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公务员考核规定范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任免与升降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

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髑,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务员考核规定》存在四大不足

应该说,对此规定的出台,社会公众寄予了厚望,希望规定的出台能在畅通公务员出口,打破官本位文化,改进公务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有所作为。抱着对考核规定的期望,笔者和很多人一样,对此规定也做了初步地学习,可读完规定,笔者不禁心生疑窦,甚至对此规定产生了几分失望情绪。

一是考核规定缺乏新意。在此规定出台前,国家对公务员的考核就一直在进行,而且已经持续好多年了,初读规定,感觉此规定除了在考核程序上有所变通外,其他的内容基本未变,给人以“换汤不换药”的感觉,缺乏创新性和与时俱进性。

二是考核规定过于简单。不论是考核的内容还是具体程序,都给人一种过于简单的感觉,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操作起来容易流于形式,仅仅通过这样的考核办法,难以真正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一个公务员的全部考核点。笔者也曾经参加过多年的公务员考核,对于那样的考核,大家其实都心照不宣,美其名曰“扎扎实实走过场”。在笔者参加的考核中,虽然单位组织了民主测评,给每一个公务员现场打分,但每次打分,大家都是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心态,一团和气,分都打得特高,一场测评下来,基本上每个人的得分都在97分以上,这么多年过去了,笔者只看到有人老是评不上优秀,但从未看到有人被评为不称职。在笔者所接触的公务员考核中,某单位做得更绝,根本就连形式化的东西也不搞了,考核等次的评定直接由单位人事科代劳,一个人代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一个人代替一把手签署意见,底线就是必须人人称职,当然,能否评为优秀另当别论。在实际的考核中,这样的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比比皆是。真不知此次出台的考核规定能否防止这样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是考核规定缺乏民主程序。此规定对考核程序做了这样的描述,“考核包括个人总结述职,主管领导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普通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说了算”。看到这样的规定,笔者很是担忧,因为公务员考核由主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说了算,最终很可能会进一步助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助推腐败,助推普通公务员热衷于和领导搞人身依附关系,而且,对那些不跑不送,不拉关系,不巴结领导,老实干事,甚至一身正气,敢于批评领导,向领导“挑刺”的人而言,也可能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类人很容易被某些领导以考核之名“穿小鞋”。公务员考核应该充分体现民主,让干部职工有发言权,让人民群众有发言权,否则,这种“一言堂”式地考核,最终可能会导致诸多大家能猜测出来的弊端实实在在地发生。

四是考核规定难以畅通出口。综合分析前文所指的三大不足来看,此规定的推行,有可能同样会和以往一样,落于形式和俗套,“扎扎实实走过场”,鲜有真正不称职的人会通过考核被辞退。不信,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公务员考核规定》涉及全国几百万普通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机关工作效能,事关公务员队伍的出口畅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部门规章。如今,此规定出台了,但不知有关部门出台前是否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过社会各界意见?虽然社会公众对此规定的出台,抱有这样那样的美好希望,但这些希望最终是否落空,还是个未知数。

笔者给此规定“挑刺”,挑出了四大不足,仅仅只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正确,在此权当抛砖引玉。好在此规定只是一个试行的规定,试用几年若不行,可以再改。

第三篇: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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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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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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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勘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缋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2 (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前五名的机关,以及本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上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后五名的机关或本受到通报批评的机关,本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上一职务层次不得挤占下一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

3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机关负责考核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主任由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关考核作出安排;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并调查处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考核前,各单位需到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优秀比例和名额。有第十二条所列表彰奖励情形的单位,同时附奖励文件原件。

第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方案,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述职,并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测评要素进行量化,实行量化考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

4 内容主要是公务员个人总结及考核情况。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上加注意见,署名确认。 (八)将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附《甘肃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册》、《考核备案花名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各单位应于翌年初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九)整理考核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及时将考核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人所在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 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有异议的,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应本着对公务员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5

第五篇: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为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增强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压力感,调动有关责任人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激励机制,切实做到奖优罚优劣,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卡和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若发生事故按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严肃处理处罚。

二、 在项目部执行每周检查的基础上,将每月最后一周的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对各管理项目责任人的月考核依据。其它周检查对未实现管理目标的责任人给与警告或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

三、 按照部颁标准(及省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实现管理目标85至90分不奖不罚,91至95分每增加一分奖励责任人20元,95分以上,在奖励责任人1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分奖励责任人50元。为实现管理目标85分的,达不到部颁标准优良等级的罚责任人10元,合格等级罚责任人30元,不合格的重罚责任人200元,并责令责任人负责组织立即整改,整改费用由负责人承担。

四、 接受上级检查的评定结果,按第三条规定加倍奖罚。

注:奖罚力度根据管理目标的实际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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