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铺物业服务协议

2023-06-16

第一篇:住宅商铺物业服务协议

住宅、商铺物业管理协议书

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户):(简称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租用楼(小区)层商铺,面积共平方米,作用途使用。

物业管理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星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甲方负责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消杀工作。

3、甲方负责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等保险保管责任),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服务,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治安防范工作。

4、乙方所租用的商铺,是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交付使用的,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应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联系施工队及时进行维修。

5、乙方不得将窗户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网、雨蓬、空调等,如需安装,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指定的位置和规格安装,以确保物业外貌美观、统一协调。

6、未经业主同意和甲方审批,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非法进行扩建、拆建和利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等,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责令乙方停止或恢复原貌,甲方有追究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权力。

7、乙方应自觉遵守《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如需进行二次装修,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装修申请,并将施工设计方案(图纸)及消防部门审核文件报甲方和业主审查,经甲方和业主审批同意后,办理完装修相关手续,方可进场装修。若因乙方违章装修,造成公用设备设施损坏、停水、停电、漏水、漏电等事故,乙方负责修复

和承担由此事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装修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才能开业经营。

8、乙方应自觉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准在小区内乱丢垃圾、杂物;不准乱贴广告、标语;不准乱立广告牌、指路牌;不准将神位、神像等设置在户外;不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不准损坏绿化植物。

9、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环境卫生等公众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垃圾应以袋装放入垃圾箱内,电视、音响的音量不要太大,以免影响他人,营造小区一个良好的生活、经营、办公环境。

10、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乙方产生

的营业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垃圾量每天限定为桶,超出部分,乙方每月支付元给甲方,由甲方负责清运出小区。

11、乙方必须按时(每月5日前)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如拖欠上述费用,每拖延一天,甲方按乙方应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期限超过当月20日或拖欠租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甲方有权或根据业主的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催缴欠费。

12、严禁乙方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3、甲、乙双方确认进驻时水表读数为电计量表不能正常运转(或损坏),甲方有权追缴该期间乙方所用水电量的费用。

14、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管理单位: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单位(户):

管理处

年月日年月日

住宅(租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

物业管理单位: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简称甲方) 入住人(租户)名称:(简称乙方)

承租人(单位)于年月日租住号房,管理期年。经查验, 房内设施齐全、完好、无损。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甲方负责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消杀工作。

3、甲方负责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等保险保管责任),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视服务,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治安防范工作。

4、乙方入住前必须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本协议书及《住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5、乙方持《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等,到甲方办理入住手续,并按要求填写《住户家庭情况登记表》、《入住楼宇签认表》。

6、乙方入住七天内,如发现室内有诸如供电设施断路、短路、开关不灵、灯不亮、上下水道堵塞、马桶及水龙头漏水、内外门锁不灵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修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七天后发现上述问题,乙方可向甲方反映,甲方应及时派人员进行修复,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7、乙方所租用的楼宇,是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如因建筑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由甲方负责通知施工队进行修复。

8、乙方不得将窗户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网、雨蓬、空调等,如需安装,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指定的位置和规格安装,禁止在屋内外墙乱钻孔、打钉、大爆炸螺栓等(除安装窗帘、空调机、抽油烟机、热水器外),以确保物业外貌美观、统一协调。

9、未经业主同意和甲方审批,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貌或非法进行扩建、拆建和利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等,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要求乙方停止或恢复原貌,乙方应

承担由此事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乙方应自觉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准在小区内乱丢垃圾、杂物;不准乱贴广告、标语;不准乱立广告牌、指路牌;不准将神位、神像等设置在户外;不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不准损坏绿化植物。

11、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环境卫生等公众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垃圾应以袋装放入垃圾箱内,电视、音响的音量不要太大,以免影响他人。小区内严禁乙方饲养家禽、家畜,营造小区一个良好的生活、经营、办公环境。

12、严禁乙方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3、收费标准:管理费:;有线电视费:。

14、乙方应按时(每月5日前)交纳物业管理费、租金、水电费等,如拖欠上述费用,每拖延一天,甲方按乙方应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期限超过当月15日或拖欠租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甲方有权或根据出租方的授权采取停水、电措施催缴欠费。

15、入住前甲乙双方确认的水表读数为立方米,电表读数为度。

16、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管理单位: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单位(户):

管理处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产楼盘分销代理协议书(住宅、商铺)

[南宁第一城]项目分销代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

甲方为位于 南宁第一城 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2667.07㎡,住宅建筑面积:约1142853.19㎡,商铺建筑面积:约105000㎡,委托服务的住宅以下简称“该物业”)开发商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乙方为专业房地产咨询服务商,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特此委托乙方为该物业的联合咨询服务、合作建房服务商,双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 乙方的权限

(一)工作范围

乙方的权限为该物业联合分销代理服务期间的个人销售代理服务工作。

(二)委托价格

1、委托物业价格:详见各阶段性价格表附件。

2、每一批次的委托价格及推售房源,以甲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价格表及房号销控表为准。

(三) 客户界定

乙方在销售期间,所接待的客户与甲方进行对接,提前一天将客户的姓名、 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保留前三位和后四位号码)与甲方报备,来现场时再次登记并留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甲方进行签字确认。如已登记的客户在乙方分销合同期内20天内成交,都应属于乙方的客户成交,并同样结算佣金,超过20天(不含20天)的成交的,将以后续接待人员为准和计提佣金。同时,甲方销售人员在接待乙方客户时,不可以要客户通讯号码或住址,同时也不可以给客户留下联系电话或者其他联络方式。

二、 协议任务及协议期限

1. 协议期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住宅取得相关有效销售证件后全部销售完毕及所售物业完成银行按揭、备案等手续为止(即达到待放款状态);如乙方无法完成相关委托任务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因甲方因素造成延期除外)。 2. 协议任务

第一阶段首批单位任务(即该物业

1、

9、

10、11 #楼住宅任务)为:自签订本协议且双方确认启动之日起,于2015年12月31日前每月完成不低于10套住宅,(以缴纳首期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3. 后续各委托任务周期视第一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另定。

三、 甲方权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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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该物业进行开发所需有关合法有效法律文件及政府批文的复印件给乙方,负责解答客户对物业的疑问和咨询。

2、甲方保证该物业进行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若因证件、批文不清、政策不允许等,所发生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提供该物业的设计图纸、技术指标文件,提供本项目周围环境及土地使用情况、建设情况及交通状况等资料和文件。

4、负责安排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协议。

5、负责办理房产备案及银行贷款资格审核所需材料的办理及收集。

6、符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条件的,安排和解决买家申请银行按揭、公证(若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7、负责提供接待/咨询中心且中心内部水电、电话、宽带须到位。

8、安排专人负责客户购房款项之收取,并向客户开具票据,负责相关税费等。

9、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分销代理服务建议时,甲方应在7天内就乙方建议作出答复,并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

10、若甲方未能在指定日期提交并履行以上责任,则该物业销售代理服务开展工作日期相应顺延,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1、若乙方工作组在服务期间工作不到位,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四、 乙方权责及服务范围

1. 由专业人士组成项目工作专组负责该物业的销售代理工作。

2. 负责制定该物业分销服务计划及策划推广并按市场情况及销售代理进度调整计划。 3. 负责客户前往该物业现场视察。

4. 协助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并协助甲方收集客户材料及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

5. 定期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汇报销售代理工作及进展情况。

6. 乙方负责项目工作专组人员(乙方部分)的工资、提成及福利及各种人员培训费用等。 7. 因委托服务过程中乙方获得收益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8.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处理项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客户纠纷;

9. 乙方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拓展,不得擅自越权执行未经甲方签批的任何推广和销售以及明令禁止的内容,由此造成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包括扣除质押金。

五、 费用的承担

(一)由开发商承担的费用

1. 负责所有销售卖场的建设和现场己方团队运作管理费用。

(二)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 该物业策划推广需支出的所有外围拓展费,包括(乙方人员工资福利、通讯、交通,住宿、设外展点、发布会费用等,组织来现场看房等所有费用);

六、 分销代理服务费

本协议约定的分销代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销售代理服务: 1. 按甲方要求,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文件,并收集客户信息及材料;

2.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协助甲方通知客户按合同的要求补齐后续各项购房款;

3. 若提前销售的,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协助甲方负责客户换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费用 2

PAGE 3 1. 服务费由甲方于客户交纳首期款时跟客户全额收取,收据或相关交款凭证由甲方出具给客户。 2. 乙方因提供服务费可获得住宅400元/㎡,商铺800元/㎡ 的佣金,计算方式如下表(计提依据:计提佣金=乙方自行完成住宅销售面积×400元/㎡,商铺销售面积×800元/㎡);

注:每月2次结佣,每次均按住宅250元/㎡,商铺500元/㎡结算,每月按自然日计算(1-30号)。 3. 服务费结算方式为客户已付清首期款和签订合同且咨询服务费全额到账。乙方于每月15日提交1-15号,每30日提交16-30的服务费结算单给甲方,乙方需开具收款收据给甲方。甲方将于收到服务费结算单5个工作日内结算费用给乙方,结算公式为:应结可结款=应结可结算住宅面积*40元/㎡*(1-10%),商铺面积*800元/㎡*(1-10%)(乙方须质押10%佣金给甲方)。

七、 质押金

为确保乙方服务的质量,乙方需将其所获取咨询服务费中的10%质押给甲方,质押金于每次与乙方结算时直接扣除,甲方须开具质押金收据给乙方;质押金于该完成房产备案和银行按揭手续后,按乙方完成办理银行按揭的套数和面积,分批次退还给乙方。

八、 关于退房的处理

1. 如当该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销售的,但凡有客户退房的,甲方将退房不退款,如有客户提供相关有效凭证证明是由乙方在销售服务环节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则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若在该物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的,若非开发商原因,而有客户要求退房的,咨询服务费作为已完成服务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若必须返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质押金或后续服务费中扣除(如乙方及时将该所退房号售出的,将不扣除费用和不计提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退还工作由乙方与客户协商处理;若因开发商不履约等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咨询服务费作为已完成服务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但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好客户退房事宜,且咨询服务费退还工作由乙方与客户协商处理。

九、 法律责任

1. 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项目开发和销售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在策划推广和代理销售活动中,须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对客户作如实的宣传、报道及解释。因乙方的言行引起的误导、欺骗、夸大等不实后果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和有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和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 在委托期间,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或他人的损失时,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的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或他人的损失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和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 乙方须严格遵守联合代理分销服务管理制度,若乙方出现有恶意与其他分销团抢客、串通甲方工作人员抢客以及恶意排挤其他分销团体等等的,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者将作罚款(每次2000元以上)和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作罚款(每次10000元以上)和终止合作。

5. 乙方如果未能依本协议第二条完成协议任务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而不属于违约。

十、 特别约定

1. 乙方为联合分销服务商,为规范和统一现场销售管理,确保整个项目销售工作的顺利推进,乙方须在销售现场安排己方工作人员配合所带客户的确认和交接工作,并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报备,现场配备人员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不得在项目及接待中心附近1公里范围内设置工作人员拦截市场客户,一经发现将作严重警告和罚款处理,重犯行为的,将作进一步严肃处理;

PAGE 3 3. 乙方不得在项目周边2公里范围内同时代理销售其他房地产项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和进行相应处罚;

4. 乙方结算时凭甲方签章的客户确认单为准,若乙方不能提供相关结算凭证的,将不计提费用; 十

一、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完成各周期内约定的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双方均可作无违约终止合作和结算(未结算的质押金将扣留作甲方后续服务费用);

十二、 其它条款

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均有保密之责任;任何违约方负责有关泄露本协议资料而引致对方之经济损失。

2. 若因甲方或遇到不可抗力原因(例如战争、经济或房地产政策变化、台风及暴雨等),影响本物业不能按推广合作建房计划推出,则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有关合作建房计划。

3.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合作建房物业产权方改变的,甲方除应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还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及延续性,甲方应保证新产权方继续遵守本协议的有效约定。

4. 协议终止时,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已签订合同的咨询服务费,且支付期限不得迟于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后的七个工作日;乙方收到上述有关服务费用及与甲方交接工作物料后才能撤场。

5.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6.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物业所在地法院裁决。

7.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及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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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兰州兰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69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物业地址

甲方承租乙方的商铺房屋坐落:兰州市

房屋(见平面示意图),结构

。楼层:本房屋所在建筑共____层,本房屋位于第_ _层,有/无电梯。水、电、暖、门窗玻璃、线路、消防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二条 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

1、服务期限:自甲方承租乙方的商铺房屋起始日开始,双方同时签订本《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商铺的配套物业服务,至甲、乙双方完全解除商铺房屋租赁关系,甲方退换乙方租赁商铺之日。

2、服务费用:分个类区域如

1、 2类,1类按照2元/平方 商铺建筑面积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元/㎡·月,物业服务费按缴纳,每年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大写:

元整,甲方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同时向乙方一次性交清本季度的所有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并遵守本协议中对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暖及物业服务费用,支持配合乙方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通过合理途径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4、对承租人、使用人及顾客违反本商铺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商铺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商业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为甲方安全正常使用商铺房屋和物业设施提供保障,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道路等物业的安全正常使用履行监管责任,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违规行为。

3、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服务管理、房屋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并通过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等方式书面告知甲方。

4、建立健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 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管理与专项服务业务,并对第三方实施有效监管,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相关约定,向甲方足额收取水、电、暖及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商铺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墙体外立面、门厅楼梯间、通道等。

2、商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与管理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燃气管道、公共区域照明、供热管线、消防设施、道路及公共停车场地等。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服务。

4、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保养。

5、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房屋内部建筑结构和乙方配置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维修或更新。

7、以下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1)甲方由于自身经营需要报经乙方审批同意改造、增加物业设施的。 (2)由于甲方使用问题造成商铺内乙方配置物业设施损坏、故障,需要修复或更换的。

(3)甲方根据自身个性化需求,要求乙方提供特约性服务的。 第五条 商铺物业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商铺管理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由兰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动力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动力维修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原设计电表及配电箱,要维护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与完好性,如确需变更应按商铺装修管理规定要求向动力维修中心申请报批。

3、甲方注意日常用电安全,所使用电器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接驳、改动、遮档商铺物业公共区域的照明、安防、水、电、暖、燃气等管线及设备;甲方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部电源开关,确保商铺用电安全。

4、电路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动力维修中心检修,不得私自动用公共配电设施,如甲方私自作业造成公用供电设施损坏以及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负全部事故责任。

二、水暖设施管理规定

1、商铺管理范围内的给排水和采暖设施,由动力维修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2、甲方不得随意改动、增加原商铺设计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采暖管线,严禁堵塞商铺雨污水井或给排水管道,如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水暖设施堵塞或故障,动力维修中心可安排人员疏通与维修,商铺内部水暖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公共水暖管道设施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所有承租方共同分担。

3、甲方要注意保护商铺给排水设施和采暖系统,不得对水暖管线和计量表具进行装修封闭和堆放物品,避免使用不当造成跑、冒、滴、漏现象,发现水暖设施故障,请及时向动力维修中心报修。

第六条 商铺门头广告设置

1、为保持商铺门头广告外立面的规范统一与整齐美观,依据工商及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商铺物业情况,兰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商铺门头广告设置,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尺寸和形象要求进行门头广告制作与安装。若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制作,费用由甲方

3 承担。

2、物业管理区域以每栋商铺为单元规定门头广告尺寸和制作材料,甲方安装商铺门头广告必须采用所在区域(栋)规定的门头广告牌匾尺寸和材料,如有疑问请向物业服务中心咨询。

3、商铺门头广告规定尺寸和使用材料:兰州市

房屋商铺,长以本商铺门面宽度(相邻商铺以分隔墙中心为界),高为 米,最低材料标准为: 。

4、所有形式的商铺门头广告制作与安装均不得破坏房屋外立面和外墙保温层,不得封闭或破坏排水、天然气、通讯等各类管线,禁止在物业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摆设各类广告设施。

5、乙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尺寸规格、材料标准、结构损坏、画面陈旧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楼宇外立面形象的商铺门头广告,甲方必须及时整改或更新。甲方接到乙方广告设施整改告知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视同违反本《商业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中心将对违规广告实施拆除,由甲方承担广告拆除费用。

第七条 商铺装修规定

1、装修手续办理

(1) 甲方要对商铺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交《室内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及装修图纸等相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并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获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2)甲方按照每间商铺2000元的标准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未发生损坏商铺公共设施、破坏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违规装修行为,装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使用正常后全额退还甲方装修保证金,也可将装修保证金直接冲抵物业服务费;如装修过程发生违约行为,乙方根据违规情况扣除甲方相应的装修保证金。

(3)甲方在商铺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乙方有关装修时间、装修垃圾堆放、施工安全、装修噪声控制、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规定,并接受物业服务中心装修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4)装修完工后,甲方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装修管理人员,装修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装修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甲方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2、装修注意事项

(1)甲方对承租的商铺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向乙方办理装修手续,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应主动配合装修管理人员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一律劝离

4 物业服务区。

(2)装修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甲方如需延长装修期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人员不得留宿商铺,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甲方停工并扣留施工人员工具。

(3)装修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环境清洁,室内装修垃圾由施工人员袋装后堆放到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清运处理,清运费用由装修方承担。不得将装修垃圾倒入乙方配置的公共垃圾桶内,不得将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通道、平台、道路及场地作为施工、堆放材料与杂物的场所。

(4)甲方的商铺装修不得变动、破坏房屋的承重墙体与梁柱结构、不能影响建筑物外观,不得损坏房屋公共设备、设施,严禁遮挡商铺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疏散指示灯或标识。

(5)商铺装修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或电气焊时,必须事先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动火手续”,并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

3、违规装修行为处理方式

(1)装修施工或动火作业前未办理申报手续,除补办手续外,每次扣除装修保证金100—500元。

(2)未经乙方审批同意而私自拆改商铺结构的,除恢复原状外,每次扣除装修保证金500—2000元。

(3)未将装修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向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垃圾桶倾倒装修垃圾的,施工人员应及时清理,拒不清理者,每次扣除装修保证金100—300元。

(4)私自移动、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公共给排水、采暖燃气管线、共用计量表具等公共设施、设备的,除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相关损失,每次扣除装修保证金300—500元。

(5)未按约定时间进行装修施工造成噪音扰民引起业主投诉的,每次扣除装修保证金50—100元。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1、甲方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应把生活垃圾装袋及时投放在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垃圾桶内;禁止在物业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乱贴广告,违者须承担恢复物业原状的所有清洁费用。

2、不在物业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若在公共区域放置杂物且拒不清理者,物业服务中心将按无主之物处理,涉及杂物处理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3、不得破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卫生、绿化设施,如儿童损坏公共环境设施,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九条 代收代缴费用

1、根据有关供能、服务单位的委托,乙方提供水、电等费用的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兰州市政府和相关供能、服务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

2、水、电费的收取采用甲方持卡到乙方财务部门充值或上门收缴的方式收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使乙方不能达到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交费时间足额交纳商铺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提高商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补偿利息并按相关法规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及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发生燃气泄漏、触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特殊任务等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下划线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商铺物业管理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商铺业主/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亚美·清和苑里之临街商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互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铺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购买/租赁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1、 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

4、 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连带责任。

5、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 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 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 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依法享有所购(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相应的管理规定。

3、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5、 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6、 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空调费、电梯费等)。

7、 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8、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 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 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1、 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板、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4、 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楼梯道、楼层给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消防室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绿地、道路、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垃圾中转站、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信报箱、广告灯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绿化

1、由专业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以经营为目的所产生的大型垃圾如:机油、油漆、包装箱等除外)。

3、定期消杀“四害”。

四、秩序维护及消防

1、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2、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2、巡逻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的交通秩序。

3、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第五条

费用收取

一、 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

元/平方/月收取。

二、 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自开发商通知商铺业主(租户)交房之日或登报通知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乙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三、 交费时间: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当季各项物业相关费用。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自行出租商铺,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非因甲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 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的面积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七、 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 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制冷制热费、垃圾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九、 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商铺管理规定

一、 商铺应以方便客户,按规定的统一规定时间营业。(另见通知)

二、 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三、 商业用房上层若有住户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 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五、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 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

七、 统一门牌广告形象,设计须征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八、 一层商铺安装白色卷帘门,

二、三层不得安装防盗门、网。

九、 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本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物业管理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十、 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十一、 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十二、 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

三、 若因商铺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十四、 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十六、 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十七、 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八、 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十九、 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灯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

1、如乙方需加时(例如:超过规定商场营业时间)服务,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成本价另计;

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所产生的能耗、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第十条

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 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 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四、 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五、 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六、 因业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七、 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给予修复)。

二、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 本协议正本共15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五篇:1.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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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邮编: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邮编: 乙方承租商铺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类 型: 商 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 】(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的物业管理人和本物业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一)本物业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机电设备用房、绿化区、车道、透光天幕、配电房、监控房、及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等范围;

(二)本物业公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沟渠、停车场安全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抽风排气系统、消防系统、配电系统、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三)环境卫生

1、 公共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

2、 袋装化垃圾管理,定时上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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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化粪池及灭虫害按国家标准执行;上

4、 绿化日常维护工作。

(四)秩序维护 1. 内容

(1)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24小时值班巡逻,中央闭路电视监控; 2. 责任

(1) 维护公共区域正常秩序;

(2) 非管理部门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及安全事故,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3) 【 】内如发生偷盗,其责任由公安部门鉴定。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内容

(1) 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库,保持停车场秩序; (2) 凡进入地下车库的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车辆保险; (3) 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4) 顾客车辆请按物管人员指定位置放置。 2. 责任

(1) 确保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安全; (2) 随时巡检区域内无乱停乱放车辆;

(3) 自行车摩托车如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辆发生丢失,车主应报公安部门处理。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请参照《商场装修手册》

(七)本物业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甲方直接责任原因外,不承担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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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费用;

5、装饰装修所承租商铺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6、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乙方在离场时,负责将所承租商铺恢复至进场时状态。

7、服从本物业统一营业时间安排;

8、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时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秩序维持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更换,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或公共部位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内;

11、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2、乙方如需并依法且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所承租商铺,则在签署物业转租的书面协议前三十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转承租人在进入租赁区域前与甲方签订完成物业管理协议,否则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乙方为转承租人承担物业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负责赔偿其营业员、顾客等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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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欠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将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如需转租时,须缴清转租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代收代缴费用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乙方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只提供合法收据。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

如地下停车位由甲方租用,地下停车位租金及其管理服务费(指车位场地租赁费、车位场地清洁卫生费和车场秩序管理费):

一、非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按西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二、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1、如该于开发商所有,则甲方按照西安市物价局核定备案的标准收费缴纳地下车库车位使用费。该地下车库车位使用费(含月租车辆和临时停放车辆所缴之费用)中,乙方按照按露天车位人民币 元/月/个、地下车位人民币 个元/月/个的标准扣除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后,余额归开发商所有。

2、如开发商部分或全部出售地下车库车位且甲方已购停车位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开发商未出售的停车位或甲方未购停车位的,仍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执行。

三、业主产权范围内,房屋建筑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保洁服务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范围,应由业主向乙方交纳特约/专项服务费。

第六条 广告设置

一、 未经开发商及乙方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擅自架设任何种类的广告。

二、 若甲方擅自设立广告,在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拆除的,乙方有权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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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本物业合法权利人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 第九条 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它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共8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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