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研究论文

2022-04-12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转基因作物的迅猛发展使它的食品安全性已为全世界所关注,它不仅涉及到贸易效益,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本研究综述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以及其生态风险,从而推动安全型转基因作物培育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

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研究论文 篇1:

基于伦理学视野的转基因作物安全问题

摘要:转基因作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伦理问题备受关注。笔者在分析了产生这些伦理问题的根源之后,提出了相应的伦理原则,以期指导转基因作物的伦理实践,从而保证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应用朝着有利于人类和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环境伦理;伦理原则;伦理实践

转基因作物又称基因工程作物,泛指利用以DNA重组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将外源基因整合于受体植物基因组,通过改造作物的遗传组成所获得的某种新的遗传特性的作物。[1]它在改善生物的抗性、提高生物品质、人类保健和医药及环保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然而,转基因作物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潜伏着人类深切的恐慌,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

一、转基因作物引发的伦理争议

在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如下的一些伦理争议。

(一)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风险性

转基因作物及食品在研究和商业化过程中给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及人类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潜在风险,引发了相关环境伦理方面的争论。

目前转入作物的插入特性以抗除草剂最多,其次为抗虫和抗病毒。当这些转基因通过基因流动逐渐在野生种群、非转基因同种作物中定居后,使作物的野生近缘种有获得选择优势的潜在可能性,将可能产生“超级杂草”,或造成遗传多样性的丧失。这对生态系统、其他物种是否公平?换言之,生态系统、各物种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

转基因食品,指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统称为“转基因食品”。

消费者担心转基因食品有毒;会引起过敏反应;引起人体对抗生素的抗性;素食主义者担心在植物性食品中转入了动物基因;穆斯林担心在其他动植物种转入了猪的基因,引出了对特殊人群的尊重问题。

(二)转基因食品的标签问题与知情选择

近年来,就转基因食品是否贴标签问题,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被称为“标签风波”[2]。从中可以看出,标签问题主要不是针对产品本身,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提供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并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以便素食主义者、宗教信徒等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这是对他们信仰与人格的尊重,避免引发诸如民族冲突和宗教冲突等社会问题。

(三)基因资源的保护与利益分享

在基因研究国际合作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有失公平的情况。发达国家以“未具备开发、使用能力,守着也是浪费”为借口或以国际合作为幌子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将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据为己有。如把发展中国家的原始品种资源引进并进行基因改造后,生产出更优质的品种,然后再以此来抢占国际市场或申报专利,而发展中国家使用该基因资源时却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费。围绕基因资源、基因专利的激烈争论,是现代人在新的技术范式中寻求各种不同利益间均衡与协调的表现。在国际合作中如何界定基因的专利权、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实现利益分享等,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转基因作物引发争议的伦理根源

从伦理学及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转基因作物在研究开发、商品化过程中引发上述伦理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生态利益

基因技术尤其是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应用会对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土壤、基因资源库、生态系统产生潜在的不可估量的影响。人们在追逐转基因作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往往忽视了生态利益。在发展这一高科技时,我们应以正确的生态伦理观来指引基因技术的发展方向。

生态伦理学把承认自然界的价值作为出发点,主张把道德权利扩大到动物、植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物,要求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在生态实践中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价值观倾向于承认自然界生物个体及其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各种价值。余谋昌先生指出:“‘价值’与‘权利’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的,从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会导致对自然界权利的确认。生命和自然界有权利,因为它具有内在价值,为了实现它的价值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3]罗尔斯顿也指出:“生存权,从生物学上讲,是指为了生存适应性配合的权利。适应性配合,需经上千年的维持生存过程。这种思想至少使人们想到,在某一生态位的物种,它们有完善的权利。因此,人类允许物种的存在和进化,才是公正的。”[4]可见自然界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它的生存权方面,即拥有按照生态规律持续生存下去的权利。在以后的基因技术实践中,要确立起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的态度,考虑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权利,谨慎开发转基因技术。

(二)忽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基础上,没有知情权,也就谈不上自主选择。转基因作物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认为:只要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3年提出的“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①,就可以认为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一样是安全的,也就不必要对其进行贴标签了。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用最终食品的化学成分来评价食品的安全性,而不管转基因作物或转基因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包括人体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这是结果评价法,而不是过程评价法。如果从哲学的角度反思,“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缺陷在于用还原论和单一的线性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还有人认为,用全面的生化、毒理学、过敏性和免疫学的实验和检测方法来评价转基因食品,会增加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和消费者的负担;用“实质等同性”原则可以降低成本。但笔者认为这些增加的成本与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相比是次要的。而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降低转基因食品的成本,如提高转基因技术和管理水平。因为成本过高而降低安全评价的标准,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更不能成为不贴标签的理由。

(三)国际合作中的正义缺失

在国际合作中,由基因专利带来的利益分配,有时并不能为尽可能多的资源拥有者分享。生物海盗行为比比皆是。[5]这就涉及基因资源的公平使用问题。

发展中国家提出从相应的国际合作研究成果中分享利益的要求,本身是基于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从法律角度看,分享利益要求也是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来为其辩解。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的宣称对基因资源的主权并非其最终目的,分享基因技术的成果才是其最大利益所在。[6]正因如此,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利用各种途径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并寻求专利保护的做法是一种“生物海盗”行为,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修正。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既有利益出发,坚持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对己有利的原则,反对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制度中引进新规定。在公正的原则下,如何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因研究方面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促进利益的公正分配;发展中国家如何从基因资源的主权出发,在法律上设计出一套相应制度,确保自己能够分享以基因资源为基础的专利技术的商业利益,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维护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的伦理原则

根据转基因作物(食品)研究涉及的主体及问题,从尊重人和自然的角度,确定如下伦理原则:

(一)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vorsorge)思想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环境法中提出的。它的核心在于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不行动或延迟行动的理由之一,体现的是“安全要比后悔好”的价值取向。对于管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的基因技术风险,具有深远的伦理意义和制度意义。

这一原则也体现了环境伦理中追求代际公平的思想。对未来利益的关注是风险防范原则与代际伦理的结合点,它要求现代人在行动时要考虑到未来后代的利益。转基因技术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如转基因作物发生“基因漂移”对自然基因库的污染将导致怎样的生态环境恶果,短时期内可能几代之内也很难显现出来,承受环境风险后果的将是我们的子孙后代。因此,在发展转基因技术时要坚持风险防范原则,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教训。

(二)尊重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原则

康德认为自由与理性把人与其他生物区别开来,我们具有规范性的自决能力,而该能力是我们人之为人的一种最高价值。因此,一个人受到别人尊重是因为他可以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未来和命运。一个人也有义务尊重别人的这种同等的自决能力。从康德哲学的观点来看,把某人当作人来尊重,就必须尊重他的自由,而尊重他人的自由则意味着必须考虑我们自己的行为和政策对他人产生的影响。我们没有干涉他人自由追求其目标的权利,但是,当我们不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时,恰恰就是在干涉他们的自由。某人作为理性和自主的人而被尊重的事实,也意味着人们应该尊重他的知情权,因为这是自主的必要条件。如果不进行标识,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关信息,致使知情权缺失,不能自由选择,实质上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限制。所以,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必须以尊重个人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与人格尊严为前提。应该保护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三)利益分享、公正原则

当代专利权把专利视为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是一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研究的热情,激起投资商对科学研究进行投资的兴趣。专利权的授予当然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是,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能损害人类的整体利益或者不能危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要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这正是专利法中伦理条款的要求。法律也要接受道德的制约。

2001年10月联合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会议”,要求各国政府应该鼓励专利申请者披露基因资源的起源国、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等,提出“促进向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建立承认并保护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机制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促进缓解贫困,支持实现人类粮食安全、保健和文化完整”,促进利益的公正分配。

四、维护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的伦理实践

实践中需公众、科学家、政府共同努力来维护转基因技术的安全应用,使之朝着有利于人、有利于自然环境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普及基因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公众对转基因作物、食品的认识不是很全面、客观,因此有必要对公众进行基因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向消费者客观公正和全面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树立基因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公平合理的使用意识,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科学家、政府、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都应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二)加强基因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为提醒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感而营造一种社会氛围。首先,伦理研究与科技活动应当配套进行,而且要形成机制。如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子计划——ELSI。第二,在宣传伦理知识的同时,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的监督评价功能。第三,新闻媒体应在伦理宣传中发挥作用,在报道重大科技成果时,要让公众知道其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要灌输知情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意识。第四,高层领导、决策者、基因科学家、社会科学家要充分交流探讨,决策时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努力营造基因技术发展必须要接受伦理道德的引导、科学家必须承担起伦理责任的社会氛围,从而维护转基因技术的安全。

(三)完善政府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

只有将上述伦理原则内化于法律体系之中,优良伦理道德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落后于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现状,已经不能满足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作物与食品安全性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国际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准则,加强生物安全立法,推行标签管理。

参考文献:

[1]朱玉贤,李毅.现代分子生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樊龙江,周雪平.转基因作物安全性争论与事实[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1314.

[3]余谋昌.生态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81.

[4]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88.

[5]瞿凌云,殷正坤.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中的几个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18(7):18.

[6]张春美.DNA的伦理地位[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231.

(责任编辑张月红)

Ethical Research on Safety of Geneticallymodified Crops

TANG Ji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 Nanjing 210046,China)

Key words:geneticallymodified crop;environmental ethics;ethical principle;ethical practice

作者:唐 静

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研究论文 篇2:

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与生态风险

摘 要:转基因作物的迅猛发展使它的食品安全性已为全世界所关注,它不仅涉及到贸易效益,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本研究综述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以及其生态风险,从而推动安全型转基因作物培育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程。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食品安全;生态风险

自1996年以来,转基因作物迅速发展,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由1997年时以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为首的1 200万hm2的土地面积扩展到了2011年的1.60亿hm2。在这期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增长了将近94倍。这一数字同时也说明转基因作物的时代已经到来,笔者将从以下几点来简单阐述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性与生态风险[1-2]。

1 转基因作物概述

1.1 转基因作物的概念

转基因作物,是利用基因工程将原有作物的基因加入其他生物的遗传物质,并将不良基因移除,从而造成品质更好的作物。

1.2 转基因技术的介绍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转入的基因主要包括抗除草剂基因、抗虫基因、抗真菌病害基因、抗细菌病害基因、抗干旱基因、抗盐碱基因等。应用这些基因创造出的转基因作物能更有效地防治害虫和杂草,全面减少农药的应用,有效地保持土壤中的水分、土壤结构、植物养分等。然而,在给人类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转基因作物可能带来的生态风险、环境问题、使人体健康受到影响等问题已引起世界性的广泛关注。

1.3 转基因作物的发展历程

1983年,世界第一例转基因植物(烟草)问世,1986年,转基因作物(抗虫和抗除草剂棉花)进入田间试验。1993年,第一个抗磺酰脲类除草剂大豆品种在生产中开始应用。1994年,世界上第一个商品化的转基因植物产品——延熟番茄获得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进入市场。1996年,抗草甘膦大豆品种推广,1998年,抗草铵膦大豆品种试验种植 [1,3-4] 。我国自1997年3月以来,共受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703项,批准517项,申请单位涉及国内科研教学单位41家,国外公司2家。批准商品化生产的有棉花、番茄、甜椒、矮牵牛花4种植物,基因工程疫苗和饲料用微生物;批准环境释放的有棉花、大豆、烟草、番茄、甜椒、马铃薯、水稻、黄瓜、杨树、玉米10种植物,4种微生物[3,5]。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国和出口国,大约有3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和棉花等[6-10]。

英国在生物技术科研领域中所取得的进展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英国现在有500处转基因作物试验田,总面积约为290 hm2,但这一技术在英国还没有进入商业化应用。其他国家也在进行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和应用,例如加拿大批准了18种转基因作物商品化,日本批准了7种,澳大利亚批准了4种等。

2 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性

2.1 转基因作物可能产生的危害[6,11-19]

2.1.1 直接危害 (1)转基因寄宿、受体或带菌生物感染人类、动物及植物;(2)转基因生物、组份或代谢物产生毒性或引起过敏反应;(3)因意外释放转基因生物而对环境产生影响。

2.1.2 间接危害 (1)产生具有传染性或抗药性的微生物;(2)将有害的基因传给人类;(3)产生克隆环境、抑制原生植物或富有攻击性的转基因植物;(4)转基因植物中有关基因物质转移到杂草类的相关植物中,使之增加抵抗力而变得具有生长的竞争性。

2.2 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性之争

转基因作用的食品安全性争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转基因作为食品对人类安全问题的影响,即转基因作物潜在的风险。重要问题是转基因作物作为食品是否会引起人类一切不良的过敏反应。

2.3 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性评价

转基因作物的争论愈演愈烈,应该如何正确的面对这一问题是值得思考的。转基因作物研究有其的必要性,虽然传统育种已经拥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是还只局限于种内或者是近缘种间的有性杂交,没有任何的突破与重大进展。转基因作物的种类很多,而且环境的多样性极其复杂,应该逐个去分析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食品,无论是否是转基因作物,关键是应该落实在如何去控制量这个问题上。转基因作物目前还是处于发展阶段,技术尚不成熟,但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对于解决日益剧增的世界人口温饱问题上,转基因作物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3 转基因作物的生态风险[1-2,20-24]

转基因作物主要存在着以下的风险:

(1)对农业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如对非靶标生物造成伤害;(2)转基因作物本身可能变为其他生物的杂草;(3)转基因作物的抗性基因转移至其野生亲缘种,产生“超级杂草”;(4)转基因的水平重组可能形成新的有毒细菌;(5)病毒型转基因作物通过基因重组有可能产生新的病毒;(6)杂草或害虫的抗性进化问题;(7)转基因作物可能会成为自然界的外来品种;(8)转基因作物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其他方面的影响;(9)对土壤系统的影响,如对土壤微生物群落和土壤肥力的影响等;(10)使靶标生物产生抗性;(11)目标性状有效性的减弱或丧失;(12)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13)知识产权缺失潜在威胁社会稳定;(14)转基因食品改变食品的营养品质;(15)转基因作物使人体产生抗药性;(16)转基因作物的副作用能杀害人体。

如何应对上述这些潜在的问题,促使了研究人员不得不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管理。在转基因作物飞速发展期间,我们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同时加强自我创新工作,加速转基因作物的商品化进程中对其安全性的评估的重视程度。

4 对转基因作物的未来展望

转基因作物虽然在飞速发展,但是这一技术仍处于发展的阶段,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到转基因作物很可能是一把双刃剑,要明确它的优点,同时看到它的劣势。从而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与分析,争取早日取得更多的成果。而转基因作物目前的发展趋势,很可能逐步取代传统的农业产品,成为主流,但是与此同时,其他问题应运而生。所有的转基因作物几乎都是受到专利保护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掌握这些专利的公司和商家寥寥无几。日后的趋势是否会发展成为垄断的形式,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在研究转基因作物的同时,还应同时关注转基因作物是否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仅仅是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影响,还包括对环境的影响和土壤的影响等方面。

虽然政府在积极扶持我国的转基因技术,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研究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研究中应更加贴近国际化。转基因技术带的不仅是餐桌上的革命、巨大的市场和高额的利润,而且将是思维上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它的出现和发展正如哲学中的一句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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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华明

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研究论文 篇3:

转基因作物的可专利性及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转基因作物在解决粮食、环境问题等方面起到重大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分析了转基因作物的可专利性,并针对实施该专利保护所面临的“人类干预的水平”和“专利类型的选择”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相关问题

1转基因作物的可专利性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一般而言,发现是对自然现象、本质规律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运用。但生物技术是建立在大量的发现之上的,并始终也不能逃脱对活的或具有活性的生物或生物物质的利用,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就更是如此。那么,转基因作物究竟是发现还是发明呢?这是它要取得专利保护所必须界定的前提条件。发明与发现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Buckley在Reynoldsv.HerbertSumithCo,Ltd.一案中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发现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仅是以揭示以往未发现或未搞清楚的现象或物质来达到上述目的,发明也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并不单纯依靠揭示某些现象或物质,还必须包括行为的创意,以及导致一种新产品、新成果或新方法或对现有产品、成果或方法的重新组合行为。”

在考虑转基因植物是不是自然产品这个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一种新的转基因植物必须有人工干预这个前提。转基因植物并不是简单的自然产品,如果没有育种者的干预它们是不会出现的。显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可以对植物进行修饰、改造来生产一种与以往自然界的产物完全不同的、达到一定预期目标的转基因植物。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制造出来的转基因植物不是自然产品,而是人类智慧的产物。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明确接受由野生微生物纯化得到的菌株是可专利的主题物。

一些学者认为转基因植物仅仅是发现,不能成为专利客体,因为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从根本上讲是自然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创造者”仅仅是从自然界中提取已经存在的生物体,并按其客观存在的顺序组合起来,就意味着“创造者”并未向公众公开或提供任何东西。这些学者将转基因植物看成天然产物,如果将转基因作物认定为天然产物,那么它就仅仅是自然产生的生物体,是发现而不是发明,因而也就不受专利保护。但是,转基因植物本身就是经基因修饰或重组的生物体,分割开来看,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经基因修饰或重组技术介入后,两者就发生了变化。依据专利法,即使是从生物体分离纯化得到的化合物或微生物,不会因为它的生物学起源而妨碍它们的可专利性,所体现的原则就是人工制造的产物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作为生命体,微生物与植物之间的区别就是植物的分类学等级比微生物高,不同于生命体与非生命体那样有实质性的差别。既然微生物是可专利的,那么转基因植物也能成为可专利主题。

如前所述,经基因修饰或重组会产生3种情况,即基因序列的重新排序、插入其他的基因序列以及删除特定的基因序列。这3种方式都会导致原始生物体基因序列的变更,也许变更后的基因序列在自然界仍然存在,但一旦这种特定的基因序列与原始的生物体结合起来,就会使原始生物体具备某些新的特征。因而转基因植物不是一种天然的产物,也不是一种单纯的科学发现,而是“人类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从现有的物质中创造出来的新发明,或者至少是某些人类利用其技术或能力的新方式……”,应当获得专利保护。

1.1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最基本的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定义,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与现有技术的内容有关。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

在此所述的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不会对植物的可专利性构成严重障碍。利用转基因技术,可以很容易地创造出带有某种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在美国,很少对转基因植物的新颖性提出反对意见。利用现代转基因技术,培育一种具有新性状植物,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植物并不困难。所以说,新颖性要求是很容易满足的。

1.2 创造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解释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一般来说,我们以发明对该领域所做的技术贡献来判断创造性。

当审查员分析转基因植物发明所具有的一种新颖性质时,如颜色的改变、糖含量的增加,有可能发生因缺乏创造性驳回申请的情况。因为对一个普通的育种者来说,这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即使这些新的表现型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育种者所用的遗传材料并不是为公众所知道的,那么利用该遗传材料而获得的新性状就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可以认为利用这种遗传材料创造的转基因植物具有创造性。对创造性进行分析的另一个因素是,是否有经过他人的努力而未能取得被提出权利要求的表现型的尝试。如果一个育种者获得了他人试验过但没有成功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

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随着植物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的迅猛发展,克服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变得容易了。但是,当未来转基因技术发展到更高阶段时,把某一个特定的基因转到植物中制造出新的转基因植物没有什么难度时,再申请专利就会面临达不到创造性的问题。

1.3 实用性和可再现性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按照《审查指南》的解释,所谓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等等。关于产业的解释实际上与《欧洲专利公约》的产业应用性的解释范围相当。

转基因植物的实用性,实际上是一个容易达到的要求。一种带有某种新型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生产一种有用的化合物或具有抗虫性、观赏性等,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实用性。在《审查指南》对实用性的解释里,还有再现性这一个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发明里面。能否重复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是判断是否授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再现性,即技术方案的可重复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对于用传统育种方法得到的植物品种,因为育种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所以不具有再现性。那么对于转基因植物产品,一般来说不存在取得专利的再现性障碍。只要制造新的技术方案是非生物学的方法并且是可重复的,对这种制造产品的方法的专利保护就是可能的。现在看来,新的制造方法已经普及,转基因技术能被准确地描述,并可以被该技术领域里的技术人员重复实现。

当一项转基因植物发明的专利申请中含有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时,作为一个结果,如果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技术方案可以得到重复实施,那么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可以被同时允许。

理论上讲,利用植物生物技术制造的某种转基因植物是可以重复的。制备片段以及载体、重组载体的技术可以明确,,假定说明书中公开充分并且可以使用,那么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能制备出相应的和重组载体以备插入植物基因组中。在创造转基因植物过程中,导入外源遗传信息的阶段中不会出现技术问题,在外源基因导入到植物基因组后,会出现重组载体与植物基因组整合的位点不确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构建的重组载体和植物基因组之间整合时产生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含有外源片段和强启动子的重组载体迅速进入植物细胞核,然后随机地整合到植物基因组的不同位点上,于是就形成了在每个被转入外源片段的植物细胞核中,片断插入的位点上是不同的。从基因组的水平上来看,由此发育而成的转基因植物个体就是各个不同的新植物。但是从整体的表现性状来看,它们又是一样的。即利用具体的解决方案,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相同表现型的转基因植物,但它们的基因组结构不一定是与发明者得到的相同。也就是说利用同一种方法,可以得到基因组水平不同的转基因植物。虽然得到的是一种带有相同外源但基因组结构不同的转基因植物,它们对外界的表现型仍然是相同的,即得到的是同样性状的植物,因此应该认为具有再现性。

2转基因作物专利的相关问题

(1)人类干预的水平问题。授予专利所要求的人类干预,并不要求发明直接控制导致产生最终生命体的所有自然过程,但需要有一个控制因素。也就是说,人类必须能够有效、明确地控制生命体的变化过程。此外,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人类干预不能仅仅是将原始生物体的DNA片断或另外的DNA片断进行简单的排列、集合。转基因作物之所以可以商业化,是因为相对于现有生物体,它具有特有的优点,而其优点对于现有生物体而言就是产生了新的、具有吸引力的影响,而对于DNA片断的简单排列、集合是不可能取得这种效果的。人类对原始生物体的干预必须表现为对其DNA片断利用特殊的方法,有选择地进行创造性的重新组合。因此,判断转基因作物的人类干预水平,应注意判别人类的干预与生物体的自然反应过程相比较是否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类在干预过程中对于生物体的自然产生过程是否具备一个控制因素,另外,必须注意对生物体的DNA片断是否进行了有选择的创造性的重新组合,而不是简单的排列、集合。

(2)专利类型的选择问题。生物技术的发明一般分为两类,即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选择何种类型的专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生物体或生物物质适用产品专利与适用创造它们的方法专利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产品专利的保护性更强,无论产品是如何制造出来的都予以专利保护,而方法专利仅对采用该种方法获得的产品予以垄断权。然而,方法专利对于转基因作物发明的专利权人而言几乎是无效的,因为一旦经修饰或重组的基因序列被公开以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反向工程反推出无数种方法来得出相同的转基因作物产品。而且转基因作物不同于其他一般技术产品的发明,生物产品本身是有生命的,能够生长繁殖。其他人并不一定需要使用发明人的方法,而只要得到该发明的生物产品,即能大量繁殖出具有同样特性的生物个体,从而毫不费力就窃取了专利权人的劳动成果。从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关注的是转基因作物本身,而不是获得它的方法,因此对转基因作物适用方法专利显然是不合适的,选择产品专利才能有效地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M.LRohrbaugh.ThePatentingofExtinctOrganisms:RvivalofLostArts[M].[1997],25,AIPLA,386.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2-52.

作者: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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