点保障农业现代化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设施和购买农业现代化设备)、灾害贷款、农业改良贷款(低利息用于发展农业新技术)、农林渔业贷款(用于垦荒农用设备购置、主地改良、农田水利建设),农林公库并不吸收存款,多采取委托贷款、联合融资等方式,支持那些无法从其它机构得到贷款的项目[8];银行在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中占主体地位,和企业联系紧密,拥有部分的企业股份,主要对大型或风险较小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9]。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日本政府拨付大部分的农业科技创新经费,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运营的法律体系,实施了相关减税优惠政策。

1.3 英国

高额补贴和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是英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最大特点。进入21世纪,英国对农业的补贴金额不断增长,到2006年补贴高达国民收入的36%[10],除此之外,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享受着欧盟各种农业补贴,利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补贴的具体形式包括:农业基础建设补贴,农产品津贴、价格补贴、耕地补贴以及农业货币补偿,英国农民成为保护型农业政策的极大收益群体。英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商业银行、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并立而行的体系,商业银行占据了英国金融机构70%的市场份额。农村金融模式独具特色,成为世界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典型,其主要特征为:①数量众多、小规模“私人银行”,提供大量的、规模较小的贷款;②政府不介入农村金融事务农村金融机构;③农村乡村银行模式促进了英国农业发展,其主要的金融机构包括:a.长期金融机构,包括农业抵押公司、清算银行、土地改良公司,主要为农村提供土地及农用资产抵押贷款;b.中短期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由于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都是当地农村人,所以贷款人无需提供任何担保;c.合作金融监管,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风险控制。

1.4 其他国家

1.4.1 荷兰。为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需求,荷兰建立了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由结构完善的农业贷款机构与数理庞大的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构成。荷兰合作银行是农民合作金融制度的组织资源,成为荷兰农业融资的主渠道,提供90%的农业贷款。同时也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荷兰国家财政通过减免荷兰合作银行的赋税、允许其混业经营、自行发放债券、赋予其监督职能,荷兰合作银行体系也是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之一。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是荷兰农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所担保的农业信贷金额达5亿欧元,占每年农业投资的10%,该担保基金由荷兰农业部负责,政府每年给予200万欧元财政补助[11]。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主要用于提供贷款补贴、利息补贴,改善经营结构、现代化装备购置等,帮助增强市场竞争力。

1.4.2 新西兰。

新西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与大多国家的金融体系类似,也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构成。提供个人、企业、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银行有:新西兰国民银行、新西兰银行、ASB(Auckland Savings Bank)银行、西太平洋银行;LoanHub贷款公司汇集了农村和农业金融的专业人士,为新的农业企业、农户量身定制合适的融资[12]。在农业保险方面,新西兰有着自己的特点:①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采取,政府干预采取强制性保险;②农村保险体系健全,主要体现在险种齐全、保险产品设计合理、保险条款简便易行,如有农村材料损毁险、农村业务中断险、农村责任险、交通险、农村收入保障险、农村机械故障险、农村存货腐变险等;③由于灾害天气遭受地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的救助逐渐减少。农业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倾向于“小政府、大社会”。

1.4.3 德國。

该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模式为合作金融主导型,有着以下三方面的强大支持:①享誉全球的全能型银行,包括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三大类。②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由基层的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中间层的区域合作银行、顶层的德意志合作银行构成,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全面服务原则。③德国政府建立政府担保与多层次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机制。由联邦州担保银行为小企业担保、联邦州政府和德国政府为大中型企业担保,低、中、高3级架构担保旨在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13]。

2国外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经验启示

2.1 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美国、日本、英国及其他国家,虽金融体系不同,但国家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相对完善、高效,其政府保障了充足的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性金融投入,尤其对农业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采取拨付、补贴、低息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极大程度调动了农户和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推动农业科技发展,并在科技金融体系发展逐渐成熟时会淡化自身作用,实现金融体系的自主协调。

2.2 完备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撑体系。一方面建设信用保障和信用担保体系。如信用服务局的建设,为银行及时有效地采集、跟踪和监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便利。一方面丰富中介服务系统、信贷系统;一方面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类型,包括: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民收入保险等。构建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面广、覆盖面高。这样完善的支撑体系,可有效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问题。

2.3 强大的法律保障后盾

法律保障在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法律法规是金融资源介入和支持农业科技的保障和基础[14],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日本的《农村金库法》《农林协同组合法》[15];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还有德国的《农业中央银行法》《佃农信用法》,荷兰的《产业投资法》(WRI)等,这些强大的法律保障后盾,刺激了农业领域的投资,确保了农村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保障和导向作用。

3 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我国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支持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随着金融支农环境的改善,金融支农产品、支农模式推动了涉农贷款总量稳步增长,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的金融体系框架逐渐显现[16]。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制约着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3.1.1 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不足,地区差异较大。

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不健全以及金融支持不够是造成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低下的原因[17],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金融供给明显不足。一方面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截至2015年,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55.3%,科技拨款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仅为3.98%[18],支农科技拨款更是偏少,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低于 2%,且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政策扶持相对较少,绝大多数的财政拨款用于基础性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补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另外,中西部省市农业科技投资强度较发达地区偏低,农村金融投入较城市明显减少,地区差异较大[19-20]。一方面鉴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低风险性与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性和高风险性间的矛盾,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谨慎,贷款把控十分严格,门槛高、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还要求一定的担保,导致“断投断贷”现象普遍存在,农业科技创新金融资本市场难以打开。

3.1.2 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备。

首先,金融产品单一选择面窄、缺乏创新。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还是抵押贷款,投贷联动方式贷款比例过低[21],且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不灵活,无法满足农业科技创新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其次,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农村合作、商业型金融机构力量较弱,私人借贷更是微乎其微。缺乏农业科技创新的服务中介机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农业科技创新担保机构[22]。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审批程序又十分复杂整个风险投资市场运行状态不佳。各金融机构间不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支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途径较少,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23]。

最后,金融服务制度不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备。虽然我国已有1.6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1亿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但无法对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征信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记载和跟踪[5],尚未建立起有效、完备的信用体系,致使抵押登记平台建设滞后,不利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再者由于农业受自然风险影响大、抵抗力弱,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又一直居高不下,大多保险机构会紧锁农业保险的出口,加之没有得到政策和法规的支撑,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提供涉农服务,农业保险覆盖率低,农业保险严重缺位,难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3.1.3 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3]。虽然,近年来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科技部等重要的中央部门为了科技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政策就有不下条30条[16],如“星火计划”“科技入户计划”等,但大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较少。加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缺乏规范的法律体系,致使投资者的政策风险比技术风险更大,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制约因素[9]。缺乏法律保障,出现政府的过度干预、农业科技金融操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3.2 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借鉴国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體系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3.2.1 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明确划分支持重点。

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间的矛盾,导致我国金融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单纯依靠财政投入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短缺问题还远远不够,因而有效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是解决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金融问题是当务之急。

(1)加大政策性金融投入力度。针对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研发的公益类的有市场价值的创新,可以设置农业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引导基金等,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并依据发达、欠发达区域划分,调整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做到有针对性、重点性的支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

(2)有效改善商业性金融投入。针对大中型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政府首先出台一些相关的税收、利率、补贴、贴息等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各金融机构研究适合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信贷评价新模式,适当增加信贷供给。一方面定期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农业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其对农业领域有所了解;一方面对需信贷的企业进行农业评估、成果评价,以便其能更好地了解客户的技术水平、成果推广转化应用的前景和资金状况,降低涉农贷款不良率;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联盟,针对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并依据企业特点,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抵押方式、回收方式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同时为大中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便捷、准确、适当的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

(3)积极引导合作性金融投入。针对小型企业或者农户,不仅需要加大政策性扶持和指导力度,还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农村信用社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风投、私募基金投资[24]。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农业企业互助基金会这类民间金融机构并赋予其合法地位,同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制度,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适度放宽个人风险投资的要求[9],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的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激活民间资本,弥补地方尤其是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

3.2.2 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

改变传统的抵押贷款方式,可利用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为质押,针对企业的性质和产品的特点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搭建互联网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信息、业务办理、信贷资源搜集信贷和支付结算服务,有效对接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的需求端与资金供给端,在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向互联网金融倾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并对互联网金融等活动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披露,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

3.2.3 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金融供需双方合作。

构建“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多重风险补偿、分担、保障机制,是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政府细化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建立一些风险补偿基金,分担和消化部分风险损失。金融机构培育一批农业金融复合人才,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市场价值等内容进行分析,选择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降低风险。构建现代农业金融抵押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开展“林权证+保单”抵押贷款、经营权和大型农用机具抵押、订单抵押贷三权贷款等金融信贷产品[25],建立现代农业企业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采集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主体信息入库评级,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降低贷款风险。同时,构建政府、农村合作、互助基金会等组织的联合担保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益。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调动企业、农户、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管理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加大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强制企业农户购买农业巨灾险,并出台有效补偿机制,弥补因自然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和农户购买其他农业险种,降低风险,同时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不断开拓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创新保险品种,研究一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尽可能满足农业风险多样化的要求。

3.2.4 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应强化服务与参于意识,改变服务模式,注重主动营销,从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从单纯的资金服务变为多元化的服务,针对企业的性质和产品的特点制订差别化信贷政策与信息服务,从细节上提升服务水平。培育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分析、交易代理等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资本市场、信用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协同发展。

3.2.5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能保证金融有效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出台一些鼓励科技创新、金融投资、金融监管、市场交易等法律法规、条例法案等,有助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保障农业科技创新金融运作的有章可循,更好地为农业科技研发和涉农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3]。

参考文献

[1] SAINT PAUL G.Technological choice,financial marke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2,36(4):763-781.

[2] CHAKRABORTY S,LAHIRI A.Costly intermediation and the poverty of nations [J].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2007,48(1):155-183.

[3] 康晓虹.国外农业科技金融经验借鉴及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15,33(4):121-124,128.

[4] 赵昌文.科技金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15.

[5] 雷德雨,张孝德.美国、日本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和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6(5):50-54.

[6] 曹若霈.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借鉴[J].世界农业,2014(1):79-82.

[7] 唐珂.美國农业[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267.

[8] 邸翠玲.河北省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9] 黎红梅,汪邹霞.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J].世界农业,2016(1):79-83.

[10] 丁士军,史俊宏.全球化中的大国农业——英国农业[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253-282.

[11] 唐珂.荷兰农业[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71-81.

[12] 李华,蒲应.全球化中的大国农业——新西兰农业[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228-265.

[13] 李巧莎,杨伟坤,杨蕾.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34(13):8-10,15.

[14] 王樱诺.吉林省农业科技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农业大学,2017.

[15] 贺聪,洪昊,葛声,等.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J].浙江金融,2012(3):33-38.

[16] 陈宇.农业科技的金融支持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4.

[17] 柏振忠.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与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科技与经济,2009,22(6):37-40.

[18]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

[19] 马天禄.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制约因素[J].中国金融,2012(15):38-39.

[20] 杨柳,全晓艳,汪继红,等.四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6,32(26):188-193.

[21] 孟祺.金融支持与全球科创中心建设:国际经验与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18,36(3):106-109.

[22] 戴明晓,马小南.农业科技创新视阈下对农业金融发展的研究[J].农业经济,2014(5):109-110.

[23] 易丹丹.科技金融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以贵州茶产业为例[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6.

[24] 刘美辰.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5] 申蕙.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以贵州茶产业为例[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7.

作者:唐江云 向平 杨红 万志玲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大学生伦理学论文下一篇:小学教育德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