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2022-05-11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中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险无适用之实益,指保险利益关于防止赌博之发生、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险发生之功能并无适用之余地。保险利益的概念使用于人身保险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则更适合人身保险,用同意原则代替它更为合理。

第一篇: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功效 降低农民人身风险

摘 要:完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商业人身保险的弥补与保障功能、大力开发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意义重大。本文围绕当前河南农村商业人身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现有产品不符合农民实际所需、现有农村保险营销网点分散,管理线过长,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进行保险产品改造与创新、加强销售渠道建设、加强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推动我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寿险需求;风险管控;产品改造

农村商业人身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商业人身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河南作为我国第一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据全省总人口85%以上。伴随农业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越来越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人身风险,但目前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医疗、意外事故以及子女教育等多层次保障需求。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商业人身保险的弥补与保障功能、有力开发河南省农村人身保险市场非常必要。

1. 当前河南省农村寿险市场发展基本状况分析

1.1农民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认同度低,市场开拓力度小

由于受文化教育背景、经济基础及保险企业宣传匮乏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民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不愿意做额外的支出完成保险购买行为,这种消费观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村商业寿险市场的开拓困难。对农民群体的调查数据显示:表示一般了解、比较了解和十分了解商业人身保险的仅占23.68%,而表示对商业人身保险完全不了解或了解较少的占被调查者的76.32%。

1.2现有农村保险营销网点分散,管理线过长,管理效率低下

由于河南省农村地区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交通状况又不便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开拓农村市场中,进行保险营销网点设置时大多采取以镇为中心向村发散,经营成本较高,管理线长,即便如此,网点建立后,仍要面对农村业务员居住分散难以集中管理的现实,早会经营及会报管理等工作难以落实,致使团队凝聚力不强,管理效率低下。

1.3农村寿险业务推介时,宣传内容呆板,宣传及促销方式单一

目前壽险业务员进行保险宣传采取的主要方法是户外墙体广告、散发宣传单等,宣传内容多以公司形象为主,保险基础知识为辅,语言表达亦较为专业,多数农民看不懂,因此人们不知保险为何物就谈不上买保险,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误解。保险公司在宣传中虽然成本投入比较大但成效却不明显。

1.4现有农村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河南农村居民实际所需

表现在:一是产品城乡同质化严重,不具有农村特色,即现有农村寿险产品大多是寿险公司沿用针对城市居民经济状况、需求状况等开发的产品,其在保费、保险金额等规定方面显然不适合收入偏低的农民购买,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二是现有产品价格偏高,农民消费受限。三是产品保险条款设计时, 通俗性较差,运用专业术语较多,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接受情况,不少农民因此而主动把保险拒之门外。

2. 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需遵循的原则

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与城市人身保险市场相比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其个性特点,应通盘筹划,确定适宜的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三农”。将人身保险的发展建立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之上,不能就保险论保险,孤立地谈保险的发展,忽视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依存关系;二是积极试点,稳步推进。三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要针对具体农村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同时也要大胆创新,使人身保险产品与服务都能真正贴近农村实际;四是重视管理,规范操作。农村保险网点远离中心城市,容易形成层级管理上的漏洞,因而应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探索农村人身保险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人身保险机构管理水平。

3. 推进河南省农村人身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途径

3.1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保险企业应结合农民收入状况和农村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发新产品,真正体现农村低保费、适度保障、广覆盖且缴费灵活的产品特点;应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发展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推出的养老、医疗等寿险产品要价格低廉,以适应农村市场满足农民的适度保障要求;对于一些保障效果不够明显、可能带来较大保费投入压力而不适合农村保险需求的中长期投资类保险产品,可暂缓推出。因此,对各保险经营主体而言,一是要尽快开发出一批高保障,低保费,突出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二是要研究开发出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和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三是开发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四是要针对需要开发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五是结合政府为农民办的医疗险进行补充险开发;同时要调整好新单业务中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

3.2优化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销售渠道建设

保险销售渠道是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没有优化的销售渠道,就没有长远的发展思路,所以抓好销售渠道建设是推进农村寿险的基础。在销售渠道的选择上,保险企业要视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同,市场开拓的阶段不同,当地市场资源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要考虑切人市场的效率、渠道开拓和维护的成本等多种因素。保险企业可通过在县市公司下广泛设立农村营销服务部,再以各乡镇营销服务部为中心,对所辖乡村进行辐射。保险企业还应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人寿保险营销渠道。

3.3加强风险管控

首先,需加强经营决策风险管控。指公司由于管理水平不高或决策不当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承保风险,如脱离当地农村实际进行赌博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等。防范经营决策性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使各项业务流程都有章可循;二是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防止决策脱离实阮三是慎重选择县、乡、村三级保险机构负责人,严格准入条件,并适时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高其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

其次,加强道德风险管控。道德风险一方面指参保农民为了谋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导致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从业人员素质风险,即由于农村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而导致的风险。防范参保农民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农民加强教育以外,建立诚信档案,对道德风险较大的参保农民提高承保条件,也是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防范农村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风险,除了强化培训外,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3.4 抓好公关宣传工作

保险企业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得到当地百姓的认可与赞同,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关宣传,提高了当地居民的保险意识,同时不断加强客户服务,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理赔、客户回访等工作,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取得当地人民和政府的信任。

作者:刘宁

第二篇:人身保险利益的反思

摘要: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法中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险无适用之实益,指保险利益关于防止赌博之发生、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险发生之功能并无适用之余地。保险利益的概念使用于人身保险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则更适合人身保险,用同意原则代替它更为合理。

关键词: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人身保险

保险具有分散转移危险的作用,是人类在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伟大发明。但保险合同具有射性的性质,这种射性的性质诱发赌博和道德危险。为了防止这种危险,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在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尤其是人身保险利益方面的理论相当欠缺。对保险利益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存在争议,下面就人身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一下反思。期望能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探讨有所帮助。

一、保险利益的发展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该《法案》第1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但英美成文法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并无界定。与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均没有保险利益这一用语,但在理论上却对保险利益制度有系统研究。就我国研究现状来说,大部分教材和文章都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同时,将保险标的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财产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并相应地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射性的合同,这使得它和赌博有着相似的机理。两者都决定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为了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产生了保险利益理论。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制度之内的一个核心概念,而非如其产生之初仅仅是一种由学者设立的将保险区别于赌博的规则工具。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保险制度本身性质和机理使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是如此。正是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才会有损害,保险金给付才具有了填补损害的意义,使得保险和投机性获利之赌博行为区分开来。解释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什么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远远超出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保险金。从而,无利益,即无损失;无损失,则无保险。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保险利益局限于所有权,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贸易中的各种权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有学者看到。当保险事故发生一物受到毁损时,并非仅所有权人有所损失,除此以外,不动产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等对于物之完好不受损,也有相当之利益,也可为防止此种权利之受侵害而加以保险,因此提出即一物之上可存在多个保险利益。这一突破使保险利益不限于所有权,而被认为与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权利相对应,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保险利益。但将保险利益范围限于法律上权利,使得保险制度成了法律上损害赔偿之代替品。因此,学者们从保险制度的存在价值即分散危险、具有经济效用出发,提出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认为保险利益不是以其他法为依据的法概念,而是一种经济性概念,具有经济上之价值即具有保险利益。从上面保险利益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保险利益是个发展的概念。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概念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没有问题,而它能否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则存在着争议。一种原则或一个概念在一个领域是否适用,要看它在该领域的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及它在该领域适用是否会对该原则或概念造成混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江朝国先生认为,所谓保险利益的概念于人身保险无适用之实益,乃指保险利益关于防止赌博之发生、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及避免道德危险发生之功能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非指人身保险无保险利益。如1881年美国最高院在Wamock v Davis一案中对保险利益作出的解释所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各方之间的关系必须存在合理的基础,或者是金钱的,或者是血缘的,或者是姻亲的,能够自被保险人生命的延续中收益或得到好处,否则,寿险合同是一种赌博,取得保单的一方直接关心的是被保险人尽早死去。”也就是说,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或原则去限定保险利益的存在。在保险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把保险利益的原则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后来在大陆法系国家遭到弃用,理由有:

1、保险利益为某特定人对某特定客体间的关系,此特定客体可为有体物或无体物,而称之为关系连接对象。根据保险利益的性质、种类可以决定保险价值的多少,被保险人只能在此范围内得到保险契约的保护,故保险利益决定保险价值的功能在人身保险中无法发挥。对于人身保险即使约定保险金额,也只是保险人赔偿范围的依据,未表示人身保险的抽象性利益已完全填补。

2、保险利益概念的功能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具体性的损害或防止复保险、超额保险,以避免保险法上不当得利情形的发生。但对于人身保险(除医疗险外),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故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被保险人或其他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即使有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也不构成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

3、保险利益的概念可以决定谁有将保险利益投保而无须他人同意的权利,但若将此原则贯彻于人身保险,使主观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之对象为人的生命身体,极为不道德。故若第三人对他人的生存与否具有利益,而欲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时,必须经他人的同意,然后由被保险人以其自由意思指定其为受益人,因此,只要该被保险人同意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则投保人是否对之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无实质的意义可言。

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既无法定性又无法定量,难以发挥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的作用。任何一种制度都有自身的价值,人身保险利益理论既然不能发挥其预定的价值,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代之以新的制度。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原则更适合人身保险。这样,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就是指经济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认为有保险利益,非常简洁明确,也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不至于畏于保险利益的束缚而畏手畏脚。既防止了不当得利和预防了道德危险的发生,还实现了保险利益概念的明晰。

三、人身保险适用同意原则的理由

1、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适用充分保护和尊重人格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具有人格权,因此,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同意原则,并且同意权行使的范围不仅仅存在于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应对所有由第三人订立的人身保

险合同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由此认为,现行保险法对不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纯粹生存合同的规定不合理。在人身保险利益的利益或同意要件原则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被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订立合同或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人仍可投保,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生效,后果是被保险人的意思自由被恶意剥夺或被动剥夺。虽然此类合同无赌博及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即不会发生故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道德风险,但由于保险的标的毕竟是人的身体,从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的角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潮流是相符合的。

2、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体现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性质差异。人身保险保障的利益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由感情关系而引发的利害关系,因而难以准确量化。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从被保险人自身角度出发,由被保险人的信任等感情确认保险利益中存在的感情联系,避免了保险利益处理上量化的弊端。

3、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使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便于操作。对投保人的资格不作限制,只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使保险利益认定的操作更容易。因人身保险利益概念本身含糊,判断标准不明确,以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确定性、灵活性的特点,保险实务中容易操作。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将人与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列举不能完全涵盖的困难及关系判定的举证困难巧妙地解决,省去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审查与确认,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4、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可最大限度防止人身保险中的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对赌博的、道德危险的防范,不是由人与人之间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来防范的,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的存在不能避免道德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亲属关系投保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例的案例不比没有利害关系投保的案例少。而人与人之间的主观性的关系应有具有意思能力之人的主观意思——被保险人同意的意思来予以确定,使得具有主观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客观化,形成客观化的标准。将参加保险的权利和选择受益人的权利交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用同意权来掌握和行使,是对道德危险的积极的事先的防范,它与受益权丧失、道德危险拒赔、自杀条款等事后的、消极的防范措施一道共同防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道德危险。

5、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明确适用利于满足保险需求。人身保险利益同意原则的适用,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使第三人可以对无法定关系或非基于法律认可的人身上之经济利益的他人之人身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对他人生命保险的需求。

[责任编辑 姜 野]

作者:岳德山

第三篇:“五块钱”的人身保险

7月19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试点开始向全面推广转化。几块钱的小额人身保险缓解了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几块钱的保险

7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南陈集镇南陈村,村民陈福军在家里正和同伴一起焊接铁门,生活平静,不久前的丧妻之痛已经不容易在这个中年男人身上显现出来。

几个月前,陈福军和妻子跟着村里临时组建的建筑队做工,他的妻子不慎被卷入机器,当场身亡。

由于是意外死亡,建筑队包工头只赔付四千元的丧葬费。幸运的是,陈福军和妻子都参加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2011年夏天,陈福军一家每人都交了5元钱的保险费。妻子过世后不久,陈福军收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2万元人民币。

此事过后,陈福军对保险有了深刻的认识。“明年还会续交,钱不多,买个踏实。”陈福军说。自从妻子离世后,他更加牵挂儿子的安危。

5元、8元入保险,这就是江苏省淮安市正在试点推行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中国人寿淮安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钟小白看来,数额极小的保险可让农民们在受到“跌打损伤、火烧饭烫、猫抓狗咬”等意外伤害时得到必要的保障。

据介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特定险种,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

以陈福军所在的南陈集镇为例,共有22个村的46418人参加小额人身保险。农民一年只需交5元或者8元,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为9.1万元。其中,交通意外责任3万元,其他意外责任2万元,新农合赔付上线以上的医疗责任4万元,意外医疗责任1000元。

到2012年3月底,淮安市分公司累计实现农村小额保险保费近750万元,参保人数近125万人。

意外伤害有保障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新农合的有效补充。”淮安市涟水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姬庆明表示,新农合是医疗保障,没有保险责任,特别是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不在其结报范围。另外,有了小额险后,还能报销新农合封顶以外的部分医疗费,可以有效减轻农民的负担。

涟水县目前新农合参保率达100%,人数超过81万。报销最高金额也从2005年的1.2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8万元。

淮安市金湖县陈桥镇南宁村村民马义俊,骑摩托车被撞死亡。留下80多岁的父母、病弱的妻子和在外上学的儿子无人照管。

因是意外事故,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失去马义俊的一家陷入了生活的泥潭。好在他买了份5元的小额人身险,事发3天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入户赔付其家人2万元。

马义俊的妻子对记者说,“保险公司的理赔,解决了办理后事和买化肥的大问题。”

中国人寿淮阴区分公司刘经理认为,“新农合保‘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则可保‘残’。”

全面推广启动

今年6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将在全国推广小额人身保险。这意味着经过4年的试点积累,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全面推广工作正式启动。

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区域已逐步从原来的9个省(区、市)扩大到24个省(区、市),试点产品从最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扩大到健康险。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覆盖的人数从2008年的239万人扩大到2011年的近2400万人,受惠人群逐渐增加。

涟水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徐云林坦陈,对政府而言,小额人身保险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农民而言,有了价格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缓解了后顾之忧;对保险公司而言,拥有了服务新农村的立足点以及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徐云林同时也担心地表示,老百姓对小额险认识不清,现在仍有疑虑:有了新农合,还要小额险干吗?因此,推广第一年,全县参保率只有35%。

据悉,保险公司销售小额人身险,目前尚是“赔本赚吆喝”。因为根据测算,每份保费要达到15-20元,保险公司才能实现收支盈余。

今年上半年,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全国人大代表武广华从多年的医院实践中认为,“四部门文件”对于医疗卫生界、保险界和社会保险界都是一件大事。特别是保监会将小额意外险与新农合结合的小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保监会对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进行了“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10万元”的明确规定,这将为低收入人群增添一份保险保障。

(淮安市委宣传部孙清阳对此文有贡献)

作者:许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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