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扶贫

2022-07-06

第一篇:财政专项资金扶贫

渠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8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株洲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快株洲市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全面客观地评价株洲市财政扶贫专项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株洲市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株洲市财政局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5年度株洲市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5年度株洲市预算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800万元, 用于市各县市区贫困村扶贫资金731万元(其中茶陵县、炎陵县罗霄山区域32个国家级贫困村扶贫资金640万元),茶陵县政府农业农村补助资金10万元,炎陵县茶背村农业农村补助资金15万元,农科所科技扶贫经费10万元,湖南世纪天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扶贫信息网建设维护及国家扶贫日活动经费33.8万元。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株洲市财政扶贫专项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了

解扶贫资金的支出情况、掌握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

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3〕5号);

5、《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3〕28号);

6、《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

8、其他有关财政法律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按照株洲市财政局下发的《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座

谈、询问、查证、核实等方式,并重点走访了茶陵县、炎陵县罗宵山区域国家级贫困村渡里村、曹柏村、横屋村、双溪村、洞里村、上馆村、红南村等,进行现场绩效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价结论,并于2016年9月20日提交评价报告。

三、扶贫资金拨付和管理情况

1、扶贫资金拨付情况

株洲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先由市级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到各县市区财政,经各县市区财政下拨指标到各镇财政所;资金由县国库直接支付或县财政预算内账户转账到各镇财政所,各财政所转账到各村会计中心。

2015年株洲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专项资金 800万元,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已按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县级财政。但县级财政局、镇财政所扶贫专项资金拨付存在跨期现象,如茶陵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补助资金10万元,拨出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茶陵县腰潞镇财政所双溪村扶贫资金20万元,拨出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炎陵县财政局策源乡到坑村新农村建设资金5万元,至我们现场评价时(2016年8月25日),暂未拨付。

2、扶贫资金管理

各贫困村财务核算执行“村账镇代管”,由所在镇设立“村会计代理中心”,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的管理模式。

四、项目主要绩效

株洲市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明确市、县、乡党政一把手是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扶贫开发工作小组,由

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级扶贫开发小组办公室设扶贫办(农委)。 2015年市将罗霄山株洲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市发改委移交给市扶贫开发办,理顺了工作机制,合力扶贫,帮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明确扶贫对象,精准扶贫取得积极成效

2014年-2015年我市共派出32支党建驻村帮扶工作队,重点扶持了罗霄山区域茶陵县、炎陵县32个国家级贫困村, 围绕脱贫目标,推行“结对帮扶全覆盖、整体脱贫大包干,村村都有工作队、户户都有干部帮”的精准扶贫“四包”责任制。截止到2015年年底,茶陵县、炎陵县罗霄山区域32个国家级贫困村已有12村已脱贫,即朱岭村、曹柏村、小田村、荷塘村、大洲村、中洲村、意心村、横屋村、芫枧村、大坪村、大英村、大湖村。

其它暂未脱贫的贫困村2015年亦取得不错成效,包括贫困户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村集体经济、村民个人收入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村贫困户在逐渐减少。如上馆村帮助全村75户贫困户制定脱贫致富计划,完成危房改造等工作;洞里村原有贫困户57户197人,已脱贫8户31人,预脱贫13户46人,全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加323元;红南村村级集体经济在2015年达到5万元收入,贫困户由36户131人减少到6户18人,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4%。

2、创新扶贫方式,农业科技带动脱贫致富

在市党建帮扶工作队的引导下,对贫困村的帮扶改变以往的一味赠送帮扶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施策的

原则,制定脱贫实施方案。开展劳务培训,提高村民生产技能,利用当地地理环境优势,引进农业新科技,发展养殖、开发楠竹林、种植油茶、果树等特色农业项目,使贫困户真正的脱贫。例如炎陵县沔渡镇洞里村引进竹荪、玉米、竹柳的种植,白鹅养殖等技术,发展特色产业,已为部分村民带来了收益。炎陵县十都镇红南村利用山地高海拔优势种植猕猴桃,2015年成立的炎陵县果品城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纳入贫困户36户131人,使部分贫困户实际了脱贫。2015年该村利用市级扶贫资金新建85亩猕猴桃种植基地,由村集体、28户贫困户101人、土地权使用人等共同参与经营与利润分享,预计2017年开始挂果,丰产期产量预计可达2.5万斤,可望实现收入20万元,使贫困户全部脱贫。茶陵县渡里村引进农业新技术,发展规模种植基地:紫淮山基地60亩、彩色水稻(紫米、黑米、红米)基地100亩、有机蔬菜基地60亩。同时,积极探索产业扶贫新模式,即安排扶贫对象到基地务工,或承包种植,或共同经营参与提成等多种模式,增加扶贫对象收入,实现脱贫目标。

3、完善基础设施,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条件

株洲市贫困村经过2014年、2015年两年的扶贫工作,大部分贫困村基本完善了村级公路改造、道路亮化、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现精准脱贫,创造良好的环境。

例如茶陵县渡里村渡里大桥的基本完工,结束了村民到茶陵县城摆渡过河的历史;炎陵县洞里村完成湖溪桥的建设及连接道路路面硬化等;炎陵县上馆村完成贺家源2.2公里道路硬化、村环形道主干及各村组级道路硬化及路基拓宽,实现了村

庄内主要农田、山地、水塘水泥路互联互通,极大方便了村民生产与生活。

随着乡村道路的建成,太阳能路灯亮化工程基本完成。例如2015年茶陵县横屋村村主干路旁,架设路灯70盏,炎陵县洞里村沿村干道安装太阳能路灯35盏,洞里村沿村干道安装太阳能路灯50盏等。为当地群众夜间出行,农产品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2015年10月16日株洲扶贫信息网的开通向社会各界提供详细贫困农户的资料信息,倡导社会各界采取结对帮扶的方式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就读、就医、危房改造等实际困难提供信息平台。帮扶工作队利用互联网帮助贫困地区把产品卖出去,解决产品销量、价格两低的难题,鼓励贫困地区的农户发展产业,勤劳致富。如工作队积极帮扶炎陵县红南村、车坪村等建立全村网络销售平台,拓宽销售渠道,利用线上线下结合销售模式帮助销售猕猴桃、黄桃等特色农产品,缩短了销售期,提高了利润。

4、丰富了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市党建帮扶工作队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注重村民的精神生活,修建村级活动中心,丰富农民业余生活。例如炎陵县沔渡镇洞里村新建成的标准化群众文化广场,占地1800多平方米,内设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及器具健身场地,丰富了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十都镇红南村妇女主任主动到邻村学习跳广场,回村带动村民在新建的文化广场上娱乐健身。村组活动中心,设有图书阅览区、老年休闲区、村卫生室等多

项便民服务。

5、财政资金发挥带动作用,引导社会扶贫力量 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扶贫资金800万元,带动市各行业部门分担扶贫攻坚任务,在交通、水利、电力、教育等行业落实扶贫举措。各后盾单位积极开展捐款活动,结对帮扶贫困农户,其中大唐华银电力株洲公司捐款20万元,市中心医院干部职工捐款30多万元,国投集团干部职工捐款20多万元,市农业委机关干部职工捐款12万元。

五、存在问题

1、扶贫资金分配过于平均,部分资金未指定用途 株洲市各贫困村因地理环境、村民素质等因素其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的个体差异,使帮扶难度存在差异。市农委对罗宵山区域的扶贫专项资金采用原归口管理部门发改委的作法,32个村,每村20万元,共640万元。每个扶贫村平均分配,资金量小用,且未指明具体用途,不能最大化的发挥扶贫资金的效益。

调查中发现各贫困村除各级政府部门的帮扶资金外,各后盾单位也拨付资金到各村,同样资金使用用途存在不明确现象,未能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2、财政扶贫资金财务管理不规范

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但有的村代理会计中心因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收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及后盾单位帮扶资金未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而是与村内日常管理业务混淆核算。例如茶陵腰潞镇村会计代理中心仅设一套账核算腰潞镇所有村的业务,一个银行账户管理腰潞镇所有村资金往来。茶陵县枣市镇曹柏村会计代理中心扶贫资金与村其他业务并在一起核算,未设明细账户进行分类核算且会计期间混乱等。

3、扶贫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各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执行不规范

部分扶贫工程项目无论证,招标或询比价未执行或执行不规范,概算批复内容不详细,概算调整、变更建设内容、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如:上馆村道路硬化工程未执行招标程序。

4、扶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株洲市各贫困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均以村为单位开展,而贫困村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短缺,存在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不齐全;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验收,或由村两委负责工程验收,因工程验收人员对工程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村两委成员可能不具备专业能力等原因,很难保障工程质量,可能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如:洞里村湖溪桥项目于2015年2月完工,至今未办理验收。上馆村坪上至井湾组道路硬化工程实际工程情况与预算相差较大。

六、主要建议

1、充分发挥扶贫资金规模效应。应加大对各部门各类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实施有效整合,有力解决项目资金量小、扶贫重点不突出现象;实行村级预算,对所有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

上,最大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2、加强村会计代理中心账务人员业务培训,促使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正做到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3、健全扶贫工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确保从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合法合规。

4、加大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力度,提升在项目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指导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的专业素养。各地特别是市、县两级应进一步优化扶贫资源配置,适当增加专职人员,为扶贫工作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篇: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精准扶贫精神、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镇关于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社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社区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社区贫困人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本社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建设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

四、镇划拨到社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社区扶贫项目实际,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社区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涉及的到户资金,要直接汇入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中,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主要使用方向,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等新兴扶贫产业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由社区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监管,采用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十、责任追究。

社区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县扶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

年初以来,在区、市扶贫办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XX县脱贫攻坚工作做到了每一分扶贫资金均用于扶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一年来扶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一)XX资金安排情况

1、省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万元。

2、第二批财政扶贫资金XX万元;

3、生态乡村屯级道路硬化资金XX万元;

4、政府新增债券XX万元;

5、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万元。

6、市派干部结对帮扶资金XX万元;

7、县本级预算扶贫资金XX万元。

以上合计下达任务XX万元。

(二)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坚持瞄准重点、精准帮扶、注重实效,聚焦贫困村、贫困人口。

1、省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40万元。一是“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建设60万元;二是产业开发项目281万元;三是雨露计划扶贫培训90.5万元;项目管理费8.5万元。

2、省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个150万元,项目管理费3万元。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14万元。产业开发项目17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3个项目,126万元;扶贫贴息12万元;项目管理费6万元。

3、生态乡村屯级道路硬化资金112万元,县配套112万元,安排7条基础设施道路建设。

4、新增债券14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和非贫困村60户以上自然村屯屯级道路建设。共计基础设施项目46条,56公里。

5、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5个项目168万元。

6、市派干部结对帮扶资金92.2万元,暂无安排。

7、县本级预算扶贫资金362万元。已安排用于各项目资金配套。

(三)资金监管情况。

一是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今年安排的中央和省资金计划全部在XX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积极推进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告,公开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等信息。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一律在村级公开栏公示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项目内容、扶持对象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加强资金监管。我办联合财政局组织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对全县扶贫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考评结果全县通报,较好地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形成了资金监督检查的常态机制。三是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季报制度,实行每季度一报,将资金的配套、支付、使用、投向、整合情况统计汇总,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四)资金使用成效。

XX年,全县减少贫困人口2912人,7个贫困村实现脱贫摘帽,其余贫困村均呈现出脱贫提速、发展提效、民生提质的良好局面。

二、项目实施情况及报账情况

一是突出产业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全覆盖。XX年县扶贫办计划产业扶贫资金360万元,己完成365.87万元,占计划投入资金的101.6%。其中贫困村产业投入314.2387万元,种植苗木25.7万多株,面上贫困户产业投入51.6313万元,做到有劳力、有田地的贫困户都有种植业,无劳力,有田地的贫困户都得到扶持。

二是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改善村容村貌全覆盖。XX年计划投入2665.99万元,计划修建道路91条,104.072公里,重点用于贫困村和非贫村60户以上自然村(屯)屯级道路建设。目前,已全部完工验收。投入60万元在5个贫困村屯开展的

“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村屯绿化建设,已全部完工并验收。

三是落实“雨露计划”,扶贫帮扶政策落到实处。县扶贫办加大扶贫政策宣传,利用村务公开栏在全县115个行政村展出“雨露计划”宣传板报115期,在全县15所高、初中展出宣传版报38块,举办雨露计划宣传培训10期,参训人员526人。XX全县安排“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资金90.5万元,目前已申请雨露计划131人,两后生补助4人,“雨露计划”发放金额32.7万元,按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四是落实金融扶贫,为贫困户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助力。完成贫困户授信3232人,当年累计授信金额8434万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5345万元,扶贫贷款户1378户,其中自主经营981户,委托经营202户。我县还将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在一起,由扶贫办与光伏企业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联系,实施光伏扶贫试点,扶持贫困户贴息贷款达2000万元。通过光伏发电,贫困户每年增收达3500元以上,效益可持续20至25年,为贫困户脱贫增收创造出一条好路子。

五是扶贫资金拨付及报账情况。在资金拨付上,县委、政府要求县财政部门大开绿灯,及时录入、拨付,保证了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截止12月底,已报账2855.3万元,报账率90.5%,结转结余率为9.5%,达到了上级规定的指标值。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投入与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受地方财政配套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扶贫资金仍然紧张。在精准扶贫背景下,贫困地区农民呼声高,需要解决的问题多,财政扶贫投入仍显不足。特别是在实施减贫计划、实现精准脱贫的要求下,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同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

二是资金使用进度较慢。主要是部分项目在完工后,没有及时完成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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