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析论文

2022-04-17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企業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另外本文着重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处理以及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变化进行了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析论文 篇1: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一般认为权益法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但权益法也存在自身缺陷。本文主要讨论了权益法的涵义与适用范围,权益法下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0 . 005

1权益法的涵义与适用范围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按照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计算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即使被投资企业当期未实际对外分配利润,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也应当拥有或应当承担相应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不应当以被投资企业是否分配股利为标准。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视为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变现,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成本法相比,权益法能够全面反映投资企业的投资业绩,也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要求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但母公司在编制企业合并报表时,仍然需要将对子公司的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此,事实上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应当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相一致。

2权益法下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分析

2.1 顺流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下在计算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的不同形式进行抵销。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在顺流交易下,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一部分利润,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2010年度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将从乙公司处获取的资产转让收益2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扣除为:(200-20)×20%=36万元。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

这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资产转让收入在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并不包括2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从乙公司的净利润中将其扣除不符合经济实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甲公司利用其对乙公司的重大影响,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营业利润,很可能正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的目的,也是甲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反而不应当冲减。(2)即使是必须调整,也应当调整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是投资收益。甲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时,从乙公司净利润中冲减4万元的理论观点在于:在该笔交易给乙公司造成的资产价值“虚增”4万元的潜在“损失”中,甲公司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20%的份额,剩下80%由于转嫁给其他股东而无需调整。但事实上由于产品未对外售出,该笔交易引起的损益变动体现在甲公司。可以认为甲公司确认的20万元资产转让收益中有20%是甲公司自身承担的,而甲公司只应当确认由其他股东承担的80%收益,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应修正为:借:营业收入4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万元。

2.2 逆流交易的处理

逆流交易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乙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对于该笔交易,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向乙公司输送了20万元的利润,由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20%,也就是说其中的4万元继续由甲公司享有,而其中的16万元则由其他股东享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做法,该笔交易的抵销分录与顺流交易相同,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被抵销掉的16万元在投资方的账面上不予反映,但从整体交易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赠与行为或变相追加投资行为,会计分录可以修正为(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2;贷:投资收益36,贷:营业成本16(20×80%)。

3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问题分析

权益法按照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投资收益,而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相脱节。因此,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它受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企业其他性质的收入或投资收益不可类比。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有盈利的情况下,会使当期会计账面利润增加。如果投资企业按照增加后的账面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或分配股利,由于没有实际的现金流作为支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改按成本法核算,就是考虑到母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后,可能会动用经营资金发放现金股利而使母公司被掏空。而事实上,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可以决定子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也就是可以决定投资收益的现金流入时间。但在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下,投资方一般不能决定被投资方的股利分配政策,确认的投资收益很可能根本不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与控制关系相比,更不宜使用权益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权益法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的关系,可以借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做法,将由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暂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账户,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对外发放股利时再转入投资收益。这样处理既可以消除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利润表的影响,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也可以防止投资方过度分配利润。

4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交叉持股的问题分析

交叉持股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直接或间接互相持有股份,这一现象在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同时乙公司也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甲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就构成直接交叉持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甲、乙公司都实现了利润,就会造成两家公司的利润都会大幅度增加。

复杂交叉持股(也称间接交叉持股)现象将会使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计算更为复杂,甚至无法计算出每一家公司真正的投资收益。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的2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20%的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的30%股权,D公司又持有A公司30%的股权,投资方都可以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持股一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那么只要整个循环中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利润,其他公司都会确认一定金额的投资收益,从整体来看是投资收益的重复计算。在交叉持股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只会大量虚增社会总收益,使企业的经营业绩出现“泡沫”,严重的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整体经济形势好,权益法会使交叉持股下各个企业报告出的经营业绩更好;反之,当经济形势不好时,权益法会使各个企业报告的经营业绩更差,放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对交叉持股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作出专门的规定,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应当对交叉持股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2008.

[4]何忠瑞.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若干辩证思考[J].会计师,2009(10).

作者:潘书军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析论文 篇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及转换的分析

[摘 要] 企業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另外本文着重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的处理以及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变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规定对以下两类长期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前提和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未达到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分别处理。

2.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再按照权益法的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可见,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此时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2.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推断的情况。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由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关系后,根据《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推断,此时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改权益法的条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使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份额增加,从而实现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就需要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进行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①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②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应说明的是,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

(3)对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环节产生的相当于商誉部分或者是营业外收入部分要综合考虑:重点是两次投资是确认不一致的情况,两者金额要相互抵减,按照两次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相互抵销后的净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其中第一种类型是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大于(或等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和,对于这一类型的追加投资,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按追加投资的实际成本确认,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第二种类型是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和,在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均为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减去已入账的原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差额,如果是由原投资形成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追加投资形成的贷记“营业外收入”,原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都形成差额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营业外收入”。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2)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减少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精髓在于初始投资和出售投资之间剩余投资部分对于应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为基础来进行追溯调整。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构成了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但是不构成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变化。因此在追溯调整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净损益的把握和对于资本公积的调整,而且在分析的时候不能直接找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份额的有关数据,只考虑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最后,因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所以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对被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系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而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

综上所述,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转换。应此在转换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追加投资前按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注意该投资收益仅限于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企业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处理时应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分别处理。

2.如果按成本法核算的时间跨度长,比方说五年、十年,然后再改按权益法处理,用以上方法来做调整分录的话工作量就比较大。

参考文献:

[1]胡亚洲:《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会计之友》,2006年第7期

[2]余克源:《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简析》.《科学论坛(管理科学)》,2007年,第1期

[3]王 琪:《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财会经济》,2007年,第5期

作者:李超峰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析论文 篇3:

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变化解析

【摘要】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一个主要方法,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对其变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便于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对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的修正和完善。新旧准则在权益法核算方面的规定有一些变化。

一、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的变化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其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投资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二、引入了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一个全新的计量理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企业的所有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这里的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企业用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同时强调了净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且应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样就更能反映其所占的真实价值,有利于进一步评估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量可变现净资产,能够使熟悉情况的投资双方在公平交易中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金额的计量,这样就有效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更加有助于其进行决策的科学依据。同时,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有一定前提的,即公允价值应该是“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根据企业的需要随便估计出的数值,这样就能保证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标志。

三、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变化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面。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一定年限摊销;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假设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400万元。

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600-1400)×30%=1200×30%

=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稳健。

新准则对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如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新准则还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单位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而不再是按旧准则规定的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

四、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置的变化

按照新准则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不再依照旧准则那样,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还可以得到恢复,可在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一点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一点。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为关注由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经营成果,导致不少企业把会计处理的重点放在利润操纵上。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利润表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这显然是和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来构建整个准则体系不一致的,这种差异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从我国近年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准则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主要工具,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新会计准则规定不得转回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情。然而,这一准则的运用将使得一些原本就正确计提减值的企业在资产减值恢复时的资产价值得不到真实反映。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允许转回减值损失才是正确的选择。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关于权益法核算的变化充分确立了成本法核算的基准地位,它在引入公允价值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点。同时,从其核算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对会计某些实务操作的改变和规范,也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更为容易,降低了对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的要求。在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科目和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方面,降低了企业利用这些原则操纵本企业利润的空间。这些改变都有利于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使我国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当然,新准则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采取了提取后不予转回的办法,还是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这一点的规定也会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作者:毛圆圆 尉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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