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军队离退休干部范文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公开日期: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2000]2号)第2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中发[1980]72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方管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兼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号第4条“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 民安发(1992)23号)第1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第二篇: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 (一 接收范围

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 接收条件 1. 离休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

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 安置去向

1. 离退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干部,一般应以就地安置为主。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3. 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四 接收安置程序

1.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政治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及“安置审定表”,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住房方式。

2.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政治部将审定的人数、“安置审定表”、“安置去向联审统计表”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列入安置计划。

3. 计划下达后,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各项费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

(五 法规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

第三篇: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石家庄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政干[2009]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军队有关部门确定下达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军粮差价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这次调整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河北省 特等米 特一粉 一级油 一等豆 大米 面粉 食油 黄豆 每日 每年

1.11 0.90 5.40 2.10 330 220 50 80 2.00 731.68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

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2011-08-26 10:32:55浏览次数:

9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各干休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粮差价补贴标准的通知》(政干〔2009〕122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浙江省的具体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769.71元,即每人每月补差标准为64.14元,当年的最后一个月再增发0.03元。

此次调整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请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军粮差价补贴调整、补发工作。

宁波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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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更新时间:2007-8-

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 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

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

3、 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5、 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

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

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

4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1942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文件依据:国发[1982]62号)

5、教龄护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教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费基数;离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文件论据:中央军委[1985]8号,[1996]政联字第9号)

6、地区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文件依据:[2001]政干字第479号)

7、 交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交通费标准是:A: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B: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用车自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164号)

8、离休干部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立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24号)

9、荣誉金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荣誉金的标准是:荣获

一、二级红星匣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1988]政老字3号、[1988]财标字04号)

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了暑降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0元、10元统一调整为60元。(说明:江西省执行每年六个月,即4~9月)。(文件依据:[2005]政干字第357号)

11、保留福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福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说明:含书报费18元)。(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2、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3、伤残保健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14、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从1996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8]政干字第468号)

15、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从少,从何执行?

答: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7号)

16、公勤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公勤费的标准是:(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2)护理费的标准是: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3)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8号)

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自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咸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即为住院伙食补

助费标准。(文件依据:[2003]政干字第49号)

18、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老红军每人每月13元,其它离休干部10元。自1997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7]政干字第469号)

19、水电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进执行?

答:水补贴标准是:师职每人每月8吨、团职以下5吨;电补贴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16度、副军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6度。从1997年1月起水电价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20、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冬季取暖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取暖地区范围,参照取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取暖费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120元/年,不分级别年龄。具体文件待查)

21、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380元、副军360元、正师340元、副师320元、正团300元、副团280元、正营260元、副营240元、正连220元、副连200元、排职180元。从1999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9]政干字第149号)

22、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粮食定量550克植物油50克、黄豆80克,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具体文件待查)

23、服装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服装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为:热区43元,亚热区和温区44元,寒区50元,高寒区54元,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4、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财政拨款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自2000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财社字[2000]31号)

2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随离休退休费发放。(文件依据:政干[2006]559号)

26、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管理使用?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文件依据:政干[2002]556号)(具体文件待查)

27、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有哪几项经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基本的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五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以上五项为基数的6个月工资(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8、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的计发基数包含那几项经费?

答:

1、离休干部二项: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2、退休干部一项:退休费。

29、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何地不再发给遗属?

答:离休干部的这五项经费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一个月发入6个月,到第7个月停发。(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30、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

1、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是: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有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

2、离休干部遗霜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文件依据:政干[2006]23号)。

31、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战因公伤残和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32、对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如何发放?

答:对在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执行。

三、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

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生活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

2、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执行什么生活待遇标准?

答: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生活待遇昀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第五篇: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来源: 荆州市民政局

退伍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保障,使之 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优抚保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2、转业的士官接收安置。

3、复员干部的接收。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

三、办事程序

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义务兵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科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 对本县在职入伍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全义务兵,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对农村入伍的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开具落户介绍信。

2、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科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携带转业证和其他有关材料30天内到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和落户介绍信;

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30天内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对符合条件的,一般当日即开具落户介绍信;

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军队离退休干部持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和部队出具的粮食关系介绍信及其他材料到县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四、办理依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山东 省实施《退伍军人安置例》细则;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9]27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监督

申请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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