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

2022-04-1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劳资双方因经济利益而结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各自利益的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这在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受东部沿海城市“民工荒”影响,贵州私营企业出现“民工荒”。本文通过分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探究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 篇1:

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研究

[摘要]当今高校“兼职热”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兼职市场混乱,政府监管不力,高校关注不够、引导不周及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等,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对“女大学生”这样一个同时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受到的侵权更为严重。对此,笔者通过对济南各大高校在校女大学生兼职情况的相关调查,来探求这一现象背后的问题及原因,为保障女大学生的兼职权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228

1引言

11研究背景

随着高校扩张政策的改革,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日益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发严峻。因此,兼职已成为大学生锻炼个人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的一个重要平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学习空余加入兼职的队伍中来。然而在这种“兼职热”现象背后却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对于“女大学生”这一群体。近年来,经常发生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女大学生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兼职过程中,女大学生由于社会、家庭、生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其与男大学生或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处于不利或较低劣势的境况。虽然目前国内存在一些针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研究,但是对于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保障的研究尚不多见。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济南各大高校在校女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探究如下问题:为什么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事件屡屡发生?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受到了哪些方面的权益侵害?应该如何解决这一日益普遍的社会问题?

12研究方法

121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2016年4~6月,笔者通过对济南市10所高校(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艺术学院、济南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女子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管理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大一、大二、大三三个年级的在校女大学生的兼职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共发放问卷750份,回收问卷716份,有效问卷663份,有效率达884%。

122统计方法

采用SPSS190简体中文版对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劳动侵害的影响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方法包括描述统计分析及卡方检验。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按照年级分布,大一170人,占总样本的256%;大二197人,占总样本的297%;大三297人,占总样本数447%。按照家庭地域类型分布,农村的学生有213人,占总样本的321%;城镇的学生有230人,占总样本的347%;城市的学生有220人,占总样本的332%。

22兼职现状

通过表2的分析发现,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侵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为检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侵害之间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1,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是显著相关的。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兼职权益遭受侵害。

232对用人单位可靠性的确认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3的统计分析,对用人单位的可靠性进行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受到劳动侵害的可能。为检验二者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1,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是显著相关的。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的可靠性越熟知,在兼职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小。

233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4的统计分析,对兼职权益保障的法律越了解,受到劳动侵害的可能性越小。为检验二者是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4,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表明两个变量的相关是显著的,即对兼职权益法律了解越多,受到的劳动侵害相对越少。

234高校指导部门与劳动侵害间的关系

通过表5的统计分析,高校有指导部门的学生中受到劳动侵害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没有兼职指导部门的。为检验二者之间是否相关,进行了χ2检验。分析发现,P值=0004,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两个变量的相关是显著的,即高校大学生兼职指导部门对于减少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劳动侵害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讨论

31女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311兼职类型多样,但比較简单

本研究发现,目前在校女大学生从事的兼职类型比较多样,但都是一些知识和科技含量较低的行业,931%的学生做过家教、传单、餐饮服务及在校勤工俭学,还有63%学生曾做过礼仪、市场调研等,很少有从事设计、研究等知识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兼职工作。另外,据张岩的发现,在校学生群体所做兼职与自身在校所学专业大多数毫无关系,兼职类型与自身在校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缺乏有效衔接,甚至可能出现“两层皮”现象,两者毫不挂钩,更有可能相互牵制。[5]

312兼职途径过窄过单一

本研究发现,358%的学生是通过同学、朋友等熟人介绍来获取兼职信息的,所占比例最高。这与涂婷、黄文龙、华珊、周兰的研究结果相似,这种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成功率往往比较高,而且比较简单,最为女大学生所接受。但这种获取兼职信息途径的单一化也使得兼职类型过于单一,这也限制了本来可以自由选择兼职类型的女大学生在兼职市场上对于兼职内容的选择,为兼职而兼职,长此以往,必然会使兼职大学沦为“黑单位”、“黑中介”的临时苦工,女大学生在兼职市场上处境更为艰难。

313兼职时间不合理

本研究发现,有436%的在校女大学生的兼职时间为4~8小时,另外,还有51%的兼职时间在8小时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由此可见,女大学生的兼职时间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时间。另外,符颖的研究发现,女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通常较短,常在一个月以内,甚至一个星期以内。另外,受上课时间、学校活动等的限制,再加之原本就因缺乏工作经验而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女大学生能够找到的兼职往往都是临时性的。[4]

314兼职报酬过低

本研究发现,394%的女大学生兼职报酬在9~10元/小时;293%在6~8元/小时;124%在15元/小时以上;100%低于5元/小时;另外还有90%在11~14元/小时。根据2016年5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可见女大学生的兼职报酬明显偏低。

32女大学生兼职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要减少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遭受侵害事件的发生,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深入剖析其遭受侵害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从以上数据分析及现状中得出如下原因。

321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与大学生兼职相关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劳动法》中没有把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把大学生的兼职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排除了。另外,周华的研究发现,立法的界定或解释不清,在很多时候往往还会成为用工单位或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借口或途径。[3]

322兼职市场混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淡漠,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侵犯女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在:

(1)中介机构存在欺骗及变相收费现象。本研究发现,136%的在校女大学生通过中介获得兼职,在这部分学生中,706%的学生兼职权益曾遭受过侵害。对于侵权的原因,中介机构不讲信用占到227%。“黑中介”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及诚信管理,在提供中介服务时,通常是先收费后提供中介服务,但当缴纳中介费之后,中介机构便会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并且,中介提供的很多服务通常都是一次性的,有时还会和聘方唱“双簧”合伙诈骗大学生。

(2)用人单位缺乏诚信,违规用工。本研究发现,203%的学生表示曾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克扣工资,甚至无故辞退。在女大学生寻找兼职时,用人单位会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其加入,在缴纳了各种“培训费”之后,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自理由拒聘她们;或者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以损害公司利益等各种莫须有的理由将其辞退,并且拒付或者克扣应得的工资。另外,134%学生表示工作内容与之前了解的不一样,工作中含有违法、色情成分等。例如,一些“黑单位”,尤其是娱乐场所,打着“招聘”的幌子,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让女大学生从事一些含有违法、色情成分的工作。

33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调查数据分析显示,高校兼职指导与大学生权益受损之间有显著相关性,认为高校没有或不清楚有没有专门的大学生兼职部门的学生中遭受过劳动侵害分别占783%和881%,而高校有专门的大学生兼职指导部门的学生中有209%曾遭受过劳动侵害,这说明高校对于女大学生的就业引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和帮助却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作用有限,对女大学生的兼职普遍缺乏关注。多数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职能主要包括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及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其勤工助学指导主要针对校内,对于校外的指导几乎处于空白。另外,高校对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具体信息收授不及时、重视不够,导致很多时候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在兼职这一块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34女大学生自身条件限制,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女大学生虽已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在兼职过程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41自身条件限制

对“女大学生”这样一个同时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除一般的侵权外,更容易遭到性别或生理上的侵犯,本研究发现,有87%的人在兼职过程中的曾受到过异性同事或顾客言语上的挑逗或行为上的冒犯。此外,符颖的研究发现,有的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因为性别原因往往容易遭受权益侵犯,比如某项工作只招收男生,或是招聘时明确表明男生优先考虑,同样的工作女生比男生的工资要低等。[4]

342兼职前盲目轻信他人承诺,缺乏鑒别能力

很多女大学生在获取兼职信息时,对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可靠性和合法性不加考察和了解就盲目轻信其提供的兼职信息,并且对兼职信息的真伪性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另外,兼职过程中警惕性差,应变能力不够。本研究发现,486%的学生表示都曾遇到过类似情况:兼职前用人单位承诺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中大相径庭,比如加大工作强度、变相增加工作时间等。女大学生对于这些隐蔽性的劳动侵权行为缺乏警惕,遭遇时不知如何应对。

343维权意识不强

本研究发现,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普遍缺乏维权意识,侵权后大家普遍自己解决或者寻求同学朋友的帮助,很少求助于学校或法律。数据显示,当权益遭受侵害时,288%和105%的学生选择索要工资,然后辞职或者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还有141%的学生选择依靠自己或朋友的力量去与其理论;只有104%的学生选择寻求学校相关部门的帮助或寻求法律保护。对于兼职权益受损后不了了之的原因,有565%的学生认为损失不算大,算了;282%和122%的学生不知道归谁管或者没有证据;还有31%的学生认为诉讼费用昂贵。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涉及金额较少,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过程中底气不足,而昂贵的诉讼费又使其望而却步。这都使得女大学生在面对权益受损时更易选择息事宁人。

344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对兼职群益保障方面法律的了解程度与权益受损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对兼职权益保障法律完全了解的学生中受到过劳动侵害占222%,而对法律比较了解和完全不了解的人遭受侵害的比例分别是868%和923%。而且女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撅。

4政策建议

作为大学生社会化的一种途径,兼职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这样一个兼具“女性”和“大学生”特点的群体来说,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将直接影响着女大学生对未来就业的态度和信心。而解决此类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多方力量共同协作来发挥作用。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兼职女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劳动者”范围,同时兼职女大学生是劳动者的身份更是没有明文规定,而这种法律保护上的缺失正是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依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成人’的范围有所拓宽,凡年满 16 周岁能以自己劳动所得生活的人也视为成年,凡成年且身心健全者都是劳动者。”由此可见,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围不仅是有据可循的,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权利的基础上,将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具体化,并规定惩戒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另外,针对女大学生的兼职,应对其工作时间、工作薪酬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定严密的权益保障制度,尽快弥补法律“真空”,使得权益保障有理有据。

42政府规范兼职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成立规范管理中介市场秩序的专门部门是基础,对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严格把关是重要工作,认真考察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照的颁发并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的监察力度,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并将其违规违法信息反馈到校园中。与此同时,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充分曝光欺骗、欺诈行为,以此对不法中介机构产生一定的震慑和鞭策作用。

(2)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处罚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对兼职企业或个体户的监察,根据地方情况确定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用工者无故拖欠兼职女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予以严厉处罚。

43学校要做好引路人的角色扮演,加强兼职指导

(1)加强兼职权益保障教育。学校在保护和鼓励女大学生兼职热情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一方面,学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兼职辅导系列讲座,介绍各项注意事项,引导女大学生良好的就业心态和观念以及保护权益的积极意识的树立;另一方面,可以开设关于兼职、就业等一些基本法律的课程,使学生更好规避兼职风险。

(2)完善校内兼职体系、设立校外兼职指导和咨询机构。女大学生兼职侵权事件大多数发生在校外,这与校内兼职体系不够完善有极大关系。学校可以积极开辟能为学生提供长期稳定且工资合理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者为兼职学生提供交流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种即时通信工具来交流各自在兼职工作中的经验及注意事项;此外,成立专门的学生法律服务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为女大学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使女大学生享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

学校应设置专门的校外兼职指导机构,一方面可以主动联系一些可靠的企业,根据学生的专业和技能水平为她们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对兼职女大学生的管理作用,及时掌握其兼职情况、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也强化女大学生对所从事岗位的责任意识。

44女大学生要强化危险意识,用法律武器维权

(1)树立正确兼职态度。担当着“大学生”的社会角色,当下阶段最需要从兼职中汲取的是知识和工作经验,而并非报酬。功利之心太切易陷入“陷阱”之中,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而在权益已受侵害时,我们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途径正确维权,切忌犹豫不决、不了了之,纵容不法分子。

(2)谨慎对待兼职信息。大学生在维权意识和社会经验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特别当辨别兼职信息的真实性时,大学生的求助对象往往并不是社会经验相对丰富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老师,而是信息提供者以及同龄的同学和朋友,这也是权利保护意识缺乏的表现。凡此种种都说明,“提高女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这一结论应在预防和解决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得到充分实践。

(3)自觉培养法律意識。一方面,在校期间重视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特别在兼职前,要主动拓展劳动法、合同法、中介机构合法性等相关知识。另一方面,这凸显了兼职的“充电”功能,以法律思维武装头脑。

5结论

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兼职市场混乱,政府监管不力,高校关注不够、引导不周及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等,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并非可以一蹴而就,需要国家、社会、学校、个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协作。为女大学生的兼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自身境,不仅与女大学生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更是社会进步、和谐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1):83-90

[2]涂婷,黄文龙,华珊,周兰在校女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报告——以湖北经济学院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9):154-156

[3]周华浅析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障[J].教育观察,2013(5):65-66

[4]符颖朝露待曦——南京某高校女大学生校外兼职状况调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6):46-47

[5]张岩大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情况调查与分析——以安徽农业大学为例[J].科教导刊,2016(2):179-181

[6]杨梅兰女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救济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1(7):256-257

作者:李志滨 谭雪一

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 篇2:

从“民工荒”看贵州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摘 要]劳资双方因经济利益而结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各自利益的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这在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受东部沿海城市“民工荒”影响,贵州私营企业出现“民工荒”。本文通过分析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探究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私营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上升。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收入过低,难以满足人们劳动致富的需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转移,形成“民工潮”。但2004年下半年,很多沿海城市的私营企业出现“民工荒”现象,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民工荒”现象有所缓解,但到2010年“民工荒”现象再次出现。2010年的“民工荒”不仅表现为沿海城市的“民工荒”,还表现为内地城市的“民工荒”。受其影响,贵州私营企业也面临着“民工荒”,一方面私营企业雇用不到所需工人,另一方面却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大学毕业生未就业。“民工荒”现象的出现,虽然有体制上、政策上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由于企业主与员工之间缺乏和谐劳动关系、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劳动者不愿到私营企业就业。

1 贵州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表现

在私营企业中,资方(雇主)与劳方(员工)之间在地位、身份、权利和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地位上,农民工无地位可言,干脏活重活累活;在身份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权利上,农民工属于企业的边缘群体,不能享有一般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在利益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不和谐性主要表现为:

1.1 法律上的不和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而依法协商后达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解决双方劳动纠纷的法律依据。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逃避责任,和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模糊,而且在签订过程中农民工通常只能按企业主的要求签字画押而没有协商的权利。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更多体现企业主利益,对农民工来说义务多于权利,发生劳务纠纷时农民工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农民工往往被企业主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在工作中经常会遭遇工作时间延长、节假日无偿加班、工资拖欠等,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能获得较少赔偿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1.2 经济上的不和谐

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工资大部分是计件工资,企业经营状况好就多一些,经营状况不好就少一些甚至就没有,农民工工资不仅偏低而且普遍存在拖欠、克扣现象。在调查中,63%的农民工反映近三年来工资未涨,25%的农民工认为虽然工资上涨了但涨幅不大,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影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工资收入实际上是负增长。几乎每个被调查对象都认为自己遭遇过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企业主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来达到少付工资的目的,如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台面不符合卫生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被变相克扣的工资数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1.3 社会上的不和谐

随着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难以感受到农民工的艰辛。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管理中强调产出而忽视人文关怀,对农民工粗暴管理。农民工生活艰辛,在企业里从事的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工种,工作环境差,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工资收入少,只能居住在昏暗潮湿、卫生条件恶劣的简易房或工棚内;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在读书、医疗和社保方面存在困难。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悬殊的收入差距和社会地位容易成为劳资双方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2 贵州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矛盾的原因分析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不和谐导致劳资关系矛盾,劳资矛盾既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又是企业内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2.1 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监督乏力

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来规范劳资关系。在管理中,不仅制定了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等,还明确了劳资关系的调整方式,如三方协商、集体谈判、工会组织等。我国虽然从1994年就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并几经修订,但与《劳动法》配套的相关法规如《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没颁布实施。当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法律支持,事后监督执法多于事前、事中监督执法,而且存在监督执法不严的现象,对违法企业缺乏有力的处罚手段。

2.2 城乡二元经济的存在,使得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不稳

由于存在户籍管理制度障碍,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难以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加上城乡生存成本差异,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感到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而且大多数农民工在农村还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在城市发展也是三心二意,如果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好工作,获得比农村好的报酬,农民工就会选择在城市发展,如果工资待遇不好就会选择回村重操旧业,从事农业生产。随着国家近年来重视“三农”,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了农村较多的扶持和帮助,很多愿意选择回乡务农或者回乡创业。

2.3 劳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私营企业劳资冲突不断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增多、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等原因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关系。农民工受其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影响,面对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私营企业主对农民工较为苛刻,在管理中容易做出侵犯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面对强势的企业主,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哪怕选择接受企业主条件留下,在工作中难免会有消极、抵触的心态和行为,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2.4 企业人员任用不规范,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大多数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完全是企业主说了算,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这种靠企业主个人能力和魅力来管理企业的方式在企业创建初期可行,但在后续经营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明显缺陷。企业主常常会采取随心所欲、独断专行、任人唯亲的管理方式,按自己的心情和喜好来进行人事安排和福利分配。农民工处于企业底层,其付出难以被企业主察觉,企业主的奖励多惠及管理层,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少,农民工对企业主和管理层难免会心生不满。

3 构建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路

近年来,私营企业劳资纠纷进入多发期,不仅数量连年增长而且日趋复杂和激化,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要保障私营企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采取积极措施,促使私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此来加快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1 借鉴国外经验,形成我国劳资关系协调模式

西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已经探索出 “三方协商”、“职工参与”、“集体谈判”等协调模式,通过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共同协商、民主管理、积极参与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调动国家、企业、职工三方来共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如国家通过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促进就业,通过立法保障职工权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引入民主管理方式;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社会团体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化解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3.2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现有《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法规,如《劳动市场管理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等,还可以根据农民工用工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如《临时用工法(或条例)》。在执法环节,要加强劳动监察体系的建立,对劳资矛盾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劳资冲突。

3.3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除了法规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带动工商联、商会组织等机构积极参与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法律法规制定、监督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引导私营企业主建立合理的用人观,在管理中采取民主管理方式,关注员工生活,及时发现不和谐因素,化解劳资矛盾。

3.4 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避免劳资矛盾的产生

在私营企业内,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制定规范的管理章程并贯彻实施。如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形成有效沟通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表达意愿或者维护权益,企业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化解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许基南.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5(8).

[2]李建.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

[3]李汝贤.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4]葛晓飞.浅析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0(8).

[基金项目]贵州省统战部“从‘民工荒’看贵州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文章(项目编号20110526)。

[作者简介]周雪梅(1974—),女,汉族,贵州安顺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与经济发展。

作者:周雪梅

浅析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论文 篇3:

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现状及展望

摘要:机电一体化技术是在机械化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自控技术、通信技术等,实现机械装置与电子装置一体化的发展,提高机械工作的效率。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提升了煤矿生产的效率,降低了生产的成本,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文章分析了目前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装置;电子装置;应用现状;发展前景

1 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特点及应用现状

1.1 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优势

煤矿井下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煤矿生产始终需要秉承“安全第一”的原则。只有将煤矿安全工作当作工作的核心,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和谐发展。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系数,避免国家一级煤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煤矿生产效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机械化几乎已经普及,但煤矿工人工作压力仍然很高,每天的劳动量大,在传统的煤矿工作模式下存在一定的缺陷,正是由于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些弊端,降低了工作的强度,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矿井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煤矿的生产产量,煤矿的经济效益也同步提升,这也就变相地提升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使煤矿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从而带动相关的产业发展。

1.2 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现状

近年来,我国科技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机电一体化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煤矿企业利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对煤矿生产相关机械的关键参数也实施了有效监控,并通过创新,降低了机电一体化系统安装的难度,提升了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但是我国的机电一体化技术仍然处在发展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地方还有待提高。

如一体化系统中的线束繁多,影响机械各单元的复合控制、机械信息量大、自动控制功能很难扩充等。另外,在煤矿机电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对煤矿机电一体化的应用以及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2.1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机电管理也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管理规程。但是目前煤矿在实施管理中,存在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流于形式等缺点,并没有将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有些安全检查员在工作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存在敷衍了事的心理,这样就很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消除隐患,这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2.2 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以及自动化的发展,煤矿加大了机电设备的投入,机电设备对煤矿生产效益产生的影响也逐渐增大。但是目前煤矿机电设备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很多机电设备老化问题严重;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有些机电设备配制不合理,与煤矿实际生产不符;缺少对煤矿机电设备的养护维修,对设备的测试技术落后等。

1.2.3 机电职工与机电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着整个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的质量,关系着煤矿生产的安全性。目前煤矿生产过程中,一般一台机械有6人左右操作,但是如果操作人员技术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又或者由于某些失误都可能对煤矿的生产带来安全隐患。另外,煤矿生产工作属于高危工作,并且工作环境比较差,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高度紧张的状态,也会导致失误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煤矿需要加大对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并加强机电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与稳定。煤矿生产是一项存在危险性的工作,而机电技术管理又贯穿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网络化、精准化的规划,编写机电设备操作手册、技术指导等手册,并且做好应急处理办法预案,加大对设备的在离线点检工作,包括对机电设备的工作环境以及运行状态的点检工作,利用先进的系统对点检工作产生的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

加大对设备的资金投入,更换陈旧、老化的机电设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额配制安排。加大对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提升对机械设备的测试技术水平。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修记录,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早排除隐患。

2 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方向

我国煤矿企业发展过程中,大型、特大型机械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煤矿生产过程中,机械液压系统的输出功率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机械液压系统向着高压方向发展。液压输出功率越高,对其安全性要求也就越高,在开发过程中,系统元件寿命以及人机安全问题成为了主要的制约因素。

机械化生产在我国煤矿生产中已经逐渐普及,煤矿机械生产也逐渐向着智能化、一体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机械对相关数据要有相对完善的处理系统。微处理器、传感器等原件,可以满足上述要求,还能增强机械的各项性能,提高运行效率,提高机械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在机电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机械燃油功率实施自动化控制,保证机械具有高效的节能效果。在节能的同时,还应该考虑提升机械的运行效率,充分地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运行效率在稳步提升的前提下,发挥节能效果。

机电一体化在煤矿生产应用方面,利用先进的通讯媒体、微处理器、传感器等,都需要有一个功能强大的软件做支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目前软件开发市场中,各种汇编语言以及高级语言的应用,使得机械应用软件开发具有了广阔的前景。

电流变流体技术是机电一体化发展的可行性方向,电流变流体在自由状态下是液体状态,但其在电场作用下,就会迅速凝固成固体,并且固体的强度与电场的强度成正比。利用这种特殊的技能,可以将其运用到机械液压系统中,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固液状态的转变,不仅降低了能量消耗,在设计上也相对简单,容易操作,可以起到延长机械寿命的作用。

3 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械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广泛地应用于各个行业,其中我国目前煤矿中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的效率,但煤矿机械需要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更新与升级,保证机械运行效率以及状态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增强其运行效率,提倡节能环保的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是一种高新技术,实现了高自动化、高智能化等为一体的应用系统,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我国机电一体化在煤矿中的应用还处在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加大科研力度,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缩短并逐渐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顺.浅析我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发展现状及方向[J].科技向导,2014,25(3).

[2] 王雨.浅析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J].工业技术,2013,31(7).

[3] 梁光亮.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科学论坛,2012,36(18).

作者简介:郑鹏博(1987-),陕西咸阳人,陕西陕煤陕北矿业有限公司生产服务分公司机电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煤矿机电。

作者:郑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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