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章程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培训中心章程范文

培训学校章程章程

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2年4月

第二篇: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成都

艺术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 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三)招收学员;

(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经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

4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二零一五年月 日

第三篇:汤河口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怀柔区小学管理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

学校性质: 汤河口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隶属于怀柔区教育委员会。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学校位臵: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13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三条

办学目标: 教学相长,特色创新;和谐育人,全面发展。 第四条 育人目标:

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公民道德意识;初步具有关心集体、热爱集体、以集体利益为重的集体意识;初步具有活泼开朗的性格、阳光乐观的个性、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初步具有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学精神;初步具有自我管理、自我鉴别、自我判断的分辨是非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合作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初步具有传承汤河文化、弘扬汤河文明、发展家乡经济、建设美丽家园的美好情感。

初步学习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

初步具有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第五条

办学理念:让生命因教育而精彩

让学生因教育得到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让教师因教育得到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让学校因教育得到发展,成为和谐优质的校园。 第六条

办学特色: 以球辅德;以球健体;以球益智 第七条

校 训:习惯很重要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中国合格公民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干部、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按区教委编制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教育教学副校长1名;设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行政(含后勤)主任各1名,根据人事核编要求设科室职员和教育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书记是学校党政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行政第一责任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教育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或聘任;主任级干部的任免由个人申报、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民主测评通过,报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全面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教职工实施。

(三)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注重干部、教师两支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开拓创新,挖掘本土教育资源,研究汤河地区乡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积淀,努力办出学校特色。

(六)对学校工作有决策权、人事权、财务权。校长在征求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三重一大”问题行驶最后的决定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由区教工委、教委任命,党员大会选举支委5人。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四)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工作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对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有考察、讨论权,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组织领导教代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等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召集、组织。校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月1——2次。

(二)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校长主持。重点内容是: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计划、教学改革及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岗位设臵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等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或建议做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四)传达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教代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

(二)教代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落实及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提出表扬和批评。

(四)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交换,如意见不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向校长送交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小学设副校长1人。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及其它管理工作。制定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校长提出主任级干部聘用、奖惩的建议及教职工岗位调整的建议。经校长同意可代表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中心小学设臵教务处和政教处。设臵教务主任(教学)和政教(德育)主任各1人,教务主任和政教主任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分管工作。

(一)政教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总结德育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小学生礼仪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品德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德育活动。

3.结合学生所处区域的特点,在深入了解民风、民俗及区域文化、区域文明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培养学生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民族情感及挖掘家乡文化、传承家乡文明的创造精神。

4.依据学校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校史、校情、办学特色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校、教师、学生特点的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5.负责学生常规管理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日常行为教育、行为训练和行为监督,搞好各班、各中队常规考评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加强德育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负责班主任的培养、培训、指导,审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定期布臵、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工作。总结交流班主任工作经验,指导班主任做好后进生、学困生、特殊情况学生的转化工作。对班级德育工作的开展及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评价。

7.指导少先队工作,经常地对学生、少先队员进行队史、队情、队日教育,参加少先队组织的活动。

8.加强对班会和队会的指导,保证班、队会的质量;每月召开一次校会。

9.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校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中队的推荐、评选及表彰工作。 10.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及其它载体创设学校优良的文化氛围。

11.抓好校内外、课内外教育,按时组织、参加怀柔区举办的学生艺术节、科技节及其它活动。健全和完善“三结合”教育网络,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组织召开好学生家长会。

12.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学校的群体活动和卫生工作。

13.做好住宿生的日常管理,管理过程中突出安全教育工作。 14. 经常不断地对学生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知道基本的自救、防护、避险、逃生常识。

15.领导学校校医室、心理咨询室工作。

16.负责德育管理责任制的评价工作,做好有关教育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

(二)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内容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教学工作计划,科学的安排好各年级、各学科课程表,开足、开齐课程、课时。做好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2.指导教研组长、学科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兴趣小组辅导教师制定计划并开展有效的活动。坚持学科组例会制度,发挥学科组长的作用。

3.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检查教师备课、讲课、学生作业、辅导等活动,了解教学实际,定期向校长和主管校长汇报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4.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审查教研组、学科组的工作计划及活动方案、记录和总结。参与教学课题研究,完善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积累资料和经验。

5.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引领各学科教师更新教学观念、课程观念,提高各学科教师的质量意识。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注重评优过程的管理,挖掘教师资源,认真总结、反馈、表彰。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6.组织好单元、期中、学期末质量检测工作,做好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质量检测的反馈和总结。

7.组织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竞赛,赛前布臵、动员、指导,赛后总结。

8.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对教学人员的岗位评价工作。评价过程科学、真实、客观、公正,透明度高。

9.做好教师的考勤统计,安排好缺勤教师的代课、调课工作,负责课时工资的核对、造表等工作。

10.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的业务档案。做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

11.与总务主任密切配合,做好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臵总务处。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名。总务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总务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期总务后勤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制定并完善后勤人员工作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财务、财产监督和检查。

(三)年初做好专项预算及其它预算,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负责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学生住宿设备等的计划采购、供应保障及保管工作。

(四)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它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办学环境。

(五)负责后勤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培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水平。

(六)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定期向校长汇报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确实为教职工健康服务,为校长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七)负责教科书、教辅材料的预定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教职工调资政策的宣传及调资工作的具体落实、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以及其它临时报表工作。

(九)安排好护校值班、救急抢险,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臵教育科学研究室。科研室设主任1人,由教务主任兼任。教科研室主任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及教科研队伍建设。教科研室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主管校长制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研、科研工作进行总结。

(二)经常不断地向各科教师渗透教研、科研一体化思想,保证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并通过教研、科研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及科研水平,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服务。

(三)对学校的教研、科研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统一管理。

(四)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臵的教科研工作,结合学校校园文化积淀、人文底蕴、发展情况及办学特色,制定校级科研课题。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做到课题立项、申报、审批、开展研究、成果汇报有序、规范。

(五)充分挖掘教师资源,开发集地域特点、汤河文化、汤河文明、民族特色于一体的本土资源,调动全体教师研发、创造校本课程的积极性。

(六)负责制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骨干教师培养等发展提高规划、计划;负责教师自主发展计划的指导与审阅。督促、检查、评价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臵语文、数学、体美、科任学科组。各学科设组长1人,组长的设臵根据学年出个人申报意向,由教务处考察、提名,经校委会研究,校长聘任。学科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安排。

(二)带领组内教师形成团结向上的集体,组织本组教师扎实开展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日常工作。

(三)了解本组教师的思想动态、倾听本组教师的呼声,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教师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为规范教学管理提供现实依据。

(四)负责组内教师备课笔记、学生作业的收缴、查阅,传递学校各种管理信息,完成学校布臵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镇级中心幼儿园一所。中心幼儿园设臵园长1名,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聘任幼儿园教养员和保育员,正常开展幼儿园的教育、保育等各项工作。幼儿园园长就幼儿园的整体工作向校长负责,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聘任:应聘教师必须达到北京市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校长按岗位设臵及岗位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应聘教师专业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聘任。教师的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双向聘任。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授聘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依据学校对教师学期末、学年末综合评价结果,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一、教师的权力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年满6周岁的本辖区儿童均有就近入学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小学户籍变更申请转学,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学校应及时予以接收并妥善安臵。不属本校范围的择校生或借读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小学学制为6年。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在小学修业已满6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实际情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确定班额。班额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件(区级医疗单位),准其休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休学超过3个月者,复学时可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条

学生人格受到尊重。对品学兼优或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教师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学校通过有效途径给予帮助;对肢体残疾、智力残疾或有其它情况的特殊学生、特质学生不得歧视、侮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努力完成作业,认真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及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要求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服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应得到保护。 第三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在校住宿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住宿生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和赠与的住宿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统一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统一建立、保管、使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都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要落实以学生的发展为本、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生自主发展的素质教育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教学主任、德育主任等参加的德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公布的课时计划、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德育常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根据区域文化、区域文明、学校生源特点、校园文化等自主研发校本课程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市教委、区教委颁布的校历安排并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特殊情况,停课1天以内,须报校长批准;停课1天以上3天以内,须报区教委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教材的征订及使用,按区教委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要因材施教、培养习惯、激发兴趣、提高能力,努力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用科学的方法努力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 第四十二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学校要按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理念及要求进行教学。

学校应注重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出发,科学、全面评价学生的各科学习。科学合理使用《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各学科教师应按新的课程标准做好学生成绩平时、期中、学期末的考核与评定工作。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学期末学校统一检测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抓好德育全员化、全过程化管理,加强各学科渗透德育,寓德育于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之中。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北京市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注重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学校应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体能测试标准》等法律、法规,上好“两课两操”,确保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五条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等艺术课程,按照怀柔区艺术教研室、体美科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努力培养学生的特长及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加强劳动教育,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适量的自我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品德,掌握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指导,开展好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对住宿生课余生活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健康、活泼、有益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教职工,在学期末、学年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学校校产、设备、经费及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校产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维修。防止人为丢失和损坏。定期对校舍、线路、防雷设施、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做好水、电、取暖设备、设施及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工作。检查、评价师生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及其他公物情况,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种财产的有效使用、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

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实施意见》,做好校园环境建设规划,抓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努力创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育人氛围。 第五十一条

严禁乱收费。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每年经费的预、决算要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设臵校医室,校医室设兼职保健教师1名。校医室组织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控工作。配合疾病防控部门、区教委保健部门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臵心理健康咨询室。心理健康咨询室设兼职心理健康教师1名。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服务。 第五十五条

加强交通、防火、防震、防溺、防煤气中毒、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基本的自护、自救常识,掌握一定的自护技能,具有一定的自护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师生伙房的卫生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伙房工作。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

加强住宿生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宿生住宿安全。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中的教师代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怀柔区汤河口镇中心小学实际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4年9月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四篇:职教中心章程

岚职教办发„2011‟1号

岚皋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章程》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章程》已经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月十三日

1 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陕西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实施意见》和中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我县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发展进程,提升职业教育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水平,成立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

第三条 办学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文苑巷5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是以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岚皋分院为依托,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部门、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以及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组成的县级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开发经营于一体的全民所有全日制现代职业教育办学实体,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并常年举办各类职业培训。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县域经济服务”的方向,突出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拓宽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和模式,全

2 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熟练职业技能的实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特色:厚基础,宽专业,高技能,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形式: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对外联合办学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渠道、多层次办学。

第八条

办学目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尽职尽责奉献社会”为指导,树立“求真务实,和谐发展”的管理思想,造就“有就业优势、有创业本领、有发展基础、有处事能力”的人才,倾力打造西部职业教育名校。

第九条

校训:厚德、砺技、敬业、创新;校风:钉子精神、蜜蜂团队;教风:崇德、修业、启智、爱生;教风:爱生修德,敬业笃行;学风:乐学勤思,苦练强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在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职业教育各项活动,并接受县教体局的业务指导。岚皋县职业教育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县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县职业中学校长担任,主持职教中心日常工作;副主任若干名,由教育、人力资源、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协助处理职教中心事务。职教中心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培训处和生产实习处、招生就业管理处等7个中层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协调、一校多制”的办学管理体制,由县职业教育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

3 行业全程参与,落实培训资源共享。县职业教育中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办学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办学、合作共赢、优化配置、共同发展的劳动技能培训体系建设要求,整合县教体局主管的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农业局主管的农广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在县职教中心建立劳动力技能培训主体基地,加挂县农广校和县就业培训中心牌子以及相关行业培训基地牌子,承担全县所有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整合县教育部门“人人技能工程”和“一网两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工程、农业部门“阳光工程”、扶贫开发部门“雨露计划”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培训项目,由县职业教育中心统筹协调,科学制定培训规划,进行分类培训和委托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新增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各行业的岗前和提高培训,行业发展、旅游服务和农村产业培训,统一由县职教中心进行分类培训,建立培训台账,统筹安排培训项目和专业班次,确保培训档案在责任部门的有效使用,避免培训不足和过度培训现象,使所有劳动力各选所需,各学所长,各得其所。

第十六条 统筹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将农业局主管的农广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的就业培训中心、县扶贫办职业培训机构、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兼职教师统

4 一聘请为县职教中心兼职教师,发给聘任证书,建立职教中心专家教师库,建设教师、技师、“双师型”教师队伍,以便统筹安排培训师资。

第四章 职能任务

第十七条 县职教中心坚持以对接产业建设、服务岚皋经济建设为目标,以行业合作为基础,以职业中学培训基地为依托,以职业实用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职业中学、部门行业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走出一条低投入、高效益的职业教育发展道路。

第十八条 大力开展人人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素质提高、行业部门在岗职工业务提高的培训等,加快培养农村科技骨干、新型农民和致富带头人。同时为普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课程、通用技术课,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提供师资、实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的实施,积极引进和开发农村致富示范项目,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建立为“三农”服务的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引导农民走市场化、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针对性地向非农产业转移。

第二十条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模式,扩大“订单式”培养规模。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升办学水平。

5 第二十一条 指导和协调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合作,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民转移需要,制定相关专业职教中心的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对相关专业的专业建设,包括专业标准、课程开发、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培训、学生技能培训内容与标准,产教结合,教学质量评估、教材开发等事项制定统一的培养方向和目标。

第二十二条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职教中心为主体、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支撑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产学研相结合,打造牢固的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就业链,促进职教中心及各成员机构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培训主管部门在年初将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报送县职教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根据任务和全县劳动力数量、技能结构、培训需求等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县职教中心和各乡镇。

第二十四条 培训计划下达后,所有培训均由县职教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按照“资金捆绑,财政监管,统筹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各部门按照相关培训项目共享培训资源,向上级部门上报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申请培训经费,按照“标准不变、渠道不变、归口上报、分类做账”的要求,兑现培训补贴、工作经费、技能鉴定补贴、学员生活补贴和住宿补贴等。

6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职教中心管理,积极争取培训项目和资金,推荐专业教师,协助职教中心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利用职教中心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无偿使用培训信息资源,按照“各计其功”的原则享受培训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由岚皋县职教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由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县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教育

职业教育中心

章程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挡。 岚皋县职教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第五篇:中心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学校位于-------。学校始建于----年,当时名为------, 2003年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时命名为------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农村寄宿制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校依法办学和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把学校打造为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一流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学校地址------;邮政编码:-----;官方网址:http:///。

第三条: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农村寄宿制学校,隶属----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学区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当年本学区一至九年级学生。招生规模以-----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愿景: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学校打造成为特色小学和优质初中,办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全县一流学校。

第六条:办学目标:学生成人成才,教师成长成功;校风:严谨、求实、活泼、和谐 ;教风:爱生、敬业、合作、善教;学风:勤学、苦练、善问、多思。

第七条:办学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教育管理的基本方法,以多元智能理论和系统科学作为育人的理论,以师生发展为本,以质量立校,立德树人,兴学育人。

第三章 学校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教研、总务、财务、德育、安全、人事等工作。

第九条: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二)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三)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四)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按程序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符合学校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第十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五)保障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六)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八)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九)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十)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并带领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并保证、监督校长依法办学。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全校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发展新党员。

(七)尊重、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保驾护航。

(八)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监督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三条:副校长是校长工作的助手,必须对校长的工作负责,努力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四条:副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管处室管理人员的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分管处室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学习有关文件,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执行学校的行政决策。

(三)组织制定分管处室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分解、实施学校的工作目标,保证分管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分管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深入分管工作实际,负责对分管处室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并认真记载、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定期向校长和学校行政会议反馈分管工作情况,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的建议。在校长的支持下,不断提高分管工作水平。

(七)自觉接受学校行政集体领导,主动搞好和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的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八)注重工作的连续性,负责组织分管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卷。

(九)完成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成立学校校务和财务监督小组。为推进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举产生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若干名。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校长和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做学校和党支部的参谋与助手,维护行政领导的指挥权,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协助党政领导带领职工群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工会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的主要工作,适时召开工会委员会、教工代表大会、工会小组长会议和其他工会工作会议。

(三)做好工会干部和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辖区学校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四)收集会员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向学校和党支部汇报,坚决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主要职责,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负责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六)协助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生活和待遇。

(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组织工会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八)按时参加上级和同级会议,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做好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决策制度。

(一)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和党支部书记。会议由校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中层以上行政班子会议。由校长定期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四)教职工大会。由工会组织每学年召开一次,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班主任推荐,政教处决定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定期召开会议。学校重大活动经校长批准可邀请家长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学校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五条:学校下设办公室、会计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团支部、少先大队。各处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内外往来咨询和各级各类文件签收、整理、送阅、归档、装订和保存工作;开具相关证明,保管好学校印章;负责学校的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修订、打印和送发;管理人事档案,做好全镇教师档案、教师职评材料的收集整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教职工出勤情况的汇总工作以及出差和包车登记、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做好学校宣传报道及电话记录和传接工作;做好相关接待工作,统一安排就餐并通知相关人员对口作陪;做好报纸、杂志的收发与归档工作;做好家长学校的材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会议室的卫生保洁工作;网上查阅相关文件,并及时送校长审阅;负责学校绩效考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中心学校网站的管理。

会计室: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有关会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负责中心校的预算内外一切账目及固定资产总账的账务处理,行使会计职责职权,严格从事会计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编制学校经费收支预、决算,有计划地管理使用资金。(特别是教学点资金);做好会计业务的常规工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审核每份记账凭证,将审核无误的凭证认真登记账簿,准确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管好会计档案;协调做好教职工的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积极与计财科做好“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资金对账业务;学习财经法规,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认真做好教育和资产的统计工作;做好贫困寄宿生的资助及扶贫资料整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学校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代的其他任务。

教务处:根据学校总体要求,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教务计划;指导教研组工作,审查教研组计划,对各科教学与教研活动进行指导;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和毕业等手续,做好学额巩固和“两基”以及均衡发展工作;负责教师评价和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核算教师工作量,制定教学奖惩制度;负责教学常规检查(备课笔记、作业、教学进度、教学检查、学生座谈、随堂听课等);负责校本培训、继续教育、集体备课、教育信息化工作。总结教学经验,提出整改措施;负责教材教辅、教学奖品、教学仪器的订购与使用,指导资料室、实验室、文印室、微机室、图书室工作;组织入学,期中、期末考试以及教师各类课竞赛活动,保管相关教学和教师业务资料;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招生工作;负责教学人员因公或因事假等课的调整与安排;组织召开家长会、学生会、考试分析会及家访工作;抓好学生“学习方法”、“学习动机”教育,养成良好的学风。

政教处(团支部):根据学校总体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政教(团支部)工作计划;负责学校文明创建、综治普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关心下一代等工作;负责师生的德育工作,通过评选典型开展活动,着力使师生的道德素养有大的提高;负责学生的纪律教育,通过谈心、教育指导学生能养成处处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负责升旗仪式和国旗下讲话的内容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负责班主任、辅导员月考核工作;负责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标兵的评比工作;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少年宫工作;负责学校各种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如写字比赛、经典诵读等);负责校内团组织(团员发展、团员接收等)工作。

总务处:制定学校总务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充实和改善教学设备,做好教学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管理,保证教学设备的及时供应、维修和更新;负责学校设备的出借和处理赔偿等事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和水、电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的环境建设;定期进行固定财产核对和抽查。建立房屋和固定财产档案;管好学校建设维修经费预算、招议标或询价和质量验收;定期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后勤、总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爱校如家、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勤俭治校、公私分明;关心师生生活,管理好学校食堂负责门卫、后勤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少先队:加强少先队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壮大少先队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学校德育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组织学生的值日(清洁卫生、行为规范、安全等方面)活动,组织好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等,推动学生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办好学校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五个一”活动等,并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好各种课外活动,特别是科创文艺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和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学模式。学校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重视学生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卫生教育,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艺、劳动实践及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条例。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生工作、学习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班级规模设置教研组,实行教研组与年级组并存的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依法从教,学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违规补课或有偿家教,不参与任何社会力量办学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以德从教,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后进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坚持“人人都是教育工作者”的理念,倡导“师生发展、幸福共享”的价值观,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开展各项关爱学生、研究学生、引领学生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以德育为核心,规范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由“校长室、政教处、班主任”组成的管理网络。政教处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统一安排与指导。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以班委会为核心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建立心理辅导室,选聘优秀教师担任心理辅导老师,健全心理辅导室的应用制度,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建学习型学校。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区内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建立学生档案,严格执行一人一籍,人籍一致原则。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比赛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由学生竞选和教师确定相结合产生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分宣传、纪律、卫生等部门参与学校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施客观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走、寄宿双轨制管理,原则上小学生实行走读制,初中生实行走、寄宿双轨制。学生生病或有事确实需要外出,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方可离校;或联系家长,由家长带回。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教职工须履行聘约,服从分工。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档案。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产生过失的教职工追究其责,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管理:

(一)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规定费用。

(二)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杂费和书本费,对住校生给予一定的寄宿生生活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进行财物补贴。

(三)学校依法接受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捐资,所获得资助和捐赠将全部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对于教育资金实施专款专用,努力做到节流,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率。

(五)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种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学校应予以经费支持。

(六)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六条: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服务内容。

第五十七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协助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学校如果遇到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谋求空间。

第六十一条: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敬老院、革命烈士墓等场所教育学生。积极建立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当地百姓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六十三条: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并创造条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充分享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除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报----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其它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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