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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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1:

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中国省域科技创新效率研究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7.04.0003

摘要:科技创新是地区经济发展和获取竞争优势的内在驱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中国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环境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省域差异性特征,中国各省域科技创新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以中国31省市自治区为对象,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背景下各省域科技创新效率,以期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通过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及完善省域科技创新系统渠道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提升省域科技创新效率。

关键词:科技创新效率;知识产权保护;Malmquist生产指数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6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当前,知识产权方面仍存在大而不强、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热情等问题,影响着中国科技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应当摆在国家全局发展的核心位置。为加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背景下,全面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从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影响的角度,王华检验了开放经济背景下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关联性,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有利于一国的技术创新[1];周经和刘厚俊研究指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两个渠道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2]。科技创新效率的评价研究主要是根据新环境构建评价模型及应用成熟的运筹学模型并加入创新因素进行评价。从科技创新效率的角度,樊华和周德群运用规模报酬可变的DEA模型分析各省域科技创新效率,表明省域差异显著且具有周期性波动演化特征[3];王亚伟和韩珂采用模糊数学理论方法,构造一种改进的综合评价模型对科技创新效率进行评价[4];颜莉引入创新环境变量作为创新投入因素,组合利用DEA 与主成分分析方法,测量中国区域创新效率[5];金怀玉等分析了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滞后4期的科技创新效率,结果表明,各省份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较高,但因创新资源投入不足造成科技创新的综合效率偏低[6];刘伟运用BootstrapMalmquist方法对2001—2009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效率变动进行了测算[7]。从科技创新效率影响因素的角度,范柏乃编制了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调查问卷,结果表明,创新人才、创新法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是影响区域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8];刘满凤和李圣宏运用三阶段DEA模型,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内,对中国高新区技术效率进行了研究[9];赵娜和王博运用DEAMalmquist模型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技术更新换代及其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10]。

近年来,各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体系,如2001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等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等法律法规,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日渐完善,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省域差异,中国省域之间科技创新活动在规模、投入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文以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评价研究主体,利用DEA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中国省域科技创新效率,以期最大限度地提升省域科技创新效率,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表5可以看出,山东省科技创新效率未实现最优的主要原因来自投入指标冗余。在当前生产规模下,要素投入过多,创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要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应当调整要素投入量。其中,R&D经费投入强度应当降低06%,保持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比例;R&D人员全时当量应减少98374人,贸易技术溢出应当减少204项,FDI资本溢出应当减少22895亿美元,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降低1069个单位。

(二)Malmquist指数法省域科技创新效率变动分析

CCR模型静态测算2015年中国省域科技创新效率水平。运用DEAP21软件,结合Malmquist指数法对2002—2015年中国省域科技创新效率进行分解计算,动态比较分析2002—2015年省域科技创新效率变动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综合效率指数、纯技术效率指数及规模效率指数,全面反映科技创新效率变动规律。

Malmquist指数可以度量省域科技创新效率的逐期變化,其经济含义是:若TFPCH>1,则DMU的科技创新效率得到改善;若TFPCH<1,则DMU的科技创新效率有下滑趋势。2002—2015年31个省市自治区科技创新效率平均变动情况见表6。

由表6中可以看出,2002—2015年中国年均全要素生产率指数(1081)大于1,表明中国整体科技创新效率以年均81%的速度上升。其中,综合效率指数(0973)小于1,技术进步指数(1111)大于1,反映整体科技创新效率的提升主要来自技术进步的贡献。综合效率指数中,纯技术效率指数(0993)与规模效率指数(0980)均小于1,表明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的下降导致综合效率的下降,规模效率的下降幅度更大。

从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创新效率年均变化情况看,仅有3个省市自治区的年均TFPCH小于1,科技创新效率相对呈现递减趋势;28个省市自治区的年均TFPCH大于1,科技创新效率呈上涨趋势;31个省市自治区的技术进步指数值均大于1,表明各省市自治区的年均技术边界是提高的,也就是说,每年的技术水平相较上一年都是提高的;有7个省市的纯技术效率指数大于1,6个省市自治区纯技术效率指数等于1,18个省市自治区的纯技术效率指数小于1,表明纯技术效率在普遍范围内成为或将成为科技创新效率增长的障碍;有5个省市自治区的规模效率指数大于1,3个省市的规模效率指数等于1,23个省市自治区的规模效率指数小于1,表明规模效率的下降抑制了科技创新效率的增长。纯技术效率降低,表明投入产出要素比例存在冗余量与松弛量;规模效率降低,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区当前的科技创新系统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未达到最优规模。

四、提升省域科技创新效率的对策

(一)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视制度创新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立法强度已经超过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强度,但是执法强度相比立法强度差距还很大,与发达国家执法强度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司法保护体系尚不健全,中国多数省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仍然偏低。因此,中国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补充和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加快相关管理机构配套设施的建设,增强司法人员、产权机构等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职员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执法透明度与执法效果,逐渐实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立法与国际水平接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信力。

同时要推动政策和制度创新,着力改革体制机制弊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激励开发政策、产业技术升级政策、研发政策等,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市场培育体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积极创造“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提高综合效率

本研究发现,大多数省的综合技术效率小于1(包括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但是31个省市自治区的技术进步指数都大于1,说明阻碍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是综合技术效率,这反映各省在加快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忽略了对技术的消化吸收。技术创新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对技术的转化,很难实现预期效果。因此,针对综合技术效率的改进,首先,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新技术的运用,加强技术成果的推广,运用政府的力量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其次,相关研发部门在进行技术研发时要充分考虑新技术的实用性,按需研发,避免研发过度及无效研发。

(三)完善省域科技创新系统渠道,推动创新网络模式发展

省域科技创新投入要素冗余是抑制科技创新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当前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实施中,加大创新投入、推动创新建设是必经之路。因此,

扩大科技创新规模是消化吸收冗余创新资源的解决途径。省内创新活动规模扩大,有助于创新投入资源在内部优化配置,因此要丰富省内科技创新,促使省域科技创新系统网络化、动態化。创新网络的构建有助于增强区域信息交流,提高知识创新速度。创新网络促进创新活动在地理空间的扩散,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边际社会成本,从而增强省内企业群体的区外竞争优势;创新网络在推动创新活动增值的同时,又推动区域内的创新技术扩散。构建创新网络,应立足于科技创新主体,以企业、政府、科研机构及院校、金融机构等为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合理规划各个节点。其中,企业在创新网络中居于核心地位,科研机构与高校直接参与科技创新,政府与金融机构为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创新网络环境和服务。

(四)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高贸易技术溢出吸收能力

加快构建战略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创新平台规模化优势,提高省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国际技术的贸易技术溢出吸收能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加快各省或地区及高校科学技术实验室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高校的创新活动不仅增加省域创新基础知识存量、提供产业创新技术,还为非政府性的科研活动产出水平的提高提供动力。当前中国省域高校分布不均衡、空间上分散,长期以来并未真正发挥知识源创造、传播的作用,高校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可以为高校的创新合作建立纽带,实现知识共享。

参考文献:

[1] 王华. 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J].经济研究,2012(2):124135.

[2] 周经,刘厚俊.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与中国技术创新——基于1998—2009年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1(11):5862.

[3] 樊华,周德群. 中国省域科技创新效率演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科研管理,2012(1):1019.

[4] 王亚伟,韩珂. 基于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评估——以河南省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3):119124.

[5] 颜莉. 中国区域创新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2(5):174175.

[6] 金怀玉,菅利荣. 考虑滞后效应的中国区域科技创新效率及影响因素分析[J].系统工程,2013(9):98106.

[7] 刘伟. 基于BootstrapMalmquist指数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效率分析[J].经济学动态,2013(3):4252.

[8] 范柏乃.中国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因素及支撑体系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4(1):2630.

[9] 刘满凤,李圣宏. 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效率研究[J]. 管理评论,2016(1):4252.

[10] 赵娜,王博.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促进还是抑制?——2008—2014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经验证据[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5):113122.

责任编辑:张岩林

Research 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Efficiency of Chinese Provin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AN Qiufang, YANG Min,CUI Sh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Qingdao, Shandong 266580, China)

Key words: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fficiency;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Malmquist product index

作者:范秋芳 杨敏 崔珊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措施探究

摘要:创新发展需要制度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首要激励和保障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应从源头入手,强化管理,保护环境,多方联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激发创新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创新成果

1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邻接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与创新创造有着天然联系,其本身是创新成果价值和权利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活动有巨大激励作用。

一是激发创新活力。创新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度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首要的激励和保障手段。知识产权制度把创新成果视为一种财产,通过申请与授权,在法律上确定其归属并加以保护。使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利用,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法律制裁。而权利人则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或转让成果,获得相应收益,使其投入得到回报,这显然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促进成果传播。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在法律保护下促进创新成果公开传播。通过公开实现新技术的社会化,使新技术能更快更广泛应用到生产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可以避免重复研究,降低创新成本,鼓励创新主体在此基础上研发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成果。

三是促进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消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担心和疑虑,增强信心和安全感,从而促进国际间创新成果交流与合作。

2我国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发展成就。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二是保护格局初步形成。我国已初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机制。三是产出能力大幅提升。“十二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中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26万件,首次跻身世界第一;2016年,中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达1339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四是保护意识逐步增强。随着改革开放,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在此过程中,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一些企业也从被动到主动,已经很好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存在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立法方面存在问题还不少,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层次多,较分散,且各法律法规制度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冲突,协调性不够、前瞻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距离科学立法要求差距较大。二是行政保护能力不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模式。因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快捷性特点,权利人多愿意选择行政保护。但总体上看,行政保护能力不强,原因是执法部门多,执法手段少,处罚力度小。就管理部门而言,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有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及海关等,多头管理,协调不够,尺度不一。加上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行政保护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司法保护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效果都不理想。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成为司法保护的瓶颈。一方面,由于涉及诸多程序,周期较长,举证难,牵扯精力多,打知识产权官司费时费力,得不偿失,甚至“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及维权积极性。另一方面,知識产权诉讼专业性太强,我国在审判机构设置及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司法保护效果不理想。四是社会保护环境不优。①认识不够深入全面。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还比较低,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认识不足。②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滞后,相关基础工作欠缺,如数据统计,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③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不浓,民众对知识产权认知度还比较低,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措施探讨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是坚持“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相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既要遵循世界水平和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框架,具有世界眼光,又要立足中国现实情况,用中国方式表达,实现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立法机关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与国际形势发展保持一致。要明确法律制度间分工与衔接,加强立法配套,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映民众意愿。一要做好专利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处力度。二要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立法工作,以保护并创新利用优秀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三要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制度。

(2)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一方面要整合执法渠道,合理配置资源。针对管理部门多,执法渠道散的现状,应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地区联合执法,采取综合性措施,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果。一是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二是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健全全民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公开,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以增强执法效果。

(3)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效果。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是国际主流趋势,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激增,切实提高司法保护效果势在必行。一是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在机构设置和建设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加快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底,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二是着力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批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4)着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保护共识。要坚持不懈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中。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提高公众知识产权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二是强化激励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一方面,政府要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激励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三是推进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是创新文化。要培育创新意识,鼓励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创新氛围,保护创新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适应市场竞争、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奚晓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J].知识产权,2012(3)

[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J].当代法学,2013(6)

[3]肖尤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J].科研管理,2012(9)

作者:付连春 谢军 李文冬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论文 篇3:

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能极大地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抑制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阻碍竞争。本文论述了正确处理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如何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陈昌柏,2003: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构成了国家、企业的競争优势。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赋予人们独占权对创新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必要条件,但知识产权又限制了创新的扩散,如何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利益的杠杆中找到平衡的支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统计,一种新型生物药品的研发费用,可能需要1亿至6亿美元,研制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一个企业花费如此巨额的费用,动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从事新产品开发,如果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克隆”这种产品,赚取超额利润,那么研制企业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额的发明创造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将极大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该产品能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取得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等权力,那么该产品一旦上市,就能获得发明创造的垄断效益。

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日本曾实行严格的专利制度,对引进技术哪怕进行细微的改进都给予专利保护。这曾为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最终向自主研发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由此诞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丰田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赢得丰厚利润的跨国公司。像日本这样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能成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2.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须征得还在受保护期内的发明人的许可,而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对许多企业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DVD出口专利风波”,由于DVD的核心技术是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拥有,由这些企业组成的专利联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使用费之手,要求中国DVD企业每台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近年来我国上百家的DVD企业已被迫交付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而在国外专利失效之前,中国DVD企业还需支付约230亿元的专利使用费。巨额专利使用费的打击使大量企业面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训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个国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个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必须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永远在替国外的公司打工,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赚取一点点可怜的加工费。而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除了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加快基本发明的研究步伐,赶在别人前面取得知识产权,早日赢得市场,还可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尽快取得改进发明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占领市场,获得丰厚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下,其步伐需要明显加快,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抑制作用

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创新。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种法律上的滥用就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权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创新成果独占市场,排斥其竞争对手。现实社会中各种垄断行为多为公众谴责。许多国家专门制订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变相保护了落后,因为垄断阻碍竞争,没有了竞争,人们就不想再有新的东西发明出来,这一点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虽然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许多垄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技术、成本等竞争优势获得的市场垄断没有错,但由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形成了一种不正当垄断,这种垄断恰好是跟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我国的DVD灾难就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领先优势,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和商标)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从而筑起较高的专利费壁垒,这种垄断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阻碍其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

人类的精神财富是继承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老祖宗没有发明文字,那么我们目前还是结绳记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类的财富不断积累,现在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原来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通过专有权的授予换取了技术的公开,人们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了解各种最新的科学技术,从中获得创造的灵感,避免重复研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例如,美国的当代发明大王莱迈罗逊发明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为基本专利,为了限制他人模仿,莱迈罗逊在这一专利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从而构筑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需要使用这种自动生产系统的领域,不但难逃此专利网,而且必须支付巨额使用费。所以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成为阻碍竞争的手段。

三、辩证统一看待两者关系,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联系。对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用辩证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由于过度的保护会对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创新的积极性和维持创新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予创新一定的保护,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效力和保护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能获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不能对所有的发明创造不加限制地给予专利,实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25)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176),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措施,发展中国家的在计算机、信息、生化、数字技术、遗传工程、核技术等领域尚不发达,如果对这些领域的技术给予过度保护,将会使发达国家技术涌入,形成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以及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这种一定程度的法定垄断权利的界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效益和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创新的激励。但如果亳无节制地赋予专利权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又会遏制创新。所以对专利权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比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对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不会自然消灭。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无限期地存在,就会使技术信息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特别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对科技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专利保护期过短,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将会挫伤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产生不了足够的激励。而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又会限制公众自由接近创新技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予以平衡。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保障,然而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会阻碍科技创新,辩证统一的看待科技創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将激发出汹涌澎湃的科技创新浪潮,推动文明社会步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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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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