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坏地铁设施的侵权责任

2022-09-11

一、地铁设施的概念

地铁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隧道、轨道、路基、地面线路、高架线路 ( 含桥梁) 、机车、列车、车站 ( 含出入口、通道) 、控制中心、车辆段、通风亭、通信信号系统等及其附属设施。某些设施如果遭到破坏, 会影响到地铁的运营, 危及乘客的安全、严重时造成运营中断等。有的设施埋在地下, 如地铁隧道、供电电缆等, 有些施工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就善自野蛮施工, 导致侵权较多。

二、破坏地铁设施侵权责任的构成

( 一) 有地铁设施损坏事实。地铁设施遭到破坏、损害或间接影响使其功能下降、或即将影响地铁运营。

( 二) 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破坏地铁设施的侵权行为, 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侵权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规范和强制规范。

( 三) 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 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 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 或虽已预见, 由于过于自信, 以为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 四) 地铁设施的侵权行为与地铁设施损害有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导致了地铁设施的损坏, 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五) 侵权人有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以自己名义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也就是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的能力。侵权行为人主要是承担一种财产责任, 以损害赔偿为主。

三、破坏地铁设施的应对措施

( 一) 保存好地铁设施侵权的证据

发现地铁设施被损坏, 及时报警并保留回执, 按规定通报, 保护现场, 拍摄现场照片, 找目击证人, 书写调查笔录等; 保存好各种单据, 如破坏设施的相关维修费用、人工材料费等单据, 这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 二) 确定好侵权人

当侵权人为一人侵权或多人共同侵权时, 应当记录保存好侵权人的相关信息。明确该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及方式、并了解侵权的原因动机等; 当侵权人为单位的, 应当记录保存好侵权人的相关信息。明确该单位的主体资料, 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信用状况, 资产状况等; 侵权人找不到时, 应当及时查看录相、寻找知情人员、及时报警等。

( 三) 确定侵权事实及明确实际损失

发现设施受损时, 保存侵权的事实证据来确定侵权事实。在非法钻穿隧道侵权中, 实际损失包括维修更换费用, 修复加固费用、监测费用, 票务损失费用, 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都应保留完整的原始单据, 如损失不确定, 完全修复费用, 加密监测费等无法确定。因地铁中断客票损失数额统计等, 会导致索赔数额变动较大,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并出具报告。

( 四) 确定侵权责任

理清因果关系, 依据侵权人的不同身份, 侵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侵权人的数量, 对于损害的“贡献力大小”等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划分。

四、损害索赔

侵权发生后双方积极沟通, 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力求尽快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时可在第三方介入下进行和解; 当协商与和解不能解决, 则进入诉讼。

索赔时主要事项:

( 一) 明确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并确定责任大小和支付能力

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关系到起诉是否顺利, 应明确完整的侵权人信息; 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责任大小之后, 制定不同的索赔处理方案, 具体结合侵权责任大小和侵权人的实际支付能力, 可以结合单位的资产状况, 信用状况等来明确支付能力, 以便及时进行索赔。

( 二) 实际损失的确定及修复、加固等合同的签订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 对于暂时无法明确的费用, 如非法钻穿隧道中的隧道监测费用, 可确定赔偿计算的依据、支付时间、支付原则等框架性内容, 并与侵权人协商; 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工程量的修复、加固和监测等, 需要委托专门的建筑工程公司等参与, 在签订相关的合同时, 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完成时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违约责任追究等, 并将相关的合同保留, 作为初期索赔定损时的依据。

( 三) 注意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收集好证据后就提起诉讼, 避免超时效。

五、相关建议

对严重影响到地铁的运营时, 加大处罚的力度。建议立法部门制定相关量化的标准, 如中断地铁运营的时间标准, 或财产损失的额度, 当达到较大标准时, 要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方有震摄作用, 从而减少侵权的发生。

摘要:城市地铁不断扩张, 客流大增, 影响或破坏地铁设施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其影响车站的客运服务和行车安全, 也影响到正常运营, 严重导致地铁的停运。大部分侵权能协商处理, 小部分要走法律程序, 极少数案件虽有法院判决胜诉, 但由于其它原因, 得不到执行和落实。

关键词:地铁设施,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 江平, 费安玲.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05.

[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01.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03.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浅论大学新生适应性教育下一篇: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优化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