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互联网金融论文

2022-05-01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电子化互联网金融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血脉,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提升整个金融系统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化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总结互联网金融概念、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和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互联网理财三种基本类型,形成了与传统银行业支付端分庭抗礼、资产端错位竞争、负债端快速分流的局面。

(一)第三方支付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金融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约、运用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系统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典型的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

(二)网络融资

网络融资主要包括电商小贷、P2P、众筹等形式。

1.电商小贷是指电商根据自身平台积累的数据,对融资方的信用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然后给予信用评级、实施放贷业务。典型的如阿里小贷、腾讯小贷、百度小贷等。

2.P2P网络贷款英文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国内又称“人人贷”。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典型的如拍拍贷、人人贷、E速贷等。

3.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和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文化创意类占筹资项目的50%以上,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三)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平台与基金、券商合作推出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典型的如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腾讯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理财通、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百发理财等。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问题,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语境下,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是指财产安全权。互联网金融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这种开放性的平台也面临着种种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如果计算机系统没有足够的防火墙和防御体系,比较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技术性风险,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除了因技术风险引起的资金损失,法律风险也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近年来,P2P平台总量越来越大,却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集资的边缘,风险事故频发,先后爆出淘金贷、优易贷、安泰卓越等P2P平台“跑路”事件,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血本无归、投诉无门,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

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法律。这些金融法律规范规制的是传统金融业态下的传统金融业务,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条文较少,且条文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之中,规定原则,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互联网金融具有网络化、虚拟化的特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面临的消费者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亟需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目前,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实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实施电商小贷的监管,但是P2P平台、众筹以及跨市场的交易活动尚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这样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问题,即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要由多个部门监管,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这种混乱的监管体制显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争议。在没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规定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便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必须要自己来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得提取电子证据比较困难,举证难度较大。加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在处理普通金融消费者案件的同时如果要兼顾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案件调查与协调,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树立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来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可以借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立法经验,先由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制定低位阶的行政规章,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或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专门一章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能否防控风险和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加强互联网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从当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考虑,建议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负责监管P2P平台,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和众筹股权融资,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监管电商小贷。同时,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特征,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要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一是完善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内部的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设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规范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流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纠纷处理服务。二是建立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好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格式条款、销售误导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三是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不属于诉讼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及借鉴国外金融申诉专员(FOS)制度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

(四)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其教育责任。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大力普及消费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投资理财意识。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切实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知识,改变不良偏好,将风险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前,最大程度地降低金融消费者风险。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作者:赵锋

电子化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2: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血脉,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提升整个金融系统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发现完善的征信系统、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技术、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程度、政府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系统风险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目前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弱、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存在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信誉受损、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难易管控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聯网金融企业规模控制、逐步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健全互联网安全体系防范风险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供给侧改革;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垄断的格局,拓宽了资本融通的渠道,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随着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出现,给社会公众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更是发挥了传统金融难以替代的优势,为市场经济增加了新鲜血液,促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推动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是受益者也是执行者,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的研究,挖掘其发展的影响因素,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分析

1.国民财富增加驱动互联网金融发展

随着国民财富不断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消费者来讲增加了新的投资获利渠道,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快捷和便利投资方式。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需求日益增加。P2P、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投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受到社会公众的追捧,一定程度改变了社会公众的金融消费习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增加。

2.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2019年“双11”天猫销售额达2684亿,又一次突破了商业历史记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源动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了零售业新模式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规模日益壮大,大数据、云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及推广,以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出现,广大消费者对微信支付、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广泛使用,使电子商务产业效率得以提升。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沃土。

3.各大电商巨头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

随着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和京东竞争加剧,两个互联网商业巨头已将电商领域的竞争拓展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积极抢占市场份额。京东以“自营电商、开放服务和金融”为发展的三个主要方向,阿里巴巴则以“平台、金融和数据”作为主要发展,二者在互联网金融理财、电子支付以及众筹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由于电商巨头的加入使互联网金融竞争的格局发生巨变,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重大。

4.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出现暴雷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对社会稳定带来威胁。2018年4月上海善林金融涉嫌非法集资600亿元,2018年5月8日北京中融民信被查封,2018年5月9日,广州的云联惠涉嫌传销。国家不断出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政策,进行专项整治,对一些地下钱庄及非法平台加大打击力度,对相关领域重大违法犯罪给予相应处罚,整治互联网金融混乱的现状,维护互联网金融良好秩序。国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设定准入管理门槛和标准,并且进行严格监管预警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中小微企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其数量占全国企业的70%份额,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的就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关键。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出现瓶颈制约其良性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成为促进小微企业法则的重要因素。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社会、家庭以及个人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也为企业提高整体管理效率和节约经营管理成本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对融资需求,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二、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分析

1.完善的征信系统

征信主要指对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为合法信息使用者进行提供,有效帮助相关主体控制风险。我国征信体系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征信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的基础,能够使放贷者与借贷者双方信息透明化,使金融市场运作更加高效。金融征信问题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诸多隐患之一。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行业协会主导,征信体系不够健全,没有统一的征信标准,对于失信行为和私自泄露客户信息缺少严厉惩戒措施,征信成为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阻碍因素。

2.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主要是借助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技术等现代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因此信息技术的创新升级对互联网金融的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可取代的重要因素。

3.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程度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有关互联网金融平台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断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国家不断出台完善有关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政府支持力度

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政府把“促进互金健康发展”作为工作重点,2018年两会中政府继续将“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重心。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政府提出在不断完善的监管体系下,进一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向和发展模式,不断完善监管模式和健全监管体系,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向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5.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科技与金融高度融合的产物。由于互联网属于虚拟环境,存在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低等问题,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金融机构易产生资金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潜在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所有导致金融风险产生各种因素总和,也是金融危机的来源。有效识别和防范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系统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1.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弱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刚刚进入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低,一些非金融企业看好其发展前景,纷纷进入该领域。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熟悉,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经营的模式和风险防范缺少经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不强,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也难以及时纠正,最后导致经营艰难,有的企业出现跑路现象,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对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中最大的短板,另外对网贷借款人没有规范成熟标准的信用审核评级体系导致出现死账,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投资人没有设立高进入标准,尤其是在众筹中的投资者进入门槛低,没有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投资者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不足,对出现的违约现象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2.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都面临着政策、法律以及交易风险。原有金融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进行设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原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奏效,限制互联网金融向健康可持续发展。央行和社会监管的力度不够,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较传统金融行业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私人银行账号被第三方平台所曝光,引起了全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我国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私人信息和隐私,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电商小贷、电子货币等都存在不同类型的风险。

3.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难以管控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不在现实见面,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如何判断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成为一个难题,在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于互聯网金融刚刚进入市场,缺少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能力企业人员缺少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质,另外网络贷款多为无抵押贷款,导致信用风险难以控制。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健全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还没有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信用中介服务范围小,不能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控保障。

4.互联网金融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比较低,我国很多P2P小额信贷企业注册资金不足500万,但其交易额则高达数十倍或数百倍,其注册资金和高杠杆率极为不对称,存在高杠杆的风险,进而引发企业的运营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处于监管边缘,互联网金融机构只是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审核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对客户的真实身份缺少有效的甄别审核。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虚拟的网络环境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一个新的渠道,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的监管体制。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运营风险,加强网络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运营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5.互联网金融信誉受损

近几年,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频频出现暴雷现象,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出现倒闭现象,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导致公众对此产生了负面的舆论,互联网金融进入了寒冬,社会公众对此产生了怀疑,不敢涉猎相关金融产品。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互联网技术安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两个方面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信誉的基础。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健全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刚刚兴起的行业,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金融产品不断增加,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特别是利用电子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保护电子商务安全性方面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将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互联网信用中介等纳入监管的体系中,合理分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以功能性监管模式为主,分工协作,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作为重点,保障客户交易安全、信息安全、投诉渠道保持畅通,反馈及时,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2.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控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超速发展势必会引起资金的压力,合理控制企业的规模,避免资金紧缺出现财务风险。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设立风险准备金,避免出现客户集体取现带来资金压力,借款人出现违约现象。企业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作最后的防线,给企业留下生存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

3.逐步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征信系统是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主要为银行信贷提供信息,我国央行已经建立了世界规模最大的信用系统,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借款人多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缺少相应的抵押品,这类群体很多在央行没有信用记录,所以有必要建立互联网与央行共享信息的征信系统,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和出现违约现象的借款人进行登记在案,提高相关企业对借款人的审核质量和效率。

4.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金融产品设计方面,一方面要考虑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形成差异化。对金融新产品要进行详细的介绍,消除消费者的顾虑,同时通过对自身企业营业状况数据的披露,取得消費者的信任。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只是把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络进行销售,因此没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可以采用多样式设计防范利率风险。

5.健全互联网安全体系防范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高科技,离不开先进的计算机系统,缺少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设备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潜在的风险,积极开发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水平,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增强系统的协调性,与世界互联金融安全标准对接,不断进行规范,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加强风险的防范。

参考文献:

[1]张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J].现代交际,2016(9).

[2]沈欣.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J]. 经济管理研究,2019(10).

[3]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11).

[4]杜永红.大数据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J].中国流通经济,2015(7).

[5]潘楚婷,张国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及金融创新探析[J].辽宁经济,2019(7).

作者简介:汤杰(1973-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作者:汤杰

电子化互联网金融论文 篇3:

浙江互联网金融的未来:互联网产业金融

摘 要:浙江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民间资本非常活跃的省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代表阿里巴巴就诞生在这片土地上。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模式在浙江的发展也一直位于全国前列。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逐步收紧与落地,浙江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在朝着健康稳健规范的方向发展。如何走好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不啻是浙江互联网金融的最佳选择之一,拥有多方面的优势,对于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工业时代的发展都具有战略意义。

关键词:浙江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产业金融 中小企业 对策建议

一、浙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2013年被誉为互联网金融觉醒的元年,而其中标志性的事件就是浙江阿里巴巴集团“余额宝”诞生。互联网金融在短短三年时间内,经历了野蛮生长、跑路洗牌、监管落地——如同“过山车”般的行情,从众星捧月到逐步褪去光环,浙江的互联网金融渐趋平稳。

根据网贷天眼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12月份浙江网贷报告显示,2016年12月份浙江地区平台成交总额为312.52亿元,环比上升8.81%,同比增长达88.95%,贷款余额为771.39亿元,环比上涨6%。12月浙江地区新增平台2家,累计平台数量达522家,约占全国P2P平台总数的11.29%,互金平台在规范中平稳运行。2016年12月浙江新增问题平台为5家,仅占全国新增问题平台总数的4.55%(全国2016年12月新增问题平台为110家),浙江在问题平台的规范发展上的成绩突出。

浙江互联网金融活跃的创新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优势,而伴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码,在风险管控与创新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点,浙江互联网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寻找新的突破点,走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下半场。

二、浙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答案

浙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区域平稳规范,下半场的答案在于——互联网产业金融;寻求互联网金融与实体产业的产融结合,彻底创新资金供给侧,推动金融服务真正下沉实体产业。是互联网金融真正回归诞生初衷的需求,也是互联网本身发展的大势。

(一)互联网产业金融让互联网金融的回归正规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崛起以来,年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兴起,其战略意义在于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寻求一条新的出路,同时引导民间资金导向实体产业,在储蓄、股市等传统投资之外,为民间投资人寻求一种新的投资理财选择。尤其是浙江,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核心支柱的作用,外向型加工经济在金融危机、全球贸易衰退中受创甚重,亟需寻求传统金融以外的金融服务支持。

而互联网金融的过度扩张,对资金利润的追逐;导致了部分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偏离了正确轨道。坚持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初衷,让金融下沉服务,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与实体产业进行有效融合,互联网金融的下半场的答案就在于互联网产业金融。

(二)互联网产业金融是互联网从消费互联网走向产业互联网趋势

互联网产业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产生了“BAT”三大巨头,消费互联网产业发展达到了顶峰,从金融角度而言,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都是消费互联网+金融的巅峰体现。而从互联网发展的角度看,消费互联网市场已经区域稳定与饱和;这也是基于消费互联网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巨头垄断,产生市场进入壁垒的原因。其他拥有实体资源充分把控能力的企业,正将视角转到产业区块,推动互联网发展进入产业互联网时代。产业互联网的到来意味着各行业如制造、医疗、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的互联网化。同时,由于传统的消费互联网巨头在行业经验、渠道、网络和产品认知等方面的壁垒,产业互联网将呈现一片蓝海。产业互联网崛起的大势,也将必然带动互联网金融向互联网产业金融的进化与发展。

三、浙江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因素

互联网产业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回归本质和产业发展大势的必然。对于浙江来说,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拥有众多的利好因素,同样也将面临不少问题。

浙江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实体经济结构、民间借贷的基础、中国制造2025等,都是浙江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的有利因素。

(一)浙江互联网产业的雄厚基础

消费互联网的巨头之一阿里巴巴就在浙江,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首发在浙江。“互联网+”战略已经成为浙江发展的核心战略。在2016年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提出,到2017年,重点在“互聯网+”创业创新、产业融合、益民服务、治理体系现代化、关键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实现重大突破,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互联网使用率和电子商务的全球影响力,力争在智慧物流、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电子政务等领域成为全国“互联网+”先行示范区。到2020年,力争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技术与应用中心。浙江必然已经在消费互联网发展中取得了先机,必然不会错过产业互联网的发展大势。

(二)浙江实体经济结构的优势基础

民营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结构的支柱,是中国民营中小企业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具有“轻、小、集、加、贸”的特点。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伴随着全球贸易的衰退,浙江的中小企业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温州、宁波等地的外向型加工经济遭遇的困境尤其明显。发挥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速产融结合,对于浙江中小企业的复苏具有重要作用;在2016年中国民间固定投资增速断崖式下跌的情况下,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盘活浙江中小企业优质资产,意义非凡。在整体结构之外,浙江汽车产业、文创产业这两大朝阳产业的发展现状,同样是互联网产业金融发展的利好因素,作为仅次于京沪广的汽车产业大省、文创产业大省,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与汽车产业、文创产业的融合,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浙江民间借贷活跃的利好因素

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强盛,使浙江民间投资借贷同样非常活跃。浙江老百姓具有相对敏锐的投资与风险意识,并愿意将资金投向实体产业。从互联网金融P2P的发展就可以发现,浙江在无论是发展规模、发展稳定性,均有突出表现。未来,进一步引导民间投资资金向中小企业配置,推动产融结合,即促进互联网产业金融发展。

(四)宁波成为首个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制造业发展的十年纲领,建立中国制造业全新产业体系。产业互联网发展的其中一项,就是推动互联网+制造业的发展,而制造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实体制造产业的结合,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宁波制造业发展来说,也将成为一项产融结合的利好因素。

浙江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优势众多,但也同样面临着挑战,包括征信体系的缺失、实体经营与金融经营之间的把握、资金配置导向问题、傳统金融的结合问题。

1.征信体系缺失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高企,其本质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征信体系的缺失,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结构性发展还不够完善,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走上“影子银行”的路子,远离对实体产业的发展与把控与数据收集。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明确定位,在整体征信缺失,无法接入国家整体系统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自身产业把控力,提升对产业实体(中小企业)的风险管控,是考验互联网产业金融最终能否走出新境界的关键。

2.实体与金融的间隔。金融下沉实业,产融结合,革新资金供给侧现状,是金融创新与改革一直寻求的最终目标。但是,金融、实体产业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金融下沉实业不意味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混杂发展,金融产业与实体产业拥有自己的发展周期,必须尊重彼此的不同的运营体系,对于互联网产业金融而言,尤其是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而言,做好实体产业与金融产业的防火墙,规避自融等潜在风险,是对下阶段互联网产业金融创新者的一大考验。

3.资金配置的导向力。传统金融,尤其是银行的僵化。核心在于新的经济形势下,从计划经济时代走来的金融体系,在长期的缺少挑战的环境下,资金配置能力的弱化,无法有效形成对产业的有效资金配置,逐利的本质导致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基建、国有大型企业等;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如何支持实体产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资金的配置力,让民间资金再次回到固定资产投资而非投机的领域,向高新科技、朝阳产业等方向有效配置。

4.传统金融的结合问题。互联网金融不是传统金融的颠覆者,而是补充者。这一定位需要重新明确,而目前发展形势而言,基于各自的利益关系,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保持戒心、抵触、抹杀的意识,后续如何有效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创造结合点,是互联网产业金融能否加入金融对实体产业资金配置责任的挑战。

四、浙江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浙江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有必要、有条件、更有挑战。浙江互联网金融需要尽快走出迷茫,寻求互联网金融与产业的有效结合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产业金融发展的契机,直面互联网产业金融发展的挑战,走出一条新路。

(一)搭建实体产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平台,发挥引导力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已经逐步落地,政府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合规健康发展的同时,更需要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真正向中小企业、“三农”经济方向发展。首先,打通互联网金融投向实体产业的通道。通过企业交流、投融平台等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之间的相互接触、了解,实现信息对接,促成双方结合合作;其次,加强对重点产业的互联网金融支持引导,尤其是为汽车、文创、高新科技产业,提供互联网金融配置的条件,让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政府重点关注的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也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资产配置;最后是搭建多方平台,建立起政府、实体产业、互联网产业之间的沟通纽带,相互促进。

(二)支持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创新,与产业互联网发展相结合

当前基于互联网、基于金融、基于产业的各项政策、概念众多,包括“互联网+”、产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中国制造2025、工业4.0等等;从整合发展的大局出发,融合多种概念,明确鼓励“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创新尝试,支持制造、教育、汽车等各个行业,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一体化体系,并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拉动互联网产业、金融产业、实体产业的同步发展。

(三)鼓励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在产业投资区块的交流与合作

传统金融要走出僵化局面,增强产业导向能力,必然要加强与实体产业的接触力度。国家允许部分商业银行通过独立第三方参与实体产业股权投资,就是传统金融走向产业金融的利好政策。互联网金融,走向产业金融发展,可以产业发展合作为纽带,加强相互了解,推进业务互补,共同承担起金融下沉实业的重任。比如汽车产业,一方面以融资租赁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汽车金融发展迅速,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同样是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之一,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双方拥有合作与共同发展的空间。

(四)强化互联网产业金融混业经营企业的支持与引导

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资产端寻找的过程中,走向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涉足实体产业平台搭建,加以鼓励与支持,引导他们积极尝试建立金融与实体产业的双向促进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其风险管控架构,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建立有效防火墙,避免某方面失控,引发连锁反应。

(五)培养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实体产业三复合人才

互联网产业金融将是全新的领域,是互联网金融与产业互联网结合的产物。随着新的模式的发展越来越快,单一专业化已经无法满足新的发展形势;因此,互联网人才、金融人才、实体产业人才逐步吸收其他方面的知识,为互联网产业金融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创新思路与创新方向,推动大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五、结束语

单一的时代已经过去,复合化的时代正在来临。互联网金融因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而崛起;中小企业正借助“互联网+”产业的转型而复苏;消费互联网正逐步向产业互联网过度;在浙江——这一互联网大省、中小企业大省、金融大省,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就是三合为一的未来,积极发展互联网产业金融,走出一条产融结合的大互联网时代之路。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着力推进“互联网+”,提升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

[2] 消费互联网大势已去产业互联网时代到来.袁帅MICE数据运营,2016

[3] 浙江网贷12月报:P2P超500家列全国第五.浙江在线,2017

[4] 两会前瞻:互联网金融如何走好下半场.中国网,2017

(作者单位:宁波聚元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赵毅)

作者:方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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