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镜使用药品注意事项

2023-04-15

第一篇:胃镜使用药品注意事项

做胃镜检查注意事项,做胃镜注意事项有哪些

本文摘自:http:///

检查前:

(1)头一天禁止吸烟,以免检查时因咳嗽影响插管,禁烟还可减少胃酸分泌,便于医生观察。

(2)检查前患者至少要空腹6小时以上,如当日上午检查,前一日晚餐后要禁食,当日免早餐。如当日下午检查,早餐可吃清淡半流质食物,中午禁食。重症及体质虚弱禁食后体力难以支持者,检查前应静脉注射高渗葡萄糖液。

(3)为了消除患者的紧张情绪,减少胃液分泌及胃蠕动,驱除胃内的泡沫,使图像更清晰,必要时医生在检查前20-30分钟要给患者用镇静剂,解痉剂和祛泡剂。对此,患者应有所了解,并给予配合。

(4)为了使胃镜能顺利地通过咽部,做胃镜检查前一般要用咽部麻醉药,用药要领患者要按医生的要求进行。

检查后:

(1)做完胃镜半小时内,咽部麻醉药仍在起作用,此期间不要喝水,进食。

(2)咽部可能会有疼痛或异物感,可口含碘喉片,草珊瑚含片等,症状可减轻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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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了活检的患者(特别是老年人),检查后1~2日内,应进食半流质饮食,忌食生,冷、硬和有刺激性的食物。禁止吸烟、饮酒、喝茶和浓咖啡,并注意有否黑大便(呈柏油或沥青样,是上消化道出血现象),如出现黑便要及时到医院请医生处理。

做胃镜注意事项有哪些?专家表示,做胃镜检查前,病人应做好以下准备:

(1)由医生决定是否进行胃镜检查,上腹部不适或疼痛者,以往有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病史而近期又出现症状者,家族中有胃肠道肿瘤病史者,以及患有可在胃镜下进行治疗疾病者,均适合做胃镜检查。

(2)检查前应检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是否阳性,以便决定检查的时间。

(3)检查前需禁食八小时以上,早晨检查者不吃当天的早餐,下午检查者不吃当天的午餐。

(4)若进行过其他检查,如以前做过胃镜检查,须将检查报告和病理报告交医生参考。

第二篇:胃镜检查前后注意事项

胃镜检查是目前诊断胃、十二指肠疾患,特别是消化性溃疡、癌肿的最佳方法。胃镜检查虽然有安全、易操作、适用性强等优点,但其安全与否和估评正确与否却需病人注意配合。

一、检查前注意事项

1.尽量放松心情,避免过分紧张。总体上讲胃镜检查是一种痛苦较小的检查方法,而且医生可以直接看到所检查器官的情况,较X线钡餐检查效果好。它能直观地发现病变,初步判断病变的性质,必要时还可以在病变部位取小块标本、作病理检查,在显微镜下看病变细胞的状况。

2.如果已做钡餐检查,由于钡餐钡剂可能附于胃肠粘膜上,特别是溃疡病变的部位,使胃镜诊断发生困难,故必须在钡餐检查3天后再做胃镜检查。

3.在检查的前一日晚12点后就应禁食水,检查之日的早晨不要吃早餐。

4.检查前需先做病毒性肝炎指标等化验检查,以避免交叉感染。

5.带心电图检查结果(60岁以上者必须有)。

6.进入检查室后,遵从医生嘱咐,松开领口及裤带,取下假牙及眼镜,取左侧卧位。

二、检查前注意事项

检查时用鼻吸气,口呼气;口水流出,切勿下咽以免造成呛咳。入镜后,身体及头部不能转动,以防损坏镜子并伤害内脏。肯定会有不适感觉,如恶心、腹胀、腹部绞痛,应适当忍耐。确实不能忍受,可用手势向施术者(医生或护士)示意,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三、检查后注意事项

1.检查完毕应吐出唾液。由于检查时注入一些空气,虽然在退镜时已吸出,但有些人仍有明显腹胀感,嗳气较多,为正常现象。

2.因咽部麻醉,检查后咽部会有异物感,切勿剧烈咳嗽。

3.因为麻醉作用未消失,过早进食会使食物容易进入气管,故检查后1小时方可进食水。如进行病理检查(医生会告知),应在检查2小时后进温凉半流质或软烂食物一天,以免粗糙食物对胃黏膜创面摩擦,造成出血。

4.检查后1~4天内,可能感到咽部不适或疼痛,但多无碍于饮食,可照常工作。

第三篇:胃镜检查全过程及注意事项大全

养生导读:胃镜检查是胃部疾病的最准确的检查方法,大多数胃不舒服的人都不太清楚哪些情况需进行胃镜检查,胃镜检查全过程及注意事项,所以不敢去做胃镜检查,下面养生之道为您介绍胃镜检查全过程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胃镜检查是目前诊断胃部疾病最准确的方法,是诊断胃病的金标准。胃镜检查能直接观察到被检查部位的真实情况,更可通过对可疑病变部位进行病理活检及细胞学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 胃镜检查前注意事项

1、头一天禁止吸烟,以免检查时因咳嗽影响插管。禁烟还可减少胃酸分泌,便于医生观察。

2、检查前至少8小时不得进食,进水,食物在胃中易影响医师的诊断,并且易促发受检者恶心呕吐。

3、检查前患者至少要空腹6小时以上。如当日上午检查,前一日晚餐后要禁食,当日免早餐。如当日下午检查,早餐可吃清淡半流质食物,中午禁食。

4、重症及体质虚弱禁食后体力难以支持者,检查前应静脉注射高渗葡萄糖液。

5、为了消除患者的紧张情绪,减少胃液分泌及胃蠕动,驱除胃内的泡沫,使图像更清晰,必要时医生在检查前20-30分钟要给患者用镇静剂、解痉剂和祛泡剂。

6、为了减少喉咙的不适,医护人员会在检查前3分钟,在受检者喉头喷麻醉剂。对此,患者应有所了解,并给予配合。

7、为了使胃镜能顺利地通过咽部,做胃镜检查前一般要用药。在用药前,向医生讲明你的药物过敏史,即过去对什么药物过敏。

8、止痛采取局部止痛,只限于咽喉及食管上端。局部止痛是将2%地卡因或2%赛罗卡因喷雾,病人张口发“阿”声,这时软腭和舌腭弓上移,舌根下移,使舌后、咽喉、软腭喷了药,先后3次。每次喷后,病人将剩在口腔的药咽下,以止痛咽下部。

9、也可采用糊剂,含在口内仰头使药物在咽喉部停留自然流入食管,起局部止痛作用。

10、病人与医生要合作,检查前病人先去小便排空膀胱,进入检查室后,松开领口及裤带,取下假牙及眼镜,取左侧卧位,或根据需要改用其他体位。 胃镜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1、胃镜检查是利用一条直径约一公分的黑色塑胶包裹导光纤维的细长管子,前端装有内视镜由嘴中伸入受检者的食道→胃→十二指肠,藉由光源器所发出之强光,经由导光纤维可使光转弯,让医师从另一端清楚地观察上消化道内各部位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可由胃镜上的小洞伸入夹子做切片检查。

2、全程检查时间约10分钟,若做切片检查,则需20至30分钟。

3、医生会令病人侧身躺下,弯曲腿部。嘱病人含上口垫,轻轻咬住,护士左手固定口垫,右手持镜立于患者身前端20cm处,嘱患者以鼻深呼吸,头不能动,全身放松,胃镜经过口垫进入口腔,当插入舌根部至食管入口时,嘱病人做吞咽动作,胃镜可顺利通过咽部。

4、普通胃镜检查,医生多以右手持镜前端,将胃镜慢慢放入口腔至舌根部,这时多有恶心感。当恶心明显时,或行吞咽动作时,食管上口随之呈开放状、医生会在开放的瞬间顺着开口将胃镜插进食道。

5、在插镜过程中若有阻力,不能强行插管,可让患者休息片刻,然后再借吞咽动作将端部送入。

6、在插镜过程中医生会密切观察病人的呼吸、面色等情况,同时不断向病人作简单解释,指导其作深呼吸,不能吞下口水,让其自然流出弯盘内。需做活检者,使用活检钳要稳、准、轻巧、小心地钳取病灶组织,放入10%福尔马林溶液中固定,及时送检。

7、入镜后,病人不能用牙齿咬镜,以防咬破镜身的塑管。身体及头部不能转动,以防损坏镜子并伤害内脏。如有不适情况,病人忍耐一段时间,实在不能忍受,可用手势向施术者(医生或护士)示意,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8、检查过程,先换上宽松衣物,采左侧卧姿,双腿微曲。当医师把胃镜由受检者口中所含的塑胶器伸入时,应全身放松,稍做吞咽动作,使胃镜顺利通过喉咙进入食道。在通过喉咙时会有数秒感觉疼痛,想呕吐,这是胃镜检查时较不舒服的时刻。

9、当医师在做诊断时,不要做吞咽动作,而应改由鼻子吸气,口中缓缓吐气,以便检查顺利完成。有些人会因空气随管子进入胃中,而感觉胀气恶心。

10、如果感觉疼痛不适,请向医护人员打个手势,千万别抓住管子或发出声音。胃镜检查后注意事项

1、检查完毕,病人坐起,并吐出唾液,由于检查时注入一些空气,虽然在退镜时已吸出,但有的人仍有腹胀感,嗳气很多。

2、咽部可能会有疼痛或异物感,可口含碘喉片、草珊瑚含片等,症状可减轻或消失。

3、做胃镜检查最好有家属陪同,检查结束后护送回家。

4、做了活检的患者(特别是老年人),检查后1至2小时内勿进食,若喉咙没有感觉不舒服,可先喝水。若无呛到,就可先进食软性食物,以免粗糙食物使食道或胃造成出血。

5、检查后1~2日内,应进食半流质饮食,忌食生、冷、硬和有刺激性的食物。

6、禁止吸烟、饮酒、喝酽茶和浓咖啡,以免诱发创面出血。

7、有些人会有短暂的喉咙痛,异物感,通常1至2天就可恢复。

8、病人可能感到咽部不适或疼痛,但无碍于饮食,大多数人可照常工作,病情较多者可予休息,驾驶员当日不能单独驾驶。

9、止痛作用未消失时,过早吃东西容易使食物进入气管引起呛咳或发生吸入性肺炎,所以不要太快吃东西。哪些情况需进行胃镜检查?上腹部不适一周以上。吐血或解黑便。贫血而找不出原因。凡疑有食管、胃及十二指肠疾病,经全面检查(包括X线检查)未能确诊者。有胸骨后疼痛、烧灼感等。吞咽不适及吞咽困难。食管及消化性溃疡治疗后随访及需要鉴别其良恶性者。疑有食管癌和胃癌患者。上消化道息肉及隆起性病变随访、确定其性质并决定是否需进行镜下治疗。上消化道大出血确定病因,并进行镜下治疗。癌前病变如萎缩性胃炎、肠上皮化生或不典型增生等需随访及确定治疗方案。食管癌、胃癌术后定期随访及确定有无并发症、复发等。有食管癌、胃癌家族史。不明原因的消瘦。以上就是养生之道为您介绍的胃镜检查全过程及注意事项大全,看看吧。搜索复制

第四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

麻醉药品、特殊药品的经营和使用上各有哪些特殊规定?

《药品管理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综合各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9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保证储备4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6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保证储备2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如需开展此项业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连锁企业(含相应门店)的名单在网上公布。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购买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四)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等。

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办理购买手续。销售人员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售手续。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区域性批发企业暂停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确定相对固定人员和运输方式,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处方保存2年备查。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安全经营的评价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制度的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并记录。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一)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信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用,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防止流痹。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五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医师资格认可

一、 麻醉与镇痛病人的分类

手术病人 ASA 分级:

第一级: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 变;

第二级: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用代偿阶段;

第三级:有清楚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

第四级: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失代偿阶段; 第五级: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二、麻醉与镇痛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任务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上,或取得 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 2 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上。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 3 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任务者。 1

三、各级医师麻醉与镇痛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 1-2 级手术病人的麻醉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一二级手术麻醉,气管插管术等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 2-3 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初步熟悉心脏、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

3、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 2-3 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初步掌握心脏、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4、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 3-4 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熟练掌握心脏、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控制性降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 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独立展开 4~5 级手术病人的麻醉、轮转疼痛门诊。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等。

7、主任医师

指导各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各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 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三、麻醉与镇痛审批程序

科主任审批全科各医疗组每例手术的主麻、副麻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同意越级手术。特殊状况下可以同意,但必需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四、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状况、 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科主任的书面签字应落实在手术通知单的审批经过 栏目中。

1、择期手术由科主任审批;

2、急诊、夜班及节假日手术由值班医师或住院总审批。

五、特殊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

1、资格准入麻醉与疼痛诊治实行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责任到每一位医师,建立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医院结合管理实际,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对照麻醉分级授权的具体要求,对全院麻醉医师进行能力评估和资格授权。

2、急诊手术麻醉 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生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 若属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 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状况下,在上级医师 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麻醉时期,值班医生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需按详细状况主持其以为合理的抢救,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 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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