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管理条例范文

2022-06-30

第一篇:暂住证管理条例范文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在院内暂住10日以上的非潍坊市区户口的经商、务工人员,应在来院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育龄人员还应携带原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经商、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暂住证,并凭暂住证到福利院安全办办理《临时出入证》或出入卡。在离开院内暂住地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我院发放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 在院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科室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院内的安全管理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六条 院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福利院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福利院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一般不得重新录用;被勒令离院的人员,必须迁出福利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院内。第二十七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福利院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身份证的外来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二十八条 院内各服务楼、职工宿舍和住户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第二十九条 院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学习班,必须经福利院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第三十条 各类培训班和学习班应指定专人负责学员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员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篇:《深圳居住证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警方澄清:此前传言“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根据条例规定: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符合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条件的,可以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警方开通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微信号:szjzz2015)和咨询电话(临时):85128003,方便市民了解、查询和办理有关业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排队,请留意:

1.持有居住证的市民可登陆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http://203.91.45.514)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6月1日及以后的,6月1日系统将自动延期一年。

2.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1年期还是10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3.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

4.“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申报义务人不申报 非深户籍居住者将受罚

警方表示,在居住登记方面,深圳市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建立了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制度,凡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强人屋管理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在居住证办理方面,明确了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条件,即在深圳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同时规定,对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深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只要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警方提醒,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逾期不签注则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证人可享受包括申请入户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及便利。此外,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各项业务,更加简便快捷。

警方提醒市民,按照《条例》规定,凡在6月1日仍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旧证”),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办证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自6月1日起,各居住证受理点除办理“旧证”补领、换领业务外,停止办理“旧证”其他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 入户门槛未降低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很多网友以为仅凭一张深圳居住证就可以深圳加入深圳户籍了,实则不然。这次新条例的实施,其目的是提升居住证的用途和功能,而市民想通过持有居住证办理入户,还得要符合其它条件。在以往,来深圳务工人员申请深圳户口的,需要从受教育程度、纳税情况、年龄情况、居住情况等几个指标进行积分,累计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100分,即可提出入户申请。深圳的“积分入户”政策自2012年开始实施,除“特色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外,是外来人员获得深圳户口的唯一途径,而今天实施的《深圳居住证管理条例》,则为想申请深圳户口的市民打开了另外一条通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入户深圳的门槛就降低了,因为《条例》中同时也提到了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

条例中明确规定,申领特区居住证的,应当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才可以申领深圳居住证。新居住证的功能和用途很多,如持证人可以凭居住证在深圳申办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婚前体检及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等等,而最具吸引力的仍然是它的入户功能:在满足一定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后,持证人可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持深圳居住证有什么福利?

在深圳工作的街坊,估计对居住证都不陌生。《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已经实施了,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同时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都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也就是说,持居住证入户深圳将在今年实现!持居住证是可以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的,持证一年加一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持深圳居住证,还可以享受什么福利呢,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比如,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

第三,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第四,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并享受每年免费体检。

第五,享受持证人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第七,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第八,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第十,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三篇: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外来暂住人口是指外来施工人员、学校聘请的临时工、教职工雇请的保姆、外来租住人员及常住教职工亲属等其它所留宿、暂住的外来人员。

二、所有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必须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总务处进行登记造册,登记时,要将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编号、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址、暂住原因等进行如实填写。通过审查后,签发《临时出入证》。

三、租用学校内出租房屋必须向学校总务处报告申请,并协助总务处做好相关工作。如未报告而出租造成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的教职工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雇佣无《四证》的外来人员。《四证》即身份证、做工证、出入证、暂住证。

四、学校要对外来人员和暂住人口加强防火、防盗、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改)

一六六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团场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团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与暂住人口管理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队、社区、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团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团暂住人口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组织。

各单位、社区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 暂住人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主管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

(一)派出所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及日常管理,依法预防、打击处理暂住人

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就业管理,宣传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司法所负责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为暂住人口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团场综治部门、基层连队、社区等有关部门以及治保会、看家护院队等群防组织要主动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暂住人必须在到达团辖区三日内,持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派出所申报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凡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用人单位、外来承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与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建立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五)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不得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得给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实行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持有派出所核发的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和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取得《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租赁房屋必 3

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治安责任书,报所在团场派出所备案,并接受派出所的检查。

第十三条 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员的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签发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就业的,其劳动关系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综治办、司法所监督合同的履行并负责对劳动纠纷的排查、调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经派出所通知拒

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暂住证。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派出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派出所建议团党委给予行政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五篇: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我县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长武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工业步伐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县人口自然流动性随之越来越大,流动暂住人口的数量和规模较以往相比均呈急剧上升状态。这一现象的出现,无论是从流出地或是流入地来讲,都为推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县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状。

(一)数量呈不断上升状态。2008年至2011年年底,我县流动暂住人口的数量分别为965人、1924人、4415人、4735人。截止目前,我县流动暂住人口实际约6741人。其逐年上升率分别为99.4%、129.5%、7.2%和42.4%。

(二)类型逐渐呈多元化状态。和2008年以前相比,我县流动暂住人口分布类型已由最初少量的商贸、服务行业逐步拓宽为目前的务工、务农、经商、服务等全方位多领域态势,其中第三产业呈潜在快速发展趋势。

(三)分布区域呈逐步延伸状态。目前,我县的流动暂住人口分布区域已由最初的集中于县城及周边村组,延伸为现在的以亭口镇、昭仁镇、洪家镇、彭公镇等村镇为主的扩散型状态,部分大型企业在建工地流动暂住人口较为密集。

(四)管理服务难度逐步凸显。在肯定流动暂住人口所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数量的快速增长也给我县社会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2009年至今,我局先后从中查处治安案件54起,侦破刑事案件9起,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7起。

二、我县流动暂住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齐抓共管格局尚未形成。多年来,虽然在一直强调对流动暂住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要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但事实上“公安孤军作战,各部门各自为阵”的局面从未得以根本改变,劳动、工商、教育、卫生、社区组织、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尚未建立工作联系、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致使服务管理工作不能环环相扣,形成脱节。

(二)公安部门的职能不能全部涵盖对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内容。了解掌握流动暂住人口底数、办理暂住登记和制发暂住证、核实身份、掌握有无前科和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是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流动暂住人口的法制宣传、职业教育培训等一系列跟进措施目前在我县尚存在一定的“盲区”,造成了公安机关管理上的力不从心。

(三)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与登记管理没有体现任何挂钩关系。由于传统管理模式和传统观念一时难于改变,我县流动暂住人口管理使用单位在其工作中对公安工作配合不够紧密。另外,即使对流动人口进行了登记掌握,而流动人口本身的就业、就医、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现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造成不主动申报登记,不自觉接受管理,漏管脱管情况较为突出。

(四)繁重的工作压力与实际警力的不相适应的现状,导致部分民警对做好流动暂住服务管理工作不够经常主动。以我局城关派出所为例,该所现配臵警力12人,一人长期被县政府抽调,所长主管全盘,教导员分管基础工作,副所长主办案件,2名民警负责日常户口办理,流动暂住人口等基础工作只能由6名民警日常开展,但这6名民警同时还要开展日常接处警以及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据我局110接处警部门统计,2011年1-11月仅县局指令该所接受查处的各类案件共338起。

三、做好我县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狠抓综合治理,形成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合力。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城建、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全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将“明确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融入到研究出台流动暂住人口综合治理的办法和意见之中,不定期检查核实工作成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逐步形成综治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组织人员网络。由县政府出面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县综治部门牵头,在我县目前流动暂住人口较为集中的昭仁镇城区、亭口工业园区、丁家镇煤化工园区以及彭公镇高家堡煤矿等乡镇和村组分批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并按人均管理约300名流动人口的标准,整合建立专职协管员队伍,凝聚公安、城建、卫生、计生等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坚持部门优势的同时,强化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

(三)严格规范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日常工作制度。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建立各部门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的横向工作联系制度,在综治部门的领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对各部门的工作成效进行通报,严格奖惩兑现,从而使流动暂住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体系。

(四)出台保障措施,全力争取工作对象的支持配合。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手段,千方百计地为流动暂住人口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劳动保障等方面制定一些保障机制,为流动人口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宣传教育,让流动暂住人口真正体会到:登记机关的服务管理工作涉及其切身利益,没有登记管理将会导致自身利益损失,以此赢得流动暂住人口的主动支持和配合。

(五)深化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做好流动暂住人口工作的法律意识。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流动暂住人口服务与管理主体单位和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和理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流动暂住人口的法制观念,提高流动暂住人群对新形势下做好流动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从而努力实现服务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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