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林地调查

2022-08-17

第一篇:占用征收林地调查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知识

一、征占用防护林及特用林地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10公顷(150亩)以上

省林业厅:3.5(52.5亩)公顷以上10(150亩)公顷以下

市林业局(地级):3.5公顷(52.5亩)以下

县林业局(县级):2.0公顷(30亩)以下

二、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2、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三、用地单位申请征收、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业主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4.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发改委的批准、核准()、备案(社会投资)文件三类); 选址意见(建设局出具); 项目可行性报告(电子版); 用地红线图(由国土提项目用地电子红线图。坐标应转换成北京54坐标);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16)(国土部门提供,出图应加盖公章,重点要反映出项目区拟用地部分);

6. 权属资料(土地证或林权证或国土部门的权属证明,主要目的是要明确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和“用地性质”);

7. 补偿协议(拟使用土地内的有关林地、林木、安置等的补偿)或当地政府出具的补偿方案。;

8.

9. 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电子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 项目详细性控规(电子版);

11. 省重点项目批文(有则提供)。

12、异地还林方案(市县林业局提供)

13、其它相关材料。

五、其它材料

1、两人(有资质人员)以上签字的查验表或有资质单位做出的查验报告(2公顷以上)。

2、征收、占用公益林同时还要办理公益林区划调整报告(有资质单位)

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陈永忠摘录

2013年8月3日

第二篇: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 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 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第四章 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木、其他

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国务院。

第四篇: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Xxx林业局: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 )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排土场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阿腊咪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0.99公顷,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公顷。2012年12月25日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分别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我公司剥离矿石仍需使用该排土场,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特申请继续使用该项目林地,恳请贵局办理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进行边坡治理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96公顷。 2012年11月10日

二、

三、四村民小组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今夏进入雨季天气,我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维护,仍需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林业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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