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

2022-09-13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增强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 但另一方面, 会带来反竞争的不良后果, 使已经形成的良性市场结构破坏, 给潜在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就是对本应该禁止的行为加以容忍。其实在市场经济里面最为基本的就是对立矛盾方面, 也是促进垄断政策和禁止垄断政策的共同存在, 来控制经营者集中时形成的垄断形态, 对于集中过程会形成的规模效益加以考虑; 又要适当的合理的对经营者集中加以允许, 考虑过度集中会形成不公平的垄断, 会对经济主体的选择带来限制从而产生分配不公的结果。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 一) 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形式

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 是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的, 意思是经营者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形态, 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会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决策。如果经营者完全证明 ( 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发展,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或支持的决策。

( 二) 国家对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有以下几点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的规定, 主要存在的这样的问题:

第一, 立法略为简单, 不够健全。我国反垄断立法上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性规定, 没有形成完整体系。这往往在适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 规定没有明确具体情形,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关于豁免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列举。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的事由, 仅有概括笼统的规定, 使得不确定性常出现在实际适用中, 没有判断规则的具体标准, 更没有案例参考。

第三, “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 没有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加以参考。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时提及的“公共利益”, 目前国家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案例, 造成机关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没有相应的法律参照, 实施机关判断难以分辨, 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的制定

( 一) 怎样组建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立法上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性规定, 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我认为, 应对不同的集中情况加以不同豁免类型的规定, 做到理论与个案实际相结合, 我还建议根据不同的行业和情况, 发布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法规与规章, 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样反垄断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此判断是否违法, 从而形成有效竞争, 确保权益受到保护, 使其达到良性竞争的效果。

( 二) 细化经营者集中豁免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 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就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中做了一个概括性笼统的表述, 我认为有必要将豁免的情形一一举例详细说明, 加以细化。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积极影响大于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 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将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列举出来。从各国对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法律规定来看, 效率抗辩都是加以判断必不可少的标准。在我看来, 细化豁免规定, 可以将破产企业抗辩参与市场来改善市场竞争的形式, 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列举式规定。

( 三) 对“公共利益" 的界定加以明确

“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含糊不确定的概念, 如果不加以明确的界定, 会在执法过程中感到很不方便。第一是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分界; 第二是将何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加以细化并列举出来; 第三是增加条款详细规定。随着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态, 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会不断的改变和调整, 为了防止有关机关在面对新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 避免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可以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以备不时之需。

三、结论

经营者为了增加竞争力, 获得更多收益的集中形成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的最终。经营者集中虽然对竞争带来消极影响的一面, 其次也会带来积极的一面。这种积极消极共存使得有关机关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管理必须要做到严格和容忍相结合。对于经营者集中控制必须要把握好“度" , 更好的发挥其给市场经济带来积极影响。总而言之, 建立一个完善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顺利完成的, 要从实际出发, 深入讨论研究, 符合我国国情。真正实现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规范化、体系化, 才能有效的推动市场经济的蓬勃稳定前进。

摘要:经营者集中一直都是反垄断法研究的一项重要问题, 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也不都是消极不利的。反垄断法也能产生积极影响, 对一些经营者集中豁免并不完全是错的。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组建, 既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又能够促进改善竞争环境, 有助于推动新新经济的蓬勃兴起。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豁免,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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