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2022-08-01

第一篇: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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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是怎样的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时候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及时的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呢?这个问题,律伴小编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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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由上可知,发包人一旦拖欠工程款时,是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如果你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一定要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律伴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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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低价中标、垫资施工搞得施工企业“找活难、赢利难、资金难”;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更使得有些施工企业账上盈利库里却没钱,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要扭转施工企业的困难局面,对于工程款,一是要事先防止形成长期拖欠;二是对已经拖欠的要有切实有效的清欠办法。以下具体谈谈施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的对策。

一、慎重承揽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形成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到手就形成拖欠款。这一点说起来简单,但在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做起来其实很难。实际情况是很多施工企业为找到工程已经达到“不择手段”、“不惜血本”的地步,很少有施工企业敢跟甲方提要求、讲价钱。施工企业在这个失衡的市场上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但是,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绝不能靠一味地、无条件地牺牲施工企业的利益,使一些合法经营的施工企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国家要通过立法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让那些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合法经营的施工企业的腰板挺起来,理直气壮地跟甲方谈条件,建造精良的建筑产品,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在这个公平的市场上,作为施工企业,应该把人力、财力、精力从“公关”转向增强企业实力,提高施工技术.,完善企业管理,让实力说话,让甲方找上门来签合同。

二、严格合同管理,明确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施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和用合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安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与建没单位签订合同要保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每个合同条款都要认真对待,特别要把拨付工程款和结算还款的时间、方法、数量等条款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避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切忌缺乏法律意识,把合同当儿戏,或是急于找活而不顾苛刻的合同条款闭着眼睛瞎签合同。

三、加强过程控制,及时结算工程款

施工企业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及时结算工程价款。如果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一定要等甲方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该及时到位;工程分部完工后,要抓紧完工结算工作。最好在完工工程交付之前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工程结算书并支付工程结算款。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施工企业可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或行使留置权,不予交付完工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并由甲方承担。

四、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清理拖欠款

施工企业领导要把清欠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象抓投标承揽工程那样抓清欠工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包括法律顾问),做到领导、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到位。建议设置“清欠办公室”,隶属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拖欠工程款事宜;并制定清欠奖励办法,调动清欠机构及其他人员回收工程款的积极性;建立工程款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设置“拖欠工程款”台账,以便对拖欠款摸底、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情况。

首先明确各级清欠部门的责任,确定指标,奖优罚劣;其次必须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纳入考核指标,责任包干。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后,把回收工程款的情况作为项目效益核算和业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工程款全部收回后才能兑现

项目效益工资和奖金;再次要把拖欠工程款分类排队,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做到难度小的立即清,难度大的积极清,风险高的抓紧清,数额大的重点清。对拖欠时间长、清收难度大、几乎成为坏账的拖欠款,可以用张榜招贤的办法招募清欠承包人,清回后按一定比例提成奖励,也可采用拍卖债权的方式清收。

五、实行债务重组,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拖欠款问题

对个别确实由于资金困难而不能如数支付工程款的单位,可以采用协商解决的办法。在诚实、信用、合作、务实的前提下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如延长还款期限、削减债务额度、非货币偿还等,目的是以较小的损失换取工程款的清偿。运用此办法清欠,要谨防个别人借债务重组之名,随意豁免应收债权,造成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

六、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利用法律手段搞清欠之前,在思想认识上要明确两点:一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利益;二是要充分认识打官司的复杂性。鉴于我国的司法现状,确实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影响司法、执法公正,有理的不一定能赢,赢了官司也难以执行,结果是得不偿失。这虽是个别现象,但施工企业也要有思想准备,慎重对待。说实话,对簿公堂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一旦逼上法庭必须有备而来、出击有力。施工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聘请律师,掌握法律,分析形势,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加强基础工作,注意原始证据的收集积累,做到铁证如山;三是要注意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

七、建立债权贴现管理公司的设想

除了以上几个对策之外,笔者建议还可以参照目前已在我国开始运营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债权贴现管理公司”,统一收购企业自身难以收回的债权。通过支付——定的代价,使分散在各个企业的不良债权变成债权管理公司的债权,然后再进行统一的清理。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通过贴现收购的债权,其本身的风险已经减小,因为一部分风险已经被贴息所负担;二是统一管理这些债权,可以实现一部分债权与债务的对冲,从而达到解决拖欠款的目的。

以上针对拖欠款的对策,施工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债权的具体情况,或者单个实施,或者综合运用。

第三篇:工程款拖欠的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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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久治不愈的顽症。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体制上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建设单位玩“空手道”仍能大行其道。而这又得因于房地产行业长期蓄势待发,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单位,加上银行资金的利益驱动,使这种不正常却能“正常”。故此,拖欠工程款的顽症问题,属于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不规则、不成熟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着眼其解决,既要面对现实,又要面向发展。近年来,这方面问题总体上正向良性转化,尤其是《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适用的批复发布后,依法根治的力度加大。律师应顺势而动,着眼新法、新规则、新视角来帮助施工企业化解难题。

一、把好业主资金审查关

这就要积极介入建设单位资信的审查,做到未雨绸缪。凡应实行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的,应审查其项目投资法人是否真正组建起来,注册资本是否真正到位。针对项目新组建的投资法人,通常还没有业绩,此时,观察其管理水平很重要。如果项目法人重视聘用和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说明其较为稳健,具有可信赖的基础。在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合同条款下,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对承发包双方均有重要意义。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要征得承包人同意,因为这事关一些问题的公正和不偏不倚的确认。对此,应有借鉴意义。

二、把好工程造价关

工程款结算难,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在工程造价环节。过去较长时期,建筑工程款结算大都是以承、发包方委托审价单位,如中国建设银行审定的最终造价为依据;并同时,各级政府公布有详细的收费定额标准,随时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可作为审价通行标准。这种做法,曾带来了“选谁审价”、“审价单位是否有资格审价”、“给出的审价是否有效力”等纷争,并有较强的计划管理色彩,已逐渐被抛弃;人们转而寄希望于用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实践中,多数建设单位为了项目早建成早收益,在项目施工图纸则设计完或甚至还未设计完,就忙于和开发商签合同,急于让开发商进场动工,所以,有关工程造价即使采合同约定形式,也是名不副实,因为施工方案只能边施工边修改边完善,当初商定的造价,出现漏项、漏算不足为奇。这样,最终结算时,便突然发觉超支较大,互不买账,产生纷争。《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投标法律的规定。而按《招标投标法》第46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款。根据这些,并根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有约束力。但是,一旦产生纷争,把当初并不实际的造价问题摆出来,法院也只好基于公平原则,重新委托造价部门审价,这又似乎是回复到原来的老路。所以,给人的感觉历史总在原地踏步,并未树立合同的权威性。也不容否认,这也是助长一些不诚信的承包人乱冒套工程造价的诱因。

解决上述问题,仍应立足于以合同方式明确工程造价的方法,并主要着眼点在于审慎地选择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对此,建设部1999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列明了三种方式,应把握这三种方式的优缺点和针对性。

三、把好索赔关

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提出的给予补偿的要求,包括要求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两种形式。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条第6款第(4)项的规定,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的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工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5)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间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合同规定以外项目检验是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非因承包人责任的问题而导致新增加的费用;(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可见,索赔主要是针对合同施行中遭遇到的非合同或合同之外的问题或变化,而导致承包人额外费用或损失。FIDIC条款下的索赔也主要是这种涵义。进而,不论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都有可能存在索赔问题,并索赔已被实务界看成是获得价外收入的“创收支柱”。工程款拖欠问题,有一部分即因此而起,并因此久拖不决。

为此的对策是:首先要把握好索赔的分寸。主要是注意在认识上把索赔与违约区别开来。虽然两者有时很难分清,但应看到其在某种程度上有以下差别:一是原因不同。索赔原因主要是给承包人造成了合同之外的支出或损失,而这种付出和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违约则是发包人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其义务。二是效果不同。索赔重在据实补偿,故要有确切的证据和准确的验算;违约责任虽也在于弥补损失,但不强求验算,通常按约定的方法计算。三是发生时间不同。索赔紧随相应事件发生而发生,并按惯例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提出索赔要求;而追究违约责任则通常是在合同“清算的末尾”,只有诉讼时效要求。故此,要防止用打违约的情绪、方式来打索赔,换言之,要“心平气和”地打索赔。实践中,也可避免使用索赔的字眼,直言要求“经济补偿”的实质。

其次,要抓住“打索赔即是打证据”这一关键。国际实务中,承包商索赔的理论依据是“波纹理论”(Ripple Theory),亦即一旦承包商被施加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任务,其原定计划及安排,原有的施工组织,原定的施工顺序都将被打乱,就像平静的水面受到外界干扰而形成波纹一样。而是否出现了这种干扰和“波纹”,要实行严格的“螺丝——螺母”的证明规则,也就是说,要有确切的证据和严格的验算证明,我国索赔实务中,对索赔的根据及论证做得不够,存在着承包商借机冒套高报现象;也有的为夺标虚报低报,又企望借索赔拿回损失,这就违反了索赔的本质,免不了引起争执。

所以,打索赔重在讲理,并用事实和数字说话。一方面,在投标、议标和签订合同阶段,应当非常细致、非常仔细地设定研究合同条件,包括技术规程、工程量表等内容,以备日后便于分清哪些属于索赔事项。另一方面,则是在合同履行中,把索赔的经常性基础工作抓实。要建立严密的施工记录、记工卡片、工程进度记录、气象记录、工程进展照片、工程验收记录、返修记录、材料入库、化验、使用记录等。对于同工程师、发包人研究一切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尽一切可能积累有关索赔的资料。日常中,正常施工的定量统计也可能是索赔验算的依据。可索赔的范围,应该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赶工费、延期和窝工损失或费用、财务费用及相关损失以及再生产成本(正常施工能获得的利润)等。

再次,要抓准索赔时机。这即一定要严守两个“28天”(事件后28天提出索赔,再28天提交清单),争早不赶晚。越及时越显示信心和据理力争的印象,否则就可能被当成能够反驳的弱点。要出现一项就索赔一项,避免一揽子索赔。每项次索赔,都要提交正式函件,留有收发函记录,即使有的一时索赔不着,也保有索赔权利,待竣工结算时继续一并追偿。

可见,索赔是一项极其深入细致的工作,并有很强的技术性。这就要求承包商要有专门人负责做这种日常工作。英国承包商设有工程料量师,其集工程预算、验工计价、项目索赔等于一身,类似于国内的验工计价工程师,但我们在这方面专精不够,应予改进。对此,律师要注意加以引导,并经常协调承包商中的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物资供应、财务会计人员一起分析问题。

四、把好诉讼关

前述所谈问题是着眼防免诉讼;但问题如果累积起来,难以解决;又要直面诉讼。而且,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精神,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为从竣工或者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这样一旦纠纷僵持,诉讼在所难免。

实务中,较复杂的是:

有的发包方为拖延付款,拒不组织验收,或故意出具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工程交工却不能竣工。以往出现这种问题,多是旷日持久地追讨协商。而根据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就需要采取果断、及时的措施。只要是承包人有翔实的资料和依据,证明工程已按合同完成,就要敢打官司,申请法院予以竣工确认,进行相应的竣工程序,同时申请实行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56天内仍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实行优先受偿权。所以,要注意采行和运用这种规范的合同条款。如果工程确有一些质量问题,也要分清其是属于轻微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换句话说,如果承包商已实质履行了合同,则发包人不能以轻微违约为借口拒绝付款。判定是否实质性履行合同不一定严格按照图纸与技术说明来衡量,除非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是重要的,这里关键是根据承包商的履行是否基本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来判断。当然,此时应扣除弥补缺陷的合理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影响实施优先受偿权。

有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发生于半截子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被迫停、缓建,而承包人大量垫资在里面。过去,遇到此种情况几乎是难题。但现在,司法实务界倾向认为在建工程可以优先受偿。原因是:在建工程已物化了承包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法律上,如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明确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实务上,也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做法,故其具有流通性。所以,对中途停建的“烂尾”工程,也可以此类所竣工工程一样,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毕竟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批复对在建工程未有明确表述,并相应地,该种情况下优先权期限从何时起算不好确定,故仍有待法院作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第四篇: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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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是什么

取得工程款是签订工程合同的最终目的。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比如他们不清楚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是什么?拖欠工程款又该怎么办?律伴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是什么

不拖欠工程款证明是在付清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不拖欠工程款证明的意义在于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在付清工程款时,取得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十分重要。以下是工程款无拖欠证明的模板。

工程款无拖欠证明

兹xxx工程为我施工单位(xxx公司)承包建设,合同价为人民币xxx元,于xxxx年xx月xx日开工,xxxx年xx月xx日竣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

特此证明!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在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的救济方式是:

1、诉讼时效内依法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且此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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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严重违约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

7、10

7、113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你详细的介绍了有关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了证明书模板,并分析了出现工程款拖欠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问题。包括诉讼和解除合同两种方式。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请您来电咨询律伴,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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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思考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业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工程款拖欠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企业交易信用环境,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这一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的危害工程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国家有关部门也曾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对当时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的拖欠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 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日益加剧,给整个建筑行业乃至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目前,一方面是建筑业企业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年底,我县拖欠建设工程款总额近1000余万元,其中党政机关和部门拖欠工程款约520余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10余万元,二者合计占拖欠工程款70%以上,由此引发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160万元。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及到了社会稳定。

2、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影响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许多企业,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效益连年滑坡。

3、层层转嫁工程风险,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有的建筑业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项目难以顺利进行,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和“胡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

4、增加了企业坏账的风险,容易滋生~现象。有的拖欠款几乎不能收回,遇有欠债单位倒闭、破产或经办人变更、机构解散等其他情况,欠款就更难收回,造成大量的坏账损失。因此,有的企业为了早日回收投资成本,就千方百计拉笼建设业主,投其所好,甚至进行贿赂。

二、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工程拖欠款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1、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该法中对这类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合同法》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加之建筑业企业不愿意打官司。许多企业担心打官司,不但会得罪当事人,还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映, 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其次,打官司的时间长、成本高,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等,即使胜诉在法院执行时也有很大难度。如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542万元,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拿不到工程款,但预售房的客户多次到市政府集会反映,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社会而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复工。某市××公司被另外一个市的区政府和县交通局分别拖欠工程款7500万元、772万元,法院判决已两三年但迄今仍未得到执行。另外,政府投资工程中的公益性(非经营性) 项目, 按其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不适用于《合同法》 第286条,目前对这部分工程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尚无法律依据。再次,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同时,《刑法》也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条款。个别业主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怯懦心理,故意以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有问题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2、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自律能力较弱。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全国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队伍出现严重膨胀,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 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机会,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甚至签订“阴阳合同”,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此外,一些建筑业企业合同意识不强,往往因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造成双方扯皮,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保护企业的能力较弱。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信用体系。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反映在建设领域,加剧了拖欠款问题的恶化。

4、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按双向负责的原则对市场主体

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如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督,而对业主的资金到位情况缺乏有效的控制;有关审查、监督部门,对拨款不及时和拖欠工程款没有采取监控措施,只注重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忽视了施工企业的利益,其监督显失公平。甚至在实际操作中,不依法办事,资金来源不落实照样审批立项。不按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以致拖欠工程款,也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为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不具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业主大开方便之门。

三、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对策和措施工程拖欠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现阶段, 我们应当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其实施综合整治。一是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发展资信评估业。一方面要按照xx《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民进行持久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建立和加快资信评估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的监督、促进作用。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的《刑法》、《民法》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缺乏严格的惩罚措施,应该尽快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性惩罚措施,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以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 。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建设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工商、计划、财政、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对不能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其新建和在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能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凡存在克扣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计划部门停止其工程审批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要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三是要强化监控,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计划、建设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监控力度(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四是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数,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五是要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 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在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同时要杜绝通过打通业主,送红包、给回扣等非法手段争夺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只有如此才能标本兼治,遏制拖欠,才能真正把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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