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

2022-09-25

第一篇: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

各类困难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姓名:廖铭凯

学号:146725003

性别:男

所在院系:金山学院农生系

所在年级专业班级:2014级林学专业1班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百盛华府2D1703室

联系电话:18859902073

摘要: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社会热点,而家庭经济贫困、有各种心理问题、学业困难的学生群体的就业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分析了造成其就业难的外因和内因,并从学校、社会层面及就业困难群体等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指导对策。

在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时代,大学生就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现如今大学生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在发生变化,大学生就业难是不争的事实,毕业即失业也显得极为平常。而家庭困难、心理困难、学业困难的学生群体的就业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就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方面来说,近年来,经济体制转型,需要的人才层次有所变化。对人才的要求标准也与以前有所不同。从社会解决就业的途径来说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企业解决;二是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单位解决;三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其中企业解决的就业问题占社会解决就业问题的80%以上,可见企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主力军。然而,企业需要的是有能力、有经验、稳重、可靠的人才,而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至少是大多数人很难具备。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各大城市,加之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和企业减员增效等因素,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出现大量的企业裁员和大批“海归”的“回巢”,使社会提供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极其有限,全国劳动力总量严重供大于求,就业竞争极其激烈。

2.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家庭社会资源相对匮乏。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绝对人数急剧增多,现在全国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将近30%,特困生比例达10%-15%,成为大学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在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不规范、用人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平、公正、公开的平等竞争就业环境并未完全建立。比如,有些单位的用人信息不对外公布,需要有一定的人际关系才能获取。社会资源逐渐成为毕业生顺利就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毕业生家庭背景越好,其工作的落实率和工作质量相对越高;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来自穷乡僻壤或者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资源相对匮乏,就业过程缺乏家庭和社会关系的“人脉”支撑,成功就业的几率必然低于家庭条件好的毕业生。

3.高校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制约着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的教育。目前每个学校基本上都有一个就业指导中心,这个机构的职责应该是指导大学生如何成功就业,而不仅仅是采集毕业生信息。但是一些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所做的工作只不过是开个动员大会,组织个报告会,让学生了解一些相关信息等等。当然部分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与企业结合,让企业招聘走进校园,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就业便利。但是这些远远不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的应该是让学生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走出校门,走进社会,更深刻的了解社会,做到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接轨。此外,针对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就业心理的专门研究和辅导仍然相对欠缺。许多高校虽然有心理咨询教师,但进行的心理辅导大多停留在泛泛而谈的层面,往往以思想教育代替心理辅导,专门针对就业过程中的心理研究和跟进辅导不够深入。这使得不少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障碍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就业心理压力无法得到有效释放。

(二)大学生的个体原因

1.个体综合素质能力欠佳,就业竞争力较弱。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非常重视毕业生的个人综合素质能力。但就业困难大学生,尤其是来自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业困难学生,英语、计算机的应用能力薄弱,也没有条件进行各类兴趣特长的培养。进入大学后,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缓解沉重的经济压力而不断奔波于各种兼职之间,在选择兼职时也是经济考虑优先,对自身专业素养、个人能力的提高帮助不大,而一些学业困难学生则忙于应付功课而忽视对个人能力的培养提高,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在语言表达、组织协调、创新思维方面都要逊色于其他同学,在求职过程中容易给用人单位高分低能、综合素质较差的印象,从而就业竞争力大打折扣。

2.就业定位不够合理,求职期望过高。考大学是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变自身命运的重要途径。学业困难的学生始终陷于繁重的学业之中,而沉重的心理负担促使其对前途充满迷惑,这就使得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急于找到能够迅速改变自身状态的工作,这也限制了他们的就业视野,使其对就业市场缺乏理性认识,盲目寻找稳定的工作、高报酬的工作。

3.就业心理复杂,产生消极就业观。由于成长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比一般大学生存在更加复杂的就业心理。经济上的困窘和综合素质能力的欠佳,容易使他们在就业过程中产生自卑、胆怯心理,导致他们在求职过程中不能充分展示和推销自己,无法从竞争中脱颖而出;或者害怕竞争、害怕求职,不敢主动出击,而一味等待机会。沉重的经济压力还会使贫困大学生往往急于求成,希望一锤定音,一旦求职不顺,就容易产生焦虑,甚至对其他顺利就业的同学产生嫉妒心理;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尤其对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十分敏感,容易对同学、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甚至做出过激行为。这些不健康的就业心理,往往人为地造成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就业困难。

二、改善各类困难大学生就业情况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愈来愈高,社会职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知识经济创新趋势、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人才市场竞争趋势均要求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一)学校和社会方面

1.继续加大对各类困难群体的资助力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奖、助、贷、减、免,缓交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多层次的困难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随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队伍的不断扩大,需要国家加大资助力度,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的帮助,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缓解经济压力、完成学业的同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顺利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对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指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各类困难群体就业必须建立在对自我、对就业形势、对职业的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培养其动手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决策能力。动手能力是知识转化为物质力量的重要保证,是高级专门人才所必备的一种实践技能。对毕业生而言,无论今后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还是在生产第一线,动手能力的强弱都将直接影响到其能量的发挥程度。开拓创新能力其实质是一种综合能力,它是各种智力因素和能力品质在新的层面上融为一体、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合力。竞争能力是在人们身上变成顺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备的一种心理特质,因而也成为文明人类所追求的一种能力品质,要注意在竞争中保持健康的心态。决策能力是在面临多项选择及时、果断作出最佳选择的一种能力。

3.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心理辅导,及时解除其就业心理困惑。高校心理辅导机构应当重点关注此三类学生的就业心理,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讨论会、现场咨询、一对一心理辅导等方式,通过针对个性倾向和内在潜质的分析,帮助他们挖掘自己的职业能力、职业兴趣,正确认识自我,做好规划,避免就业的盲目性。及时纠正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就业认知偏差,解答他们的就业困惑,树立择业的信心和勇气,以健全的心理素质迎接职场的考验。

4.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服务,促进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顺利就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其创造就业先机;争取将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信息网络化,积极请用人单位“走进来”,搭建就业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减少异地求职的风险和费用;广泛发动校内的职能部门、专业教师积极参与就业工作,充分利用校友资源,积极开拓校内外就业市场,广开就业渠道,重点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

(二)大学生自身方面的努力

1.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现代社会竞争异常激烈,传统的就业观念已经严重不适应现在的就业形势,大学生要想在毕业之后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不妨尝试改变一下自己的就业观念,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社会不会为个体而改变,要想融入这个社会,要想成功,必须是个体为这个社会而改变。为改变现状,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往往对就业有过高的期待,因此,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要通过各种努力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

2.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各种锻炼机会,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该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种竞赛活动,在活动中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提高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团体协作精神,在活动中成长,树立信心,提高自己的择业竞争力;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的大舞台接受锻炼,开阔视野,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创业设计大赛、模拟双选会等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和创新思维;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加强学生特色能力培养,塑造学生的核心竞争力。

3.各类就业困难大学生应当及时主动地调整自己的心态,理性认识自己,客观评价他人。大学生应端正择业心态,培养主动经营人生的信心、培养应对挫折的能力、培养敬业的心理素质。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因职业选择而引发的心理障碍,已位居心理问题的第四位。所以,大学生应多读一些从失败走向成功的就业案例,并从中寻找自己的不足,及时改正。大学生对就业的期望值不应该太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把第一份工作作为择业的起点,而不可期望一步到位。

参考文献:

[1] 刘荣军.当今贫困大学生就业困境的原因及应对措施[J].当代教育论坛,2008,(7):47-48.

[2] 朱勉.贫困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大众科技,2008,(6):193-194. [3] 龙晓峰.浅析当今我国高校贫困生的就业问题[J].学习月刊,2008,(2):116-117.

第二篇: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及对策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难以运作: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

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 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第三篇: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完善,应当纳入司法改革之中尽快加以解决。

一、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表现形式

1、直接送达难。送达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明明是受送达人,却因送达人不认识就自称是受送达人的邻居;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既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而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要求更加加重了送达难的程度。

3、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于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4、邮寄送达软。针对送达难的情况,目前不少法院在尝试与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特快专递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拒绝签收。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这样就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甚至还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5、公告送达乱。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法院经常采取公告送达的方法。但各地在公告送达的做法上极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通过法院报公布,有的通过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而且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均需60天的时间,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光送达时间就要花去4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延误了权利人权利及时得到保护或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加大了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

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

3、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

4、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

5、在委托送达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意识,怕得罪当事人,更怕当事人报复。

6、在转交送达中,某些机关和单位对转交工作不够严肃认真,拖延时日。

7、公告送达不规范,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

8、法院人力物力的紧张,导致送达迟延。

9、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

10、从立法上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仅从条文数量上看,《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仅8条,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则有31条。

三、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笔者

第四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

赵妮妮

摘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文章探讨其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探讨其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成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资金实力弱,自我积累意识差导致内源融资“源头不畅”。

2.中小企业大多数财务管理不规范, 资信情况不透明, 难以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 使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用状况。信息不对称致使商业银行自然对其贷款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加剧了融资难度。

3.部分中小企业短期行为倾向严重。由于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影响了企业的整体信用环境。

(二)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完善

1.存在严重的“麦克米伦缺陷”。我国对利率的管制,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存在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的“麦克米伦”缺口。现实中,中小企业往往面临更多的约束性条款, 很难取得长期贷款, 而且其贷款比重明显偏低, 规模明显偏小,利率明显偏高。据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要求的满足率只有50%左右 。加上对非国有经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抓大放小”政策的片面理解, 妨碍了国有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市场开拓的积极性,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2.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从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看,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也没有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间接的综合服务机构。

(三)政府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一是有关中小企业的法规立法不规范。二是法律执行环境差。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制度尚未形成, 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作用和担保机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

2.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融资服务的机构不健全。一是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 二是专门扶植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 三是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辅导体系; 四是高水平、权威性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企业资信评估体系不健全。

3.从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情况来看,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首先是担保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既制约了资金的扩充,使民间社会资本无法进入,又使这一市场化的产物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下运行不畅。其次是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政府财政资金一次下拨而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基金风险只得采取简单的分担摊派而不是有效的风险分散。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1.加强内源融资,重视内部积累。根据Myers融资次序理论,企业融资的选择应该是先内源后外源。从经济发展历史和企业成长历程来看,企业融资都有从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再到更高层次内源融资的交替变迁趋势。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从自身的经营特点还是从外部的体制约束来看,外源融资的成本都是很大的,短时期内这种情况是难以得到改变的。因此,加强企业的内源融资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提高自身的融资信誉度,形成双边信誉约束机制。“栽下梧桐树,不愁金凤凰”。通过上述做法,中小企业自身积累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这也意味着融资能力的相应提高。

3.中小企业应认真分析自身所处的行业环境,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努力克服一些短期心态和近视心里,不断向集约型经营方式转化,加强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加强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二)完善金融市场

1.放松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微小企业贷款国际研讨会”时指出,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是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建立一个以央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改革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转变按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贷款的传统观念。

2.发展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有些银行有了解中小企业信息的优势,那么这些银行就可能更多地向中小企业贷款,现实中,地方中小银行就有这种优势。因此,发展地方中小银行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有效地行使政府职能

1.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使中小企业在就业、技术创新和搞活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这使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有所改善,但许多实施细则并未颁布,以后还应更加完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2.成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事务。大胆借鉴国外经验, 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 从2003年起, 我国各地政府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局, 为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3.完善社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确保担保公司得到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支持。首先是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出预算,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其次是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最后是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和自律制度,并推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银行和企业必须协同努力。首先,政府要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银行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改变传统观念,加快改革,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最后,要从根本上解决融资困难,企业还要从自身努力做起,不断改善自身区别于大企业的缺陷,提升自身实力。只有以上三个方面很好地协调起来,才能使我国的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参考文献

[1]刘丽华. 对我国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几点建议[J].商场现代化, 2006,(8).[2]张章,顾晓蕾. 突破中小企业融资困局[J].当代经济, 2006,(7).

[3]张艳宁.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策略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5,(9).

第五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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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王增新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01期

摘要: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增加就业、活跃市场及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就困扰着企业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除了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外,金融机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摩擦造成的种种困扰亦不可忽视。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融资困境;应对措施

中国分类号:F276.3;F830.45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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