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

2023-03-02

第一篇: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

该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还是提前解除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在新法环境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

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

小陆自2000年6月14日起应聘进人某电子设备公司工作。2002年11月1日,小陆与电子设备公司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3年10月31日止;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于2003年2月18日签订了一份内部岗位聘约,期限从2003年2月18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2003年11月21日下午,电子设备公司突然通知小陆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以不再续约为由,口头表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答应照发小陆的工资到12月31日为止。小陆由此离开公司,直至12月底回公司只领到了11月份的工资。小陆随即提出,既然公司提前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属于‘终止’而非‘解除’”为由断然拒绝了小陆的要求。数次协商未果,小陆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电子设备,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事实,并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电子设备公司认为,其是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办理退工的,所以并非是提前解除,并向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标明退工日期为12月31日的《退工单》。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小陆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裁决的小陆向法院起诉。

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关系正常的运行轨迹终止的。有两个事实可以佐证这一观点:一是虽然员工只领到了11月份的报酬,但是单位口头承诺l2月份的工资是愿意发的;二是企业开出的退工单是12月31日的,企业也会按这一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在本案中,单位愿意履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其实他们只是放弃了自己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法律上应该允许用人单位放弃权利,除非劳动者有特别的理由。从维护善意这个角度来看,把本案界定为到期终止似乎更好一点。

本案中对于劳动合同到底是“解除”还是“终止”的认定结果会导致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种区别实际上已经很小了。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后签订的内部岗位聘用协议其实是劳动合同的顺延,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该看做是2003年12月31日。在旧法环境下,若认定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3年12月31日,且电子设备公司是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电子设备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向小陆支付经济补偿。而在新法环境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新法环境下,经济补偿的性质已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变成了

对劳动者的帮助,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无法通过终止合同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二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xxxxxxx公司

乙方:

自xxx年xx月xx日起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甲乙双方确认,就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均已结算清楚,自此双方互不牵涉。

三、甲乙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乙方离职后不得作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甲方的客户资源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利用。

五、甲乙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合同)或有相关合同条款,均应按照协议(合同)或有相关合同条款规定履行。

六、其他约定:无。

七、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名)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用工单位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xxx年 xx月 xx日

第三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你与我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从事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条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

第四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____条第___项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如下(请选择其中一项“√”):

(以下为“非因本人意愿” )

1、终止劳动合同 □;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4、被用人单位辞退 □;

5、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 □;

6、因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7、其他非因本人意愿 □; (以下为“因本人意愿”)

8、劳动者自动离职 □;

9、劳动者辞职 □;

10、其他因本人意愿 □。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 劳动者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宜。

第五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可以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与同志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同志,于年月日进 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自年月日起与同志劳动合同。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年月日

关于与同志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同志,于年月日进 本单位。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自年月日起与同志劳动合同。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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