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3-02-11

第一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 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

1 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十条 公司有关各部门有义务督促项目公司加快单项验收进度,有义务向验收办公室报告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凡生产运营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公司,公司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经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对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二条 试生产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试生产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公司项目验收办公室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向公司申请综合

3 竣工验收,公司向陕西煤业化集团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 项目公司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支持性资料和现场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负责上级验收单位、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项目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管理机构,明确验收分管领导及验收专干,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该机构负责联系上级部门,督促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的进展。

(三) 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月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验收工作计划。

(四)项目公司应及时落实公司项目验收例会会议精神。

(五)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分管验收部门的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等专项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开工报告等文件;

(五)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运营项目的主体部分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四)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

(五)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由建

5 设单位组织规划、工程、财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委托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单位编制;

(八)决算总投资额必须符合概算控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概算;

(九) 竣工决算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经审计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非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审核,取得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审计部门意见;

(十)整体项目或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

(十一)专项验收存在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公司申请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报告等,公司将验收申请报告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第二十二条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验收委员会(组)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关部门代表组成,根据项目实际分为工程、经济、综合、安全、生产等专业验收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专项验收情况;

(八)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生产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十)检查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每个专项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2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取得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30万元(其中

8 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附 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消防、

9 节能、抗震、质量、档案、财务决算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

第二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有效控制,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性质可分为: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维修项目等。

1.3本办法规定了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及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等内容。

1.4本办法制定原则为实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全过程是指自编制项目立项申请开始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方位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经济和技术指标实行全面的目标控制。 2.项目前期工作

2.1由市场部负责项目论证,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或方案论证。 2.2由市场部负责办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报建及土地征用等手续。

2.3计划编制具体工作内容、分工及要求详见《长庆事业部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 2.4所有项目未经立项及设计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 2.5项目立项后,由市场部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

2.6对所有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的要求: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

2.7所有实施项目必须按年度报审投资计划。 3.招投标管理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司及《长庆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招标范围:

3.2.1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由公司组织招标,在公司委托后可由事业部组织招标; 3.2.2 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市场部组织招标。10万元项目由市场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3.2.3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以外,均实行招标。

3.2.4招标前图纸审查及交底。市场部组织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审查及交底,在确认图纸中内容明白无误后,进入招标程序。

3.3项目评标须采用评分制,建立统一评分标准。

3.4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长庆事业部组建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通常由长庆事业部有关

147 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的人员组成。

3.5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及标书编制,评分标准的制定,标书的发放和保管,投标单位资质核查,评标会的组织,并确定合理的标底。 3.6评标。

3.6.1招标评委由招标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或邀请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3.6.2新建、改扩建项目招标评委包含项目经理部成员。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项目经理部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二。

3.6.3在评标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7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或转包。如需将工程非主体部分分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书中注明。

3.8维修项目中超过2万元的项目,在基地服务部明确计划内容、费用后,提交市场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4.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4.1项目的划分:原则规定新建项目以有独立设计文件、并能独立发挥能力的地面建设工程为项目,其它建设项目以单项工程为项目。

4.2为保证已确定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事业部将依据项目的划分,成立以下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4.3公司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经理部,由事业部抽调各单位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经理由事业部任命;

4.4事业部投资维修项目由基地服务部下设基建办公室组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基地服务部确定项目负责人。

4.5项目经理部、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4.5.1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以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采办等全面控制与管理。

4.5.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中乙方预算的初审及工程拨款与结算的办理。

4.5.3负责项目管理,行使甲方管理权,做好项目实施工程中各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在投资、质量、工期等方面达到合同要求。协调施工单位、监理、政府建设职能部门关系。

4.6项目经理及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代表是甲方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协调、控制,高效率地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5.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5.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完成后,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与中标单位依照中标通知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合同审查审批手续。 5.2合同应重点突出建设工程的三大指标控制,即质量控制(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供应

149 物资质量)、工期控制(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物资采办供货期)、投资控制(概算控制、预算控制、物资设备采办供货资金控制)。

5.3 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凡违反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按约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签订合同要有依据,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工期明确,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不可有模棱两可的词句和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5.4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允许擅自修改、撤消有效合同。 6.施工管理 6.1施工准备

6.1.1开工令办理。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经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审查并确认已达到开工条件后,报市场部签发开工令。

6.2施工管理。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程序施工;严密组织施工队伍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每个环节的技术资料、档案等都必须符合存档规定,做到真实齐全准确。详见《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细则》。6.3施工过程中变更的管理。由于设计、施工或施工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现场施工变更或施工材料代用,均应由上述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核实后,报市场部。市场部与设计单位会商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变更部分不得突破项目投资。

6.4施工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对施工的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督。

6.5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由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场部将组织公司或事业部各单位进行验收。 7.项目投资管理

7.1由市场部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费用。项目工程费用要专款专用,严禁计划资金列支计划外工程项目。

7.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根据项目工程量和合同要求,乙方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可申请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并由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持甲方、乙方、监理等已签字的已实施工程预算书到事业部相关部门办理预付款及进度款。

7.3结算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结算及办理转资手续。 7.4决算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后,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要向市场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说明项目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

150 况,进行工程成本与投资效果分析,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

7.5 结算、决算资料审计手续办理,在项目经理部或基地服务部基建办公室经过工作量核实后加注初步审减意见,由市场部核准。

7.6维修项目审计移交事业部纪检监察部办理;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由市场部送交公司审计部办理。

151

第三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洛南县医院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

(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县招标办统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应邀请卫计、审计、城建、发改、财政、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整改,复验合格后财产移交。

第五条 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

(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县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县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工程质量管理

1、开工前,应向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2、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核验,主体核验,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院方与质监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分管院长及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基建科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组织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

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

2、规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九条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鉴于我院缺少基建工程专业管理人员,为了更好地完成基建任务,对基建施工中的施工组织、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过程,应采取聘请具有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洛南县医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第四篇: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1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凡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单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时,就应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3 第十二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方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二十条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固定资产移交

7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8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简爱读书笔记摘抄好段下一篇: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