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站制度

2022-09-29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流动人口管理站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二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三、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四、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五、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设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类登记表,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第三篇: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

4、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查验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第四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浙江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加强对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查验、收缴工作。

二、对已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的登记,发放《暂住证》。

三、对暂住人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

城南街道横桥村

二O一二年一月

第五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社事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村(居)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村(居)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1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木耳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居)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村(居)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村(居)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2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社事办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社事办巡查各村(居),各村(居)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村(居)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社事办每月对各村(居)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社事办对各村(居)工作的巡查,由镇社事办工作人员承担,各社事办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社事办对各村(居)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居)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 3 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 4 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社事办和各村(居)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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