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3-04-27

第一篇: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实力,提高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延续性,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简称"校发展项目")。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学校财务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校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类:

1、学校统筹的科研计划项目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管理费后的部分(简称“扣管后间接经费”);

2、学校统筹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简称“结余经费”)。

第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扣管后间接经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 第五条 每人每最多只能申请一项"校发展项目"。 第六条申请者须于每年年初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交至科技处,申请书书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公布“校发展项目”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研究成果须标注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资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校发展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校发展项目”的申请书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发展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发展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20%。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1. 管理费:学校统一按5%收取,用于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各类管理支出。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科研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校发展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总结表》,并将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二十条“校发展项目”三年研究到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25%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剩余部分等同于《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第二篇:项目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

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一.项目资金使用说明

1.本项目资金5%用于作品评审(经费预算总计不超过1万元,其中总额的5%为专家评审费)。

2.单件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3.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列出经费使用主要内容及测算依据(附明细及测算依据)。

二.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文件夹、文件柜等办公用品,U盘、移动硬盘等通用存储设备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并实行定点采购,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的,改造后应进行核验。符合设备增值要求的,须到校规划资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不符合增值要求的批量物品,按资产管理要求二级学院进行自建帐管理并报校规划资产部门备案后方可报销,校规划资产部门将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2.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及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打印纸、墨盒、硒鼓等通用耗材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和总量控制。

严格区分办公用品与实验用材料,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数量。

1)文件夹、笔、本、订书器等办公用品一律不允许购买。

2)移动硬盘、U盘每个项目课题组限购1个。

3)原则上每个项目课题组打印纸限购2箱,硒鼓或墨盒限购2个,超出上限的需写明原因,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报销。

4)严禁用材料费进行计算机整体升级,确有需要可通过正常程序购买计算机。确因研究需要,计算机个别部件需升级的,需提供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并写明升级理由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报规划资产处进行固定资产增值后方可报销。

5)计算机杀毒软件如有需要每个项目课题组限购1套。

6)个别文科院系的老师确因研究需要录音笔的,每个课题组限购1个。

7)外语学院、法学院的老师确因研究需要电子词典的,每个课题

组限购1台。

8)关于图书资料的购买,每学期由院系集中采购一次。项目负责

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集中采购,统一入固定资产。每学期只能报一次图书资料费。

9)凡是购买实验材料的要有核验人,核验人必须为我校教师,发票上需有经手人、项目负责人、核验人签字方可报销。

10)所有项目须按要求统一计提5%会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优先支持校内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

4.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

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主要限于课题组成员和外请专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市内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写明理由,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方可报销。

2)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超过300元的需写明原因,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报销。凡是参加国内的学术会议,有会议通知表明是会务方安排的酒店或与开会地点一致的酒店住宿的,可以据实报销。差旅费报销仅限于课题组成员和外请专家。

3)凡是在节假日出差的教师、学生需写明出差任务。节假日期

间无住宿发票的,不得领取补助。

5.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需在会前填列会议收支计划报财务处、科技处审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其中会议论文出版费不得超过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总额的30%。

8.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外来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不允许代签。

9.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

2012年3月

第三篇: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1. 四川省教育厅课题“大众体育竞技化的多元效应研究”批号11SB042,项目实施状况:

前期准备相关材料,设计、制定问卷,并检验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现在问卷已经发放,处于回收阶段,已经回收的问卷已经进入数据录入阶段。已经完成相关论文及综述3篇。

2. 四川省教育厅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培养方案改革与学生就业发展趋势的契合研究” 批号 TY201120,项目实施状况

前期完善各相关材料与设备,设计、制定访谈内容,通过专家访谈法进行问卷设计、制定,并检验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现在问卷发放完毕,开始回收。已经完成相关论文及综述2篇。

3.由于四川省教育厅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经费尚未到本人科研账户,所以还需在计财处咨询,所以没有收支明细。

4. 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的经费已经到账,但是由于本人前期都采用垫付的方式进行相关采购与支出,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使用该经费。(见附件)本人将在最后报账的时候,统一向科研处、计财处提交使用收支明细账。

附件:计财处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

注:请研究生导师写好 然后到邮箱249737118@qq.com

自查报告人:沈建

学 院: 体育

学院

2012年10月19

第四篇: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七)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分配办法。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由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拨给及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其中:

(一)行政拨交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

(二)划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均按上年底在册人数计算),由各部门工会掌握使用;

(三)开展全校性、有指导性、示范性校内活动的承办部门,校工会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其余由校工会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校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全校性的工会活动,包括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组织参观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等费用;

2、工会干部关心教职工的走访慰问等费用;

3、每补贴教职工暑期休息休养等费用;

4、组织教职工社团及组织校教职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会演等费用;

5、建设“教工之家”费用;

6、组织新会员培训和工会干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费用;

7、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等费用;

8、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费用;

9、校工会办公室日常办公开支等费用;

10、接待上级工会、兄弟院校来宾及对外交往等费用。

以上经费数额开支较大时,均需申报具体费用开支情况,提交校工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各部门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活动,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校工会每年划拨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1、部门工会开展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2、部门“教工之家”建设费用;

3、组织部门工会会员参观考察的费用;

4、部门工会干部关心慰问本部门教职工的费用。 下拨给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经费,每学期由校工会按规定数额下拨。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下发,所有支出,均须由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在计划内使用,凭票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报销(具体见报销办法)。

第五条

报销办法。

(一)办理报销手续,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办理报销。

(二)若需提取现金用于先进等奖励,应由经办人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签收单》,做到手续完备。

(三)借款,须由经办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暂借经费凭单”,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签字后方能借款,并要求当月结清。

(四)开具支票,须由经办人,主管签字,所有发票均需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抬头,及时销帐。

(五)对教职工进行临时困难补助,由工会小组长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申请补助金额每人次200元,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单》,部门工会主席签字,由部门工会主席(或生活委员)报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六)对特困教职工的帮困补助,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

校工会财务每月按规定编报工会财务月报表,每季度编报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须经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工会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工会。

第八条

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印发至基层工会小组,并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

每年末编制下一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审议后报上级工会。

第十条

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工会财务预算的经费支出,或虽然已列入财务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经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和工会经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厅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经费是指厅机关公用经费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

第三条 机关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定额包干经费由厅办公室统一规划,各处室(局)分别使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项目

第五条 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厅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差旅费、电话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费;

(三)登记在厅机关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四)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宴请接待费;

(五)难以分割的水、电、邮寄(仅指厅发文)、市话、办公大楼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燃料、网络维护、 绿化和垃圾清运等费用等;

(六)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处室(局)工作人员差旅费;

(二)处室(局)的长途电话费;

(三)处室(局)以厅名义或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费;

(四)处室(局)文印费,处发文邮寄费;

(五)处室(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六)处室(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

(七)登记在处室(局)或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单位且由处室(局)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八)副厅级以下客人的接待费;

(九)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七条 每年初由厅办公室参照上一年经费收支和当年业务工作计划,按照各处室(局)编制人数确定定额包干指标以及定额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超支。本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在下一定额包干经费中全额抵扣。本定额包干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使用情况由厅办公室按季度公布。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处室(局)按计划掌握使用,厅办公室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在厅文印室打印、复印、翻印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制定费用价格,并登记使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在其他单位打印、复印、翻印、装订文件资料的费用,可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低值易耗品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各处室(局)向办公室领取,并根据领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购置,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且列入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第九条 公用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厅长同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意,其中重要开支应及时向厅长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厅办公室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定额包干经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到厅办公室报销;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到厅办公室报销。

各处室(局)负责定额包干经费使用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应向厅办公室备案。因干部变动确需调整审核人的,有关处室(局)应在发生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

第十一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到外省出差的,须持会议通知,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到外省出差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的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的,应事先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未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办公室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随意绕道或借机处理私事,否则费用自理。 赴各地参加各类会议,会务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特殊客人,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接待,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由各对口处室(局)负责接待。省内市、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接待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伙食按每人每天100元(副部级领导12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住宿费可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一般由厅领导宴请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 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客人原则上由厅主要领导陪餐,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客人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或有关对口处室(局)领导陪餐。

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有关处室(局)给予协助;副厅级以下客人,原则上由有关对口处室(局)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含随行人员)的宴请接待,从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列支;副厅级以下客人由厅机关各对口处室(局)接待,接待经费从对口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厅机关网络视频系统召开。

全 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经费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安排;其他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组织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经费,从有关处室(局)定额包干费中列支;以机关处室(局)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班等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各处室(局)长途电话费由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局)工作和上长途电话费使用情况,核定当包干使用额度。费用从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当年结余的长途电话费,全额结转下使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当年长途电话使用额度的,经厅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往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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