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简报

2023-05-10

第一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简报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二)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进,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节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四)、传染病防治法:感染性疾病科重点学习,其他科室了解熟悉。

第二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安全纠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墓本条件规定》等。

第三篇:2011年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测试卷

得分:

日期:姓名:岗位:

填空题(共50个空,每空2分,总分100分)

1、《人类环境宣言》第19条 为了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国际清洁生产国际宣言》中所谓的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的、预防战略应用予生产过程、产品设计和服务中,以减少风险,寻求经济、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利益和的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或者废液。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8、《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新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和资源化水平。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3.3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色、色、色、红色

1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15、《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报告(表)。

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1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2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8、《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和在线监测仪。

29、《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发生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生态环境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的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

30、《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危险废物标志。

31、我司产生的废水经设施处理后必须达到《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COD一级标准≤mg/L,悬浮物(SS)一级标准≤mg/L,,石油类一级标准≤mg/L,氨氮一级标准≤mg/L后方可排出。

第四篇:法律法规学习检查情况简报

2014年1月3日,石埠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5月份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全区中小学都能根据教管办要求,根据方案和配档表开展学习,学习体会都张贴在宣传栏内。石埠初中、流河小学、前柳小学、石埠幼儿园各4篇;西金小学3篇;石埠小学、东刘小学各2篇。

石埠初中结合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了“转作风、抓落实、强师德”活动,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师生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流河小学、东刘小学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以简报的形式对前段工作及时总结。西金小学同教师签订《教师信用承诺书》。石埠小学、东刘小学对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及时进行检查、通报。

下步工作中,希望各校继续按照教管办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抓实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五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与相关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个五年规化纲要》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工作生产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的讲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靠法律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要大力实施科技兴安的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问责制。

三、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制、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工作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经。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小学学校培优补差计划下一篇:学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