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保户政策大全

2022-10-17

第一篇:上海五保户政策大全

上海五保户政策大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56号

索取号:AA9101001-2006-001

发布日期:2006-01-2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 1 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2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4 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41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0-018

发布日期:2010-05-07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804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67元。该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住房、医疗、丧葬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散居五保户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为统一标准。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支出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5 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0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8-004

发布日期:2008-02-08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不低于54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6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2]48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2-002

发布日期:2002-06-10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城市社会“三无”老人的财产问题,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函复天津市民政局的《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

复函

民办函〔2002〕84号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津民请[2002]43号《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城市中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论其财产为何种形式,都应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7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49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6-004

发布日期:2006-07-19

各区、县民政局: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应先由医保局职工老年遗属医疗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以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上海世博会 形势与政策[大全]

上海世博会---东方的盛宴

080802 020820080069 林秀林

2010年5月1日—10月31日是上海世博会,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一次荣耀,对我们每个上海人来说更是无比的光荣和自豪。世界博览会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讲坛,它鼓励人类发挥创造性和主动参与性,它更鼓励人类把科学性和情感结合起来,将种种有助于人类发展的新概念、新观点、新技术奉献在世人面前。

世博会既是每个时代最新文明成果和人类智慧的大汇聚,也是东道主动员全国力量,全方位展示本国社会、经济、文化成就和发展前景的最好机会,是国力强盛的象征和国际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因此一直为世界各国争相举办。但世博会长期囿于少数发达国家,中国赢得2010年世博会主办权是151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第一次。2010年世博会的主办权的成功,是全世界对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认可,是对中国经济实力的认可,也必将对中国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经济的“奥运会”,这无疑会成为人类文明的一次精彩对话。其命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预示着上海及其他城市将要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而创造出来的高度人工化的生存环境,造福全体城市居民。这一世纪性的宣言将汇集各国人民在世博会上的真知灼见,承载人们对全球未来合作与人类未来发展的深邃思考和广泛共识。

不可否认的,世博会在我国老百姓中的知名度不及奥运会。但是,世博会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亚于奥运会。 在国际上,素有“经济、文化、科技领域奥林匹克”之称的世博会,同奥运会一起,被誉为全球两大顶级盛会。有数据预测,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对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将达到每年0.3%左右。本次上海世博会将有200多个国家和组织大约7000多万人参与,历时184天,是一个举办时间长、参与国家多、涉及面广的世界盛会。它不仅能让全国人民打开眼界、触摸世界,促进各种文化大融合大碰撞,而且是促进长三角经济腾飞发展的重要机遇。

世博会无疑是提升软实力和竞争力的加速器。每一届世博会,总能给举办城市带来无法计算的后续效应,从而推动举办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比如,1889年法国巴黎世博会建造的艾菲尔铁塔,至今已成为法国和巴黎的象征;1970年日本大阪世博会后形成了关西经济带,成为日本重要的经贸中心,促进了日本经济的持续增长;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最终确立了汉诺威全球会展业龙头城市的地位。2010年上海世博会,又将为上海留下什么呢?除了世博会的直接、间接效益外,世博会后续的“黄金效应”更是无法估量,其核心和长远影响是,有利于加快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和竞争力。

世博会后续效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提升国际形象。举办世博会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城市营销手段。通过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不仅将进一步加强上海与世界的联系,让世界更多人了解上海,引来更多的投资者和旅游者,大大提高上海的国际化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完善上海城市功能,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从而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品牌和国际地位。

二是增强集聚辐射。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以此为中心,方圆600公里内有3.65亿人,占全国人口的近30%。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世博效应将辐射整个长三角、辐射全国。可以预见,2010年上海世博会,必将加快长三角一体化步伐,“关西经济带”迅速崛起的奇迹有望在长江三角洲地区重现。

三是加快科技创新。世博会是当今世界各国科技成果和创新理念集中展示的国际舞台,它对举办国和举办城市的科技创新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出“科技世博”的理念,科技已完全融入世博会主题,成为支撑和展示世博会的手段。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为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上海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同时世博会对上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世博会的场馆建设、通信、城市交通、绿色环保都离不开高新技术的支持。如环保技术、建筑节能技术、节水技术、数字通信技术等等。

四是引领文明进步。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展览会,世博会是各国全方位展示本国社会、经济、文化成就和发展前景的最好机会。世博会体现的不仅是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更是一种文化理念和文明的传播。2010年上海世博会作为中外文化的一次大交融,它不仅让人们大开眼界,还能促成人们精神层面的提升。可以说,世博会对经济的促进只是一个方面,更深远的在于文化层面的带动和促进。世博会结束之后,对上海社会和文化的积极影响将长期延续,这将是世博会留给我们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根据规划,借助世博会的契机,一个包括文化休闲区、核心商务区、滨江绿洲大道、国际居住区在内的全新国际生态型商务区,未来10年将在浦东世博周边地区崛起,并以此为基础在浦东形成三个辐射圈层。上海因世博而构建的硬件和软件不会因世博会结束而解体,反而会成为吸引国际关注的载体,从而使上海成为一个文化和旅游交流的平台。

世博经济不是一个短期的经济效应,从亚洲的日本和韩国举办世博会所带来的后续经济效应来看,2010年上海世博会对于上海、长三角甚至是整个中国都将产生长效的推动力。世界各国人民在这次世博会上对于全球未来发展合作与人类未来发展的探讨,将是上海世博会为世界人民留下的有关城市主体的一份丰厚的精神遗产。

世博会不仅给我们的城市带来了机遇,同时对我们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认为世博精神应该包括四大部分:创新精神、诚信精神、志愿者精神和实践精神。

1. 创新精神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动力。创新是我们当前大学生身上最缺的素质,因此,我们大学生应该积极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要敢于突破,敢于批判,敢于求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上海将来创新的主力军。

2.诚信精神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一座缺乏诚信的城市是不可能成为一流的城市的。诚信是大学生身上极为重要的品质,是与他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当前的诚信风气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只有从我们大学生开始培养自己的诚信精神,我们才能在将来逐渐杜绝不诚信现象的发生,从而使上海成为世界人民最向往的文明都市。

志愿者精神是这次世博会中我们要努力传承和发扬的精神,是我们大学生为社会奉献的最好体现。志愿者精神要求我们要有一种无私地为他人服务的品质,要处处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以上海的形象为重,不做有损国家、社会利益的事。我们要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为帮助他人。我们要谦恭的接待外国来宾,给他们留下好的印象。我们要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一同讨论解决志愿者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保持自己的集体荣誉感,不做破坏团队协作的事。

实践精神是将我们大学生的理论、理念、想法用来指导自己工作的一种精神。它是使我们大学生不断成熟,不断进步的最好的方法。大学生在实践中所自然而然形成的品质、思考方式、行为方式必将对他们将来的人生产生重要的影响,使其养成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观,只有这样我们大学生才是一个和谐的人。我认为大学的社会功能除了培养人才外,还应成为这个城市文化和品格的孕育地。

上海要成为一个具有独特品格的城市,一个学习型的城市,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多元化的城市,大学的教育和人文关怀、科技关怀在其中起着引导性的作用。大学生在学校里形成的优良人格、品德和勤奋好学的态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城市发展史是一个充满激情和变数的过程,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在人类历史上,城市,作为一个持续演进的有机系统,留下了许多足迹。这些足迹,不管印证了失败还是成功,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篇章,也将引导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第三篇:农村五保户申请书(大全)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xxx,农业户口,今年64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xxxxxxx。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去年被诊断出患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症,分别于去年底和今年初两次入住人民医院进行保守药物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在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出院回家卧床休养,靠年迈的哥嫂照顾饮食起居。最近又不幸患上骨结核病,随着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体重骤降,无法进食,高烧、呕吐不止,生命垂危,不得已再次入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此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后续治疗费用无法估计。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一年多来患重病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第四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 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http:///download/index.jsp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http:///xinxi/file.jsp?f_ID=2308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 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第五篇:上海激励政策

上海市各区县品牌激励政策

浦东新区

1、贯彻“走出去”战略,进一步转变新区外贸增长方式,对年度内经核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贴。

闵行区

1、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2、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税收属区地方实得部分(扣除区、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财政扶持)超过 5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同年获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获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松江区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 50%的摊位费补贴,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青浦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质量管理奖”和“上海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3、区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别用于品牌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奉贤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 3 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宝山区

1、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嘉定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

金山区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对新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上述品牌经续评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虹口区

1、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再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如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政策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徐汇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多次获得的从第二次奖励起减半。

静安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我区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2、被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长宁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普陀区

1、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50 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产品(服务)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

3、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

4、对有效期满复评为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

闸北区

1、荣获上海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对复评获得市级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杨浦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崇明县

1、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1、新能源

2、民用航空制造业

3、先进重大装备

4、生物医药

5、电子信息制造业

6、新能源汽车

7、海洋工程装备

8、新材料

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十四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或停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单位提交的后评估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后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核拨预留的专项资金,或收回之前已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可视情停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继续申报项目和管理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项目后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项目业主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为鼓励企业用引进技术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各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经委等部门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企业可申请将本企业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或评估机构的咨询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申请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3、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获得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经委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6、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5月29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商会秘书长任职感言下一篇:社会停车场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