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2022-07-10

第一篇:公安机关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 调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X X X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 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8日 (中央法规)

第三篇: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

眉睫的任务之一。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以及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

(一)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以及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以及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理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

二、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趋于上升。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处警钟,民间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以西城派出所为例,今年1-8月份,接警108起,民间纠纷75起,占69.4%;民间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15.6%。

二是民间纠纷暗藏不安定因素。在众多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稳定的大事。

三是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为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头破血流的现象在农村经常发生。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三)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

制于我,方法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四)调解技巧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

,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民警)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五)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基本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二)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四)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双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 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

(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

第四篇: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

(2011.2.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及时化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充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通过调解工作,促使案件当事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必须在依法调查取证,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上述情形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如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调解或委托调解:

(一)犯罪嫌疑人系累犯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三)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四)犯罪嫌疑人有两次以上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犯罪行为或致一人以上轻伤的;

(五)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六)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的;

(七)被检察机关作出立案监督的;

(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

(九)其他不宜调解的。

第六条对于有伤情鉴定结论,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调解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请,连同案件证据材料经所属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第七条对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案情;

(二)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

(三)受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存入卷宗。

第八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第九条轻伤害案件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敦促加害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协议内容,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持下,即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在《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第十条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回控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经过、调解过程、调解结论、履行情况、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以及不得反悔等内容。

第十一条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受害人已提交《撤回控告申请书》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撤销前,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第十二条对于调解不成、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或调解时限到期协议内容未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诉讼程序继续办理。

当事人要求向人们法院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案情未发生变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或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们法院。

第十四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调解的,无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按公诉程序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调解轻伤害案件,应当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公安机关不得拖延推诿,久拖不决,应诉不诉。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调解轻伤害案件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取证。

第十七条调解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代为保管、转交财务、赔偿金等。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调解过程、协议履行等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应当按照《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解轻伤害案件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立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等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工作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工作也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范。待相关规范出台后,按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安厅有关调解轻伤害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

2.撤回控告申请书

第五篇:公安机关工作鉴定

可以从公安机关工作鉴定中看出公安人员的工作有没有做好,岗位责任有没有履行!那么你要怎么去写公安机关工作鉴定呢?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安机关工作鉴定,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公安机关工作鉴定篇一

面对2xx年更加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全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议提出的“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支撑,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投入及支持,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和全国公安机关八大信息资源库,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强化公安科技信息人才的培养和信息系统的应用,切实发挥公安科技手段和信息资源服务公安工作的特殊职能,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二是认真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建立热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影响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热点、矛盾的化解工作,完善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三是认真总结分析3年为期“三基”工程建设的成效及经验,研究“三基”工程建设成效的巩固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全力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研究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五是强化治安行政管理,集中整治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做好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工作,维护辖区和谐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是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在认真总结分析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监督考评、执法档案规范管理和执法办案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公安工作发展的立足点,采取日常监督、交叉考评、年终量化考核等方式,全力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

七是进一步研究出台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和公安机关便民利民的措施及办法,从抓全体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理念的教育入手,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服务民众的职能,以适应经济社会日趋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保障服务。

八是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教育的各项措施,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整个队伍沿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为全市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公安机关工作鉴定篇二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社会形势和交通形势,7月1日,我局正式启动了“全员上路、全警执法、全责考核”工作机制,全面实施“走出去、站上岗、管起来”。作为一名机关民警,通过这几天的上岗执勤,亲身体会到了一线民警的辛苦,感想很多。

一线岗位的交警工作很平凡,红绿灯、斑马线、车流、行人,是我们的朋友。严寒、酷暑、风雪、雨雾,天天和我们打交道,就是这些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组成了工作的大环境。三伏天,地面温度至少超过40度,太阳晒、地面烤,身上的警服永远是湿的,一天下来就是一层白白的汗碱。吃苦不难,难的是要弄懂为什么吃苦。作为交通警察,目的只有一个,让道路畅通,让行人平安。我很庆幸自己一直工作在交警支队这个光荣集体中,身边那些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为公安交通管理事业无私奉献的老民警,给了我精神上的激励和鼓舞。他们让我明白了,岗台就是一个人生舞台,每个站在岗台上的交警都是一面旗帜。

执法、服务要讲究文明礼貌,更要讲究方式方法,也就是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技巧,这是一门值得深究的学问。用什么样的语言艺术,以什么样的态度和交通违法者或办理业务的群众进行沟通,让违法者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让前来办事的人便捷顺利的办完业务,这些都看似简单,实际工作不易。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如果态度生硬,板着脸,只会徒增违法者对我们执法的抵触。如果我们多一点微笑,深入浅出地讲解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设身处地的站在对方的角度化解问题,我相信多数违法者会主动配合,并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即使被处罚,也不会产生怨气。简而言之,一个敬礼、一声问候、一个微笑、一份关爱等等,就能推动我们的工作,让我们走进群众的心,使他们真正能够信任我们、支持我们。

作为交通管理执法者,只要做到公正公平,理性平和,真诚为民,真心爱民,就一定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爱戴。有人说,交警执法与被执法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你处罚了他,他不可能对你满意。但是我觉得归根到底还是执法理念的问题,几天的工作实践,我深刻体会到:民警的执法是建立在群众信任基础上的,关键是要出于公心。只要我们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用换位思考的方法理解群众,时刻为群众考虑、为群众解难解忧,终能实现警民关系的“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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