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2-09-11

2014 年, 某演员嫖娼被刑拘和收容教育事件曝光, 引发一系列的舆论。媒体越来越多的爆料无不充斥着对该演员隐私的侵犯, 现实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

一、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

某媒体报道公众人物涉嫌赌球侵权案是我国第一个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涉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笔者认为应当受到至少同样的重视。引申“涉案公众人物”的概念就是与案件有关的主要公众人物以及与本案关系较为密切的其他公众人物, 一般包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和案件的直接受害者。

在我国公民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宪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分别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予以规定, 《民法通则》中第一百零一条对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作了规定, 同样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解释, 但在美国, 隐私权很早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与美国相比之下对隐私权的保护状况有很大不同, 这不仅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法制方面的不同, 也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同。要制定一个完备法律体系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的, 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来调整和完善。

公众人物的范畴比较广泛, 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例如, 娱乐明星、政党官员以及著名科研人员、正负面新闻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冠有好名或恶名的公众人物等。尽管法学界有很多的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但大多数学者都较为关注普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笔者更关注对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以下是笔者的分析和提出的建议。

二、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曝光的现状剖析

中国的隐私权的发展过程是漫长的, 直到近几年, 才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被公众认可, 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希望他人知道的自己私人信息的一种保护和支配的权力。1987 年《民法通则》并未将隐私权规定在其中。但近几年以来,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的不断发展, 侵犯隐私信息的行为越来越多。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第二条中。然而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 我国的“隐私权”的概念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切的解释。因此, 在适用过程中还是无法解决一些问题, 如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利用等。以某演员为例, 虽然公安机关有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权利, 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其涉案行为进行公开公布。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其的私人私密的问题, 而且还会牵连到更多的人, 甚至还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伴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限制, 许多公众人物的不良事件也频繁出现在新闻头条当中。比方说, 如果该市的某一个公安机关的电子信息平台涵盖了整个市, 这样的话该市某区所有的基层公安办案机关所上传的案件电子信息, 信息在另外某区的基层公安机关也能查阅到。显然, 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一般和外界的信息是分隔的, 并不是“互通有无”的, 即使是机关内部人员想要查询信息时, 也要使用专门的电脑并获得授权。综合来说, 除了办案机关内部人之外的人几乎不可能查阅到机关内部上传的相关信息。所以, 如果那些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被上传之后泄露出去的, 有很大可能是办案机关内部成员泄露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应当予以保密。”在2014某演员事件被大众当成闲谈, 这其中显然有人泄露了消息, 这难道就没有侵犯到其本人的隐私权?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促进依法行政, 减少更多繁琐、复杂的方法。但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当媒体向警方求证某演员嫖娼被拘留的具体信息是否准确时, 警方完全可以以关系公民个人隐私作为拒绝回答的理由。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曾表示, 警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但没有权利在某演员的嫖娼行为被证实后, 却还没来得及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最终的判决的前提下, 这种做法无疑给其本人及其家属带来无比的痛苦与压力。

三、提出法律保护的原则

提出对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和理论,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提出解决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 一)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公共利益至上是公认的基本原则, 那么涉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涉及到公众的利益时, 也应当遵这样的原则。因此, 当涉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 应当遵循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

( 二) 不打破底线原则。公众人物对于大众来说在公众人物自愿的前提下, 适当透露隐私是一件茶余饭后的闲谈, 但这并不是说涉案公众人物隐私就可以无休止的被他人进行曝光。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 应当注意维护涉案公众人物的基本隐私。

( 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人格尊严与隐私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要保护隐私权不受到侵犯就应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代表一个人的最基本的品质和原则, 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某些情形下被加以限制, 显然, 涉案公众人物即使涉案也会有相应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在对这些内容加以限制的同时应当保护人格尊严也就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公民使用任何侮辱诽谤和虚假指控的方法是绝对禁止的。

四、提出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 理论研究与立法。笔者主要在宪法和民法领域着手来加强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在《侵权法》中有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加以明确具体化, 并且提出涉案人的隐私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实质上就更加注重特殊人员的隐私的保护, 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与意义。对在开展自主研究的同时, 参考和借鉴国外有关理论成果; 加强理论探究, 加快立法步伐,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保护隐私权。具体来说就是逐步完善公众人物以及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可以考虑把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明确写入法条。

第二, 新闻媒体出于大众满足大众的好奇心, 就对公众人物的一些涉及本人隐私的犯罪行为、违纪违约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显然, 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 新闻媒体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更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但是新闻媒体不能出于对公众人物的个人情感, 出于某种目的或者恶意曝光与其行为无关的隐私问题, 否则也构成侵权。

摘要:近年来, 中国公众人物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的案例越来越多, 其中包括许多涉案公众人物隐私过度曝光、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为保护涉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从隐私泄露的根源出发, 究其原因, 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要顾及涉案公众人物的人格底线和人格尊严, 为法律有关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空白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涉案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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