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2022-11-12

第一篇: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十八大以来,是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法律制度日益国际化,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首要职责。

烟草行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专卖管理是烟草生产、经营的基础和保障,是行业的灵魂、柱石、生命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对推动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一、强化专卖管理,领导重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前提

执法行为要通过执法人员去体现。执法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要真正懂得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行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业的灵魂、柱石和生命线。使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认识面临的形势、肩负的责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天职。市局领导在充实执法队伍的同时,组织必要的培训,明确必要的岗位责任,并结合网络建设,把执法活动与网建工作同步延伸。市局领导班子按规定每月开展一次专销联系会,总结前期工作,加强部门间相互协作,部署下一步专卖工作重点,形成全员关心专卖,把专卖管理工作真正变成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二、根据形势需要,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烟草行业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卷烟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全面转变为买方市场,这也给烟草专卖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迫使我们转变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无论情况怎么变化,依法行政的前提不能变,肩负的责任不能变,越是在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越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市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了所在辖区严峻的市场情况,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下大力气进一步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首先,充实专卖执法队伍,使执法人员在人数上到位。在此基础上,对执法队伍进行合理分工,所有专卖稽查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区和工作重点,执法行为有集中、有分散、有分有合。对不法烟贩比较集中的地区、街道、由市局领导亲自指挥,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兄弟执法单位配合,实施不间断地拉网式清理,不给不法烟贩可乘之机,坚决打掉嚣张气焰。对不服从管理的,坚决取缔,对经过教育和行政处罚能够依法经营的,则按布局需要,固定其经营场地,明确其进货渠道,入网管理。

执法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变成一次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机会,使经营者明确错在什么地方,应该怎样经营才是合法。

三、领导以身作则,亲临第一线进行专项治理 今年二季度,市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利剑”行动,即打击假冒烟、打击走私烟、打击卷烟违法经营活动、防边界渗透专项治理,加大了专卖检查和查处力度。由局长亲自带队,全体专卖执法人员披星戴月、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一是抓重点对象,主要是辖区内的卷烟经营大户。实现跟踪管理,堵住源头,切断地下流通渠道,

二是抓举报信息,培养信息员。对外公布了信息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严厉堵截和打击运往或经过我辖区,进行卷烟非法经营和运输的不法分子。

三是抓市场检查和对零售户检查,规范经营不放松。采取的做法是: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路上不断车,市场不断人,并结合重大节假日进行大规模市场整顿工作。

四、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基础工作,用铁的纪律和制度规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用制度去教育人,用制度去管理人,用铁的制度和纪律去约束人的习惯行为,是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抓好自身建设,才能发挥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五、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半年来,为配合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的开展,不断改进和提高证照管理水平,指定了专人负责证照管理。稽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和路查中发现无证经营户后,进行认真教育,并督促其办证后做到持证守法经营,发证部门热情服务,随到随办,把销售网、专卖网真正做到同步延伸。

我们在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这是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勇于创新。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争取使我局烟草专卖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客户经理:邵强 2013-6-27

第二篇:浅析《中国烟草专卖法》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都随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经济市场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烟草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烟草行业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烟草行业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烟草专卖法》对加强烟草行业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烟草进口管理及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进一步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专卖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烟草专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扭转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烟草行业产供销的协调发展,满足消费和增加积累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对烟草事业的重视和关心,反映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专卖是国家为了对某种产品的产销活动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利于有计划地发展该项产品的生产,提高素质,完善经营,调整消费状况,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定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独占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烟草的生产、销售业务进行垄断经营。《烟草专卖法》中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对烟草实行专卖有利于控制其生产和销售,并课以重税,这样既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防止烟草行业的盲目发展,并能帮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如我们所知,在整个中国社会集体中,吸烟的人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是出现许多不法商贩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获取各类烟产品甚至是假烟,并进行倒卖,从中牟取个人暴利。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现象很常见,致使烟草行业越来越混乱。如果这个时候,国家不针对烟草行业出台一些法律制度措施,这些现象就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财政收入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所以说,《烟草专卖法》的出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合乎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的迫切需要。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烟草专卖法》采取法律手段对烟草行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强有力地打击,规范代理商的进货渠道,坚决打击假烟的交易。这一行径能够缓解烟草行业的混乱,进而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需要,使得有需要的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使得消费者对国家怀抱着更大的信任,这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增加国库的储备。同时,对烟草实行专卖,能够有力地向国人及外国展示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国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并采取有效手段去维护,这极大的鼓舞了民心,使得国人对国家充满信任,对国家的发展充满信心。获得了民心,国家的发展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好。

近年来,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有关打击倒卖假烟和不法交易的新闻,自从国家对烟草专卖出台一系列制度后,各省各市积极响应,纷纷加大对烟草行业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地规范烟草行业,严厉打击假烟的倒卖和不法交易,使得其得到正常有利的经营。随着国家和各省市的大力宣传,普通民众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认识慢慢加强,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投入到对市场上烟草的交易的监督工作中来,对身边倒卖假烟和不法交易勇敢地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协助政府的工作。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烟草行业的混乱局势得到了有效的控

制和扭转,使得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维护,促使国家市场经济慢慢趋于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家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健全,相信在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人们的共同努力下,烟草行业的经营一定会慢慢趋于规范。不管不法分子有多猖獗,只要我们有着强有力地法律制度,有着众人的齐心协力,这个目标终将实现。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颁布和施行,意味着我国的烟草行业慢慢踏上了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轨道。它对于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的组织和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规范商贩的进货渠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它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专卖制定,从行动上打消了消费者对烟草专卖的质疑,提高了人们对烟草质量的信赖度。同时,它落实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这一行径有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受到人们的阻碍和质疑,不会削弱他们的工作热情。再者,它是强化和规范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在《烟草专卖法》制定前,为强化和规范烟草专卖管理,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行政命令和措施,但是没有很明显的效果。它的制定,为烟草专卖管理提供了强有效的法律武器,它表明烟草专卖管理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借助法律武器来得到强化。重要的是,它是实现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这一目标的有效法律保障。它对烟草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业务活动和进货渠道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从而有力地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保障了市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促使烟草行业沿着法制的道路稳步协调的向前发展和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吸烟能够满足一些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是对人体健康有很大损害。《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如何去维护,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广大的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也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无数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消费者利益包括: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包含着消费者在内的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拥有的利益。在当代社会,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当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坚持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和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透彻地分析,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以求达到二者利益都不受到侵犯。烟草行业已成为国家公共行业,烟草专卖相关部门即是国家公共部门,那么,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他们的基本义务。这一基本义务是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在烟草这一行业的具体体现。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只有这样,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会长久。

市场经济是动态发展的,其组成部分不断更新和丰富,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进程。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烟草行业,也要不断地追求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顺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才能够使其发展得到长久的保证。事实上,实际情况表明,《烟草专卖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例如:《烟草专卖法》的宣传教育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对烟草市场的检查和执法难,一些不法分子不配合、暴利反抗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时有发生;对于不法交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正常开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转账、

物流托运,进行不定点卸货等等隐蔽性很强的方式交易,给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在我们身边,诸如此例不胜枚举。虽然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社会上的不法行为还是频频发生,这就说明不少商贩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政府部门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对不法商贩的惩罚强度不够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政府部门要时刻严厉监督烟草行业的交易活动,对不法行为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打击,一刻都不能懈怠。同时,国家要时刻关注烟草行业的发展动向,对其进行调查和监督,不断地完善《烟草专卖法》,促使其能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使其最大程度上的发挥作用,对烟草行业的交易进行有效地规范。

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时刻警示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不犯法,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更不要侵害国家的利益!同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和响应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地去影响身边的人,争取每一个人都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篇:烟草专卖法的发展

论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这两部法律使烟草行业主动接受新的考验,对烟草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有效稳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当今社会,在烟草专卖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价值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卷烟市场监管,逐步加大打假力度,极大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净化了烟草市场。人们应坚持树立法制理念,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烟草专卖秩序;引入适当的竞争,在竞争环境中,构建丰富活跃的烟草市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烟草环境。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与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确立了《烟草专卖法》。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修正。

(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史上的重大举措,《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是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建设需要的重要环节,在依法治烟的道路上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升烟草专卖的执法地位,加强烟草专卖的管理力度,打击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与健康;妥善调整好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充分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 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实施了立法保障。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对保证国家经济稳定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也有助于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规模和流通范围。把《专卖条例》上升为《专卖法》以提升法律权威,对确保烟草专卖管理走向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需求,是烟草行业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对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烟草专卖史上的重大举措。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从《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开始,所有公民就必须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遵循我国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烟草行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因为《烟草专卖法》与烟草行业息息相关。首先是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正确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深刻体会这部法律的精神要领,详细了解法律中的主要内容。另外,《烟草专卖法》又是一部重要的专项立法,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因而宣传《烟草专卖法》成为了每一位行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烟草专卖法》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了做到准确执法,烟草部门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对执法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三)《烟草专卖法》既保护烟草行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烟草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颁布后,首先摆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面前的是如何遵守法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生产和业务经营活动,要做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模范。

三、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烟草行业和专卖制度这一领域目前来说仍然很少涉及。在烟草专卖制度确立和实施的10多年中,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烟草专卖法认识,增强对其理解,主动适应新法的修订,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依然是烟草行业的义务和职责所在。因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的流程、内容和措施。烟草部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专卖管理人员贯彻《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查处和整治执法人员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与条款的准确适用创造条件。

从体制机制的转变看,烟草业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全国烟草大市场,除了达到效率的主要目标外,也同时为卷烟生产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进而就可以为卷烟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自由选择权,提供更加低害、质优、价廉、符合其吸食口味和消费习惯的产品。这实际上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行动,也是激发和保持行业活力的一种努力。《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因为人既室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作为前者,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有创造力的关键因素。由于烟草专卖的特殊性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性。市场经济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经济,国家法律是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拉动市场经济高效率运行方面促进效率;在保护相对弱势群体方面保障公平。《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另外,为了提升活力,烟草业一直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烟草企业文化建设。一方面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下,切实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形成全行业的共同价值追求,增强企业文化实力,推进和谐烟草行业的建设。

《烟草专卖法》是一部反映我国专卖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经济法典,对于提高我国烟草专卖的地位,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保证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开始真正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我们相信,随着烟草业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三大目标任务的切实有效推进,烟草专卖法的价值目标将不断得到实现,而随着公平、秩序、效益等目标要素的不断充实,一个和谐烟草的局面将逐渐清晰、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姜成康.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而努力奋斗[R].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8. [2]蒋海岩,张卉.浅析烟草专卖体制[J]山东经济.2005(01). [3]杨晓鸿.从工商分离到联合重组及中国烟草业改革的根本方向[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4]章鸿.中国烟草专卖制度质疑[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5]王树文.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策分析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4(09).

[6]赖秀兰:维持转售价格的法律规制——以卷烟零售“一价制”为例[J].商场现代化; 2006年32期.

第四篇:烟草专卖副局长学习心得体会

烟草专卖副局长学习心得体会 在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我进一步认识到: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升华和理论结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引领我们胜利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针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思想,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不用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去做不行,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用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不行,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也不行。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就必须抓好“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必须是科学的。正如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科学发展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应该成为我们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指导思想。因此,“科学发展观”就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根本指针。

二、科学发展观是改革和开放二十年来经验教训的最精辟的总结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无时不在求发展,但也曾有过求发展不科学的功过教训:大跃进是冒进,违反了客观规律;文化大革命是“左进”,想通过所谓的革命求发展,其结果是倒退了。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党的头脑清醒了,从左的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逐渐确立了科学的发展观。从理论上的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的大讨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无不证明了我们成熟了。从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二番到翻三番等发展目标的确定,也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观点,就符合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政治上的科学发展体现的也非常明显,从反对党内不正之风,不正视党内存在腐败到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我国在20年来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看得出我国正在向法制化国家迈进,也是科学的发展观的体现。从民主化(!)进程上看,老百姓敢说话了,敢发表不同意见了。文化上的百家争鸣、百花争艳,从科学意义上讲,也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总书记和党中央正是总结了这些成功的经验,才提出了

具有历史性指导意义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是阶段性的,既指导了改革开放的20年,也必将指导我党执政兴国、富民安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各项事业。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握精髓,实事求是

首先,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全面发展,三是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可待续发展。其次,要注意把握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方面之中。

第五篇:《烟草专卖法》过时之我见

论文摘要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1914年到1959年,直到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进程加快,其本身的漏洞、与发展潮流的冲突日渐凸现,现浅析如下。

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基于“组织计划生产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思想,在当时确实贡献突出,但是在现在的市场体制下已不能适应潮流。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主要漏洞表现在:一是职权交叉重叠;二是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三是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四是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冲突看: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发法》赋予了烟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权力,交错的职能必然促使两者的功能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市场化、经济职能行政化,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市场环境难以健康培育,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从石油、军工、电信开始,我国的行业垄断逐步打破,国际社会也是从1991年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卖到2003年的20多个的骤减趋势。关键词:烟草专卖 垄断 市场化 漏洞 矛盾 取消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始于1914年北洋政府推行的烟酒牌照税,和1915年推行的烟酒公卖模式,其思想产生的渊源来自清末时的洋务派典型人物盛宣怀《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在东北、内蒙古曾实行过烟酒专卖,1964年后全部改为统购包销,直到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了专卖管理和专卖许可证制度即“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烟草这一特殊的国家垄断行业,凭借其独有的垄断级差高额税利日渐在国有企业中独领风骚,自1987年以来每年的税收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2002年上缴税利达1400亿元。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这部法律就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其立法依据的牵强附会;其立法背景的时过境迁;其实体法本身的诸多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其与现行行政法规的矛盾冲突;其与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潮流的相左、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相悖等等。本文就此浅析于下,以期抛砖引玉。[!--empirenews.page--]

一、 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勿容置疑,《烟草专卖法》在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期对我国的烟草行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82年—2001年中,中国烟草市场销售总量从1608万箱增加到3397万箱,按当年价计算的行业工商税利从98亿元上升到1150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13.8%。为我国烟草行业总量扩张,结构、质量、技术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之后,《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了。首先,从“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看,我们知道烟草是一种单一消费的特殊商品,要想寻求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最有效途径只能通过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二十多年的烟草专卖垄断经营的教训告诉我们,以行政的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往往事与愿违,本来我们的计划可说是详之又详,细之又细了。国家局几乎把卷烟生产计划下到月、下到了品牌,但为何在占我国卷烟消费市场80%比重的农村,烟民能抽得起价位在1元/包左右的卷烟却近乎绝迹了呢?在80年代就无人抽的烟丝现在正在农村大地方兴未艾,这不简单是所谓“引导消费”的问题;尽管国家对价位在1元/包左右四五类卷烟①生产采取了财政返税补贴的办法,但仍然是杯水车薪,而奢侈性灰色消费(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无须花钱购买的消费)的卷烟生产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整个烟草行业;另一方面各个烟厂超计划、超规模生产,体外循环卷烟又屡禁不止;各级烟草公司计划任务中明确规定了每年递增的

一、二类卷烟销量和单箱均价;再说烟叶生产方面也是如此,《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但现实的情况却又大相径庭,由于烟草公司只收购各烟厂拼卷烟产品上档次而需要的10几个级别的中上等烟叶,而国家明文的标准级别却有42个级,那么还有30多个级别的中、低次等烟叶,就只好排山倒海式的在烟叶产区的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大有和烟草公司收购站点一决雌雄之势。专卖在此不专卖了,计划在此也没计划了。烟叶生产总是走不出“烟叶两头尖,三年两年又发癫”的恶性循环怪圈;这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的失误,也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没警觉,这正是高度垄断经营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闭门造车式的一厢情愿计划演绎成事实上的无序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显属有些滑稽。众所周知,只有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只有竞争才是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关键,单纯寄希望于垄断经营来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与虎谋皮、宜或是事倍功半。从民航、电信、石油、电力、保险等打破独家垄断后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转变我们就可更理性的得出与其立法依据相反的客观结论。再说维护消护者利益,就更是无从谈起,吸烟有害健康已成定论,我国已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烟已是世界的潮流。[!--empirenews.page--]第

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该肯定烟草垄断经营曾对保证国家税收是起了一定作用,但不是唯一途径。一个国家只要他的税法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国家的财政收入就有保障。从世界平均的烟草税收负担率(税收占市场零售价格的比重)约为53%,不实行烟草专卖的英国、德国、巴西、日本等国家超过或接近80%,而我国的实际水平仅为43%。由于《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不足,致使烟草管理机关的独立执法能力与监管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每年“假私非超②”4种烟占据了1/10以上的市场份额,破坏了专卖体制的权威性,也侵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不可理喻的是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烟厂就是靠地方财政的税收返回在苟延残喘。所以,相反可以说,正是由于垄断经营的惰性导致了烟草行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滞后、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低效果,为过去出现的泡沫经济推波助澜。若从目前的烟草制品税制来分析,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的确在简化税收征管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取消进口卷烟特种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执行,烟草制品的税制必然要[1][2][3]下一页 与国际税制接轨(即改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制一改,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就更是可有可无了。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主要表现在:

(一)职权交叉重叠。比如生产、销售假烟,既可认定为无证生产、销售,烟草局可以管;也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由工商局管。无证运输假烟、走私烟,既可按无证运输处理,由烟草局管;也可以按贩假、侵犯商标权案由工商局管;如果是走私烟,按贩私处理,由海关管。无证批发或卖大户按说由烟草局管,工商局也可以按非法经营来管;甚至公安局还可以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插手;

(二)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目前烟草行业工商分家后,中烟工业集团与烟草专卖局的职权如何界定?双方的法律地位、行政执法权限?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其辖区内的执法对象包括了上一级公司,其执法的效能令人怀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网络烟草广告如何限制?以及《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所谓的“投机倒把罪”等等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所没有明确的规范;

(三)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如对这对非法运输在途中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处理时,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但根据1994年6月1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中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余任何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否则都可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再如在目前实际专卖执法工作中扣押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可见现场扣押烟草专卖品的均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只要行政程序不合法就必败诉。除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户藏匿在住宅中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检查时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检查,只限于违法生产经营场地,对目前农村大面积隐藏在住宅中违法生产加工烟草专卖品的查处就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了;[!--empirenews.page--]

(四)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者又是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者,由于本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专卖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地区和部门盈利的需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无法避免,造成了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法》的对立情绪,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极为严重的损害了执政党的政治形象。诸如①在烤烟生产种植合同的签定上,按《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42个级别的烤烟就应全部由烟草公司收购,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烟草公司与烟农约定有6—20个级别的烤烟不予收购,在实际收购中则只收10来个有销路的级别,有销路的讲专卖,没销路的在市场上卖不了,但在运输途中则又围追堵截,烟农怨声载道,各级地方政府忍气吞声。②在名晾晒烟③的产区也是如此,在名晾烟有销路时烟草公司把其纳入专卖,在目前名晾晒烟销路低迷时既不收购也不准别人插手更不准外运。③卷烟销售上的对零售户的搭配销售、各个地方销售市场的封锁,无一不是对《烟草专卖法》的肆意取舍、断章取义和曲解。《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那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消费就只能凭经办人的个人好恶随意取舍了。④在烟叶收购设点布局上更是公然置现行《烟草专卖法》之第十八条:“烟草公司或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于不顾,常常把几个相距20—30公里山路种烟乡镇的烟农的烟叶合并到一个烟站收购,从不考虑烟农肩挑背托长途跋涉交烟的艰辛,官商习气浓厚。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方面。《烟草专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安排经济建设事业与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安排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他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就可假设某个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按照《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本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明确了兴办烟厂这一经济建设项目,那么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第六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是否就显得有些法理不通了?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民族地区自治条例是特别法,而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不能是普通法来调整特别法。再说这民族地区照顾方面就湘西自治州情况来说,从烟叶的收购计划分配上是每况愈下,逐年递减;从烟草制品④的生产上,辖区内的四个卷烟厂无论是计划外或计划内无一幸免全部被关、停、并、转。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从何体现?《烟草专专卖法》之第六条岂不成了应景之笔了?

(五)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尽管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对烟草专卖品从上游到下游的诸环节均设立了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烟草行政审批的有效性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烟草行业行政审批权覆盖从烟叶种植、烟机管理、卷烟纸管理、企业技术改造、卷烟进出口、一直到卷烟的生产、批发与零售,实现了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全面管理。 显而易见,产业链中不同的环节具有很大的差别,审批权的运用也应相应地有所区别,不能将管理100多家烟厂的方法简单地套用到对300多万卷烟零售商的管理上,否则必然会造成管制失灵。到目前为止,烟草行业的审批权还未能体现《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划分原则。目前设计的审批运行机制,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审批框架内,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诸如拍卖机制、核准机制、登记机制尚未引入到审批运行环节之中,难以完全杜绝以权谋私、以烟谋私和腐败现象。另外,审批环节过多不仅导致管制成本上升,使烟草企业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管制成本,影响其效率与效益,也使烟草企业习惯于审批所带来的诸多好处与便利,竞争意识与能力下降。因此说,中国烟草行业的专卖行政审批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empirenews.page--]从与现行行政法的矛盾冲突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目前烟草行业盛行的卷烟配送说穿了就是搭配销售,从烟厂的拼盘销售到批发的搭配送货都是如此,商业企业和个体零售户都没有选择权,严重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卷烟的地区市场封锁、割据上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上一页[1][2][3]下一页 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15天,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60天。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但《烟草专卖法》却没有此项行政处罚,依法行政难以到位。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法》赋予了烟草公司政企合一的权力,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交错必然促使两者功能的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发生了市场化,寻租行为广泛滋生,而经济职能领域却发生了行政化,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难以培育,各种“关系交易”、“批条交易”甚嚣尘上。可以说,垄断就是腐败的温床。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入世”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国家的反垄断指向将会不断增强。我国已拟组建第一家国家反垄断机构,《反垄断法》也既将出台。打破垄断经营已是改革深化的潮流。首先从国内的政企分开、打破垄断看,我国近几年就连涉及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行业都实行了政企分开,都实行了打破垄断,烟草行业又有何理由例外呢?比如国内的军工成立10大集团、石油成立3大集团、电信成立3大集团等行业均打破了行业垄断,除此航空、电力、铁路、黄金都已未雨绸缪;其次从加入WTO后的游戏规则看,其中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都与垄断经营是格格不入的;再次从国外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情况分析,1991年我国的《烟草专卖法》颁布时,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到2003年底只剩下20多个国家和地区了,10年时间减了50多个。所以说,打破垄断经营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注释: ①**类卷烟:是指按照卷烟的调拨价划分的等级,共分五类,一类最高、五类最低。②假私非超:假,假冒卷烟;私,走私卷烟;非,非法生产运输卷烟;超,超限量生产卷烟。③名晾晒烟:是指纳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④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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