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2023-03-01

第一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富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两网化”管理工作,帮助和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理(处罚),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职责;

(三)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查处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登录。

二、责任区(一级网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一)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输入用人单位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催告,逾期不办的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一般劳资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对难以处理或易引起集体突发性事件的,及时报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社区、村(三级网格)工作职责:

(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指导下,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输入用人单位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三)积极做好辖区内一般劳资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二篇:《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树立勤政廉政的好风气,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位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 第七条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第八条劳动监察员培训工作应纳入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培训计划,按照有关公务员培训规定办理。

第九条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劳动行政部门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手续。劳动监察员任命后,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遗失劳动监察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发证单位应在报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监察任务时,由任命机关免去任职,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监察证

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模范执法、成绩优异的劳动监察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信息采集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

信息采集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全面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效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工作为目标,在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基础上,按照街道(乡镇)、为网格管理的建设要求,依照横向到底,纵向到边,一格一册、一户一档的原则在网格内积极开展用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采集工作,继而实现网格信息数据管理信息化、真实化、全面化。

二、信息采集目的

通过信息采集,全面掌握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及时地了解其劳动用工状况,形成以网格为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

三、信息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劳动用工的所有个体工商户、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四、信息采集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单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号、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证号、从业人数等用工单位信息数据;

(二)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情况、工作时间规定、休息休假的执行等用工单位用工信息数据。

五、工作时间

信息采集工作每半年按要求采集一次。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划定的网格范围内按照信息采集录入内容的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信息采集录入结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将完成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上报市两网化指挥中心。

六、信息采集程序

(一)调查采集方式

采取协管员到用人单位实地询问、核实其出示资料、现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程序

1、协管员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

2、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3、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详见信息采集卡填报说明),若用人单位因故暂无法提供资料的,务必预约好下次调查的具体时间,同时填写调查日程记录;

4、按照《葫芦岛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的栏目顺序,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依次填写相关内容;

5、填写完采集卡后,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审阅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每日调查结束后,协管员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台帐。

(三)复查程序

网格专职监察员要每周对每个协管员填写的信息采集卡及台帐进行复查,逐一逐项审核协管员填报内容,若发现有遗漏或错填的,及时责成协管员补填或更正,经再次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信息录入

经网格专职监察员复查完毕、确认无误的信息采集卡,由协管员按顺序和软件要求进行录入,形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初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原则和要求,确定网格管理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明确工作区域、职责、任务,做好工作协调,保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采集录入工作顺利完成。

(二)信息采集工作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下,由网格内配备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按照划分的网格区域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采集信息时,要按照“一格一册、一户一表”的要求深入用人单位,详细核实用工信息,登记信息,并认真填写《葫芦岛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做到信息采集不漏一家,信息资料全面,准确。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管理。

进入用工单位采集信息时,要严明工作纪律,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不得借信息采集为由,吃、拿、卡、要。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发现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四)对不予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第四篇:人社局劳动监察管理科工作总结

今年,在局党政班子的领导和支持和市局监察处的指导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紧围绕我局工作目标和要求,致力于探索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全年主要工作

(一)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

1、今年截至10月份共审理案件116件,其中不予处罚案件90件,行政处理案件13件,行政处罚案件13件,共计罚款29500元。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案由分类为: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达13件,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11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件。

2、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公告送达2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件,加上去年底尚未执行完毕的3件,上述11件中已执行完毕4件、裁定终结执行3件,尚有4件在执行过程中。

3、今年10月份劳动监察管理科开展违法用工单位回访,一方面与企业经营者和人事干部进行沟通,宣传政策法规,督促企业规范用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另一方面,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管理等方面的真实状况,帮助企业查找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欠薪保障金垫付工作

1、今年1-10月共受理了8起欠薪保障金垫付案件,经审核共垫付180名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04.5万余元。

2、为更好地贯彻落实《XX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作用,及时化解欠薪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制定《企业欠薪保障金申请垫付工作指南》发放至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工作部门,同时制作工作流程图并附上常用表单文本样本,便于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工作部门理解政策规定并做好欠薪垫付实际操作。

3、加强部门联动,提前介入欠薪类群体劳资矛盾处理,提高欠薪保障金垫付效率。在下半年发生的佳诗佳公司、风船兔公司等群体性劳资纠纷处理中,劳动监察管理科改变过去被动等待后期进行欠薪垫付的工作状态,纠纷发生前期即密切与市局业务处室、区社保、区法院、区仲裁院、区监察大队等部门的联系,事先掌握企业欠薪保障费缴纳情况、及时补充欠薪垫付资金、尽快取得仲裁文书进行核算、及时掌握申请执行进展情况,工作效果良好。

(三)特殊工时审批工作

1、今年1-10月,工时申请窗口共接待企业咨询、申请1037件,其中受理并审批605件,涉及企业605家,涉及劳动者63121人,其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4706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8415人。

2、在工作措施上,开展对申请企业的实地调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笔录询问等方式,一方面核实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申请。今年1-10月共完成实地调查企业____家,核查效果明显。

3、其他方面:加强工时申请受理审批制度建设,完成制作流程图、接待工作规范、材料审核要点、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等内部工作规范,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执行;完善工时申请信息登记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答复政协委员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提案1件。

(四)执法条线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为实现条线内横向纵向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联动和衔接,由劳动监察管理科牵头负责建设执法条线信息平台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

1、年初完成服务器的购置和数据创建,初步设置各功能板块,协助条线各科室(单位)完成电脑接入网络,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截止今年10月底,平台各类发帖回复共计4700余条,较好的实现了信息交流、工作衔接、政策传递等作用,尤其是在劳资矛盾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对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初步建立平台信息发布审批运行机制,各科室(单位)均指定了信息联络员;在平台板块设置和版面设计上不断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需进一步发挥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要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总结归纳,注重对监察工作数据的分析,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指导监察工作。

二是需进一步加强对工时申请审批工作的业务总结和培训。工时申请审批作为局重要的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之一,涉及单位数量多、劳动者影响面广,同时面临政策陈旧、可操作性下降、新规迟迟不出台的困难,要在科内对接待政策口径进行总结并使每个窗口接待人员掌握,以提高接待和审批各环节的工作一致性和规范性。

三是需进一步提升条线信息平台的工作实用性。目前平台的内容更多是信息交流,要增加能应用于日常工作的实用功能,提高平台实用性和工作效率。

今年,在局党政班子的领导和支持和市局监察处的指导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紧围绕我局工作目标和要求,致力于探索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全年主要工作

(一)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

1、今年截至10月份共审理案件116件,其中不予处罚案件90件,行政处理案件13件,行政处罚案件13件,共计罚款29500元。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案由分类为: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达13件,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11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件。

2、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中:公告送达2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件,加上去年底尚未执行完毕的3件,上述11件中已执行完毕4件、裁定终结执行3件,尚有4件在执行过程中。

3、今年10月份劳动监察管理科开展违法用工单位回访,一方面与企业经营者和人事干部进行沟通,宣传政策法规,督促企业规范用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另一方面,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管理等方面的真实状况,帮助企业查找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欠薪保障金垫付工作

1、今年1-10月共受理了8起欠薪保障金垫付案件,经审核共垫付180名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04.5万余元。

2、为更好地贯彻落实《XX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作用,及时化解欠薪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制定《企业欠薪保障金申请垫付工作指南》发放至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工作部门,同时制作工作流程图并附上常用表单文本样本,便于街镇工业区劳动保障工作部门理解政策规定并做好欠薪垫付实际操作。

3、加强部门联动,提前介入欠薪类群体劳资矛盾处理,提高欠薪保障金垫付效率。在下半年发生的佳诗佳公司、风船兔公司等群体性劳资纠纷处理中,劳动监察管理科改变过去被动等待后期进行欠薪垫付的工作状态,纠纷发生前期即密切与市局业务处室、区社保、区法院、区仲裁院、区监察大队等部门的联系,事先掌握企业欠薪保障费缴纳情况、及时补充欠薪垫付资金、尽快取得仲裁文书进行核算、及时掌握申请执行进展情况,工作效果良好。

(三)特殊工时审批工作

1、今年1-10月,工时申请窗口共接待企业咨询、申请1037件,其中受理并审批605件,涉及企业605家,涉及劳动者63121人,其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4706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8415人。

2、在工作措施上,开展对申请企业的实地调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笔录询问等方式,一方面核实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申请。今年1-10月共完成实地调查企业____家,核查效果明显。

3、其他方面:加强工时申请受理审批制度建设,完成制作流程图、接待工作规范、材料审核要点、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等内部工作规范,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执行;完善工时申请信息登记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答复政协委员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提案1件。

(四)执法条线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为实现条线内横向纵向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联动和衔接,由劳动监察管理科牵头负责建设执法条线信息平台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

1、年初完成服务器的购置和数据创建,初步设置各功能板块,协助条线各科室(单位)完成电脑接入网络,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截止今年10月底,平台各类发帖回复共计4700余条,较好的实现了信息交流、工作衔接、政策传递等作用,尤其是在劳资矛盾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对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初步建立平台信息发布审批运行机制,各科室(单位)均指定了信息联络员;在平台板块设置和版面设计上不断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需进一步发挥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要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总结归纳,注重对监察工作数据的分析,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指导监察工作。

二是需进一步加强对工时申请审批工作的业务总结和培训。工时申请审批作为局重要的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之一,涉及单位数量多、劳动者影响面广,同时面临政策陈旧、可操作性下降、新规迟迟不出台的困难,要在科内对接待政策口径进行总结并使每个窗口接待人员掌握,以提高接待和审批各环节的工作一致性和规范性。

三是需进一步提升条线信息平台的工作实用性。目前平台的内容更多是信息交流,要增加能应用于日常工作的实用功能,提高平台实用性和工作效率。

三、明年工作计划

明年,劳动监察管理科要秉持“走出去、练内功、促规范”工作理念,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围绕四项核心工作,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工作成效,服务于人保整体工作。

(一)监察工作重服务

1、走访企业提供服务。对监察处理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对违法加班现象严重、工资拖欠频发、累计受行政处理处罚次数多等典型案件涉及的企业进行走访,在宣传政策的同时,听取企业真实想法,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查找分析产生违法现象的原因,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2、案件审理注重总结。对在处理处罚案件及不予处理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定期整理反馈给监察办案人员,作为规范办案工作和提高办案水平的重要措施。

(二)工时审批重规范

1、加强窗口规范性建设。依托已形成的工作流程、窗口工作规范、申请材料审核要求等制度规定,加强窗口工作规范性建设,提升窗口接待工作质量和形象。同时注重业务培训,把接待和材料审核两个环节衔接好。

2、进一步做好实地核查。对今年已开展工作进行总结,针对不足之处调整工作方法。一是保证数量,排好计划,争取每月核查三到四家,增大核查覆盖面;二是做好台账,以月报或季报的形式予以体现;三是丰富核查方式,目前采取单一的与人事干部谈话形式,下阶段增加简单问卷调查、员工访谈等形式。以更好地实现通过实地核查,规范企业特殊工时申请行为。

3、对接大队案件监察,实现对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通过一定的信息采集形式,及时掌握企业特殊工时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以此提高特殊工时执行规范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平台建设重成效

1、增加平台的工作实用性。集思广益,邀请条线各科室(单位)业务骨干,商讨研究提高平台实用性可行措施,包括如何实行监察、仲裁、调解案件信息查询等,丰富平台内涵,提升品质,使其成为推动条线工作的利器。

2、拓展平台利用空间。如挖掘平台在推动文化建设、凝聚团队、陶冶情操方面的作用发挥,使其满足工作中的不同目的需求,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和载体。

(四)欠薪垫付重对接

1、借助信息平台,做好欠薪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对接。一是先期介入,密切与关系科、信访办、大队、仲裁院、法院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二是做好事先做好基础性工作。摸清企业欠薪保障费的缴纳情况,对于未缴纳的,寻求解决的途径。同时提前对裁决判决中的工资进行垫付核算,提高后期垫付工作效率。

2、严格把关,确保垫付工作稳妥无误。不断提升具体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欠薪垫付资金核算无误,科长要做好材料审核把关。同时应对好劳动者个人申请欠薪垫付事件,发挥好欠薪保障金的积极作用。

3、探索欠薪入刑操作实务制度。建立欠薪入刑各项制度及文书范本,密切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切实发挥刑法作用,发挥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五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_2012即墨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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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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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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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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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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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签收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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