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合同管理办法

2023-06-05

第一篇:中国石化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某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须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人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情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对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内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签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局合约部是全局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

2、 负责制定全局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局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4、 组织和参与以局名义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关合同条款的审议工作及合同的评审、洽谈、

签约工作;

5、 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6、 组织合同管理工作的同业务竞赛;

7、 负责修订和完善局合同挂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8、 监督、检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9、 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处理;

10、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 负责以局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台帐和归档工作;

12、 负责局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 负责局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局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

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局合约部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1、 公司要加强对合同谈判、评审、签约三个环节的授权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签约权的失控;

2、 对各类经济合同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经理要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

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 贯彻执行局及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或协调各类分包、劳务、物资采购、设

备租赁等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3、 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

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报公司合约部;

4、 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5、 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或公司合约部报告,按要求

向公司合约部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合同履行情况;

6、 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 工程竣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

累经验。

第十条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合意图制定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签订、管理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局各属单位在各自经营的范围内签订合同,由本单位合约部进行管理,

并接受局合约部的监督和检查;

2、 各单位以局名义签订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局授权,在本单位总经济师、主管领导审核管理○

下,自行组织签订,合同副本报局合约部备案;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由局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局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3、 局总部机关、各办事处承接的工程由局合约部组织评审、洽谈、签约以及实施履约管理,合

同副本留存局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局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正手续的,

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劳务(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局《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应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局发字(1999)第39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关于签

订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 局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 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局本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局工字(2000)第105号文关于《中建某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局发字(1999)第39好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得进行合同履行情况得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地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地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及时检查、记录合同地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请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

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与恢复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由合约部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担保、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的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对于履行合同的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通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保存。

第四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局合约部。

第九章责任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 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滥签合同、签订无效合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位、部门或个人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的;

4、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

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局备案,直营区

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局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篇: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加油站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福建

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扩大中国石油油品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增强中国石油福建

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综合竞争力,提高加油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管理合同。

第一条 经营管理期限

加油站是中国石油福建

销售分公司(

1、收购

2、自建

3、控股

4、长租

5、短租)的加油站,甲方拥有该站的管理权与经营权,现聘任乙方为该站经理。聘期1年,自

年 月 日至

日止。

- 1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费用)按90%控制使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进行承包费用结算。通讯费、差旅费、办公费属硬性控制的费用项目,实行限额内报销,考核产生的超量奖通过其他费用兑现。

3.乙方经营所需的人员工资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财产保险、计入费用税费不在承包费用范围内,由甲方根据票据据实入帐。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加油站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各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帮助加油站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与公司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乙方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及损害中国石油权益的行为或有明确证据可以预见将发生前述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限期仍未按要求整改的,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管理合同并追索乙方给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负责对加油站制定油品零售价格并对乙方的价格执行情况及销售方式进行监督。

(三)甲方负责加油站的财务管理和核算。

(四)甲方负责乙方经营油品的供应,保证调入油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乙方接卸油品时发现质量不合格情况,甲方应及时做出

- 3严禁赊销。

2.乙方是加油站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管理

1.乙方是加油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加油站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2.在加油站的经营管理中乙方必须按照中国石油《规范》的要求,认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明火及电器使用的管理,认真核对接卸油品,防止跑、冒、滴、漏、混等事故的发生。

3.把安全工作列为经营管理优先保障的内容,检查全站人员对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4.乙方应加强站内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解决,无力处理应及时报告甲方。

5.落实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措施,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因安全问题和非正常经营性(除不可抗力因素)原因造成加油站资产的毁损,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6.乙方应加强职工安全意识,保养好站内配置的消防器材。

(四)设备管理

1.乙方应按中国石油《规范》的要求,做好加油站各种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做好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确保责任期满时该站设施保持良好运营状态,如有毁损,

- 5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政策销售成品油,不得擅自调整销售价格(包括挂牌销售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

3.加油站的油品供应由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统一实行配送,乙方不得擅自外采,若发现擅自外采的行为,经理职务立即解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乙方接卸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发生油品数、质量纠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每天及时准确向甲方报送销售日报表、库存情况表、银行缴款单等。

5.乙方为提高销售量所采取的营销手段,不得违反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相关的法规条例。

6.乙方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现场管理,组织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7.负责本站经营业务活动,组织好商品的进、销、存工作,开拓经营,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

8.乙方必须保证加油站有足够的灯光照明,不能以节约电费为由关闭必要的照明灯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加油站日光灯管、灯泡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经公司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后未予以更改的,每次罚款300元。

9.做好对外关系的协调,维护中国石油品牌; 10.协助财务完成报税工作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 7定吨油奖励费用的

给付;若加油站超额完成核定销量,并增长比例大于或等于50%时(连续两个月),将对销量指标进行重新调整并予以核定。

三、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必保销量,则未完成部分每吨扣减____元。

四、乙方在完成本管理合同各项指标的同时,有权参加甲方各类加油站评比活动,所得的各种荣誉及奖金,应归加油站全体员工。

五、如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连续3个月达不到核定销售量月平均数的90%,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核定的各项指标后,可优先与甲方签订下一轮管理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停产、加油量下降,或因邻近拆迁加油站及其他原因造成加油量大幅上升,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销售量。

第九条

管理合同终止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合约期满。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根本违约或限期未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9(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擅自调整加油机计量精度,克扣

客户。

(5)乙方不注重加油站设备设施、外观包装的保养维护。 (6)甲方对乙方经营管理提出限期整改,乙方未按要求执 行。 (7)乙方因经营管理问题造成甲方的形象和声誉受影响; 第十一条

第三方责任

1.乙方因经营管理问题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因乙方行为而被索赔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被追索导致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管理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甲方保留对本经营管理合同进一步修改及解释权利。 3.本管理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相抵触则以时间在后的协议规定为准。

4.本管理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福建

销售分公司

(盖章)

- 11

第三篇:北京大学中国美容行业高级工商管理(EMBA)研修班代理招生合同-

北京大学中国美容行业高级工商管理(EMBA)研修班

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京都薇薇商学院乙方:

网站:网站: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现有各项目招生代理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目的招生工作,甲方提供整套项目宣传材料及样本,并负责全部教学及教务管理。

二.代理期限:

1、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代理期限前一个月内,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协议。

三.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课程项目的详细资料和宣传资料样本。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

3、 甲方确保教学人员具备合格资质。

4、 甲方应当派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交寄的报名表,对乙方推荐的学员依照本公司规定进行资质检查,确保学员符合报

名条件后,确定录用乙方推荐的学员。

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7、 甲方应确保研修班招生工作的平等性、真实性、合法性;

8、 甲方为研修班的主办单位,负责整体的一切筹备工作,如为培训提供课程安排、培训导师安排、培训

论坛等,并且负责整个班级的管理工作;

9、 甲方应确保课程的如期召开。若因甲方原因,课程未能如期进行,甲方有义务于研修班开班日期前5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研修班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0、 甲方应对所有学员提供统一标准的良好服务;

1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招生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标准文件,并对乙方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报备账户。

13、 乙方如果有违犯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 /

3四.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在协议范围内为招生报名工作积极开发市场,并确保其招生人员不做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随意承诺,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 如果乙方有网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在乙方版权所有的网站上,定制招生宣传网页和网

上报名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和相应的推广服务;

3、 乙方不允许以此项目的名义做其它与招生无关的活动或事宜宣传;

4、 乙方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及涉及到的课程事宜;

5、 甲乙双方实行报名(意向)学员的报备制度,及时报备(意向)学员信息,如没有报备出现的丢单由

乙方自行承担。报备标准:报备以报名表提交时间、报名表填写完整度、汇款底单四项,时间优先为准。报备以四个月为限期,超出时间未缴费且有意向的学员需重复报备,仍以报备时间、报名表填写完整度优先为准。

6、 乙方对外招生宣传信息及资料,应经甲方审核并书面认可后方可实行;

7、 乙方应当派专人负责与甲方的联系,沟通招生进展情况;

8、 乙方在招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及承诺服务内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不满,责

任由乙方完全负责;

9、 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负责招生工作,直到招生的学员资料(报名申请表及其它报名所需资料)以及学

费汇款(须提供学员汇款凭单)到校、到帐为准;

10、 乙方招生学员的学杂费按甲方要求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同时将学员的报名资料、学费

汇款底单及收费情况明细署名盖章后传真或E-mail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并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11、 乙方招生学员自带现金现场交费的,应直接交付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凭证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12、 如有杂费由学员到教学现场交纳,乙方不得向学员收取额外的费用。乙方有义务把学员学费催缴齐全;

13、 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招生代理费须向甲方出具发票;

14、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学员招生简章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15、 代理招生个人的条件必须与**********************合作协议不发生冲突(即代理招生个人不能供职

于代理招生公司),一经查实,相关代理费用全部给予代理招生公司。

16、 乙方(代理公司)不得与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发生私下生源交易,一经发现,全部提成不予发放并100%

罚款。

五.财务分配

1、 学费、行业论坛费及杂费由学员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应在学员上第一次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得报酬,如果甲方不能如期结款,按照每

天千分之三补交滞纳金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招收的学员在开课前退费,甲方不支付乙方提成;如乙方招收的学员在第一次课后退学,则甲方按照所收取学员第一单元课程费用的*%支付乙方。学员退学手续及相关费用按甲方规定办理) 。

2、 乙方应在结算提成时提供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根据代理协议提成标准支付。

3、 项目提成比例:

北京大学中国美容行业高级工商管理(EMBA)研修班

学员学费为~~~人民币/人,项目提成比例为单期累计结算。第1-5人返~~~~%;第6人(含6人)及以上返*%。例如:招6人的提成为5人×~~~%+1人×*%。(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如无正规发票,按8%扣除税费;学费不能打折,如有打折,乙方自行补齐);如只提供学员名单,由甲方催交学费的,乙方的提成比例则按*%提取。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应当

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2、 乙方如对本协议项目进行不实的宣传(针对第三条第

二、第三款)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及相应损失。

3、 乙方不得私收其他费用,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双倍支付擅自收取的相关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解除协议, 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保密性原则: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全部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如果违反将依法承

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其他

1、 无论本协议签订与否,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执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如遇下列情况引起的培训无法实施,不被视为违约:政策性变化、战争、火灾、自然灾害、罢工、公

用交通延迟等非甲乙方人为原因。

4、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授权文件的日期,如需续约,应当在协议到

期一个月内双方达成续签协议。

5、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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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xxx。

负责人:陈新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登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兰州办)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间,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 (以下简称盐化总厂)与中国建设银行盐锅峡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盐化总厂与建行办事处经核对,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总厂共欠建行办事处借款本金19 450 000元、利息6 999 112.94元,合计26 449 112.94元。1999年,建行办事处将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兰州办,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盐化总厂,盐化总厂在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

1999年7月16日,亚盛集团与盐化总厂签订兼并协议,亚盛集团采用承担债务方式兼并盐化总厂;兼并范围为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兼并的生效日期为签订协议之日。2000年11月20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三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附条件地减免盐化总厂债务,减免后的数额为1600万元,减免的条件是盐化总厂如期归还,亚盛集团对原债权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如盐化总厂没有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作废,应全额偿还,并有权要求亚盛集团偿还尚未偿还的原债权金额及与原债权金额本金部分相应的罚息;原债权金额为28 520 212.94元,其中本金 19 450 000元,计算至2000年9月20日的利息为9 070 212.94元;亚盛集团作为协议的保证人对原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新还款计划最后一期款全部还清为止;亚盛集团的保证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连带责任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信达总公司于同年12月15日批复同意。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11日和2001年12月30日分别付款200万元。

2002年12月26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三方签订《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确认在原债务重组协议签订后,起初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依约执行了协议,于 2000年12

月、2001年12月分别归还200万元,共计400万元的债务。后因盐化总厂生产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造成盐化总厂、亚盛集团未能如期执行协议,三方协商约定:按照三方债务重组协议,到2002年12月25日,盐化总厂欠信达兰州办到期债务共1200万元:信达兰州办同意附条件地保持原债务重组协议的继续有效,仍然减免原债权金额,减免后的债务金额1200万元,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同意以现金和上市公司法人股权偿还债务;2002年12月28日前归还现金200万元,剩余的1000万元用亚盛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抵顶,争取在12个月内将抵债的股票过户到信达兰州办名下;减免的前提是如期归还约定的现金和如期办理股票的过户;如延迟履行,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作废,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应全额偿还原债权金额,执行原债务重组协议中的有关保证条款;如抵债股票不能如期过户,视做不能执行,协商不成,按照原债务重组协议执行现金还款计划;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其他义务均未履行。

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亚盛集团同意收购信达兰州办拥有的对盐化总厂的全部债权,共计2852.01万元;自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生效之口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担保权、抵押权也同时转移,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亚盛集团承担;转让价格整体作价1120万元;扣除2003年 12月29日前已支付的800万元,余款320万元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全数汇到信达兰州办账户;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该200万元包含在已支付的800万元之内,但双方对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均未履行。

2004年4月8日,亚盛集团与信达兰州办经座谈,又签署了内容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相同的《会谈纪要》。

另查明,盐化总厂与信达兰州办于 2003年12月25日签订了一份《债务重组财产抵押合同》,约定盐化总厂将有关财产抵押给信达兰州办,并在6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2004年1月8日,盐化总厂被永靖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追索欠款,信达兰州办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亚盛集团立即偿还借款 20 520 212.94元及延期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信达兰州办针对亚盛集团的答辩理由提出,《债务重组协议》经信达总公司批准,是三份协议中唯一生效的。此后签订的《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信达兰州办减免100万元以上的债务,必须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被批准,因此未生效,双方均未实际履行,亚盛集团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信达兰州办与盐化总厂约定的抵押财产属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双方约定在6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但10日后盐化总厂向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达兰州办从建行办事处受让债权后,于 2000年11月20日和亚盛集团、盐化总厂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经信达总公司批准,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为有效合同。亚盛集团亦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以后,信达兰州办考虑盐化总厂“因生产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造成未能如期执行协议”,经协商,三方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了《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同时约定由信达兰州办上级部门批准后作为协议的生效条件。亚盛集团按此协议向信达兰州办支付了200万元。2004年1月,因盐化总厂被宣告破产,亚盛集团和盐化总厂债务重组失败,信达兰州办又与亚盛集团于2003年12月签订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转让价

格整体作价1120万元,扣除 2003年12月29日前已支付的800万元,余款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数汇到信达兰州办账户。协议仍约定须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于同年12月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 200万元。但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均未履行。2004年4月8日的《会谈纪要》对上述协议进一步予以明确。

综观本案的事实,除2000年三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经约定的信达总公司批准生效外,2002年签订的《债务重组补充协议》、2003年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确无证据证明业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客观上形成了效力待定的合同。信达兰州办关于《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的理由成立。但现仅以生效的《债务重组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支持信达兰州办的主张,显然对亚盛集团有失公正。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负有促成合同生效的主体应积极履行义务,而不应在已取得合同利益后以合同效力待定再予以抗辩,否则将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其次,信达总公司对《债务重组协议》批复同意的证据证明,协议约定上报批准的义务应当由信达兰州办履行,信达兰州办无证据证明其上报未被批准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其告知过亚盛集团合同不生效,导致协议不生效的责任不能归咎于亚盛集团;第三,从亚盛集团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其在三份协议签订后均履行了部分义务,该付款行为证明亚盛集团相信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可能成就;第四,亚盛集团按“未生效”的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信达兰州办事实上也实现了部分债权,再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由亚盛集团承担责任有失公允。因此,信达兰州办以《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要求亚盛集团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 6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1 300元,由信达兰州办负担。

信达兰州办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00年11月 20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也是附条件减免债务的债务重组协议,同时也是亚盛集团书面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减免条件,同时也约定了在违反债务减免条件后的处理方式。在亚盛集团未按约定偿还欠款,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债务减免条件后并不会导致重组协议失效,而仅是导致债务重组协议中的减免条款作废,亚盛集团依旧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保证条款履行保证责任。

2.2002年12月26日签订的《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并不废止原债务重组协议。3.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从2004年4月8日的《会谈纪要》中双方仍在就该协议进行协商洽谈就可以看出,亚盛集团也未依照该协议履行任何付款义务。4.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8日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信达兰廾1办与亚盛集团签订的协议须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因此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在草拟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中第

七、八条明确约定:“亚盛集团应在协议签署 10日内向信达兰州办支付320万元,如本合同因故未能执行,已付款作为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支付的还款由甲方(信达兰州办)收取。”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亚盛集团同信达兰州办之间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予以确认。保证责任期限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协议规定的新还款计划最后一期款全部还清为止”,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确,该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亚盛集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为《债务重组协议》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 2003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

20日。亚盛集团应当依照该协议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亚盛集团偿还信达兰州办借款20 520 212.94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亚盛集团答辩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达兰州办怠于履行该债权所涉及的从权利。信达兰州办与盐化总厂债务重组财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由于信达兰州办拒绝履行,使该从权利没有转移至亚盛集团名下。亚盛集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履行自己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现盐化总厂已经破产,该部分抵押资产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致使亚盛集团所应当享有的抵押权已无实现的可能,信达兰州办的行为构成违约。《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具备了合同生效的全部条件,且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信达兰州办也接受了亚盛集团的履行。该合同具备表见代理的特征,应为有效合同。信达兰州办没有履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报批义务,亦未告知亚盛集团该合同未获批准,即使该份合同未生效,信达兰州办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所涉三份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对相关协议进行变更而达成的新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前一份协议的效力被新协议所代替,双方应以《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来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债务重组协议》、2002年《债务重组补充协议》、2003年《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信达总公司批准了《债务重组协议》,后两份协议未获信达总公司的批准。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以财金[2000]122号通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涉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亚盛集团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亚盛集团本案应承担的债务源自其与盐化总厂签订的承担债务方式的兼并协议,由于盐化总厂已经破产,信达兰州办只能向亚盛集团主张债权。2000年11月20日,信达兰州办与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三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主要约定,将盐化总厂全部债务减免为1600万元,分期在 2003年12月20日以前还清,亚盛集团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同年12月15日,信达总公司批复同意。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亚盛集团分别向信达兰州办各付200万元,部分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根据以上事实,《债务重组协议》经当事人协商达成,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经信达总公司批准,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因盐化总厂生产经营情况等原因,信达兰州办只实现了400万元债权,尚欠 120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在2002年12月签订了《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债务重组协议》的内容。约定由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在当月28日前归还现金200万元,剩余1000万元以亚盛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抵顶,如抵债股票不能如期过户,则仍以现金还款。协议签订后,亚盛集团当月30日向信达兰州办付款200万元,其他义务均未履行。因《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对《债务重组协议》的确认和补充,尽管信达总公司对《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未履行批准手续,但约定内容没有超出已经信达总公司批准并生效的《债务重组协议》范围,故《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由于盐化总厂进入破产程序,2003年 12月信达兰州办又与亚盛集团在《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亚盛集团以1120万元收购信达兰州办对盐化总厂的全部债权;扣除支付的800万元,剩余320万元由亚盛集团10内一次付清;信达兰州办将其对盐化总厂抵押担保权利转移给亚盛集团。协议

签订后,亚盛集团向信达兰州办又付款200万元,使得其偿还信达兰州办债务总额达到800万元,但其余320万元债务尚未履行。由于,第

一、《债务重组协议》是在《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发布之后签订的,信达总公司对《债务重组协议》的批准行为,应当是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作出的。信达总公司的批准行为,赋予了信达兰州办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的权利。第

二、信达兰州办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信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置信达总公司在甘肃省境内的不良资产。在信达总公司批准《债务重组协议》以后,信达兰州办获得了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的概括性授权,凡是信达兰州办以自己名义签订与处置盐化总厂债务相关的协议没有超出概括性授权范围。第

三、《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虽然将盐化总厂的债务从已经批准的《债务重组协议》确定的1600万元减少到1120万元,所降幅度达到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100万元报批额度,但因该《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作出的部门规章,而非对市场经济中所有主体作出的规定,也非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故不能仅以该规定而当然确认《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还必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或者应当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第

四、《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虽约定了信达总公司批准后生效的条件,但因批准协议是信达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信达兰州办内部的审批程序,且合同约定了信达兰州办单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故信达兰州办不得违反约定拖延报批甚至不报批来对抗合同的相对方,以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既未履行合同义务又以内部程序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生效,而获得合同未生效后的更大利益,这将使得尤其是本案信达兰州办已经取得对盐化总厂债务处置的概括性授权以后,在《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当盐化总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才与亚盛集团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故信达兰州办应积极向信达总公司提出申请,即使信达总公司没有批准,也应当及时通知亚盛集团。但是,从2003年 12月签订协议到2005年10月提起诉讼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信达兰州办是否向信达总公司报批、是否获得批准均没有通知亚盛集团。第

五、《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亚盛集团为此又支付了200万元,部分履行了该协议。综上,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信达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主张,因与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信达兰州办认为《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没有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依据《债务重组协议》起诉亚盛集团,诉请判决亚盛集团偿还扣除已经支付800万元的原盐化总厂全部债务20 522012.94元及利息。虽然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不是依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提出的,但其请求包括了亚盛集团所应承担的债务,故本案依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审理信达兰州办与亚盛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超出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范围。亚盛集团答辩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具备了合同生效的全部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盐化总厂破产导致《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押资产未能转移至信达兰州办名下,从而未能实现向亚盛集团转移抵押担保权利的合同目的。因该事实不以信达兰州办意志所决定,也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中提示了亚盛集团所购债权存在的风险,故亚盛集团不能以未实现抵押担保权利而对抗其根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故本院对亚盛集团关于其不承担剩余债务和维持原审判决的答辩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债务重组补充协议》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不当,判决驳回信达兰州办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子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32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自2004年 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付。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收到本判决书后六个月。一审案件受理费67 600元,诉前保全费51 300元,共计118 900元,由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3 78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负担95 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7 600元,由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 52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承担54 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纬

代理审判员 沙玲

代理审判员 苑多然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红霞

第五篇: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

(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

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

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

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十

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篇二: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15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组织架构 .............................................................................................. 2人员招募 .............................................................................................. 3职级与职责 .......................................................................................... 4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 5委托报酬 .............................................................................................. 9品质管理 ............................................................................................ 17考核 .................................................................................................... 18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25附则 .................................................................................................... 2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 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 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 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篇三: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200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 人员录用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①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 ①

(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第十二条 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7.同组经理的职责;

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 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

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0.同处经理的职责;

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

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

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

(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荐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荐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荐人之间构成推荐关系,推荐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荐关系。

(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推荐人先于该新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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