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句子范文

2022-06-29

第一篇:因果关系的句子范文

关于因果的句子

1、小明之所以考试没考好,是因为上课不专心听讲。

2、今天之所以放假,是因为今天是中国传统的佳节端午节。

3、因为快乐就存在于细微的情节之中,细小到让人熟视无睹,所以快乐的片断往往被我们忽略。

4、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5、生活之所以有坎坷,是因为只有经历了这些,才能看到彩虹。

6、因为下雨了,所以你要带雨伞。

7、因为我拥有梦想,所以一直在努力。

8、小明之所以不来下课不来玩,是因为他觉得自己犯了错误需要反省。

9、他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是因为他努力的奋斗过。

10、因为我回答了题目,所以老师表扬了我。

11、因为我跑步过了,所以我很热。

12、之所以不去爬山,是因为今天下雨了。

13、因为我们要找个好工作,所以要好好学习。

14、因为我考试得了100分,所以爸爸奖励我去游乐场。

15、因为他平时乐于助人,所以他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16、因为我没吃饭,所以我饿了。

17、因为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所以做人一定要学会勇敢面对。

18、作物之所以能生长,是因为土壤里含有水分和养料。

19、小明之所以那么开心,是因为他考试得了满分。

20、之所以考试不及格,是你因为不认真学习。

21、我之所以迟到,是因为堵车。

22、因为今天下雨,我不能春游,所以我很难过。

23、因为我们付出了努力,所以我们取得了成功。

24、学生之所以聪明,就因为他们学习刻苦,上课听讲。

25、因为他做了坏事,所以他收到了惩罚。

26、电脑之所以受我们喜爱,就因为它是一个真正的大字典。

第二篇:免疫抑制的因果关系

1.免疫,我们所说的免疫其实就是通过人工的手段让家禽免受疫病的感染和侵袭,主要手段:通过给种鸡接种疫苗而提高后代的母源抗体水平和被动抗感染的能力,也有一种是通过人工注射高免血清和卵黄抗体来实现的;通过给商品肉鸡接种疫苗而提高机体的抗体水平和主动抗感染能力;说白了,我们习惯于讲的免疫手段其实就是“预防接种”。

2.抑制,受一些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的影响,导致机体被动和主动免疫能力的降低或缺失,表现在免疫效果不好(免疫保护率降低、免疫失败)。

3.免疫抑制病,就肉鸡来讲,很多的疫病如:马立克氏病、白血病、网状内皮增生症、传染性法氏囊炎、呼肠弧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因子感染、禽流感等等都具备明显的免疫抑制作用,是目前被大家公认的“免疫抑制病”。其实更准确地去看,任何疫病甚至包括一些非传染性的疾病都能导致机体抵抗力下降并影响到正常的免疫应答和免疫力的发挥,算不算免疫抑制病啊?从广义上来讲,我看也是应该包括在内的。

4.影响免疫效果的因素,除了一些能导致免疫抑制的因素之外,更多的还在于与免疫本身密切相关的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免疫程序(初次免疫建立免疫反应和免疫记忆;后续次免疫建立免疫效应)、免疫方法(个体免疫效果要比群体免疫效果可靠;粘膜免疫能提高局部抗感染能力比如点眼、滴鼻;体液免疫能激活全身体液免疫系统;细胞免疫能促使免疫细胞分化并产生独特的抗感染能力等)、疫苗选择(疫苗的毒力、剂型都对免疫接种效果影响很大)、疫苗用量(剂量不足和剂量过大都对免疫不利)、免疫途径(目前规模化肉鸡养殖主要采用气雾、点眼、滴鼻、饮水、注射等免疫接种途径)、免疫时机(鸡群健康的时候对免疫有保障、气雾免疫需要暂时关闭通风系统应选择凉爽的时候进行、饮水免疫在空腹的时候效果好一点、注射免疫也是在空腹和凉爽的时候应激会小一些)等等。

5.免疫抑制的因果轮回,免疫抑制影响到免疫接种的效果、免疫效果不好导致疫病发生的机率增加、发病的程度会更严重;这种状态让机体处于一种亚健康和病态、又进一步影响着机体特异的或非特异的免疫能力的发挥;如此恶性循环、反复轮回,很快40多天就过去了,又怎么能够保障养殖效果?

6.非特异性免疫力的综合提升,非特异免疫力是机体的综合抗感染屏障,营养、环境、饲养密度、饲养方式、健康状况、管理水平等密切相关,这对机体整个免疫系统的发育和成熟都至关重要。

7.特异性免疫的特异性研究,要重点关注疫苗病毒与流行毒株的一致性,要关注疫苗毒株的毒力(弱毒、中毒、强毒对不同病原在不同环境下的不同鸡群免疫效果是不一样的),要关注联苗之间各毒株的相互影响,要关注油苗的病原培养、灭活、乳化、甲醛是否超标等等,特异性免疫是针对性很强的,流行什么疫情、选择什么疫苗、采取什么方法等都至关重要。 生物安全与动物保健,免疫接种和免疫只是生物安全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动物保健的内容很多,必须结合消毒(控制传染源)、隔离(切断传播途径控制早期感染)、加强饲养管理(保护易感动物的核心是提供舒适的生存生长环境)、以及一些目前比较流行的使用酶制剂、微生态制剂、酸化剂、中药等做法对动物保健还是有一定价值的。

(赵德峰)

第三篇: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王岳÷÷÷

案例 患者某甲因颅内异常住进某医院,诊断为左顶叶占位性病变,接受左顶叶肿瘤切除术,手术中因病理误导,没有完全切除病变脑组织。患者6个月后又在另一医院行脑脓肿切除术。 医疗鉴定结论为:手术指征明确,手术取到部分病变脑组织,术中病理误导,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现存的功能障碍,不能完全认定由第一次手术所造成,尚存病变本身和第二次手术因素。 但患者只把第一次手术医院列为被告,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医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既有其病变本身的原因,也有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同时,患者脑手术后出现的有些损害后果属于术后并发症,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只承担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果的部分责任。

评析 一因一果关系属于最为简单明确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大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也就是说更多的医疗事故是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其表现形式就不重要了,但原因的区分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如果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那么就可能出现《民法》中涉及到的共同承担责任问题。

该案属于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案件,即患者本身的病变、第一次手术和第二次手术偶合在一起。这就是需要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患者虽然病情非常严重,可能在数月之后死亡,但无论如何不会在1周之间死亡,由于医师诊断、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在1周之内死亡的,我们认为,此时医师诊断治疗失误的行为增加了患者现存的危险状态,因此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作出行政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诉讼进行审理,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但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的,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师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审理之时,都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该学说认为,如果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2个要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介入社会的既存状态,并对现存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现存状态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的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篇: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用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中,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雇主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支付的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

(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

(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帮工关系

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如果帮工关系产生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钟某与空调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空调经销公司卖场的空调由钟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空调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钟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钟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钟某摔伤,钟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钟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钟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项工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承揽人所支付的金额有一定的技术付出,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具体包括:定作、加工、修理、检测

3、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作人要为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主的意志做事。

(3)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只是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劳务关系

1、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休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返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身份。

3、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动方不为提供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揽关系,但接受劳动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3、适用法律: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关案例

被告林某有一农村旧房欲拆除,其找到原告郭某帮助拆除该房。2008年7月3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一份拆房协议,约定原告郭某为林某拆房,拆房完工后被告给付拆房费4900元。2009年7月5日正式动工拆房,下午3时许原告郭某在拆东墙时,被墙扑倒,双腿受伤。经医院治疗,双腿构成八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事故损失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郭某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为由诉讼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6743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提供劳务为被告拆房,所获得的4900元是劳务所得,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将拆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房屋拆除,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房任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被告只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劳务,承揽人工作时其行为本身不受定作人意志的支配与管理,无须服从定作人的监督,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雇佣关系,是受雇佣人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以自已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得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关于雇佣关系的特征,主要是被雇佣人一方给付的劳动是在雇佣人的支配与管理下完成的,是一种从属的劳动。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承揽人和雇员都必须付出劳务,其形式很相似,需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双方之间所处地位及劳务的目的等方面区分。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其获得的报酬只是自已提供劳务所得;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通过提供工作成果不仅取得劳务的对价,还从中获得利润。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定作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被告将拆房的工作交付给原告,不存在对原告实施拆房行为的干预,原告是自主的安排实施拆房行为的。且被告将该项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房屋拆除,是拆房人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原告给付的4900元的拆房费,明显高于当地提供劳务的价格标准,已包含原告的拆房利润。故本案发包者林某与实施拆墙行为人郭某的关系为承揽关系,林某不应对郭某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严格无过错赔偿责任。另外,国家对拆除房屋有强制性规定,应由具有拆房资质的主体拆房,房主林某未选择有资质的主体拆房,对选任人员有过错的,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篇:与父母的关系决定其他一切的关系

人类从出生开始就孤独,因为孤独,所以要建立关系。人在关系中发展自我,在关系中体会情感,在关系中完成人格的建立。当然,也在关系中体验自己的存在与价值。

做心理咨询,每天都在倾听别人在诉说各种各样的关系,以及在关系中他们自己内心的体会。有婚姻,有朋友,有家人,有同事,还有与这个世界的关系。当然,诉说的不光是关系,主要诉说的是在关系中自己各种各样的遭遇。只有在关系中有遭遇,才会有需要看心理医生。而遭遇的关系,恰恰是内心关系模式的又一次重复而已。

中国人的智慧主要是体现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建立和处理上。从老子,孔圣之大师,综观他们的学问,有哪一条不是在教我们如何处理调整关系呢?佛家,道家,儒家等,都在表达着让自己与他人建立和谐的关系,并与自然之关系和谐。

再看现今社会的人际关系。在中国,一旦出了什么事情,人们首先想到找人。而很多时候,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也是看那个人的关系网络中有些怎样的权高位重的人,人脉关系有多广。

从我们出生,父母,学校等都在给我们传统文化的教育:仁义礼智信。给我们讲古人的故事,其实就是在教我们如何做人。而做人,恰恰是怎样去建立关系,并在关系中获得更多的认同。经常听人说:做生意,就是做人。而做什么不是做人呢?人只有在人际关系中,才能体现出被他人感知的人生价值。这或者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在想尽办法经营自己的人际网络的原因。

人建立关系,是为了生存。而只为生存建立人际关系,却似乎有点功利。去听听很多所谓成功学的“大师”们,用他们自己的方式,到处宣讲着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怎样从人际关系中去获得更多的资源,然后完成自己的成功。只是他们忽略了一点,认知上的关系方式改变,并不能改变内在的关系模式。

很多人一直用理智上理解的人际关系模式去建立关系,但总是感觉力不从心。有很多人都知道夫妻相处之道,但总是在相处中出现强烈的体验,而最终夫妻相处出现极大的障碍。

为什么呢?

因为太多人急着在向外面寻求解决的方法,而忽略了自己内心的关系模式。所谓内心关系模式,其实就是有情感体验的关系方式。有些人在外人那里,都说是个好人,而在家里,恰恰象个暴君一般。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他有两种不同的关系模式。一种是他学习的,另一种是他亲身体验的。而往往亲身体验过的关系,并在关系中的情感,会主宰着他真正的关系相处。

内心的关系模式又是怎么回事情呢?其实就是我们幼年的时候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模式。看一下有多少关系模式会在你的成年时候显现出来,再看看自己的模式符合以下模式的哪几种?性格,其实就是一种内在关系模式呈现。破坏性的坏小孩——惩罚性的,施虐父母;

被控制,被激怒的小孩——控制性的父母;

没人要的小孩——不关心的、自我为中心的父母;

有缺陷的、没价值的小孩——看不起人的父母;

受虐待者——施虐的攻击者;

被性侵害者——攻击者,强奸者;

被剥夺的小孩——自私的父母;

失控的、愤怒的小孩——无能的父母;

攻击性的小孩——害怕的、顺从的父母;

性兴奋的小孩——阉割性的父母;

性兴奋的小孩——诱惑性的父母;

依赖的、满足的小孩——完美的养育者;

渴望爱的小孩——扣押爱的父母;

控制性的全能的自我——虚弱的、奴隶样的他人;

友好的、顺从的小孩——溺爱的、赞赏的父母;

攻击性的、竞争性的小孩——惩罚性的、有报复性的他人;真正和谐的关系配对:爱并宽容的父母<----->充满爱的小孩

而以上的关系模式,在6岁前,几乎都已经形成了。

在这些关系模式的配对下,那我们真正去展现出来的人际关系模式,也就成了这样的关系。当然,体验到的感受,当然也是那个孩子的感受了。不过,最有趣的是,这些关系又会迅速的逆转,也就是在体验孩子的感受的同时,又会一下变成对应的父母的状态。举个例子:被剥夺的孩子的体验发生的时候,那个人又会表现出非常自私的父母一面。因此,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也就是这个道理。很多时候,我们被我们自己没有意识到的关系模式操控着人际关系和在关系中的体会。假如我们没有用心去体会内心的关系,那外界的任何东西都很难改变自己。这样的关系配对,也就造成了各式各样的人的性格,以及各种各样人对待关系的方式。

所谓的找到自我,其实就是体会到曾经的关系模式,然后用相对和谐的关系模式替代内心有病态的关系模式。爱可以解决一切,其实就是用“爱并宽容的父母<--->爱并满足的小孩”这样的关系模式,替代了任何病态的关系模式。信佛也好,信基督也好,所有的信仰,必须有一个爱并宽容的客体。佛教有佛祖,基督有上帝。用与好的客体建立关系的方式,去修复内在曾经让我们自己有创伤的体验,从而改变我们自己与整个世界的关系。

人的心灵是如此复杂。只是,那些得道之人几乎差不多。所谓的智慧,或者就是能意识到自己内心曾经的关系模式,并用更有力的,更和谐的关系模式替代了,这时候人的智慧就开启了。所以,智慧不是学习的,是体验和修炼的。只有突破了原始的关系模式,我们才有无限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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