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023-02-04

第一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点与突破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一)对“所有者缺位”的匡正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实现“所有者到位”这一最基本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是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无人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所有者,看起来是十分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是,由于13亿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只拥有1/13亿的资产所有权,因而都不能以“个体”身份“所有”国有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应当怎样认定?或者说,谁是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只要这样提问,就会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十分不明确。至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组织人事等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都拥有部分实实在在的出资人权益。就是说,现行国有资产所有权被分割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不仅是形成条块分割的深层次原因,而且也是国有资产产权责任主体缺位的体制性原因。当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时,由于管资产的不管事,可以对此后果不负责任;由于管事的不管人,同样不应负责任;管人的,不管资产,就更有理由不对资产流失负责。

由此可见,所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实质是国有资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国有资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缺少强有力的有效监督主体;所谓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缺少充分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出资人”。党的十六大针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缺陷,明确提出,即将建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个“统一”和一个“结合”,匡正了原有体制中的两个“分离”;“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对应于他所监管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是唯一的出资人,并且享有对国有资产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奖惩权力。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终将“到位”。

(二)为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体制前提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产(资本)的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存在空间重新布局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投入方向重新定位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我们越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靠市场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越应当明确,关键在于要过经济利益调整这个“大关”,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企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所谓“条块分割”,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把部门的局部利益、地区的局部利益,放在国家(全民)利益之上,从而使国有经济的应有优越性难以发挥,国有资本的总体运营效益低下,也使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软化。明明是国家即全民的资产,只要布局在某一行政主管部门,就成了该部门的行政附属物,成为这个行政部门的所有财产,甚至成为其“寻租”的筹码。这是国有资产难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合理流动的深层次原因,是国有资产专业化协作难于展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体制性障碍。

党的十六大,扬弃了过去那种对国有资产实行行政性分割管理的体制,把国有资产置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切断了国有资产布局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利害关系,为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产业结构优化,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难点

(一)关于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动

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然伴随着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般说来,改革引起的原有经济利益关系变动越大,这项改革引起的震动就会越大,这种改革遇到的阻力也会越大,这也是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可以预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会违背上述这一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由于这项改革极其深刻地涉及到管资产的、管人的,以及管事的等各个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阻力。具体地说,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定彻底打破了原有条块分割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格局,过去那种凭借行政审批权力,只收取“管理费用”,而可以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过去那种掌握有人事任免奖惩权力,而对国有资产经营亏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总之,利用所有者缺位,出资人不清,责任难于界定而捞取“免费午餐”,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将很难产生,至少有了有效的防范制度。而这一切,必将引发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这种阻碍作为一种“摩擦阻力”,将不断延缓改革进程,甚至使改革停滞。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现行体制范围内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成功,同时,也呼唤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关于可能出现的新的政企不分

正在构建中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序列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国家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而地方政府只有“分级管理”的权了。新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前提下,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且同时拥有法定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对管理权在两个层次上的统一,无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同时应当指出,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重合”,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这一级的“重合”,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改革予以保证和规范,否则,很有可能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从经济管理原理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有决定性作用、起最终支配作用的是所有权。所有权从根本上制约着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体现。所谓“经营方式”,是所有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选择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在放权让利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而在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推动下,有了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触动了产权制度,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了企业管理权与其法人财产权的辩证统一。由此可见,确认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确认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极大地扩张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这种权力扩张,实现在政企分开、政资不分的旧格局中,实现在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条件下,那就有可能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三)关于用人观念的转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直被当作党的干部来选拔和培养,这种机制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忽视业务能力。我们知道,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和对企业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恰恰相反。如:要求企业家要敢于冒风险、善于冒风险,而对于政府官员则希望他稳健、四平八稳。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配置,企业家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也应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即采取“赛场竞马”机制。目前,由企业工委管理独立国有企业老总的“乌纱帽”的现状必须改变,管人、管事和管资产必须相结合。根据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将这样发展,政府官员从公务员中通过组织部门考察、通过人大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产生,即根据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经营者的来源将是人才市场中的职业经理。

三、新体制下运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分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问题。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大融合是必然趋势。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国有资本莫能例外。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既然国有资本要介入竞争性经济活动,就必须讲究财务规律,不能同时追逐社会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我们进一步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应该完成历史使命了。建议使用“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三种)提法。国资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唯一的不同是这类企业国家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宏观上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财产),前者追逐经济效益注重效率,后者追逐社会效益注重公平。混淆这两类不同性质资产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比如公检法军办企业、国有企业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活动、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等等。企业目标的唯一性会真正解放国资企业的生产力和生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

(二)建立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

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并不等于政府可以直接办企业,直接插手企业的事务,否则又将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我们认为,十六大报告所明确的仅仅是地方政府可以成为直接的股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直接办企业或直接管理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政府公务员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在政府和国资企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介组织,完成政府对国资企业股权管理的需要。我们把这一组织称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可以按行业来组建。中介公司必须办成市场化、专家化、企业化的组织,通过“用手投票”、“用脚投票”等方式进行虚拟资本的管理。组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不仅较好地理顺产权关系,对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国有资本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其专家云集,控制的企业众多,可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下属的国资企业存量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也可通过兼并等方式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明确了中介公司成为国资企业的投资主体身份,确立其权力、责任和义务,对于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今后国有股产权的流动。

(三)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行政色彩太浓;重行政级别,轻业务技能,专业色彩太浓;重对经营者的监督,轻中间代理层次管理者的监督,片面色彩太浓;重上面监督,轻企业职工监督,群众色彩太淡。结合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应该与营运体系同时构建。营运体系由政府来抓,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则应由人大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成立专家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通过设立举报信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进行监督)来抓,政协则对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督效果进行评议。

第二篇: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有一定下降,但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保证国有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距离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投入不均,形式单一

国有资产按其所处的领域可

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企业资产为主)和基础性国有资产。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长期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集中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这样在国家控制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翘翘板效应”,即,一方面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投入了过多的财力,另一方面在基础性国有资产领域投入的财力严重不足,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二是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进行准确的考核。

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大致方向是将其逐渐从竞争性领域中撤出,对于那些仍需继续存在和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尽快设立统一经营的国有资产托管公司,同时将重心转移到对基础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基础性国有资产要强化统一管理的原则,减少现有体制中自收自支的成分,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以切实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在该类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应将那些划在该类范围而其实质属于盈利性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尽快推向市场,并按照盈利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方法对其加以管理。第二,根据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特点,编制不同性质的预算,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并相应设立不同类型的专门管理机构,实施适合每一类国有资产的运行机制。

二、分割管理,职责不清

(一)“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我国现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机制,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减少了界定产权的工作量,但是这种体制严重抑制着地方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地方自筹资金创办的企业,地方也不能履行出资人权力,势必影响地方政府管理资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针对这一弊端,可采用“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方式。所谓“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让地方政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地方政府成为所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这样地方政府的身份将由原来的监管者转变为出资者,其管理积极性将明显被调动起来。其次,要妥善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

(二)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现阶段我国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股的代表还是董事会成员或是职业化的经理,他们虽在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但他们本身不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所以无论制定了多么严格、严密的监督和约束制度或是很有诱惑力的激励制度,他们对国有资产的关心是有限度的,而且只要好处多多,他们宁可不按“游戏规则”去努力规范自己的行为,更不用说去监督和约束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格化和产权主体到位是很难实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一套机制,创造一种环境,使国有资产代理人具有真正资产所有者的活力和动力,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首先可以从企业家市场选择国有资产代理人,这样如果代理人出于公心,接受法律约束将受到社会的尊敬,代理者本人也能在市场上不断“增值”。其次,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防止代理人大权独揽,不负责任,要对国有资产增值的代理人的各项经营工作不间断地实行严格监督。再者健全规范合理奖励或实行“年薪制”。

三、政企不分,机构不明

(一)企业受政府影响较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对于国有企业,政府作为所有权代表与企业的关系不可能剪断。所以,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较大影响,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不能不与政治机构或行政机构有直接关系,这些人员其本质上仍是政府的官员,企业经营者不仅仅要面向市场还要面向政府,其经营活动还要看政府领导的脸色,这样难免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政企难分的局面。

(二)政府身兼双重角色。政府身兼市场的执法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角色,这个兼任市场执法者的所有者必然有着内在的冲动,以图利用自己执法者的身份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充当了地方市场监管和盈利性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以致产生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对此可以采用将执法者和所有者的身份进行分离的做法。具体说来,原则上某一行业的具体管理部门不宜再承担

第三篇: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和思路

--- 研究文献述评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进展

从总体上讲,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探索阶段,且各地的改革也极不平衡。1999 年9 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要坚持“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即“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 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由于实践上尚未找到成熟的管理模式,所以“ 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从目前进展情况看,除了中央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国务院有了较大动作外,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主要是上海、深圳等少数地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他大部分地区1998 年之后由于面临机构改革总体上基本处于滞后的状态。

1、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探索。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中央政府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几项力度较大的改革措施。

一是国务院机构改革顺利实施,撤消了主管工业企业的十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转变职能,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将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为按投入资本享受所有者权益的资产纽带关系。

二是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军队系统、中央公检法系统的一切经商活动,同时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及管理的直属企业坚决脱钩。到1998 年底,原属52 个中央党政机关的530 个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部解除了行政隶属关系。

三是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组建一批特大型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即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并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以深圳、上海为代表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探索。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上海和深圳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头。以上海为例,从1993 年7 月起,上海市便着手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经过六年多的探索,目前基本形成颇具特色的“ 两级管理、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谓“ 两级管理”,即通过市对区县的综合授权,市、区县两级政府对所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所谓“ 三个层次”,即经过改革,两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均

构造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专司机构——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资产为纽带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通过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系,初步实现了“ 三个分离”。

二、关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弊端的研究

学者们认为存在以下弊端:

1、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

从理论上看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主体是明确的,是全体人民;但人人所有也就是无所有者,产权的统一所有导致出资人缺位和责任主体缺位。有学者认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是”五龙治水”,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转,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门管资产登记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经营者任免。

也有学者认为是“七龙治水”,即财政部、人事部、组织部、经贸委管大型企业,计委管国企项目,财政部门管资产,工委管人事。

2、政企职责不分,政资机构不分

政府往往将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为一谈,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政企之间仍然保持着行政隶属关系,使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出现“鞭打快牛”、“拉郎配现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律独立运作,影响了国有资产效率的提高。

3、条块分割,流通不畅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分权的格局建立的,各个地方或部门不可避免地依据各自利益使用国有资产,重复建设、重复生产、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十分严重,生产要素难以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使得国有资产失去了在资本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获得资本增殖的机会,而且不能及时从劣势产业转向优势产业,加大了国有经济升级换代的难度,也影响了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有效发挥。

4、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落实,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

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并未按照现代企业缺席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仍未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企业吃国家“ 大锅饭”,敢于大胆借债,低水平重复投资,甚至炒房地产、贷款炒股,而借贷则由国家担保,一旦亏损或出现不良债务都由政府或国有银行来承担。

5 、“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

有学者具体归纳了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的8 大表现,并进而分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1. 在目前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情况下,政府同企业的关系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出资人同企业的产权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授权的关系。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在行政上的表现为“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同政府对博弈的结果是一部分经理利用政府对产权的“ 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2. 我国国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一致。一方面没有剩余索取的刺激,内部人员的工作不努力,导致损失严重; 另一方面,内部人员利用控制权损害所有者和相关者的利益。

6、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弱化了制衡机构

有学者认为,由于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代表,股东没有动力来监督和激励公司经理。在规范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拥有聘任、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利,有权对经理人员作出奖罚决定,甚至可以解除其职务。但事实上,我国国有公司的董事大多是内部董事,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无法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的后果是董事会成员同经理人员合谋私权。[ 34] 还有学者认为表现为以下5个方面: 1. 仍把董事会、经理层、监视会视为传统的

企业领导班子,强调集体负责,成员不愿发表意见;2. 认为企业非有一把手不可,于是让董事长手握重权,使本应有董事会依法决定的事也由“ 一把手”决定; 3. 公司治理中讲究“ 官阶”,监事会除主席外,其他监事被定位于中层干部,形同虚设; 4. 实行分工职责制,董事无法分工便去兼任副总经理,造成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 5. 只对上级负责,只要有上级授权,什么违纪的事情都敢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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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俊雄.借鉴西方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化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南京经济,200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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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立群.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广西经贸,200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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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成晓.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再探讨— 兼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财经问题研究,200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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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何诚颖.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的比较与选择.中国工业经济2000(3) 期

11.陈小洪.建立国有资本管理新体制.管理世界. 1998 (4)期

第四篇: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姓名:王玉兴 专业:政治经济学 学号:205020101017 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理论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 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

3、营运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在我国,国有工业占工业总资产的一半,占用着约三分之二的工业贷款,却只创造三分之一的工业产值。2001年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增长仅为6.6%。与此同时,国有资本收益权常常被忽视甚至被侵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有关部门估计,在我国每年约有数百亿元甚至更多的国有资产以种种形式流失。

二、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防止“内部人控制”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关键。发生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基本上都是因“内部人控制”而产生的。要防止“内部人控制”,需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实行经营者和所有者一体化的MBO制度。《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强调,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而应该是引入法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外部社会投资者,实现治理结构的优化。

在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则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中小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内部人,其策略行为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能产生直接影响,如果缺乏约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内部人就容易隐瞒或转移资产、降低国有资产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国有中小企业在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时,应该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禁止经营管理者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而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也不能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能以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或者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也要禁止他们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通过这些措施,来禁止管理层参与国有资产转让的组织实施工作,限制其利用内部的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操纵国有资产转让,确保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实际价值不被恶意低估,将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4、确定合理的价格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核心。目前形形色色的国有资产流失,本质上都是内部人以低于国有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或者转移了国有资产,只有确保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确定国有资产的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边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要求,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且在清产核资时不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企业管理层也不得参与资产评估的组织过程,以确保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被 压低。

资产定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市净率法、市盈率法、现金流贴现法等,在企业账面价值或者重置价值相等的情况下,用不同的方法将得出不同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再加上宣传推介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的差异,其最终转让价格很可能差之甚远。针对这种情况,要积极引入券商参与企业的资产定价,提高国有资产的定价能力。通过券商的积极参与,可以在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进行国有资产的重组改造,提高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同时,券商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推介能力,可以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之前寻找潜在的投资者,挖掘市场的潜在需求。目前,证券市场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今后,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也将成为可能,有利于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来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

5、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是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让过程缺乏价格竞争机制,内部人常常成为唯一的受让人并借机压低收购价格。因此,积极引入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参与价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这对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确定合理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都有积极的推动意义。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展迅速,覆盖范围广,信息集中,在全国产权交易金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已经初步具备了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雏形。因此,引入转让过程的竞争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该尽可能选择在这几个中心进行,以提高交易信息传播,增加收购方的竞争程度。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可以先通过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推介,吸引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竞价,而产权交易中心要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开披露国有资产转让方的信息,通过提高转让方透明度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入场交易。同时,产权交易中心还要严格审查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取消其进场交易资格,并定期总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并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汇报,总结经验和问题,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建设产权交易市场,要着眼于发展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朝着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向努力,以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规模效应,使信息更集中、竞价更充分、服务更便利,也便于监督管理。

6、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国有产权的转让,离不开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首先,每年年初,各级国资委对整个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保证国有资产的转让有序进行。其次,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对受委托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也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应予以严处,取消其从事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业务的资格。再次,在国有资产转让成交后,监管部门应督促国有产权转让的各方切实履行产权转让方案的各项内容,防止有关当事方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要确保职工安置方案和补偿方案落到实处,对于无法按时交付收购资金及履行相关义务的收购方,取消其收购资格,并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其今后参与其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资格。第四,在那些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企业中,原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再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相关国有股东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应有权益,防止出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缺位。第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问责制,防止因行政代理人与经济代理人合谋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因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疏于监管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篇:加快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多次强调: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和经营的高效形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推进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改革攻坚任务。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两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日益健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效益

首先,明确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方针、基本原则

各地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因地制宜,但必须遵循党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方针。主要是:坚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坚持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这些方针政策是多年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总结,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一定要在改革实践中全面领会、准确把握、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执行。

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要在构建:“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经营”的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下进行。

国家统一所有。根据国家法律和现行体制,地方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地方政府尤其省级政府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调拨上收地市县甚至乡镇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资产。

分别行使产权(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监管国有资产的范围,各级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辖国有资产分别负有收益、处置和考核等项管理职权。

专门机构监管。中央政府及省(直辖市)、市(地)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组建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机构,代表政府统一监管国有资产。

授权委托经营。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资委监管和营运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地方国资委委托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其次,加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自上而下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和出资人不到位、推动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一项基本措施,也是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已经组建的省和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尚未组建的市(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加快组建步伐,能够单独设立的应尽可能单独设立,并努力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市(地)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切实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借鉴世界各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验,可以实践的方式和途径有五个:一是政府直接授权当地已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监管和营运。二是将股权委托给社会上的信托机构运作,这类似于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分别进行专业监管。三是由省级国资委通过派出机构监管市(地)国有资产。四是市(地)政府将国有产权委托其它市(地)国资委监管或委托托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公司等专门机构运作。五是在市(地)财政局里专设一个监管国有资产的机构。从目前情况看,第一种方案较易实现政资分离和政企分离,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便于操作,是应该积极实践和推广的一种模式。

对于县级政府,国家已经明确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目前,可按照上述市(地)的几种方式探索。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县,第一种方式比较适合;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小、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第五种方式比较适合。事实上,县一级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差异很大,一些沿海地区的县的国有资产总量比其它地方的一些地级市甚至省级城市的国有资产总量还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必须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鉴于个别县国有资产存量确实很大,客观上需要设立县国资委的,国务院国资委应抓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使之经过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严格审批得以单独设立。

第三,抓紧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

《监管条例》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行使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等。由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有很大的不同,在国有经济发展战略上的侧重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要从国民经济

发展的全局出发,保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后者则从地方或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着重发挥国有经济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而不强调控制力。因此,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职能定位上应更侧重国有资本营运,并把监督管理寓于资本营运之中。

从各地情况看,不少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可避免遗留了一些行政职能,个别的仍然主要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国有资产,导致诸多“越位”和“错位”问题。尤其是一些国资监管机构内设机构不科学、不健全,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名义上是出资人代表,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到位,致使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问题。例如,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大多没有设立经营预算机构和规划发展机构、重大事项的投资决策机构和审计机构;不少地方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决策机制上实行行政决策方式————“议决制”,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要求实行“票决制”,即委员会集体决策,一人一票。由于存在这些问题,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既难以有效监管地方国有资产,更难以营运好有限的国有资本。

在纵向和横向关系方面,即行政关系与产权关系问题,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存在的矛盾也比较突出。在个别省份,仍沿袭计划经济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惯性,对下级政府出资形式的国有资产随意调拨,结果产生了产权纠纷和利益冲突,导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出现混乱。各地普遍存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楚的问题,出资人权利仍不同程度地被计划发展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分割占有。据初步统计,根据《公司法》界定的出资人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三大职能,《监管条例》把三大职责细化成了大约18项出资人职责,但在各地实践中,只有一半左右落实到位。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摩擦,对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不利。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遵循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快改革,认真落实《监管条例》,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完善内设机构和运行机制,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一是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明确自身定位,围绕如何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来设置内部机构,淡化行政色彩,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能力。为充分发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设立预算和规划发展机构以及投资决策机构;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风险防范,应设立内部审计体系;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应由目前的议决制逐步过渡到票决制。二是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落实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上级政府不能凭借行政权利侵犯下级政府所辖国有资产的权利;区域范围内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涉及纵向产权关系时应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合资组建公司,以保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所有权;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出资人”基础上的,县级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应当由当地政府配置,而不能由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国资机构随意调配。也就是说,国家统一所有只能由中央政府来体现。三是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各级地方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它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也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总之,只要严格按照《监管条例》明确划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责、权、利,行政关系和产权关系就一定会理顺。

第四,积极探索适宜本地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体制

目前,大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模式通常采用上海和深圳以往的做法,设为三层次:第一层次为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代表政府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二层次是由国资委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营运主体,如,大型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托管公司等,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细化母公司作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产权关系。第三层次是国有投资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以参股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占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依法享有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些地方在以三层次的监管模式为主的同时,还对两层次模式(即国资委————国有投资企业)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应该说,三层次模式是我国一些城市和地区在长期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深入总结的产物。实践证明,这一模式通过设立中间层即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可以整合国有资产,也可以有效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实现监管与营运的有机结合。因而应该是我国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当然,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对中间层的监管不利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运营效率下降等问题,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得到解决。

在两层次模式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际上必须承担资本营运的责任,因而需要具备资本营运的能力。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仅是出资人或股东,还是董事,不但要进行股权管理,还要进行资本营运。这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设计,一时也难以做到,很可能顾此失彼。鉴于大多数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不提倡搞两层次模式;而对于国有资产存量很少的个别省份和市(地),尤其是一些国有资产已经实现向少数领域集中的省级或地级城市则可以探索尝试,其前提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转变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第五,抓紧整合重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设立分布合理、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许多省区市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但是,不少地方并没有按照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要求设置资产营运机构,不是完全以履行出资人职责为核心,关心国有资产的营运和保值增值,而是在某些方面或一定程度上专注于“争权夺利”,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依旧混乱,严重影响了国资监管机构的生命力。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如何建立资产营运机构尚无统一模式。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一些地区在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通过改组整合原经贸委分设经委和国资委,从而从部门和机构设置上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开,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在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的同时,大胆探索,根据地方自身实际,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打造若干家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等,完善授权经营,加强监管,使之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整合重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当遵循“精、大、强”的原则,要做强做大资产营运机构,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就是要在集团公司(母公司)层面上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实施产权多元化,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整合集团公司的基础和中心任

务。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之上,加快地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整合重组步伐,一是要把建立和健全董事会作为关键环节。董事会的权责要明确、运转要规范;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董事会应设置薪酬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二是强化激励机制。坚持市场化选聘人才;建立内在化、动态化、长期化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地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工作以及行为约束工作等。三是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减少管理层次,依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以不超过三层为宜;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地位,正确划分两者的管理界限;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

第六,积极筹建和运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的关键。只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才能真正享有资产收益权,投资决策权才能落到实处。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始起步。一些地方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北京、天津、吉林、湖南、贵州及深圳等地的国资委专门设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北京、安徽、海南、云南、深圳等地已着手开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为在全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探索了路子。可以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重大理论和原则上是一致的,当前的关键是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一个机构先做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抓紧总结各地的经验,加快建立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而指导和带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最终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当前,地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预算处或资本预算处)负责,财政部门设立专项帐户,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部门负责的公共预算,社保部门负责的社保预算一起汇总到财政预算一并向政府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第七,强化地方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省级国资委建立后,地方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进展很快,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交易监管和会计审计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方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总体上仍不能适应经济体制调整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管理水平需要尽快提升。目前,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目前正在开展有关后续管理工作;围绕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办法,建立了企业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中介审计监督、财务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各地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统计分析,确保基础管理工作的整体进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和统计评价工作,加大本地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的工作力度,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核实资产质量,做好清产核资的后续管理工作,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进一步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处置、资产评估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基础工作。通过扎扎实实的基础管理工作,使新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推动国有产权的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04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以《监管条例》为基础,先后发布实施了9个规章,印发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制定了46个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又如,深圳市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新的监管制度规定,第一批共11项监管制度以重点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在产权、投资、预算、薪酬、资产评估、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所有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此外,各地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也逐步开展了业绩考核工作并相应进行了薪酬制度改革,促进了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湖南等地国资委还开始启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今后,省级国资委需要进一步加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力度,加强对市(地)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在抓紧建立和健全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时,加快制定市(地)内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和政策,从而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统

一、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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