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023-03-08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机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机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机电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我矿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机电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机电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机电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班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主管科长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班组书面报告分管科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机电科各分管班组定期组织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

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机电科长要对本科室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专项制度。

4.各班组应开展经常性机电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科室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隐患的班组负责人、包机人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检查设备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

8.各班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设备。

9.班组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班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班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 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矿井受老空水威胁时,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矿井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相关科室、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矿井必须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八、加强矿井水害预防的有关措施。

1、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2、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3、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4、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进行探放水。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5、在本矿井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

6、采掘工作面过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在采掘工作面揭露出钻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堵。

7、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8、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9、对掘进工进行探放水技术培训,提高对老窑水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或钻孔内有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钻孔溃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水灾处理。

10、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1、矿井防治水领导组要定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参加矿井防洪设施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对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13、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所有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14、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要按期对矿井涌水量进行测定,并将资料报生产技术部。

********煤矿 2011年4月30日

第三篇:桂花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范围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冲击地压、“一通三防”和防冶水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3、各分管副矿长、公司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对安全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4、安监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6、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7、驻外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抓好监督整改。

8、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华丰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2、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二)隐患排查

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井、专业、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公司、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隐患排查会议,排查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特别规定》及《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对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逐项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向鲁中煤监分局呈报。

2、矿井隐患排查每月下旬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召开矿井下月隐患排查会议,排查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安监处负责隐患排查会议纪要,成文下发全矿各单位,并根据确认的隐患类别与等级,填写“山东省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对排查的A、B级隐患于每月29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3、各专业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专业领导主持,全面排查各施工地点及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治理措施,由专业进行销号,专业科室建档管理。

4、项目部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项目部经理主持,排查各施工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技术负责人建档管理,由项目部销号。

5、项目部班组、岗位每班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监员每班施工前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各岗位每班岗前对岗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值班人员做好班组岗位隐患整改记录,由班组长进行销号。

三、隐患治理

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对排查的矿井安全隐患,由专业领导组织落实整改,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明确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落实整改措施。

2、各专业排查的隐患,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落实整改,业务科室专业负责人进行验收销号,安监处负责监督考核。

3、项目部逐日排查的隐患,由经理助理负责落实整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验收销号,业务科室负责监督考核。

4、项目部班组、岗位排查的隐患,由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完或需下个班处理的隐患,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安排下一班整改,做到隐患整改闭合。

5、安监处对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调度内容,根据隐患排查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向整改负责人下“隐患D卡”,督促隐患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于每月29日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6、对重大隐患的完成情况实行销号制度,在确定整改负责人的同时,由安监处确定验收销号负责人,对到期完成的重大隐患,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及时填写“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参加验收负责人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并消号,验收不合格的隐患,责令单位重新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集团公司和省局排查的重大隐患,在项目完成后,由安监处组织初步验收,然后申请上级部门复查,除集团公司、省局明确授权外,不得随便销号。

7、各业务科室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按照所管辖范围,落实责任,抓好规程措施的落实,完善事故隐患监控制度,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作业场所的隐患安全消除。

8、对集团公司及省局确定的重大隐患,必须由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每季度书面向集团公司汇报一次,并同时报省局备案。

四、全员排查隐患奖励制度

按照“安全管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各级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参与隐患排查。

1、隐患排查与汇报

各级人员对施工现场及生产系统中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及各岗位场所的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的隐患采用电话和书面的方式,汇报安监处值班室,汇报时要对隐患的隐患性质地点、隐患具体情况、危害程度及汇报人的单位、姓名汇报清楚。

2、奖励标准

安监处建立专门的隐患汇报记录,每月进行汇总上报,根据汇报隐患的不同价值,对隐患汇报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五、考核规定

1、各专业、单位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每项对隐患整改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A级安全隐患罚款3000元,B级安全隐患罚款1000元,C级安全隐患罚款200元。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否则对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罚款200元。

2、矿井A、B级安全隐患漏排的,对排查责任人款300元。

3、隐患到期完成,验收负责人不按隐患处理验收卡规定时间进行验收销号及无故不参加验收的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4、隐患D卡、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验收表等,每缺一份罚分管负责人50元;

5、各施工单位对下达的隐患D卡及各类隐患通报,必须按期整改,到期没完成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然后再下卡进行整

改。

6、各专业科室对专业排查的隐患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或不组织验收签字销号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项目部逐日隐患排查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排查、整改、验收、消号制度,每漏排一天罚项目部经理20元,不进行验收销号的对技术负责人每项罚款20元,联责业务科室10元,安监处不定期检查,严格落实奖罚,并下发通报。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安监处负责落实考核。

2014年1月1日

第四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实行“458”排查法。即:分4个层级、5项举措、8条防线共同排查隐患。

(一)“4个”层级

1、决策层(副总以上矿领导)、管理层(职能部门管技人员)、执行层(基层科区管技人员)、操作层(基层单位班队长)要分级进行隐患排查。

2、各层级管技人员到达施工地点后,要对检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斜巷运输、机电设备、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持证上岗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确认,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如实在“层级安全确认本”中记录和签字,并安排当班落实整改。层级安全隐患排查实行一级对一级问责,操作层当班没有排查和安排整改的隐患,执行层排查出来了要对操作层进行处罚,以此类推,实行层级处罚。

3、各层级管理人员要如实、认真填写“层级安全确认本”,凡是不填写的,一次给予罚款100元。

(二)“5项”举措

1、矿、专业、科区、班组、岗位个人5项举措进行隐

患排查。

2、矿长或安监处长每周一牵头组织开展集体上岗检查,对排查出安全隐患和问题安监处负责下“五定表”,督促落实整改。各专业每周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具体由系统领导组织,将排查出的隐患形成“五定表”,下发到各隐患单位,限期整改,由本专业职能部门人员督促落实。科区每天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具体由单位正职组织,排查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班组每班开展动态安全巡查,具体由跟班干部负责,发现隐患及时填写在“层级安全确认本”上,并落实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及时汇报。每个岗位职工操作前必须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和隐患排查,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3、每月矿长要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形成纪要,落实整改,并将排查情况由安监处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8条”防线

专职安监员、兼职安监员、职工代表视察、党员监督岗、群安网员、青岗员、“零点行动”、民兵岗等“八条防线”,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构筑牢固的安全防线。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升井后及时将问题书面报到井口信息站或下发“五定表”限期整改、落实。

二、隐患报告

1、隐患排查实行分级报告处理。

D级隐患:职工发现D级隐患要立即向班队长报告,班队长根据隐患情况确定处理方案,现场整改。

C级隐患:班队发现C级隐患要立即向科(区)报告,科(区)长根据隐患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实施处理。

B级隐患:科(区)发现B级事故隐患,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矿汇报,由矿根据隐患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处理解决。

A级隐患:矿发现A级隐患又无力解决的,矿要及时安排汇报到集团公司,请集团公司帮助解决。

重大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15种重大隐患(具体细化内容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规程、措施要求的,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迫使矿井全部或者局部停产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必须上报上级部门,在经过上级部门认定后,拿出整改治理方案和一定时间的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为重大隐患。

2、每月排查的重大、A、B级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安监处每月28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3、各专业、系统,将每月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在每月10日前报矿体系办进行备案存档。“八条线”排查的隐患资料,在每月10日前报矿体系办备案存档。

三、隐患录入与处理

1、各单位管技人员下井发现的安全隐患,升井后应及时通过系统录入隐患。隐患录入受时间限制,要求必须在当班后4小时内录入。具体为早班录入时间为当日6点至18点,中班录入时间为14点至凌晨2点,晚班录入时间为22点至次日10点。其它时间不能录入。

2、副总及以上领导、安监员、“八条线”所查隐患由安监处信息管理员负责录入,隐患录入后,安监处信息管理员及时进行处理,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和处罚,并在网上及时发布。A级、B级发给矿领导,由矿研究解决,C级、D级由安监处通过系统下发到隐患责任单位整改。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出的隐患,由安监处信息管理员负责录入处理。

四、隐患整改与复查验收

1、各单位明确一名信息管理员每天随时打开系统查阅本单位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严格按期落实整改,并在网上闭合,整改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安监处,安监处安排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凡验收通过的,进行销号,实现闭合管理。对于首次验收没有按期整改的,将信息反馈给系统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安监处按该条隐患处罚标准的2倍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再次验收仍没有按期整改的,将信息反馈给矿主要领导,并按该条隐患处罚标准的4倍对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监处对于没有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预警,提醒责任单位进

行整改到位。

2、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或上级部门验收。A级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验收。B级隐患由矿安监处组织职能科室验收。C级隐患由本单位组织验收,D级隐患由班组长或验收员验收。整改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

3、安监处没有对当天信息系统录入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的,按该隐患的处罚标准1倍对安监处进行处罚。

五、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

1、 各系统、专业、“八条线”未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材料的,罚责任副总和单位负责人各200元。

2、采掘、辅助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记录的,罚单位正职各200元。

3、对各系统、专业、“八条线”排查出的隐患,安监处要对照处罚规定罚款到位。

4、凡因隐患排查、整治执行不力,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矿安全问责和考核制度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隐患举报

1、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实行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所举报的隐患内容,应当是有关部门没有发现或发现没有按规定落实处理的。

2、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举报,要求所举报的隐患内容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或诬陷他人。举报电话:井下电话,矿行政电

话,电子邮箱:

3、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矿将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五篇: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龙马矿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8日

龙马矿业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为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关于抓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段队(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遵循的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段队负责落实治理措施。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安全隐患,由段队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

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段队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五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资金的“五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治理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统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安检科办公室,处理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组长:商宝田、李颖

副组长:尚世新、韩 松、张文明、张立波

成员:王志刚、翁晓春、李延辉、胡 波、李波、唐永甲、 胡成坤、胡东昆、张春辉、张俊生、宋师良、周宏才、张金炼 责任体系:总经理商宝田、党委书记李颖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统领工作。

安全矿长尚世新负责综合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总工程师张立波负责一通三防及采掘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机电矿长韩松负责机电运输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地测副总工程师翁晓春负责地测防治水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通风副总工程师王志刚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副总工程师李延辉协助安全矿长负责综合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机电副总工程师胡波协助机电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 隐患排查

1.1 公司安检科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每旬综合检查一次。

1.3各级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 隐患治理

2.1 事故隐患范围:

2.2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3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2.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2.5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段队、班组四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6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部门、段队、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7对于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2.9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五定”(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责任人、定资金来源)。

7.7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措施,按期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10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由安检科监督执行。

2.11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2.12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由隐患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

2.1 3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部门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3.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及处罚

3.1 事故隐患报告

3.2 每天工作人员交接班例行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上级汇报;

3.3当班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向上级汇报,需要紧急处理的,应根据情况处理;

3.4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要向总经理汇报处理;

3.5各部门负责人将每天的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3.6一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处理,总经理要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举报奖励

凡工作人员举报,经部门经理核实的事故隐患,公司对举报人按一般事故隐患10-20元,重大事故隐患50-100元进行奖励。

4.1 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

岗位员工有将本岗位的隐患上报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对本岗位的隐患存在隐瞒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一般隐患将予以每处每次100元的处罚,重大隐患予以300元每处每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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