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心得体会

2023-01-17

我们成长过程中,会面临着各种事情,在事情发生后,以心得体会的方式进行记录,可使我们改进不良思想,留下激励自己的正确思想。怎么写出有意义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心得体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法律法规规章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规章心得体会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学校近来组织学习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一、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二、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三、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一种为自己追求而敢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清者自清,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教师自查自纠心得体会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是搞好教育教学的前提保证,是教师的立身之本。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教师我们要在日常教学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言谈风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需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做出表率,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孩子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风和校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因此,师德,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培养,需要教育,更需要的是——每位教师的自我修养!用自身的榜样作用和人格魅力,让学生佩服,从而仿效。

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在这次自查自纠活动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析自己、审视自己。

1、加强学习依法执教

首先,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知识容量在扩大。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只有不断加强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吸收新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和教育途径。才能在业务上有新思路、新突破,再上新台阶。其次,多年来的从教,使我认识到:只有在平凡的岗位中踏踏实实的工作,默默无闻的付出。并自觉遵守《教师法》,以它为准则,时刻提醒自己要依法执教。这样的人生才会过的充实有意义。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我热爱教育,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热爱我们的学校。因此,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我都要将校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以“校荣我荣,校衰我耻”的精神来指引我。在做好教具、认真备课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工作中本着“心中有目标,眼中有孩子”的原则来设计活动,并做好记录。

3、热爱学生和谐发展

关心、热爱孩子是教师最基本的天职。在每次的活动中,我都要以尊重孩子、热爱孩子为出发点,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了一切孩子”,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使孩子们愉快茁壮地成长。

4、注重小节修炼人格

教育无小事,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关注的方面,往往起着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而这些作用又往往是通过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实现的,因为孩子眼中的教师都是具体的,而教师又是孩子心目中的“权威式人物”。所以,我要时刻铭记-——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今天做起!我要以自身良好的师德形象带动孩子。

心得体会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要想成为一位成功的幼儿教师,首要前提就是要让幼儿喜欢你。只有幼儿喜欢了你,你才有资格谈是否令人民满意,现就该问题浅谈个人的点滴心得体会。

一、面对幼儿时要面带微笑

人们常说“给别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教师与幼儿的初次见面接触。本学期我带的是大班,幼儿入园前的家访,也就是见到孩子的第一次,我就始终带着微笑与他们见面,亲切地与他们交谈。我想用我的微笑来赢得孩子的好感,同时也想用微笑来消除孩子普遍存在着对老师的那种“敬畏感”,让他们在对我有好感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一种亲切感与安全感。果然,入园第一天就有许多孩子愿意让我牵着他们的手走入活动室。尽管那时他们的脸上还挂着泪珠儿,但我却能感觉到他们愿意接受我。就这样,我用微笑渡过了别人眼里的最艰难的“非常时期”。

二、建立对话关系,亲幼儿促发展

受传统的“师道尊严”的影响,教师总习惯把自己定位于管理组织者和控制者的角色,很少站在孩子的位置考虑问题。在孩子眼里老师是“高高在上”、“绝对权威”的。在这种压力和环境下,一方面幼儿的主体性几乎丧失,另一方面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很难建立,而现在的我和孩子们基本保持平等、自然的关系,形成了“同伴、朋友”的新型师生关系。在与幼儿的交流中,我经常要求自己蹲下来与孩子说话。蹲下来这个简单的动作提醒我是和孩子平等的,不要让孩子与你说话时抬头仰视,教师蹲下来不仅能给孩子视觉上的平等,更能给孩子心理上的平等。教师从站着到蹲下,不仅仅是简单的姿势变换,它体现了教师教育观念的变化,体现了教师对幼儿的尊重和热爱。

三、把爱洒向每个孩子,做孩子们的“大朋友”

著名的罗森塔尔效应说明,教师的爱心、好感和期望对孩子影响的深远意义。但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教师往往容易偏爱聪明、乖巧的孩子,而对那些调皮、捣蛋,行为问题多的孩子在心理上总是很不容易接纳,因而在教育态度、方式方法上存在急功近利倾向,很少给这样的孩子一个发展的机会。《纲要》指出:“要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个幼儿获得满足和成功”。我们只有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给幼儿一个发展的空间,为幼儿创造发展的条件,幼儿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因此,我始终坚信:没有不好的孩子,只有不好的教育方法。对班上的每一个孩子,我对他们的爱和尊重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爱与交流的方式:对于聪明伶俐、发展快的孩子,我对他们在肯定与表扬的同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发展一般的孩子,我注意加大Ji励的力度,Ji发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问题”多,发展慢的孩子,我尽量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多为他们提供表现自己长处的机会,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四、要保持童心,并能参与幼儿游戏

为什么幼儿一般喜欢年轻的老师,因为年轻的老师大多童心未泯,易与幼儿沟通。因此,要想走入幼儿的世界,老师就要保持一颗童心,理解童心,尊重幼儿的兴趣,才能赢得幼儿的热爱和亲近。有些成人觉得无聊,恶心的东西,幼儿却会觉得很好玩,很稀奇。在户外活动的时候,孩子们发现了地上的蜗牛,围在一起兴致勃勃地看着,有些老师就会干预:“别玩了,脏死了!”可是这个声音很难得到共鸣。男孩子喜欢超人,有些老师就会主动地参与他们的讨论,引导他不只学超人的功夫,还要学超人帮助大家的品德。两种对待幼儿的方式,可想而知,后者老师会得到幼儿更多的亲近,因为她懂得理解和尊重童心。

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作为小学生,他们心中有许多美好的愿望和梦想。但试问有多少人实现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很少!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时,往往流于空泛,简单的让学生想象或讲出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那么至于怎样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却没有告诉学生。

不是因为孩子们没有梦想,而是他们只拥有梦想而没有目标。有人说:“成功的第一法则就是把梦想变成目标,”

由此可见,梦想与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梦想就像写在沙滩上的字,被海浪一冲就变得无影无踪,而目标如同刻在岩石上的字,即便历经风雨依然清晰可见,因此我们想让学生实现梦想,就要让学生吧梦想变成目标。 怎样把梦想变成目标呢?

第一,目标要量化比如应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目标,那就让他们多记单词,怎么个多法呢?应该达到多少?这就是量化。 第二,目标要有时间的限制 比如在七年级第一学期的词汇量要达到500多,那么再进一步细化,每天记多少个,实现了就达到了目标。其他科目也一样。

第三,我们要对学生制定科学目标就应该考虑一下几点,首先为学生描绘出发展前景,有了榜样就有了希望和动力,学生才肯心甘情愿的学习,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因给出相应的榜样和发展前景。其次,目标要容易理解和操作。

只有在一个个既明确又易于操作的目标的指引之下,循序渐进,我们的梦想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教师学法用法心得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泰山小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Ji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学习《教师法》心得体会 福宁集乡巴寨学校

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2.将做人的教育隅于教学中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师说》中给教师这职业下的定义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3.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Ji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4.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学生也往往是最相信老师的,我就像关心自己孩子一样关心我们的学生。

我平时对我自己要求很严格,但是听了他们的报告以后,感觉我自己对我自己要求太低了。我决心从现在起我要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我要坚持学习与实践。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救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处在跨世纪的今天,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学生,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我要坚贞不移的热爱教育事业。

第二篇:法律法规及规章名称

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相关部门及有效期规定 主要规定

法律法规及

规章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法规性质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取得证书名称 复审 时间 每3年复审1次 有效期 国家安监总局行政规章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效期为

6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国家质量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员监督管理办法 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行政规章 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

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复审期满3个月每4年复审前,提出一次。 复审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期满前3

国家住房和城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个月内建筑施工特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资格证书有乡建设部行政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申请办业人员管理规定 作资格证书》 效期为两年 规章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理延期

种作业。 复核

第三篇: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

二、行政法规

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实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实施)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9. 1实施) 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实施) 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实施) 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1.1实施)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实施) 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实施)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实施)

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10.1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实施) 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实施) 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3.1实施) 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4.1实施)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2001.6.20实施)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实施) 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

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实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实施)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10.1实施) 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19实施) 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实施) 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1.1实施)

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实施) 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6.1实施) 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实施)

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实施) 3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实施) 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5.1实施) 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5.1实施)

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实施) 35.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实施) 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实施)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实施)

三、部门规章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实施) 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4.20实施)

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实施)

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10.12实施) 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2.10实施) 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2.10实施) 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8.1实施) 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实施)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6.1实施) 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实施) 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实施) 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实施)

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实施) 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1991.12.30实施)

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3.15实施) 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实施)

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17实施) 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实施) 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3.2.17实施) 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实施) 21.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实施)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实施) 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实施) 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实施) 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实施) 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实施) 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实施)

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实施) 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实施) 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实施) 31.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实施)

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实施) 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实施) 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6.1实施)

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4.2实施) 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1996.4.3实施) 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实施)

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实施)

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9.20实施) 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1996.10.4实施) 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1996.10.9实施)

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1996.11.5实施) 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1996.11.15实施) 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实施)

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8.28实施) 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 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

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实施) 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1.5实施) 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实施)

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1999.3.15实施) 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实施) 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1999.3.15实施) 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实施) 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

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 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实施)

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 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 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1999.8.31实施) 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实施) 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1999.10.25实施) 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9.12.15实施) 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1.1实施) 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实施) 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实施) 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实施)

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实施) 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实施) 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实施)

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7.1实施) 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实施) 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5.1实施) 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实施) 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实施) 76.消毒管理办法(2002.7.1实施)

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实施) 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9.1实施) 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实施) 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实施) 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5.1实施)

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实施) 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实施)

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实施) 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实施)

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 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 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实施) 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

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9.1实施) 91.血站管理办法(2006.3.1实施)

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1实施)

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3.1实施) 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8.1实施) 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1实施)

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实施)

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8.15实施)

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8.16实施)

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实施) 100.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实施) 101. 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实施)

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11.1实施) 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2.1实施)

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1.1实施) 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3.1实施) 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12实施) 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1实施)

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1.1实施) 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 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 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6.1实施) 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5.20实施)

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7.1实施) 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2009.5.27实施)

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10.1实施) 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9.21实施) 11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5.1实施)

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5.1实施) 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5.1实施) 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3.30实施) 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实施)

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8.1实施) 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11.1实施) 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12.1实施)

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2010.12.28实施)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编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查评估报告

总经理:边金生

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经2013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0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有0项、有项需修订之处。这些修订之处分别记录于《定期识别获取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操作规程清单》之中。请领导审批,并通知各部门执行修订。

安全部门

2013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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