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综合交通规划

2022-11-15

第一篇:银川市综合交通规划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第六条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按规划划分的分期验收区域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正常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

(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

(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消防、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参加。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出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三)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在发出验收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分期验收程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更新、改造;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建设,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小区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供热管理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开发建设单位将未经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建设、园林、环保等部门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含住宅的单体建筑竣工综合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和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泊位)的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发改、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泊位)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泊位)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泊位)建设的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泊位)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泊位)标准,并征求国土、公安交通、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地段及时规划建设停车场(泊位)。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泊位)。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泊位)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泊位)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泊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泊位);停车场(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划定停车泊位的,经业主大会多数业主通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

停车场(泊位)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公共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正常生活,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泊位)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停车场(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泊位)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多元化投资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并可实行公开招投标和经济奖励政策。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国土、住房保障、建设、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泊位)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第十六条 停车场(泊位)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内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别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泊位)。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应急避险功能。结合人防要求建设或者改建的地下停车场,可按规定申请人防建设补助。

利用城市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应当事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意见。

市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停车场(泊位),并规定一次停放的时限。交通拥堵的区域应当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通行,改善停车场(泊位)紧张状况。

第三章 停车场(泊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泊位)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泊位)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公安交通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道路和公共停车场(泊位)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车辆停放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辆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开办各类停车场(泊位)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适合专门管理人员,并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泊位)可以由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并可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

停车场(泊位)收取的费用须有部分支出用于完善、修缮停车场(泊位)基础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停车场标识牌,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场(泊位)各类设施设备性能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准确清晰;

(三)组织管理、看护人员参加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人员应当统一佩戴明显标志,登记进出车辆,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及时查看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无主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泊位)内环境卫生整洁;

(七)建立贵重物品统一保管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指挥调度,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车内不得存放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等;

(四)应当将贵重物品、大宗现金等交由经营管理或看护人员保管并索要保管凭据。

第二十三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运输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运输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运输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泊位)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和停放时间调控,由政府定价或确定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停车场(泊位)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并进行投诉。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泊位)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实行免费或收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遵循下列原则,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车辆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评估,根据变化情况增减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可以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五百米以内;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一百米内,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以内;

(三)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泊位)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适当地点,并告知车辆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泊位)管理者因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停车管理规范,造成所停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泊位)或者配建不达标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补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泊位)功能或者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每停车位两千元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停车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擅自设置停车场(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按每车位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泊位)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等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场(泊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泊位)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场(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车辆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指定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点,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泊位)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带上相关资料去市房管局,物价局,交通委员申请,审核,备案,领取证件就这些。 肯定要啊,到交管跟工商部门去办吧,不然你的收费是不合法的。 办理收费许可证

规划、发改、住房、建设、工商、价格、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篇: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马力

2014年11月17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停车场(含林荫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 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 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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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

第七条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报规划、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并按照停车场的技术规范施划。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筑物前规划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当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并按照土地权属分别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建设。

第十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住房建设、民防、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地图及价格监管系统设施。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无障碍设施,划分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或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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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内人行道和两车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设施和专门管理人员,并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位置、经营管理人等。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具备相关条件的,鼓励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

第十六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完善、修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得有影响看管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为本市常住或外地来银稳定居住的人员,年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停车场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终止经营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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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停车场设施不完善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三)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的处以5000元罚款;

(四)发现危险品驶入停车场而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报告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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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吴川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吴川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 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水利、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二)整治的重点行业。重点整治土法炼油、化工、砖瓦窑、废塑料加工、废旧轮胎加工、有色金属熔融加工、小汽修、小水产加工、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石材加工、木炭加工、农药,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整治博铺、大山江、塘尾、振文、覃巴、梅菉、海滨(清源废品市场)区域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四)主要目标。严控不能利用、污染大、利用率低的固体废物输入,在全市各入境通道设卡,有效堵绝该类固体废物,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 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 年 9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镇(街道)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环保、发改、经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制定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二)建立整治清单。各镇(街道)要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环保局、发改局、经科局牵头督导,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三)开展集中整治。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

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经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配合)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市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经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配合)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

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经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配合)

(四)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于 2018 年 9 月30 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从 2018 年10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经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整治清单阶段(2018 年 9 月 25日前)。各镇(街道)要尽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并补充填写完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于 9 月 25 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形成全市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8 月 30日)。2018 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 40%,2019 年 8 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各镇(街道)要于每季度第 1个月 5 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报市政府审核把关,并按季度上报。对整治期间新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镇(街道)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动态管理清单,统一整治;对整治的企业实行销号管理制度,整治完成一家,销号一家,确保于 2019 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整治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汇总,纳入整治完成情况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 年 9 月 1 日—11 月 30 日)。各镇(街道)要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吴川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镇政府(街道办)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调查的各项要求,克服任务重、人员少、时间紧等困难,安排人员专

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按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镇(街道)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吴川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将各镇(街道)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附件:1.吴川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2.镇(街道)“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3.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4.填表说明

第五篇:南川市重点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

[ 2004-12-14 ]

为了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步伐,把南川建设成为渝黔边境的商贸中心,按照重庆市商委《关于制定重庆商品流通“六大建设”、“双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商贸流通发展现状,“十五”期间认真抓好南平、水江、大观、鸣玉等4个重点小城镇的商业发展工作,并作如下规划:

一、南平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

(一)南平镇商贸流通基本情况

南平镇位于南大门,是重庆市级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九五”期间南平城镇建设和商品市场网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以南平广场为中心,一个农贸市场和一个工业品市场为辐射点,十条街道门市,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业为网点基础的市场网络体系。

截止2001年底,城镇建成面积1.2平方公里,总人口达37000人,其中集镇居住人口9010人,国民生产总值达34285万元,拥有商业网点738个,商贸业态和服务门类齐全,设施较好,交易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500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5200万元,该镇工业基础较好,工业企业达150个,工业总产值达23709万元,因此,南平小城镇商业是以工矿型为主导。

(二)南平发展小城镇商业的优势和条件。

1、交通通讯基础良好。南平镇距南川市区16公里,距万盛城区18公里,与万盛、巴南和南川市内的神童、兴隆、南城、金山接壤,是重庆市区进入南川的东南门。有2条国家级二级公路横穿全境,公路成网,交通极为方便。实现了社社通电话,村村通光纤,移动通讯全面覆盖。为商业网点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交通和通畅的信息服务条件。

2、工业基础较好。全镇有工业企业150个,主要 有能源、化工、建材等支柱产业,特别是煤炭、水泥、玻璃制品80%销往市外,形成了巨大的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需求。

3、资源丰富。旅游资源较好,是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金佛山的南大门,与万盛黑山相连。境内有千年古刹宝象寺、神仙洞、银杏王等景点。农林矿产资源富足,有药材、银杏、水果、花生、西瓜、蔬菜等农副产品,有原煤、石英砂等矿产资源。

4、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经过近几年的努力,规划布局合理,旧城改造面大,城镇基础设施齐全。金融、邮电、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城镇功能不断提高。

(三)南平小城镇商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

坚持以工矿型为主导,搞好社区服务业,新建配置规范的室内集贸市场,大力发展超市、专卖店、便利店和专业特色街,提高餐饮、文化、娱乐、服务业档次,增强市场的辐射聚集能力。

2、奋斗目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01年为6500万元,到2005年实现10500万元,年均递增13%。

(2)集市贸易成交额:2001年实现5200万元,到2005年实现8800万元,年均递增14%。

(3)到2005年新建占地10500平方米、配置规范的室内农贸市场一个。

(4)培育建设1条美食街,2条商业特色街。

(5)到2005年建成超市10个,社区服务小区3个,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达到20个。

(6)到2005年个私商业经营业主达到950户,培育贩运大户30户。

二、水江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

(一)水江镇商贸流通基本情况。

水江镇位于南川东北部,距市中心21公里,交通四通八达,幅员面积235平方公里。是重庆市首批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中心镇。“九五”期间水江镇城镇建设和商品市场网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以南陵大道为中心、农贸市场为辐射点、八条街道门点、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业为网点基础的市场网络体系。

截止2001年底,城镇建成面积达1.64平方公里,总人口50004人,其中集镇居住人口7114人,是南川的人口大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9600万元,拥有商业网点675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7000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达5500万元,该镇商贸业态和服务门类齐全,人口众多,公路成网辐射能力强,因此水江小城镇商业发展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

(二)水江发展小城镇商业的优势。

1、交通通讯区位优势。水江镇距南川市21公里,距涪陵区和武隆县80公里。与贵州道真县,南川市内鱼泉、东城、中桥、石墙、铁村和武隆县平桥、白马接壤,石雷公路(原川湘公路)穿越全境,公路和程控电话实现了社社通,光纤村村通,移动通讯全面覆盖,这些都为商贸流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工业基础优势。境内有搬迁后的原“三线”企业宁江厂,现改为宁江监狱。有原涪陵地区企业4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主要有能源、建材、轻纺等支柱产业。

3、资源丰富。矿产资源丰富,是南川的产煤大镇。农林资源富足,主要农副产品有:药材、蔬菜、水果、苎麻、油菜等。草食畜禽发展迅速,目前全镇有养殖大户210户,是南川市瘦肉型生猪生产基地,是周边牲畜市场的集散地,为水江商品市场提供了丰富的货源。

4、城镇建设速度较快。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新建了长2公里,宽45米的南陵大道,城镇基础设施齐全。金融、邮电、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城镇功能不断增强。

(三)水江小城镇商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

坚持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新建一个配置规范的室内集贸市场,扩建牲畜市场,大力发展超市、专卖店、便利店,大力培育个体商贩和贩运大户。

2、奋斗目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01年为7000万元,到2005年实现11000万元,年均递增12%。

(2)集市贸易成交额:2001年实现5500万元,到2005年实现9200万元,年均递增14%。

(3)到2005年新建占地10000平方米、配置规范的室内农贸市场。扩建水江牲畜市场,占地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

(4)培育建设1条美食街,2条商业特色街。

(5)到2005年建成超市15个,社区服务小区2个,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达到25个。

(6)到2005年个私商业经营户达到1150户,培育贩运大户50户。

三、大观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

(一)大观镇商贸流通基本情况。

大观镇距南川市区24公里,幅员面积87平方公里,是重庆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是重庆市生态农业大观园中心镇。“九五”期间大观小城镇建设和商品市场网络建设、发展态势良好,初步形成了以农贸市场、专卖店、超市为主体,5条街道门市(其中主街道长2公里)、村级综合服务站为网点的市场网络体系。

截止2001年底,城镇建成面积1.15平方公里、总人口达25916人,其中集镇人口7896人。拥有商业网点435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800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达2100万元。该镇商贸业态和服务门类齐全,商品聚集辐射能力强,可辐射周边10个乡镇20余万农村人口,因此,大观小城镇商业发展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

(二)大观发展小城镇商业的优势。

1、交通通讯区位优势。大观镇距南川市区21公里,距重庆市区92公里,南川至巴南区的二级公路穿越全境,公路、程控电话和光纤实现了村村通,移动通讯有效覆盖。与南川市内河图、木凉、兴隆、白沙、土溪和巴南区的石龙、花桥等7个乡镇接壤。可辐射周边10个乡镇,20余万农村人口,历史以来就是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集散中心。

2、资源优势。水利资源较为丰富,农林资源量大质优,主要农副产品有优质大米、水果、苎麻、茶叶、生猪、家禽等。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大观已被重庆市规划为生态农业大观园中心镇。

3、城镇建设基础较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规划合理,城镇基础设施齐全。金融、邮电、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城镇功能日益增强。

(三)大观小城镇商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紧紧抓住建立生态农业大观园区机遇,依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发展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的小城镇商业。改扩建现有农贸市场,使其成为配置规范的室内集贸市场,新建一个占地950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超市、专卖、便利店,大力培育个私商业经营业主和贩运大户。

2、奋斗目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01年为3800万元,到2005年达到6400万元,年递增14%。

(2)集市贸易成交额:2001年实现2100万元,到2005年实现4000万元,年均递增18%。

(3)到2005年新建占地9500平方米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原有农贸市场,使其达到室内农贸市场的规划标准。

(4)培育建设1条美食街,2条商业特色街。

(5)到2005年建成超市10个,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20个。

(6)到2005年个私商业经营业主达到715户,培育贩运大户35户。

四、鸣玉小城镇商业发展规划

(一)鸣玉镇商贸流通基本情况。

鸣玉镇位于南川北部,距南川城区21公里,幅员面积37平方公里。“九五”期间鸣玉镇小城镇建设和商品市场网络建设取得较好成绩,初步形成以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为主体,专卖店、超市为辐射点,4条街道门市、村级综合服务站为网点基础的市场网络体系。

截止2001年底,城镇建筑面积0.9平方公里,总人口19300人,其中集镇人口7100人。拥有商业网点320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800万元,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800万元。该镇商业业态和服务门类较齐全,商品辐射周边10多个乡镇15余万农村人口。因此,鸣玉小城镇商业发展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

(二)鸣玉发展小城镇商业的优势。

1、交通通讯区位优势。鸣玉镇距南川城区21公里,境内有南川至涪陵公路南北贯通,鸣玉至大观、水江公路横穿东西。实现村村通公路、程控电话和光纤,移动通讯有效覆盖。

2、资源优势。水利资源丰富,镇境内有龙川江、凤嘴江交贯,渔跳水电站库区淹没水位至镇所在地,因此水流充足。鸣玉属典型的农业区,农林资源富足,农业生产以水稻、小麦、高粱为主,经济作物以苎麻、蔬菜、蚕桑为骨干,是南川的二线蔬菜基地,蔬菜远销重庆主城区、万盛、涪陵、贵州遵义、道真等地,养殖业以生猪为主,年出栏肥猪2万余头。

3、小城镇建设基础较好。经过近几年的努力,规划合理,城镇基础设施较为齐全。金融、邮电、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城镇功能不断提高。

(三)鸣玉小城镇商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1、基本思路。紧紧抓住已纳入生态农业园区建设范畴的机遇,依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以商品集散型为主导的小城镇商业。改扩建现有农贸市场,建设配置规范的室内农贸市场。进一步发展蔬菜生产,做大做强蔬菜批发市场。大力发展超市、专卖店、便利店,大力培育个私商业经济和贩运大户。

2、奋斗目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01年实现2800万元,到2005年达到4300万元,年递增14%。

(2)集市贸易成交额:2001年为1800万元,到2005年实现3800万元,年均递增20%。

(3)改扩建现有农贸市场,在现有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扩建成占地6500平方米的配置规范的室内农贸市场。

(4)培育建设1条美食街,2条商业特色街。

(5)到2005年建成综合、副食超市10个,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达到20个。

(6)到2005年个私商业经营户达到550户,培育贩运大户25户。

五、小城镇商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完善规划。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完善城镇建设规划,尽快完善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达到商业网络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先进。

(二)加快城镇建设(含商业网点)步伐。小城镇建设采取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增强城镇功能。根据住房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到城镇经商办店,不断增加小城镇居住人口。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中注重商业网点的合理设置。

(三)推进集镇农贸市场的改造。采取政府规划、协调、业主投资经营方式,南平镇、水江镇新建室内集贸市场各1个,大观、鸣玉改扩建现有农贸市场为配置规范的室内集贸市场。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落实整治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本镇的具体优惠政策。以开明的态度,开放的政策,大举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到集镇投资建市场和经商办企业。规范服务和收费标准,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加快小城镇商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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