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之探索

2023-02-18

一、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概念一经引入国内便让无数法学专家与社会学学者陷入狂热的迷恋之中。这一全新的诉讼模式在西方已经相当成熟, 相应制度也已十分健全, 也只是在称呼上表现各异, 但都体现了对公众利益强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无明确行政相对人时由与此无直击利益联系的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新形式的行政诉讼。虽说是一个“舶来品”, 但其与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之诉”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实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又一开创性事物。

近年来, 在全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 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其案件类型之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 再加上2015 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现让民众看到了全新的改变, 即使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建议目前还没被采纳, 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进程正逐步推进。在此类案件中, 检察机关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原告”角色, 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天然优势

总体而言, 无论是从国内法学理论界还是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 大部分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者都普遍支持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 一) 其他主体难以胜任

必须要承认的是, 目前为止, 总体上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法制理念、维权意识与西方法制健全国家公民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没有专业知识、没有超强魄力、只愿“自扫门前雪”的普通公民难以胜任全新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强行赋予其原告资格恐怕会适得其反, 不仅不能维护公众利益, 甚至会导致诉权被滥用的局面出现。与此同时, 我国存在着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 但在中国这么多年来的“人情社会”环境下, 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官方后台, 如要其以维护社会公益为己任, 独立挑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担子, 不可谓不难。

( 二) 天生维权者

在中国, 行政诉讼本就起步较晚, 且发展进程也相对缓慢。过去, 民间“厌讼”风气尤其体现在行政诉讼这一领域, “民告官”面临的重重阻碍往往使得公众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难以维护, 甚至是无心维护, 更不用提为公众利益挺身而出了。所以, 肩负着审查监督重任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可作为民众维权的“天生代表”, 在行政相对人缺失或是在行政相对人迫于政府压力“敢怒不敢言”的情况下, 代表人民向法院提起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诉讼, 是目前中国最能代表人民意志的诉讼发起者。一方面, 检察机关具有司法独立的特性, 能独立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利益; 另一方面, 其还带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天生威信力”。

三、另一种声音———检察机关是最不合适的“原告”

凡事都不是绝对的, 正如再好的法律也会存在纰漏一样, 法学界还存在另一种声音———“检察机关不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一) 角色混乱, 功能紊乱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一方面, 检察机关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利益的优势在于其“原告”与“监督者”的双重身份, 而另一方面, 这恰恰是其最大的弊端所在。作为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本应不代表任何立场, 应充当公正的化身; 而其作为起诉一方, 必定会希望赢得最后的胜利。这两种职能相互冲突, 无论偏向哪一种身份都会导致紊乱, 甚至会陷入无尽的矛盾中。

( 二) 权力失衡

中国虽没有采用西方政治制度中标准的“三权分立”,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检察机关一旦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则可能越过了其检查监督的法定边界。若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凌跃于行政机关之上, 那这个国家的运作也极有可能呈现“畸形”。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出现一定为期不远, 在此之前的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在不断的探索。而作为关键的“原告”, 迄今为止, 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但也要对其在其中的身份重新进行“准确定位”, 断不可“一人多角”。中国的行政诉讼应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不断完善, 期望在下一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中能看到中国自己的完全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虽然仍没有让民众看到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式制度的出现, 但随着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频发, 其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与社会学界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检查机关, 在实践案例中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既体现出其优势, 但也有缺陷。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索, 希望对今后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与完善积累一定经验。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天生维权者,角色混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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