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

2022-05-08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应当按照现实的客观需要,制定出适宜的刑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 篇1:

论明初“重典治吏”及其现实意义

摘 要:明朝建立初年,经历了元末的乱政,民生凋敝,污吏横行,阶级矛盾尖锐。朱元璋吸取元朝因官吏腐败而灭亡的教训,推行了“重典治吏”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自己的统治。“重典治吏”的具体措施有,第一,制定《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令》等律令规范官吏;第二,制定了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等监察官员的体制预防官员的腐败;第三,颁布律令、加强监察,加强对臣民的教育。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政策对及时揭露官吏的不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进步意义,但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其成败得失无疑为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初;重典治吏;背景;措施;现实意义

在封建社会中,实行的是君为先,一切以君的思想意志为决策依据。社会的运转以及重要事项的决断均以皇帝的想法为主,如果皇帝的是圣明的,则国家的秩序良好,如果皇帝是昏庸的,则国家就会陷入到混乱之中。君主对整个国家的统治是通过各个阶层的官吏来实现的,而官吏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其决策的执行力度。而官吏在执行皇帝的命令时通常会出现一种不好的现象那就是贪污,这是很多皇帝或者君主无法忍受的行为之一,这点在朱明王朝朱元璋的身上尤其明显。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自己的统治,朱元璋重提出“重典治吏”,严肃管理官僚的行为是朱元章管理国家的重要理念,这项理念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明朝群众基础的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广大百姓惩治贪官的愿望,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一、 明初“重典治吏”的背景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推出都有其社会、历史渊源,明初的“重点治吏” 政策也不例外。

1.社会背景

元代治吏相对宽松,至元末,官吏大肆搜刮百姓,腐朽不堪,统治者的残暴统治和连年的战争致使社会经济凋敝,百姓生活困苦,农民起义不断。受元末以来贪污之风的影响,大臣们自恃功高,对朱元璋的劝诫大多置若罔闻,不从自身出发,履行作为一名官员应尽的责任,大肆的搜刮老百姓的民脂民膏。比较典型的贪官有亮祖珍、华云龙等人,前者在其任上与当地的豪强沆瀣一气;后者为了满足自己奢华的生活直接就侵占了原来的元朝的宰相的宅第……而这样的贪官在那时是数也数不清的。面对这样情形,朱元璋表示很不满意。他想到前朝之所以被推翻,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贪官的存在,弄得老百姓怨声载道,进而走向灭亡,他认为明朝在他的手上是不能够重蹈覆辙的,所以他在洪武十八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肃贪。

2.历史背景

元朝末年的时候,官员的生活是极其腐败的,而这种腐败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争夺利益,所以官员之间相互争斗,导致政权不稳,不可避免的削弱了其在老百姓心目当中的形象,最后失去民心,王朝覆灭。朱元璋因为亲身经历了这样一段岁月,所以非常了解元末当时混乱的情况,并且对于官员腐败的恶果深有感触。因此,朱元璋注重吸收元末吏治松弛的历史教训,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政策。

此外,“严刑重罚”这样一项措施在古代很多王朝都有着丰富的实践,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以西周时期著名的理论“刑乱国,用重典”开始,后面对于该项理论进行了很好的丰富。而这一理论的典故被记载在《周礼·秋官·大司寇》上,说的是周公在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将蔡叔和管叔所引发的叛乱平定之后,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这一理论。而这一理论的一个很明显的好处就是能够巩固君主的政权,因此被很快推广。与此同时在先秦的时候,著名的思想家韩非还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这一说法,而这一说法被广大的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刑罚”的概念已经深入各位统治者的心中。“重点治吏”这一理论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其影响。

3.朱元璋自身因素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朱元璋本身。朱元璋出生于元朝末年一个穷苦的佃农家庭,父母兄弟便因救灾粮食被官吏贪污而饿死,幼时还为地主放牛,饱受欺凌。为了生存,17岁时皈依佛门,后外出云游,亲眼目睹了民间的疾苦和贪官的肆虐,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正是早年悲惨的遭遇和乞食的经历使朱元璋深刻了解了贪官们营私舞弊的本事,他深刻认识到没有廉洁清明的吏治就没有社会、国家的安定,其得出“此弊不除,欲成善政,终不可得。”的结论。

二、“重典治吏”具体措施

1.制定法令

为推行“重典治吏”政策,朱元璋制订、颁布了诸多法令,亲自编纂《大明律》、《明大诰》等律令规范官吏。《大明律》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非常清楚明白的记录了各种可能的犯罪情况,同时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况所规定的法律制裁力度是非常严厉的。而它重点针对的是官吏以及权贵等违反国家法令,借助自己的职权谋取非法的利益的行为,以及官官勾结,危害其统治权力的行为。而在一般的民事上面如婚姻、相关的礼仪等所做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四编《大诰》实则是朱元璋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结果的一项纪录文本,在这个文本中共汇总了128个实际发生的案例,这些案例的类别种类繁多,但是以官吏犯罪为重点内容,具体而言包括贪赃受贿、损坏国家的治安、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灾情的汇报不及时、大肆屯田等,内容非常丰富。而对于上述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酷的,较之《大明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2.加强监察官吏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推行了重典治吏政策,在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严密的监察官员的体制,以预防官员的腐败,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并委派监察御史。各监察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监管严格,具有以“小制大”、“以卑制尊”的特点。

3.建立官吏教育官吏制度

除颁布律令、加强监察,朱元璋还十分重视对臣民的教育,采取了一系列教化措施。首先,《大诰》就是朱元璋教化臣民的重要工具。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令民间子弟读御制《大诰》。后令为师者率其徒能诵《大诰》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镇江有恶吏韦栋等十八人,利用官府名义,横行乡里,为害一方,朱元璋乃斥责当地百姓:“何不依《大诰》擒恶入京,……使有司畏罪。”韦栋事发,朱元璋严惩了韦栋等人,还对当地百姓进行了惩罚。书中关于对贪官污吏的严厉惩治对刚刚进入仕途的官员起到了威慑作用。第二,朱元璋还创新地创造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工具,一个是申明亭,一个是旌善亭,主要是搭建一个与老百姓沟通的渠道,既服务于百姓同时对于官员的行为起到鼓励与引导的作用。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其所著《惠安政书》中写道:“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明清之际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申明亭”条下注云:“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第三,朱元璋还狠抓官员的法制教育问题,通过一些列的规定如将知晓律令当作其任命以及核定官员成绩的重要标准,由此督促和激励官员懂法与善法。朱元璋的《作铁榜申诫公侯》规定:“凡内外各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金帛衣服钱物。受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再犯,处死。公侯等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同时,他还取消了唐宋以来法律中对官吏犯罪的“减”、“官当”、 “免”等特权条律,变“刑不上大夫”为“刑不避功臣”的法律原则。 他明确要求官吏精读《明律》,并能正确运用,明确、公正地决断事务,并将这一能力纳入考核官员的标准:“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明史纪事本末》卷14)。朱元璋将《大明律》和《大诰》列入科举考试,还主持编定、颁发了《臣戒录》、《彰善瘐恶录》、《醒贪简要录》等针对官吏的诏令,促进了官吏学法守法。第四,朱元璋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通过这种示范作用,使百官更加重视自身修养,注重廉洁。明朝伊始,朱元璋就很注重身先垂范,他拒绝了自己下属对败将陈友谅镂金床在宫内使用的建议,认为骄奢淫逸是败亡的根本,并告诫部属:“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节约。戒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俸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4]此外,他还下令把古代的昏君劣迹编辑出书,以供借鉴。

三、“重典治吏”的利弊

1.“重典治吏”的成效

朱元璋“重典治吏”策略的实行对于打击官吏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进步意义明显。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一时守令畏法,法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王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于化解朝廷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明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国家处于十分动荡的环境中,前朝政府给老百姓所造成的阴影仍旧笼罩在老百姓的身上,给明朝统治的推行造成一定的阻碍。而这项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对于肃清当地官员市场的不良作风具有重要的意义,很大程度促进了民心向朝廷靠拢。

2.“重典治吏”的弊端

“重典治吏”的实施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朱元璋轻重不分,根据个人好恶判决,独断专行,严酷的重刑虽在短期内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但是却使得官员们整日惶惶不可终日,严重打击了官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决,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此外,该项措施治标不治本。因为朱元璋最主要的还是要巩固其专制统治,这样就使得权势者及其鹰犬变得有恃无恐,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一旦放松后患无穷。

四、“重典治吏”对当今现实社会的启示

明初“重典治吏”政策的实施,既产生积极作用,也造成了消极后果。当今社会应正确看待“重典治吏”经验和教训,在现代反腐斗争中,加强廉政机制建设。

1.坚持法治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朱元璋虽大力根除官员腐败,但终究未能从根本上将腐败的毒瘤去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是他用来统治的工具,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执法的过程很容易受个人意志左右。当今社会,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减少、杜绝腐败的发生,反腐斗争必须有法可依,法治是反腐的根本途径。

2.重视官员腐败的预防

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成效,但仅限于短期的好转,之后的不良后果更甚,且越演越烈,甚至早就了阉党转正的黑暗统治,明朝中后期时成为中国历史上贪污腐败现象最严重的时期之一。鉴于此,当今反腐斗争不能单纯用严酷的刑罚来进行,这样的做法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所以,反腐斗争,重要的是要预防腐败,进行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才能从根源上进行变更。要对官员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3.从思想上杜绝“特权”观念

封建社会,帝王至高无上,其统治地位不容置疑,特权的存在是几千年吏治无法从根源上根治的原因之一。只有消除特权观念,才能阻止腐败的滋生。以史为鉴,当今社会反腐必须从思想根源上杜绝“特权”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无私和严明。还要促使党员干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结论

管理贪污腐败是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深刻认识元朝灭亡的教训,在开国初年采取“重典治吏”政策加强中央集权,大力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他不仅定制法令规范官员行为,广大民众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对官员进行监督还加强宣传教育,以身作则教育百官。从相关史料看,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定效果,但仍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腐败。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成败得失无疑为当今社会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现代反腐斗争中要坚持法治,重视官员腐败的预防和从思想上杜绝“特权”观念。

参考文献:

[1]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山东大学,2011.

[2]陈静熔.朱元璋严法惩贪的历史考察[J].高等建筑教育,2004(1).

[3](清)张廷玉.明史[M].中华书局,1974年版.

[4](清)夏燮.明通鉴[M].中华书局,1959年版.

[5]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M].公共版权出版社,1977年版第14卷.

[6]王伟凯著.《明史·刑法志》考注[M].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7](清)赵翼.廿二史札记[M].中华书局,1984年版.

作者:邓文博

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 篇2:

关于中国历史上使用重典的思考

摘要:“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应当按照现实的客观需要,制定出适宜的刑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重典;法制;适宜;秩序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于是“乱世当用重典”的思想便应运而生。重典,顾名思义,是指较重的刑罚。而在此之前,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虽不处于乱世,但对于重典仍是有记载的,所以今天我们对重典的使用也需要有一些探讨。

早在《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大司寇》中载:“一曰,邢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可见,重典在历史早期就已经使用了。虽然周王朝对于刑罚本着世轻世重的原则,但我们看到西周刑罚的主体是墨,劓,髌,宫,大辟五大刑罚,也称旧五刑。这五种刑罚,手段均是十分残酷的,前四种肉刑的目的是给人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使人残疾,而最后的大辟又称生命刑,其严酷程度不言而喻。所以,在西周,在非乱世的阶段,重典是存在的,并且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刑罚使用。

在上古时期,法制制度并不完善,重典的出现可以有效的起到威慑百姓的作用,严明的刑罚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但是,重典是否应该贯穿整个王朝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们看到,不仅是在西周。在汉初时,由于连年的战争,国家已经是破败荒凉不堪,百姓民不聊生,社会经济凋敝。汉初统治集团在推行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的思想的同时,意识到秦律过分的严苛和繁密。于是,刘邦初入关就与咸阳民众“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繁苛律令。之后,汉惠帝,文帝又相继废除了一系列重典,进行形制改革。与秦朝相比,汉朝的法制明显呈一个轻刑慎罚的态度。

在《尚书》的《吕刑》中最早出现“刑罚世轻世重”。《吕刑》规定道“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不同时期刑罚也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依照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打击犯罪的目标;有区分的去使用刑罚,正确的执行刑罚,才能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需求。

战国时法家代表商鞅也有着与《吕刑》相通的思想,他明确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这一刑法思想也被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全面的阐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的思想是指统治者制定刑法的根本是为了爱护百姓,是为了保护百姓的利益,所以不可以随心所欲的使用刑罚,要考虑到治理社会的根本。也就是说制定刑法是为了治理好社会,所以法律的制定要随着时代的需要而发生变化。假如时代转变但是国家的法律不变,那必定会有法律无法涵盖到的社会问题,即使善于治理众人的人,如果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设禁惩罪,那也是会使法治受到削弱的。故而明智的统治者一定会随时代的需要而制定法律,刑罚的轻重应当适时采用,这样才可以实现把国家治理好的目标。由此可见韩非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从两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方面立法要适应形势,做到“法与时转则治”;另一方面司法也要适应形势,达到“治与世宜则有功”。

汉代在初始之时由于经历了太多战争的摧残,国家已经是十分脆弱,统治者奉行黄老的休养生息的哲学,同时又根据汉初百姓久苦秦时严刑苛法的客观现实,遂即实行简法轻罚和“省约烦苛”的刑政策略,也获得了载诸史册的“文景之治”。可见在汉朝的治理中,刑罚适时无疑是他们巩固政权的法宝之一。

宋朝王安石在主张变法时曾明确指出:“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然其所以法,意不相师乎?”并且强调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意思就是,国家的治理有赖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律的执行,又有赖于善于审时度势的执法人。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实现社会稳定治理有效的必然要求。历代统治者鉴于历史上这些经验教训,在司法和审判活动中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原则,并结合客观的社会形势,推行了一套相应的刑事政策,建立了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刑罚制度。这也就说明,乱世用重典的传统并非是一味正确和有道理的,只有建立理性客观的刑法制度,才能够起到社会治理的作用。

而在一开始提到太祖皇帝奉行重典,在他之后的万历年间,海瑞在起复任用,升任南京右都御史之际,曾向万历提出了一个条陈,条陈中提到要恢复太祖皇帝当年的严刑峻法,并指出要杜绝官吏的贪污,除了采用重典以外别无他法。这一大干众怒的提议在朝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招惹了许多是非。按照洪武的祖制,一位御史在家中找一班伶人排戏是应受到杖责的,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这类事情已属司空见惯,海瑞一味要求要重典来惩治,结果只能被大众看成胶柱鼓瑟,不合乎时代的潮流。

又如唐代律令的制定,从《武德律》到《贞观律》,正是因为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法令太过于严苛,旧律用刑太重,所以唐太宗即位后,便令大臣修律,《贞观律》从此成为唐律定本。其中,主要大量减死,流刑,《旧唐书刑法志》对此做出概括性的总结:“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所以,我们看到“乱世用重典”也并非绝对的良方能解决问题。重典可以在一个朝代失去秩序,民心混乱之际起到一种警示或是约束的作用,但其本身是不适合于社会的长足发展的。就如同明朝太祖朱元璋在一开始就提出以重典治世,但其后一代代君王都是在不断的改革重典,在这个过程中,轻刑慎罚的态度越来越明朗。一个文明的国家能够长久的存在,不是靠武力镇压,也不是靠暴力的威慑,应该是依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靠严明有力但却张弛有度的法制。

重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我们看到它所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个又一个朝代的改弦更张都告诉人们,只有从本质上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制度,才是一个王朝能稳定存在的根基。

[参考文献]

[1]赵艳芳,刘金燕明代“重典治吏”的启示[J]文史博览,2014-12-5

[2]何云鹏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4-10-15

[3]苗红培中国古代吏治经验及其当代价值[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4-15

作者:袁昕仪

重典之中国历史论文 篇3:

浅论明初的重典治吏

明朝初年的重典治吏使中国历史上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吏治制度,与两宋时期的“高薪养廉”政策有着鲜明的对比。明太祖朱元璋打击官员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毅力值得我们学习,但无论是宋朝还是明朝都没有能最终解决官员违法犯罪问题,两个朝代实际上也都亡于吏治的失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浅议明初重典治吏之成败得失,愿为今朝之行政管理做一参考。

一、重典治吏的时代背景

对历史的评价,应当置于时代的大环境中。作为一个经历过社会底层生活的平民皇帝,亲眼看到了宋朝宽容治吏,官员有恃无恐,互相庇护,贪污成风的教训,也感受到了元朝民族分化政策下,官吏对于百姓的压迫。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社稷,朱元璋明白自己必须行重典杜绝官员腐败,减轻百姓负担,积极的休养生息,使国家经济迅速从战争中恢复过来。加之明朝初年,北方蒙古残余势力依旧十分强大,国内豪杰四起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平静,统治集团内部为争权夺利,官员贪墨成风,这决定朱元璋必须首先广大平民百姓得支持,铲除国内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确保政令畅通、内部稳定,从而集中力量对抗北元势力、镇压农民起义、巩固新生王朝。因此,朱元璋采取了宽以待民与严于治吏相结合的制度。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内容与特点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从明朝开国到洪武九年,为依法治吏阶段,这一阶段朱元璋进行了大量的健全法制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贪污之风的效果;洪武九年之后为法外用刑阶段,面对屡禁不止的官员违法现象,盛怒之下的朱元璋开始了法外用刑的大规模屠杀政策。

在大肆诛戮贪官污吏的同时,朱元璋还陆续在其四编《大诰》中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严密法纲、加强对臣下控制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虽然朱元璋法外用刑打击恶吏,其做法严重脱离实际,最终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但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部门职能分工、确立了群众监督制度,应该说是对后世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相比历朝治吏,朱元璋治吏的手段,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重点突出

与历朝治吏理念不同,朱元璋治吏重点突出,在朝主要打击官吏结党乱政,在野主要打击官吏贪赃科敛害民。

朱元璋在治吏过程中,首先提出了“奸党”的罪名。洪武十三年至十九年的胡惟庸案及洪武二十六年蓝玉谋反案,共计约五万余人被处死。可见朱元璋对于“奸党”打击之重。其另一重点是打击官吏贪赃和科敛害民。在朱元璋所颁布的四编明《大诰》记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此类案件的条目最多,达到了59个,其中官吏科敛害民的有16个。株连人数最多且滥杀最厉害的案件,也多因贪脏最所致。

(二)用刑严酷

相比两宋时期吏治的“宽厚”,朱元璋的吏治手段最大的特点就是“严酷”。根据《大明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受财数额自一贯以下至八十贯以上每五贯一个等级,从杖七十至绞刑不等。而明《大诰》中更是规定:“贿赂出入,至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以死。” “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不还民钱,……拿赴京来,斩首以除民患。” “为巡阑者,依恃官威,剥尽民财,……本人凌迟。”

应当说明的是,朱元璋重典治吏是针对元末明初这一特殊历史背景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且是对吏治的一种探索,他始终致力于为他的孙子朱允炆乃至后世子孙留下一个“海内宁谧,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

(三)法外用刑

明初重典治吏的另一个特点是法外用刑。朱元璋建国初期,虽用刑严峻,管理违法事件依然屡有发生,于是这位来自民间的马上皇帝决定采用更为强硬的,以法外用刑为特征的大规模屠杀政策,试图通过渲染和滥行屠戮来威慑和打击犯罪。其中又分两部分,一是法外加重刑罚,二是法外新设刑种。

在《大明律》之外,朱元璋先后四次颁布明《大诰》,对同一犯罪的量刑较之《大明律》大大加重。如《大诰》三编中,“御史刘志仁周士良肆把持之术,妄为百端,贪赃万数”,依照《大明律》应当“计赃以枉法论绞”,但在《大诰》中却被判处凌迟。

根据《大明律》规定,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以及赎刑、充军和对十恶重罪犯的凌迟刑。但朱元璋在四篇名大诰中,所设立的刑罚的种类远远多于大明律,诛族、凌迟、极刑、阉割为奴、斩趾枷令等各种刑罚共计30余种,这些文字让今天的人看起来仍然不寒而栗。

三、结语

在洪武初期,重典治吏对抑制贪腐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此之时,官员“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但重典治吏却缺乏稳定的政策法规支撑,仅凭个人之好恶对官员犯罪问题进行处理,管理违法犯罪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消除。朱元璋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天下诸司官吏严守纲纪,忠君爱民、不结党乱政,不贪财好货,公慎廉明,专心牧民,劝课农桑,大兴教化的太平盛世,今天看来显然没有做到。朱元璋严打官员结党乱政,可是明朝末年迅速衰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党争;朱元璋禁止宦官干政,明朝的太监却横行天下;朱元璋想要铲除农民起义的生存土壤,然而明王朝最后却正是被农民起义打乱了五脏六腑,从而失去的对外来威胁的抵抗能力,假如朱元璋能够以一种宽严相济的手段整顿吏治而不是一味严打;假如朱元璋能够建立一个整顿吏治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凭个人一时之好恶;假如他的后世子孙能够对它所确立的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假如……然而历史没有假如,在悠悠的历史的长河中,明王朝已经随波远去,其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将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作者单位:海南省第三劳教所)

作者:孙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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