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天然气功率计算

2023-02-03

第一篇:工业炉天然气功率计算

浅析水利水电规划中频率计算设计标准

摘要: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阶段,最主要的任务是合理地确定工程的规模,而工程规模是由设计标准决定的,设计标准的允许破坏的程度是建立在频率基础上的。文章介绍了水利水电规划中频率计算的常用法,以及详细分析设计标准,为水利水电规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利水电规划;频率计算;设计标准;适线法

目前频率计算的方法多采用适线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适线方法:一种是目估经验适线,通过主观判断,决定适线的优劣,此法虽然简单灵活,并反映设计人员的经验,但适线因人而异,任意性大;另一种是计算机适线,把理论频率曲线与经验频率点据的拟合误差作为适线准则,优选统计参数,求得最佳的拟合曲线,但是这种方法不便处理样本资料中的特大或特小水文数据,编制和使用电算程序时要特别注意。

一、适线法

绘制理论频率曲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验频率曲线的外延问题。我国水文界目前普遍选用的理论频率曲线为P—M型曲线,它是由三个统计参数(X、CV、CS)决定的。三个参数从理论上讲应是总体的统计参数,但水文变量的总体是无法知道的,通常只能由样本资料用矩法公式求出其三个统计参数,而样本统计参数都具有抽样误差,这就使由样本统计参数确定的P—M型曲线不能很好地反映总体的分布规律。生产上通常采用调整样本的统计参数及相应P—M型曲线来拟合样本的经验频率点据,以尽可能减少参数估计的抽样误差和系统误差,进一步探求总体的概率分布,这个过程在水文上称为适点配线法,简称适线法。适线法得到的成果仍具有抽样误差,而这种误差目前还难以精确估算,因此对于工程上最终采用的频率曲线和相应的统计参数,不仅要从水文统计方面分析,而且还要密切结合水文现象的物理成因及地区分布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二、设计标准

所谓的设计标准,就是指备用水部门的用水和水利水电工程自身、下游防护对象允许破坏的程度。这种允许破坏的程度是建立在频率基础上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广义上的设计标准分为兴利标准和防洪标准两种。

(一)兴利标准

兴利标准是用设计保证率来表示的。兴利的内涵非常广泛,通常包括灌溉、发电、城市供水、航运、养殖等。若要最大程度地满足各个用水部门的用水要求,就需要工程规模大一些,因而造成投资增大。而多追加的投资和增收的效益相比,是否经济合理,这就要进行分析论证。如果增收的效益远比追加的投资小,就没必要把工程修得很大。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时,一般不要求百分之百地满足各个用水部门的用水需要,而是允许适当断水或减少供水量,这就要求研究各用水部门允许减少供水的可能性和合理范围,定出在多年工作期间,用水部门的正常用水得到保证(或不破坏)的程度,这一保证用水(或不破坏)的程度就是设计正常用水保证率,简称为设计保证率。

设计保证率是指各用水部门在未来长期内,按规定用水量保持正常工作而不受破坏的频率。设计保证率的选定,实质上是一个确定缩减用水合理程度的经济权衡问题。设计保证率若选得过低,则正常用水遭受破坏的机会将增加,从而引起国民经济的损失。相反,设计保证率若选得过高,虽然用水部门用水保证率得到提高,但要增加工程投资和其他费用,使工程效益和投资的比例减小。因此,设计保证率应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并考虑其他影响来选择。然而这种经济论证,无论在方法上还是技术上都很复杂,是难以做到的。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保证率是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根据各部门的用水性质、要求和重要性,以及生产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来确定。

(二)防洪标准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除了兴利外,另一主要作用就是防洪。根据《防洪标难》(GB5020l-94),防洪标准是指防护对象防御洪水能力相应的洪水标准。这里的防护对象不仅指自身没有防洪能力需要采取防洪措施的保护对象,如城市、乡村、工矿企业和机场等,还包括能保护其他防护对象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本身,如水库、堤防等。防洪标准原则上应在准确预报未来洪水的基础上,通过投资效益综合经济分析来选定。然而和确定设计保证率一样,这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只能采用统一规定的洪水频率(重现期)作为防洪标准。根据工程的重要性以及社会经济等综合因素,仍然以规范的形式给出。

我国现行的防洪标准分为设计一级标准和设计、校核两级标准两种情况。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这里的设计标准是指当出现小于或等于这种标准的洪水(设计洪水)时,应保证防护对象的安全或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校核标准是指遇该标准相应的洪水(校核洪水)时,采取非

常运用的措施,在保障主要防护对象和主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次要建筑物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次要防护对象受到一定的损失。

三、结语

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工程所在流域已经发生的水文过程,预估未来工程运用期间的水文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径流调节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的规模和尺寸。作为由样本资料估算总体统计参数和探求总体概率分布的一种有效方法,适线法频率计算是可以用来推求未来水文过程的,因为未来水文过程也是水文总体过程的一部分。所以,生产上根据水文样本资料,通过频率计算适线,把最后选定的理论频率曲线近似地作为水文总体的概率分布,在该曲线上可查得该水文总体的另一个样本值(某一频率户的设计水文变量值xp)。频率计算方法是目前推求设计年径流和设计洪水的基本方法。

参考文献:

[1]赵宝璋。水资源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

[2]蒋金珠。工程水文及水利计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2

[3]崔振才。水资源与水文分析计算[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4]崔振才。工程水文及水资源(“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5]吴明远,詹道江,叶守泽。工程水文学[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85

[6]华东水利学院,天津大学,清华大学。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M]。水利出版社,1981

[7]朱歧武,拜存有。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第二篇:(工业)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及管理制度

一、 概念

天然气是指地层有机物在一定条件下,经过漫长的压力、温度、催化剂的作用而转化生成的一种以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它是自气田或油田开采出来,经过净化和处理后送入城市用户的一种优质燃气,和氧气(或空气)混合后能够发生燃烧或爆炸,天然气(甲烷)的密度在0℃,101.352Kpa时为0.7174Kg/Nm3,相对密度(设空气的密度为1)为0.5548,天然气约比空气轻一半。它在低温高压条件下,能够由气体变成液体,体积缩小为原来的1/600,具有易燃、易爆、无毒等特点。

二、组分

主要为CH4,另外还有少量的乙烷、H

2、CO

2、H2S等。

三、分类

天然气根据矿藏特点及气体组成分为四类,分别为: 1)石油伴生气:伴随石油一起开采出来的天然气称为油田伴生气 2)纯气田气:从天然气井中开采出来的气田气,也称为纯天然气 3)凝析气田天然气:从含石油轻质馏分的凝析油中分离出来的凝析气田气

4)矿井气:从井下煤层抽出的煤矿矿井气

四、特点

1.无色。无硫化氢时为无色无臭的气味,比空气轻。 2.清洁。无灰渣、使用方便、成本低廉。 3.热值高。约为人工燃气的2倍以上,是一种优质、高效的可燃气体(气田气热值为34.69 MJ/NM3)。

4.易燃易爆。天然气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时可以发生燃烧或爆炸,遇到静电火花也会引爆,在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爆炸限为5%--15%。 5.毒性。天然气中可能含有少量的硫化氢,并且经过了加臭处理,人吸入太多可能造成中毒事故。

五、注意事项

1.为防止中毒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2)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3)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4)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以保证燃气泄漏时及时发现。

5)发现燃气泄漏,切忌不可动用任何电气设备,包括鼓风机,也不可以在现场拨打手机,更不能用明火进行检漏。 6)燃气管道、设备的安装,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检验后才投入使用,以确保供、用气设施的严密性及使用安全性。未经天然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整改、检验,用户私自移动管线、设施的安装位置,其严密性、安全性和耐用性都无可靠保障。所以,用户的用气环境改变或需要对天然气设施进行整改,必须按程序在天然气公司申请办理,统一整改验收。用户不得擅自移动天然气设施及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用气性质。

7)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路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它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燃气公司报修 2.工业燃气用户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点火前应先检查烟囱抽力,引风机、鼓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有效,阀门是否关闭、是否有燃气泄漏,若有泄漏应先排除故障,再进行通风或开鼓风机吹扫,确认室内、炉膛内无燃气时再行点火。

(2)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阀门。先点燃点火棒,用已燃的点火棒对准燃烧器的燃烧孔再开阀门。带鼓风的燃烧器先开风门后再开燃气阀门,并且由小逐步缓缓加大,防止流量过大吹灭点火棒,若点火棒被吹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并对炉膛进行吹扫,待将燃气吹净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烧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节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发现回火、脱火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停气并设法消除故障。

(4)停火时,应先关闭燃气阀门。长时间停气还应关闭燃气总阀门,并打开放散阀放散。

(5)操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禁止使用点火器烧水、做饭,严禁在装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地方睡觉。室内无人时,严禁用气,做到“人走、火灭、阀关严”,操作间内严禁使用其它火源。

六、巡检及维护

1.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等进行检查,分为:

(1)埋地管线:检查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是否有无占压现象。

(2)架空管线:检查是否有悬挂物;有电线电缆、接地装置等的搭接等;对管道的各个接口处、阀门处经常进行检漏。

(3)计量调压装置、阀门等:检查阀门是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等。 2.定期或不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进行维护保养,分为: (1)春秋季节定期对燃气管道等进行放空、除锈刷漆等; (2)对于燃气管道巡检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七、检漏方法:

1.闻。天然气都是经过了加臭的,如果泄漏量稍微大点,都可以通过鼻子闻到臭味。

2.听。如果漏气严重,在较远处就可以听到嗤嗤的泄漏声。 3.看。燃气设备关闭后,流量计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 4.检。用肥皂水涂刷在管道连接处检漏,如果发现有气泡出现,说明有泄漏点。

注意:切忌用明火检漏。

八、天然气泄漏的应急处理:

1.立即关闭上游阀门,切断气源,停止用气,并通知天然气公司 2.室外泄漏同时应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禁止人员、车辆等进入漏气现场,禁止现场使用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任何工具。 3.室内泄漏切勿启动任何电器开关(如开灯或关灯、鼓风机等);切勿使用室内的电话、无线电话及手机;及时进行开窗通风;并撤离室内人员至室外。

4.注意泄漏时切勿使用任何明火(包括火柴或打火机)测试漏气来源。

5.如果事态严重,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拨打119电话报警。

九、管理制度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天燃气设施设备 的日常安全管理。

2、天燃气使用场所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了解燃气性质、火 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使用操作方法;必须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使用天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 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具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工程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4、对天燃气的设施管理,部门需安排专人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并 做好记录,每月报工程部备档。

5、在天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以及可燃杂物等;

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6、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

7、违反本制度按酒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泄露、爆炸、 火灾等严重事故的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篇: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安全防火规范(模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 “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199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 “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

审核: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紧急状态委员会

能源、工业与贸易部 国家消防局司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本“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由“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所属的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中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管理部门的决议制定。

本规程中收入了哈萨克斯坦内务部消防总局“基本规程”(防火安全基本规程-93)中所述的最新防火安全要求及其它原有专业规范的内容。

从本规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起,1974年4月3日由苏联石油工业部批准的“石油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将停止生效。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本规程中要求的期限可以同地方国家防火监督部门及其上级部门(订货方)协商。

“油气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97”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提议应按规定程序发来。

前言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和其它个别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发生爆炸及火灾的危险性较高。

企业的防火安全由在设计中制定的工程技术防火措施,以及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运行防火安全规范来保证。

通过对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所发生的火灾进行分析,多数火灾是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对待火灾麻痹大意、生产运营中违反规则,或是由于电、气焊所生产的火花引起的。

在保障企业防火安全的综合措施中,重要的不仅是严格遵守现行标准和规范,还要理解这些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制定的要求的实质,而且企业员工同消防人员在日常工作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工作中要紧密合作。

使现行方针和新方针确保防火安全是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作为企业领导,应完全了解生产设备运行中火灾危险的特点和火灾预防措施的情况。

1.概述

1.1.本规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所有企业和部门都必须遵守。

1.2.本规程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现有工程设计、投产、运行、修理、改造、停产和清算期间的防火安全要求,不论其归哪个行政部门管辖,也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1.3.对于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消防状况,及对于国家消防局规定、建议的执行情况由上述企业的领导负责。

对于个别项目设施(生产车间、工段、设备、仓储间)的防火安全、保障这些项目设施的基本灭火器材、相应地遵守现行防火规范和要求,则由企业或部门领导任命的车间主任、工段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负责。

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悬挂防火安全责任表,其中应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父称,及职务。

1.4.每个企业的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工作细则,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1.5.对于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的遵守情况由项目、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6.项目的每个员工及参观人员都应了解防火安全规范,并严格遵守,万一发生火灾,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进行灭火。

1.7.为车间、工段制定的项目防火细则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如果无法悬挂,则应放置于通道处)。 1.8.每个项目都应由企业领导指示建立工作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进行基本防火安全措施指导。

禁止未经安全防火措施指导的人员进入。防火指导可与安全技术指导同时进行。关于进行防火安全指导与安全技术指导的情况,工人将在企业人事处下发的证明信上进行登记。

在工地上进行见习也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措施。在工人进入独立工作之前,委员会应该检查其对防火安全规范的掌握情况。

项目安全防火的工作的负责人还应重复进行安全指导。当项目间员工调换和进行新的任命时,由于具体工作岗位的火灾危险的特点不同,一定要进行安全指导。关于进行指导的情况必须在“指导登记薄”上进行记录,并由接受指导人和防火安全指导负责人签字。

1.9.没有达到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安全防火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1.10.对于本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经规程制定、审批部门同意后,由本规程制定人员进行。

1.11.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程的行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纪律、行政及刑事责任。

1.12.企业领导应做到以下方面: -监督安全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

-在分析项目设施消防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为落实消防措施和购置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拨款; -组建消防技术委员会和消防志愿队;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项目,组织消防技术基础知识训练。 1.13.项目防火安全的责任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了解工艺流程、设备的防火安全知识,保证项目防火安全规范的实施;

-监督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未经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同消防部门协商(批准书),不允许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处使用明火。

-禁止堵塞井口、通往生产项目设施入口及通往水源入口,不堵塞楼内通道、楼梯通道及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

-定期(依照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使用期限,及其可用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用途、结构和使用方法;

-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指导登记薄(可更换安全技术工作薄)上进行记录;

-发现违反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或者设备损坏,采取补救措施,并使过失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消防局汇报安全防火情况;

-如果发生火灾或者危急情况,应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同时利用现有的人员与器材进行灭火或抢险。

1.14.工人及项目(工地)参观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本工作地段或企业其它地段发现的所有违反防火安全措施的行为,或者消防设备及消防通信器材损坏、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项目(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局。

-采取措施阻止破坏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

2.防火安全的总要求

2.1.厂区、建筑物、厂房房间及设施管理

2.1.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项目设施区、生产车间都应保持清洁、有序。

禁止易燃、可燃液体、垃圾及生产废料污染生产区和生产车间。 2.1.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项目设施区,以及在存放和加工可燃物的地方,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

2.2.3.在项目设施区蒸汽及其它气体容易聚集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关于这一点应悬挂警示牌(标志)。

2.1.4.汽车临时停放处应在项目配套建筑工程计划中确定,禁止将停车站与其它设施混设,或设置在运送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汽车车库附近。

2.1.5.通往设施、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的道路、通道、入口处,以及设施与存储库之间的防火间隔禁止堵塞或用来存放物品。

2.1.6.在项目设施专门隔离区和装备区,货物应装在集装箱内、存储架上包装存放,以便可以迅速撤出。

2.1.7.消火栓旁边应设有指示牌,并配有夜间照明装置。 冬季消火栓上及通往消火栓的通道上无积雪,消火栓井盖儿无冰。 通往防火水池及消火栓的道路和通道路面坚挺,并应保持斜度,以便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自然排出。

2.1.8.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车间、仓库,及其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

2.1.9.企业厂区内禁止将石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存放于配套建筑设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露天蓄池、油池内。

2.1.10.分层离析装置、火焰加热器和独立油罐仓库的围堤应与设计方案相符,保持完好。

禁止在围堤分布区内种植树木和灌木丛。

2.1.11.在油气开采企业厂区内广场、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建筑周围5米以上半径范围内要定期割草,并将其运出厂区外。

在厂区内禁止点燃篝火、燃烧杂草、石油。

2.1.12.可燃润滑品、易燃、可燃液体储罐距离内燃机装置存放处不少于20米。

2.1.13.生产项目设施和建筑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漆或通过浸渍进行防火,受到破坏的防火物资应得到恢复。

2.1.14.查看存储石油的设备、油罐应借助于自然照明,或使用手提式防爆照明装置,其电压不超过12伏。禁止在设备和油罐内开关照明装置,应一直保持接通状态。

2.1.15.禁止使用火炬、火柴、蜡烛、煤油灯、篝火及其它明火为正在进行钻探或生产的油井、油泵、石油运输码头、石油收集与处理站、商品油罐区和其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施和存储设施照明。

2.1.16.对于冻住的设备、配件、管道、阀门和洗涤溶液,只能使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

2.1.17.对于设备的密封性(尤其是阀门连接处和密封套)必须严格检查,如果发现有泄漏,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1.18.只有在同企业消防部门协商后,才能打开自来水输送网个别部分和某些消火栓、消火龙头,降低自来水输送网的额定压力。

2.1.19.由于修理(或其它原因)封闭道路个别地段,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的,应同企业消防部门和最近处的消防队协商后方可。在道路上进行修理或其它作业时,应设置绕行标志,或在修理路段留出不低于3.5米宽的过道。

2.1.20.在建筑与设施的防火间隔上,不得存放物品和设备、进行建筑或设置车站。

2.1.21.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和设施区应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汽车运输应配备带有火花罩的消声器。

2.1.22.陆上和海上的生产设施与建筑(现有的和运转的油井、泵、压缩机、分离装置、储油罐等),及其之间的间隔,应符合按照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2.1.23.建筑、设施的容量计划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食保证车间和建筑内的人数不超过定额标准。 2.1.24.通道、出口、走廊、固定消防楼梯、楼顶不可燃安全装置、楼梯间和阁楼必须保持完好,不得用任何东西堵塞。阁楼应上锁、天窗关闭。禁止在楼梯间设置小仓库。

2.1.25.禁止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或存放爆炸物品和装有天然气和其它有燃烧危险物资的容器。

用来排烟和灭火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透光窗井和坑口井应保持清洁,并且状态完好。禁止在井上和窗户上安置严密的金属罩,禁止在洞口处堆放物品和堵塞洞口。

2.1.26.阁楼间不得用于生产目的,必须上锁,钥匙应放固定地点保管。

2.1.27.固定消防楼梯、楼房外竖梯和楼顶隔离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可用。

2.1.28.所有房间、装备、设施都应保证„„防火安全责任表。

禁止为与消防无关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2.1.29.浸过油或其它可燃物的擦拭材料应收集在专门的带密封盖的金属箱中,下班前(或换班前)必须将箱子放置到安全处。

2.1.30.生产车间存放的可燃润滑材料不可超过一昼夜消耗量,存放于不可燃橱柜、密封容器或带密封盖的匣子中,而超过一昼夜消耗量的可燃润滑材料应存放于专门用于此类物品存放的房间。

2.1.31.工作服应存放在专门衣物间个人的衣柜里,禁止将工作服放在工作岗位上。禁止靠近热源悬挂晾晒浸泡过石油的衣物和其它物品。

2.1.32.禁止靠近蒸汽管道、暖气管、热风机堆放和保存可燃材料。

2.1.33.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洗地板、墙面、清洗设备、或洗涤衣物。应用水清洗地板和水槽中的石油和污渍。

2.1.34.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安装与房间爆炸危险性级别相当的防爆设计电话和信号装置。

每部电话机旁边应悬挂专门的消防队电话号码表,以便发生火灾时及时呼叫。

2.1.35.企业厂区内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呼叫消防队办法,并设置消防器材陈列台。

2.1.36.应系统地从企业厂区、基地和仓库内清除一切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等。

2.2.消防障碍管理

2.2.1.与分离气体工艺相关的油矿项目、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主风向和卫生防护带的因素。

2.2.2.卫生防护区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卫生标准确定,卫生防护带外靠近采油区一侧为最少的油井。

卫生防护带应保持清洁。

2.2.3.防火障碍、隔离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为了预防火灾蔓延至所有建筑,应设置防火墙、防火楼板等防火障碍,或设置消防隔离带。

防火墙应打地基,全部高度都应建成防火墙。 防火墙用来将生产间、仓储间与各种火灾危险隔开。

2.2.4.防火带应建在一个或一系列的不可燃的基座上,并有一个不可燃的覆盖层。

横向和纵向防火带的截面应镶有竖向凸榫。

2.2.5.在各种管线和结构穿过防火障碍处,其孔洞和缝隙应用耐燃材料严密封好。

2.2.6.排烟道、通往房顶的门和出口、阳台之间的通道禁止封严,用于疏散的内阳台和外阳台禁止安装玻璃。

2.2.7.建筑结构的砂浆防护层或其它防火涂层不得有破损处。

2.2.8.内墙和楼层隔板上的墙洞和门洞中的防火设施应始终有人照管,并处于工作状态。

2.2.9.建筑及设施内部禁止使用木料,在聚合物或其它物质的基础上进行装修。

楼梯间护板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护栏除外。突出的护板和护栏不得占用楼梯和楼梯平台的空间。

2.3.人员的安全疏散

2.3.1.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临时执行保障前来企业或个别项目设施的人员的防火安全措施。

2.3.2.人员疏散路线图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2.3.3.如果发生火灾,应保证楼内人员安全疏散。 2.3.4.所有疏散出口的门都应朝向大楼出口方向自由敞开。 疏散通道上的门应由固定设施保证其自动开关,并应保持完好。 在人员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暗锁,代替容易打开的门闩。在特殊情况下,门上使用暗锁,整套钥匙应放值班室保管。

2.3.5.房间、楼道及大楼疏散出口的门禁止封严。 2.3.6.楼梯间内禁止设置仓库或其它用途的房间、禁止铺设输气管道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禁止安放设备,阻碍人员通行。

2.3.7.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无斜坡或台阶的陡坡和凸起。 2.3.8.人员疏散通道上禁止用可燃材料对墙面和构件进行贴面和包装。

2.3.9.在车间、建筑设施的工作时间内,不得超额安排无法保证安全疏散的人员进入。

2.4.发生火灾时员工的行动

2.4.1.发生火灾时,项目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根据“消除事故纲要”集中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疏散。

2.4.2.每个发现火灾的员工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根据“消除事故纲要”和具体情况,利用基本的固定灭火器材,采取措施救火;

-呼叫项目负责人、消防部门及其它负责人员前来火场。 2.4.3.赶到火场的项目负责人,在确定是否已呼叫消防部门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火情;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根据“消除事故纲要”率领救火和疏散人员;

-组织迎接消防队,协助选择到达火场最近的通路,和协助使用灭火器材;

-检查自动(固定)灭火系统是否接通,和正常工作。 -将房间内所有非救火人员撤出危险区;

-在必要情况下,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预防火势蔓延; -中断火区内项目上除灭火外的所有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呼叫瓦斯事故急救、医疗和其它部门; -在人员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利用现有的人力和器材,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

-保护参加救火人员的安全,避免建筑物坍塌砸伤、触电、中毒或烧伤;

-保证人员、物资、设备疏散,以及石油产品排出和收集的运输; -进行灭火同时,对由于高温而面临危险的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进行冷水冷却。

-在灭火过程中,遵守安全技术要求。

2.4.4.在消防分队到达前,此前曾领导过灭火工作的项目高级领导应做到以下几点: -向消防部门高级业务领导报告关于危急项目的特点和灭火进展情况的必要信息;

-保障消防队灭火工作安全,不受电力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影响。 -报告关于被困于房间内的人员的状况。

2.4.5.根据由于消防队的情况和人员力量,灭火指挥员可以组织、率领灭火作战指挥部,指挥部中必须有项目(企业)代表参加。

2.4.6.列入灭火指挥部的企业代表,应做到以下几点: -就生产工艺流程问题和危急项目的专业特点向灭火指挥员提出建议,并向其报告危险区内是否存在有毒及放射性物品、产品、设备、容器,以及存放地点;

-保障灭火和财产转移所需指挥部人员力量和工程技术人员; -保障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所需汽车运输和技术设备; -按照灭火指挥员的指示,切断或转接各种管线的电源,组织排出储罐和工艺设备里面易燃、可燃液体;

-纠正灭火部门和灭火个人的错误行为。

2.4.7.对于项目上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弄清所有促使火灾发生和发展的因素,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并进行调查。

2.5.房间及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5.1.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型号和使用应符合房间及外部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并符合环境特点,其制造和使用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5.2.房间内每个项目上都应明确保证电气设备状态、保证电气设备及时维修保养和技术使用的责任。

2.5.3.每种用途的导体都应保证可以达到事故状态下加热极限的要求。

2.5.4.生产所需的电热器应防止靠近可燃材料,并应设有耐燃性外壳。

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

2.5.5.在仓库或生产间保存或使用可燃材料或具有可燃外皮(纺织品、纸、木料等)材料的情况下,照明装置应用玻璃罩封起来。

2.5.6.便携式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设计型,用于В-1、В-1а级房间的照明装置,应具有不碎材料制成的灯罩(散射器),或具有提前断开闭锁装置和保护性金属网。

2.5.7.任何用途仓库的照明只能使用电气照明。 每个仓库电气照明的接通与断开应独立进行。带有护罩、闸刀式开关、插座的配电盘,应在仓库外在不可燃墙壁上,或独立的基座上,在封闭的耐燃材料的箱子里进行装配,非工作时间应上锁封闭或进行铅封。

2.5.8.禁止在露天仓库上方架设空中电网或在空中电线下方的广场上存放原料和物质。 2.5.9.禁止在仓库房顶、或距房檐、料堆10米的范围内架设电网或安装聚光灯。

2.5.10.高压线距封闭式仓库、房檐或料堆的距离应为电线基座高的1.5倍。

2.5.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设有会导致火灾和燃烧的电流短路和其它非常情况保护装置。

2.5.12.为了避免瞬间电阻引起火灾,必须经过压力试验后,通过熔焊、钎焊或使用专门线卡对导线和电缆芯线进行连接、封端和分支。

2.5.13.使用电器装置时禁止以下做法: -在不合适的房间里使用家用电器做饭;

-使用钉子固定导线,将导线从门扇中间穿过,在导线、滑轮、开关上悬挂物件等;

-用纸、布料,或其它可燃材料缠绕电灯; -采用无线电、电话线做电网;

-未经允许,且无必要根据,更换结算电路和电器装置; -电线紧靠金属结构。

2.5.14.电路和电器设备损坏,可能导致产生电火花和升温的,应立即由值班人员排除隐患。

损坏的电路应立即断开,直到其恢复安全状态。 2.5.15.紧急照明装置应设独立电源。

2.5.16.其间有任何级别危险区的封闭仓库中的电气设备,无论仓库内是否装有断开装置,仓库外必须设置断开装置。

2.5.17.禁止使用管状导线的金属皮做接地线。 2.5.18.带有不接地中线的电路中,电压达到1000伏及1000伏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绝缘控制装置。

2.5.19.如果空中电线与油气火炬相近,火炬的设置应考虑主风向。而且,空中电线距火炬不得少于60米。

2.5.20.如果电缆线路与管道——其中包括油气管道——相交,电缆与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米。

2.5.21.便携式用电器的接地装置应使用带有外皮的柔软相位导线,可靠地接入接地网。禁止直接使用电器的接地零线用作接地装置。

2.5.22.禁止使用外皮破损(有孔、开口等)的软管电缆。

2.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6.1.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所使用的电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消费者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6.2.每个具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设施都应根据有爆炸危险房舍分类手册或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确定等级,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2.6.3.房间和外部设施中只能安装使用型号符合房间、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和环境特点的电气设备。

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只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其型号应符合该房间可能产生的易爆混合物的类别。电气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标志。 2.6.4.禁止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做任何改动。 2.6.5.禁止使用去掉了外壳零件——其中包括其结构上所具有的紧固件——的防爆电气设备。

2.6.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里,达到1000伏、并且中性线严密接地的电气设备,其导体的挑选应如下进行:在电路闭合的情况下,机身或零线会产生短路。

2.6.7.工作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应进行短路检验。

2.6.8.零线应具有等效于相线的绝缘,并与其共同敷设在同一管中,或外皮中。

2.6.9.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房间明设裸露导体。

2.6.10.禁止使用含有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的导管用做接地装置或地线。

2.6.11.电线和电缆的敷设不得经过仓库、生产间及其它用途的房间。

2.6.12.在存有可燃材料和包装可燃的制品的生产间和仓库中,电灯应具有防爆设施(带玻璃罩)。

2.6.13.电动机、照明装置、导线、配电装置每月至少两次清除可燃性粉尘,而在粉尘产生较多的房间——每月至少四次。

2.6.14.设置在楼房内的充油电气设备,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配备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施。

2.6.15.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禁止: 2.6.15.1.在保护性接地装置损坏、设备顶盖闭塞损坏、„„防爆外壳损坏的情况下,电气设备投入工作;

2.6.15.2.导电部分有电压存在时拆开防爆电气设备的外皮;

2.6.15.3.在没有弄清和消除断电原因的情况下,接通因短路自动断开的电气设备;

2.6.15.4.不用的电路仍存在电压;

2.6.15.5.在没有短路保护和超负荷保护的情况下接通电气设备;

2.6.15.6.电气设备、导线和电缆超过额定负荷; 2.6.15.7.在供应火花安全仪器的专门变压器上接入不属于该设备体系的装置和线路;

2.6.15.8.更换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热元件、保险装置、释放器)的类型或额定参数。

2.6.16.当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进行电焊时,除了遵守“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应遵守部门守则和以下要求:

2.6.16.1.焊接发电机、变压器和断开设备禁止放置在可燃气体和蒸汽或可燃液体可能聚集的地方,以及石油产品浸染处;

2.6.16.2.电焊或其它导线的所有接头都应使用已用绝缘带绝缘的接嘴或螺栓接头;

2.6.16.3.禁止挪动存在电压的电焊导线。导线的挪动要盘成卷,然后再展开,敷设。

2.6.16.4.没有可靠的绝缘,禁止沿金属物体敷设电焊导线。

2.6.16.5.禁止使用地线、金属构件、设备机身和管道作为回路导线,回路导线应同通向电极卡头的导线相同。

2.6.17.应由企业责任电工使用仪器或表面观察,对电缆绝缘、连接是否可靠、保护性接地、电动机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消费者电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写成文件,并在记事薄上记录。

2.7.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照明

2.7.1.任何用途的照明只能用电照明。

2.7.2.设施中(房间和外部设施),如果工作照明中断,或是与此相关的设备和机械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中断或是员工的误操作),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应设置紧急照明装置。

2.7.3.便携式手提照明装置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由独立电源或双线圈变压器对其供应电流,变压器外壳和线圈(12伏)的一根输出线接地。

禁止使用无设计上规定的灯罩、玻璃罩或网罩的固定式或手提式照明装置。

2.7.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开关应独立设置。 2.7.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装置,或使用防尘型照明装置,设在楼外,从窗口照明。

2.7.6.照明电线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类别选择。

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生产环境,电线放在输气钢管里或用覆盖层保护起来(沥清漆、瓷漆)。

2.7.7.照明装置中灯泡的功率不得超过该种照明装置允许的最大功率。

2.7.8.在更换、移动照明装置配件,或设置新的照明装置时,必须注意,连在配件或灯座上的导线从连接处起应具有绝缘外皮。

在导线接入照明装置的连接处不应有拉伸、磨损,与灯座之间靠机械力连接。

2.7.9.在原料间或有爆炸、火灾危险房间设置无密封圈的照明装置,其入孔应用专门浇铸液灌满密封。

2.7.10.系列照明线路可以敷设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外面。 2.7.11.无论如何必须保证照明装置配件安装牢固可靠。 悬挂式配件应挂在专用钩子上,或用螺纹接头固定在钢管上。 禁止将照明装置配件挂在导线上。

禁止在用来安装配件的固定基座或管子内部连接导线。 2.7.12.配电盘和开关应设在仓库外面。

2.7.13.禁止使用没有防爆标志、铅封,以及结构所要求的个别零件的防爆照明装置。

2.7.14.必须由照明装置维修人员更换防爆照明装置的灯泡、电池、电池组,而且应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进行。

2.8. 采暖设备的保养

2.8.1. 2.8.1.1. 2.8.1.2.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采暖季节开始前,应检查锅炉、采暖设备和当地采暖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所有产热设备、装置均应登记造册。

温度超过1000C的供热管道、仪器,应距建筑物可燃物体10厘米。

载热体超过1000C的管道穿过可燃结构时,应加隔热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00毫米。

生产厂房和辅助厂房的采暖系统,应符合建筑标准与规程“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标准的规范”的要求。

安装、使用电加热和当地供暖设备,应经消防部门书面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并指定执行责任人。

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的临时电线和非标准保险,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加热装置。

禁止在无人监督看守的情况下使用无自动断电装置的电加热器。

下班后(工作结束后),取暖炉要停烧,电加热装置应断电。

炉具改烧煤气或使用煤气设备,应遵守“煤气设备安全规范”的要求。

家用液体燃料取暖装置只能用在产品说明规定的场2.8.9. 2.8.10. 2.8.11. 2.8.12. 2.8.13. 2.8.14. 2.8.15. 所、房间,且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完成安全措施,按国家标准通过消防安全方面专门试验。

禁止使用与建筑物可燃结构无防火耐火隔离层的锅炉、炉具和其他取暖设备。

液体燃料锅炉房内,应在每个喷油嘴旁放一个消防沙池。燃料管道上至少安装两个阀门,靠近燃烧室端和燃料容器端各1个。

空气加热器和取暖装置的放置,应方便人可靠近检查和清洁。

可燃材料、设备、电缆离炉具应不小于0.7米,距火口则应不小于1.25米。

锅炉房内可安装封闭式消耗燃料箱,但容积不超过1立方米,嵌入式锅炉房 – 容积不超过5立方米。

锅炉房禁止其他无关作业,

锅炉内燃烧管道不得渗油漏气。发现渗漏应立即修理。 禁止给已熄火的喷油嘴和燃气油嘴给油给气。 燃烧室工况自动监控仪故障时禁止燃烧锅炉。 锅炉装置预吹管前禁止点火。

禁止在锅炉上和蒸汽管道上烘干可燃材料。 禁止用可燃材料封堵热取暖器的百叶窗风口。

安装临时金属炉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 金属炉脚高度应不低于0.2米 2.8.16. 2.8.17. 2.8.18. 2.8.19. 2.8.20. – 金属炉下的可燃地板用一层砖隔热,或用12毫米厚的阻燃材料,上面饰一层白铁皮。

– 金属炉的安装位置,距建筑物防燃烧木结构不小于1米,距防燃烧结构不小于0.7米。

– 安装无脚金属炉及临时砖炉,应在木地板上砌4层砖(其中一层可留空隙)作炉基。

在可燃天花板下或可燃壁板平行敷设供热金属管道,管道离可燃墙、板应不小于0.7米,如无隔热层,管道表面温度应不超过900C。

取暖炉火口前面的木地板上,应钉50X70厘米的金属板。

禁止在建筑物周围顷倒未燃尽的炉灰,炉渣和煤块。 炉灰炉渣池距建筑物应不小于15米。

燃料应保管在距可燃建筑结构8米外的专用保管场所或场地。

使用炉具取暖,禁止:

— 禁止将燃料直接堆放在炉具火口前; — 禁止用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易燃液生火; — 禁止在火炉上烘干木材,衣物 — 及其他可燃物品和材料; — 禁止烧煤、焦炭、瓦斯取暖;

— 禁止使用长度超过炉具燃料室的木材,禁止使用无2.8.21. 2.8.22. 2.8.23. 2.8.24. 2.8.25. 2.8.26. 炉门的炉具。

安装水暖气暖设备,管道和加热装置距建筑物可燃结构应不小于10厘米。

发现采暖装置故障,温度超高,温度调节装置失灵等,应立即关闭并通知使用负责人。

使用电炉取暖时,禁止: — 不断电禁止移动电炉;

— 电炉不得接入非专用插座和开关;

— 禁止在取暖机上烘衣服、木材、抹布等物品; — 禁止将电炉放在易燃易爆场所;

— 禁止使用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消防安全试验的电炉。

在房间内保管存放可燃材料、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落在取暖器上。

应按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将电热器接入独立电网。给电加热装置送电应同时打开通风装置。

使用电热器装置时,不得:

—不得在电热装置上烘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不得在使用电热装置的房间内存放可燃材料和物质;

—不得接通电热装置而无人看管;

—无气温监测装置,进风管无10X10毫米网眼的金属罩,不得使用电热装置。 2.8.27. 2.8.28. 2.8.29. 2.8.30. 2.8.30.1. 2.8.30.2热发生器的燃料容器,容积应不大于200升,且应置于室外,离可燃液体应不小于12米,离易燃材料应不小于20米。

给热发生器添加燃烧,应经过金属管道,管道上应安装断开阀。

盛燃料的容器底下,应安装集油器收集可能溢出的液体燃料,同时应采取防雷电防静电措施。

热发生器所在的房间,可安装密封的消耗燃料箱,但其容积不应大于100升,距热发生器侧壁不小于2米。

禁止将燃料箱安装在热发生器喷油嘴对面。 消耗燃料箱应通过直径50毫米的管子连通大气。

启动、使用、停止必须遵守下列各项措施:

— 启动前,应检查供热设备的燃料箱、水箱;必要时,应加水加油;

— 通电前,用空气吹燃烧室; — 确认电嘴的电极产生电火花; — 调节进气;

— 调节燃烧过程,使火焰清洁明亮。

安装、使用气体燃料发热装置,适应遵守以下要求:

给发热装置供气,管道压力应为0.05公斤/平方厘米。 独立的发热装置房的压力6公斤/平方厘米的气体。调. 2.8.30.3. 2.8.30.4. 2.8.30.5. 2.8.31. 2.8.32. 2.8.33. 节装置,可与燃气发热电装置安装在同一室内,或安装在相邻房间内,通过敞开的与房同高的孔洞相连。同时,保证该房间每小时3次换气。一间房屋内只能安装一台气体调节装置,且只保证一间房屋的供气。

燃气管道不应阻碍房屋的入口。 燃气锅炉和发热装置应装备有工厂合格证的标准喷气嘴。

安装了发热装置的房屋,每天应换气3次。

固体燃料锅炉的烟囱,应装配灭火花器,每月至少除烟灰3次。

可燃房顶建筑物的烟囱,应安装网眼不超过5毫米的金属网作火花罩。

金属烟囱管通过窗户,应使用白铁做成3倍烟囱直径的管保护窗户。

炉壁通过带阁楼房屋烟道和管子的炉子,应该刷白(本句原文似有误—译者注)。

取暖季节开始前及取暖季节中间,炉子和烟道除烟灰的次数应不少于:

— 取暖炉每2月不少于1次;

— 厨房做饭炉、开水炉每月不少于1次; — 长时间燃烧专用炉每1个月不少于2次。

2.9. 通风和防烟装置的保养

2.9.1.

使用通风系统时,对其技术状况、完好程度、遵守防火要求的责任,由企业、项目设施的命令作出规定。

2.9.2.

工作指南应规定通风系统、设备的使用和消防工作制度,规定消防安全措施,预检维护时间(通风机、空气管道、过滤器、耐火阀门等检修,维护),发生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下维护人员的行动等。

2.9.3. 2.9.4.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断开通风装置。

通风系统与自动火灾警报系统,灭火系统连锁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9.5.

使用通风系统时,必须密切注视洁净空气进口处应无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烟雾、火星及明火。

2.9.6. 可能析出易燃液和可燃液、蒸汽和气体的生产厂房,通风系统的构造和设备应避免发生火花。

2.9.7. 安装在易燃易爆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金属输气管应该接地。

2.9.8.

油气配气站应装备自然抽排气装置,使用带电介质的竖风道将房屋的上部和下部的空气排出。

2.9.9.

实验室装备带机械搅动的进排气装置,必要时,再安装局部抽排气装置。 2.9.10. 2.9.11. 2.9.12. 2.9.13. 2.9.14. 2.9.15. 2.9.16. 2.9.17. 石油泵汲站安装公共进排气通风装置,将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抽出。

从事特别有毒有害物作业的厂房,应安装独立的通风装置,不与其他房屋的通风装置相连。

多个易爆厂房不得使用公共风管(导气装置)。

通风装置工作时,禁止: — 禁止用通风道作烟道;

— 禁止将燃气取暖装置与通风道连通; — 禁止断开或取下耐火装置;

— 禁止燃烧积在气道、气罩中的油污和其他可燃物。

装有防烟设备的设施,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自动装置电源盘上的锁和铅封。

为保持防烟系统良好工作状态,必须:

— 定期清洁通风孔板,阀门、执行机构、可熔闩上的污垢和灰尘,冬季则即使去掉百叶风挡上的结冰; — 不得损坏气道和保护、不得损坏手动开关及从地面排烟孔。

消防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防烟系统装置手动控制台应备使用操作细则。

2.10. 实验室和控制器材、自动装置的维护保养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0.10. 2.10.11. 2.10.12.

实验室的建设安装应符合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的要求。

每个实验室均应悬挂标牌,写上房号及防火安全责任人的姓名。

每天开实验室门的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开始前确认,实验室空气新鲜,不会危险气体。

实验室的气体管道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的气体管网,除工作点的阀门外,还应在室外管道上安装截止阀。

一旦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实验室通风换气。

不得使用明火试验管道和仪器是否漏气。正确方法是在怀疑漏气部位涂肥皂水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检查。

进行气体分析时,实验室必须有两人。禁止一人单独在实验室工作。

析出易燃和可燃液体、蒸汽和气体的工作,必须在抽排气柜进行,且必须打开通风装置。

所有实验室的进气排气通风装置,必须在实验室工作前就打开,工作结束后才关闭。

抽排气柜内使用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灯具的电线,应符合B-1类防爆场所电线要求,且能抗化学作用。

对易燃易爆物进行分析用的工作台、抽排气柜、应饰阻燃材料做的面层并有凸缘,使溢出的可燃易燃液不流到外面。

2.10.13. 一旦易燃液溢出或可燃气体泄漏,应立即熄灭所有燃烧喷嘴,清除溢出的液体。

2.10.14. 分析前需加热的石油、易燃液体,应先行脱水,以免2.10.15. 2.10.16. 2.10.17. 2.10.18. 2.10.19. 2.10.20. 2.10.21. 2.10.22. 试验时起泡溅出。

在试验室加热和煮沸易燃液体,只能在封闭式水罐或电炉,且必须使用回流冷却器。

加热或蒸发油产品时,不得在工作台存放,分倒油产品,也不得往分析仪器内添加热品。

加热、蒸发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一直在场观察监视。

若突然停水,不能向冷却装置加水,应立即熄灭加热喷嘴,立即断电。

在实验室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液,必须严格按品种分开存放。相互化学作用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易燃可燃液,不得存放在一起。

实验室只允许保管存放一昼夜工作所需的量。易燃可燃液备量只能存放在专用保管库。

禁止将液态空气和液态氧同可燃物存放于一室。液态空气、液态氧和其他气体必须装入专用容器送到实验室,放置在不会损坏容器造成泄漏的安全地方。

装压缩可燃气和液化可燃气的气瓶,必须保管在试验室外的金属柜内。

2.10.23. 2.10.24. 2.10.25. 实验室内只能用惰性气体瓶。 气瓶应安装在专用架上,加装安全罩。 实验室内禁止修理压缩气液化气气瓶的阀门。

2.10.26.

使用电气设备,产生火花设备或其他火源的房间内,2.10.27. 2.10.28. 2.10.29. 2.10.30. 禁止对液化和压缩气、液态氧,可燃气体进行工作(分析处理)。

每作业班组必须仔细检查气瓶气管的阀门。

洗器皿用的(化学)物质,应放在专用容器中并加盖。 实验室内禁止:

— 禁止用汽油、煤油及其他可燃物擦洗、清洁地板、家俱等;

— 禁止敞开放置浸透了易燃物的擦洗用品(如毛巾、抹布)。一班(一个工作日)以上; — 禁止在取暖设备上烘烤任何物品; — 禁止在蒸汽采暖管上处理石油产品;

— 对溢出的油品必须及时收拾干净,不能弃之不管; — 禁止用喷火枪烧溢出的油品。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防火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责任人,必须:

— 关闭气阀、水阀并关闭通实验室的气体管道总阀; — 断开喷火嘴,电加热装具,熄火火源; — 关灯、关闭通风装置。 2.10.31. 必须根据标准为所有实验室装备灭火器材(附录1)。

2.10.32.

监控和自动化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如下规范规2.10.33. 2.10.34. 2.10.35. 2.10.36. 2.10.37. 2.10.38. 2.10.39. 程的要求:“油气工业企业监控和自动化装置设计的消防技术条件”,“用户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户电气设备操作中的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

生产设备应装备消防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气化度等)监控、自动保护和调节系统。

自动装置的调节机构(阀门、闸阀等)应配开关程度当地显示器和遥控显示器,同时应有手动控制。

自动控制和调节仪器设备并安装在单独的房间,与生产厂房分离。

在爆炸危险的室内和室外爆炸危险装置上使用带电路的自动装置,但装置应满足“爆炸危险电气设备和矿山设备制造标准”和“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且有相应易爆混合液种类防爆连锁装置。

自动装置配电盘应为柜式,符合消防安全等级。配电盘柜必须上锁,钥匙由自动装置操作人员保管,同时存放一把在调度室。

所有自动监控和调节装置需经值班长批准方可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时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程,避免产生火花。

自动监控、保护、控制和调节仪器仪表,报警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10.40.

发现自动监控,调节系统和信号系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仪器仪表或改为手动。有故障的仪器立即更换。

2.10.41.

自动监控和调节仪器仪表进行小修,应先关闭连接管线上的截止阀,卸压后与工艺设备断开。

2.10.42.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室内修理自动仪器仪表,只能采2.10.43. 2.10.44. 2.10.45.

3.1. 3.2. 用冷方法,禁止用火和高温。

距含易爆介质的房舍或析出易爆蒸汽和气体的场所不小于15米的监控室内,应注入洁净空气。

试验室设备的布置,应不影响阻碍人员疏散。设备之间通道的最小容许宽度为1米。

试验室内台、架、柜的工作表面(处理易燃易爆液用)应有阻燃材料饰面及高度不小于10毫米的凸缘,以防止易燃液流出。

3. 对工艺过程、仪器设备的要求

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在规定工作制度下应防火防爆。 设备和设备安装地不应有发热燃烧。

设计方案中和使用工程中,应规定出现险情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措施(自动断电,连锁等),限制火源,范围,减少火灾后果。

以现行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消防安全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生产设施,车间、厂房、设备、装置、仓库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若设计发生变化或补充(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设标准与规程A-

2、2-1-96),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文件修改,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级可变更。

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厂房、车间、仓库等)入口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写明其危险等级。

3.3. 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选用防火和信号报警系统的设备和器材。应根据本规程附录1,现行建筑定额标准和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装置安装规程等进行计算。必要时,制定各项目设施的消防计划(国家标准28130-89)。

3.4. 应对设备维护人员和工艺过程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所用设备的易燃易爆危险,了解工艺过程及所用材料、物品的易燃易爆危险。

生产、工艺过程中禁止使用其火灾、爆炸危险参数不明的材料和物质。

3.5.

其中有分离出易燃蒸汽、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工艺设备、仪器、管道,应当密封。

3.6. 规定有压力、温度、气体浓度、电压等要求的设备和装置,不能带故障工作,也不能在断开防火防爆,监测仪表的情况下工作。

所有违反工艺规程标准和参数的情况,均应记入当班日志,领导和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3.7.

室内设备工作时,其表面温度不应比环境温度超出450C,室外装置则不得比环境温度超出600C。

3.8.

管道表面高温可能引起材料、气体的燃烧和爆炸,应使用阻燃材料隔热,将管道表面温度降至安全值。

3.9. 禁止修理带压管道。禁止对正在工作的泵、空压机、闸阀、法兰盘连接处添加填料或加固密封。进行此类作业,必须先卸压,将系统内压力降至大气压力,使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

解除密封进行修理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试压。试压必须遵守现行安全规程。按生产规程或计划规定的方法和压力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入实验报告。

3.10.

设备、装置和管道,接收石油和油产品前应使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气吹洗干净。

3.11.

调节设备、装置的温度和压力,应慢而平稳,按设备和装置的操作规程和出厂技术资料操作。

3.12. 设备、装置、仪器工作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关闭闸阀,调节阀等附件。

3.13. 发现管道连接设备装置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缺。

3.14.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中,应根据部门细则和工艺规程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 3.15. 使用、保管分离可燃气体和蒸汽的物质的厂房和仓库,应装自动气体分析仪对其空气介质进行监测。

若无系列生产的气体分析仪,可定期进行试验室分析,使用移动仪表进行监测。

3.16. 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和可能有火灾、爆炸的设备上,应根据国家标准“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做好禁用明火标志,小心易燃易爆物标志。

单位在管部门应向所属人员介绍各种标志的含义。

3.17. 压力设备上的安全阀、盖、孔,应保持良好状态。 保险阀应有材质和厚度均严格符合计算数据的标准膜。禁止使用无标准膜的设备。隔膜阀和翻板阀应能保证将排出物导入安全方向,或通过排出管排入大气层。

应根据使用细则对保险阀进行外观检查和破裂检查。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断开或未调好保险阀的、无从室内住外排气管的、排气管带闸阀的容器和设备。

3.18.

用于紧急情况下和发生火灾时从容器设备卸液化气,易燃液,可燃和有害液的容器,应完好无渗漏。紧急卸液管道上应有识别标记,可无障碍通达卸液管道。

3.19.

禁止使用液封故障、阻火器有毛病的容器盛热气热液。阻火器和液封应装在便于检查和修理的地方。

3.20. 因工艺条件无法避免使用敞开容器盛易燃和可燃液的厂房内必须: — 明确规定各工位同时需用的可燃液最低量,且不得超量;

— 工作时必须打开进气排气式通风装置,使用当地抽排气装置收集排出分离出的有害蒸汽; — 确保有可能从容器中放出易燃可燃液; — 使用火灾危险小的液体。

3.21. 零件、部件的清洁和脱脂,应使用不燃液,膏、乳剂,超声装置及其他无火灾危险装置。

特殊情况下,若不燃液剂不能保证清洗洁度而必须使用易燃液清洁时,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对清洁过程密切监视。

3.22.

使用易燃液可燃液设备,使用、保管油漆材料的场所,对零件部件清洗和脱脂的场所,不得进行需动火或起火花的作业(如电焊气焊、切割磨削等)。

3.2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密切注视作业磨擦温度,防止因冲击火花或温度升高起火花。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同时,应及时给摩擦部分加滑油。

— 应避免机械的运动部分撞击机器设备的不动部分产生火花;

— 开启关闭机器设备的盖和现场修理时避免碰撞产生火花;

— 避免其他硬物掉落在机器设备上摩擦产生火花。机器设备在工作运转中出现不正常噪音,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在А、Б级危险厂房,禁止进行长时间摩擦作业(如磨、削、钻作业)。

3.24. А、Б级爆炸危险厂房中的推车、运输车、移动梯等,其轮子上应安装软金属或橡胶圈,避免撞击摩擦。

4. 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通信及报警信号装置保养和使用的要求

4.1. 基层灭火器材

4.1.1. 各具体项目设施的灭火器材的型号和数量,由设计方案根据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和防火要求作出规定。项目设施使用过程中,企业可与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协商进行补充。

若无设计文件,根据企业领导批准,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同意的器材清单增加配套。

选择灭火器材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特点,看其是否会对企业的设备、材料、物品造成损坏。

4.1.2. 灭火器,灭火装置和火警装置的配置,根据劳动安全国家标准“保护项目设施的消防器材”的要求。

灭火器应放置在房屋进口(或出口)处的消防器材架(柜)上及可能产生火源的作业点上。灭火器材不能放在紧急疏散通道上。

灭火器与可能的火源间的距离,公共建筑和设施内不得超过20米,A、Б、B级(可燃气体液体)场所不超过30米;B、Г、级场所——不超过40米,A级场所不超过70米。

灭火器的放置位置与指示图标一致。图标应在距地面2-2.5米高(室内外均如此)醒目处。

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按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 装备自动固定灭火装置的厂房和房屋,配计算数量50%的灭火器。

4.1.3. 4.1.4. 严禁将消防设备和器材用于生活、生产和其他方面。 各项目设施应悬挂消防器材清单及保管人员名单。交接班时,应在日志上注明消防器材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

消防器材使用操作指南应置于易见到拿到的地方。

4.1.5. 灭火器的强度试验和充装,由专业单位根据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

4.1.6. 灭火器在起火源附近使用。扑灭固体和气状物火焰,灭火器正对火点。灭液体火焰,从旁边移向中心,逐步覆盖燃烧表面。

4.2. 固定灭火装置

4.2.1.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设施根据设计。建筑标准与规程、本规程附录2装备成套固定灭火装置。根据订货方,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附件2所列可增加。

4.2.2. 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应将此情况通报所属全体人员,并向其讲清工作原理和安全技术规程。

4.2.3. 应从技术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自动和非自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状态。指定工人小组参加专门培训,负责昼夜轮班维护。负责灭火装置技术状态的人员,应系统地(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灭火装置的状态,检查值班日志填写是否正确,维护小组人员是否知道自己的职责。

4.2.4. 值班时,维护小组应检查灭火材料储备情况,增压管道和供给网的压力值,截止阀位置是否正确,喷嘴和喷水器、自动和遥控启动装置及配水管道传感器的状况。检查日期和结果应记入专门日志。

气体灭火装置,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气瓶泄漏的,应立即更换。

自动灭火装置增压系统应每月检查。一昼夜压力应不降低0.02兆帕(0.2千公斤力/平方厘米)。容许的泄漏,应及时补偿。

4.2.5. 自动灭火系统应每年彻底检查一次。结果记入检查登记簿。

4.2.6. 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液压试验,检查灭火装置、管道的强度和密封,同时进行内外清洗。 4.2.7. 4.2.8. 4.2.9. 4.2.10. 4.2.11. 4.2.12. 4.3.1.

任命的灭火器材负责人和消防保卫工作人员一起对器材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写成记录文件。

冬季到来前检查灭火装置,应特别注意装置防冻的取暖装置和隔热保温。

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项目设施中,应特别注意灭火装喷嘴至注液液位或堆放物上层间的距离。

消防管道上的截止阀应安装在便于靠近的地方。每个截止阀都应有明显的标记,注明其所服务的设施。夜间,每个控制点都应配照明。

泡沫灭火装置的泡沫发生器,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器的使用、保管条件和质量检查,见“泡沫发生器使用、运输、保管及质量检查细则。”

泡沫发生器容器的维护和修理时必须遵守的防火安全措施,与修理油罐及油品容器时相同。

自动灭火和火警系统的使用操作,应遵守“自动灭火装置的技术保养规程”和“灭火装置、警卫—火警信号装置规范化技术维护的组织和实施细则”。

4.3. 移动灭火装置

移动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由设计决定。若无设计文件,由企业领导征得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同意,根据附录1(表3)和制造(供应)厂商的文件确定。 4.3.2. 移动灭火装置、器材的数量,以1次火灾所需灭火器材的最大消耗量为依据计算确定。

各设施移动灭火装置的配备根据附录3所列标准。产生泡沫,用泡沫灭火的装置,属于泡沫灭火装置器材—有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产生器、起泡剂等。

确定灭火装置的需要量,应考虑设施位置,该处基础设施状况,一定时间内可能蔓延到该设施的起火部件的距离。

4.3.3. 附录3未列设施的需要量,由该设施所在企业的领导会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研究确定。

4.3.4. 单位消防部门拟制并与生产部门、国家消防监督部门代表商定“消防器材装备单”,列出消防车、消防泵、消防服、消防工具、器材等。同时,装备单中还应按各种工具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列出备用数量。

4.3.5. 起泡剂的数量,根据“油罐中石油和石油产品灭火指南”,消防器材生产厂的使用细则和灭火方法确定。

4.3.6. 移动灭火器材(消防车,消防泵等)和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时刻处于使用状态。应有带取暖设施的消防车库。

4.3.7. 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发生器等泡沫灭火装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除整体检查外,还应检查一些重点部位,清洁机器,对磨擦部位上润滑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日志。

4.4. 消防通信和消防报警器材

4.4.1. 油、气工业企业应按“油、气开采企业建设设计消防条件”和其他现行标准、规范装备电话通信,电子消防报警装置,无线通信设备。

4.4.2. 每个电话机旁均应悬挂标牌,写明如何发火警信号,如何呼叫消防队。有故障的电话,应作标记,“本电话机坏,不能用”,以免误事。

4.4.3. 应保持自动灭火装置的良好状态,及时采取维护保养措施。使用保证期已过的,应大修或更换。

4.4.4. 火灾通报系统应能:

— 同时向在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通报;

— 考虑建筑物内人群的特点(是否能独立疏散,是否清楚疏散路线,人群的身体状况,民族等);

— 火灾通报系统应在疏散的全过程中发生作用; — 若需从毗邻区疏散,应分区进行; — 同一建筑各层人员均疏散。

5. 油井气井的建设

5.1. 总要求

5.1.1. 油、气井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遵守“油气工业企业安全规程”(阿拉木图市,1994年),“统一技术规程”(阿克纠宾斯克市,1995年)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现行技术标准化文件。

5.1.2.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本规程的防火消防措施。

5.1.3. 油、气井钻探、试验、大修的地面设备、防喷设备、监测站、生产厂房和住房、仓库、道路、直升机起降场等的位置,应考虑各具体地区主要的风向。

5.1.4. 设备装置安装地域,应是无地面和地下管网、电缆、林木、草场、的空旷地段。

交通工具、消防机械地面设施周围应平坦、场地宽度应为10-12米。

油、气田区平面图布图,应考虑井口和地面设施能排水排液至专门的水池油池。

5.1.5. 设施的掩蔽有不燃材料。其他情况下,结构采用防火型。

5.1.6. 燃料容器和装置离地面房舍、管道、设备至少20米。

燃料容器应装备泵、液面仪和警示牌。

燃料容器装置所在地应修路,根据燃滑油料容器筑固堤。

5.1.7.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系统的管道,除安装阀门和连接仪器仪表处外,不得使用法兰盘连接和接头连接。

5.1.8. 泵送可燃物的泵和空气压缩机的进管和压出管上应安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装截止阀,截断阀和保险阀。

截断闸阀的安装位置,距动力装置(泵)或基础不得小于5米。

若发现燃滑油料和石油品泄漏,密封不良,应立即处理修复,渗漏处擦洗干净。

禁止在易燃易爆设施内保管储藏燃滑油料和易燃物质。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火灾危险场所附近(动力装置和泵、燃料容器、电站、井口等。)

内燃机排气管排出口距井口应不小于15米,距机器设备掩蔽体壁(基础)不小于5米,距房顶(棚)上部应不小于1.5米。

排气管不能敷设在发动机下,机器设备基础和地板下面。

排气管穿过墙壁、顶棚时,孔洞不应小于排气管直径2倍。穿管后,孔隙用绝缘隔热材料和不燃材料填堵。

排气管道应安装灭火花装置。

寒冷季节,设备和管道应防冻,但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易燃易爆场所,机器设备下面,危险气体场所,保存燃滑油料,可燃物和化学试剂,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吸烟。

应在安全区设配备专门设备的吸烟室。 5.1.15. 5.1.16. 5.1.17.

5.2.1. 5.2.2. 5.2.3. 进行动火作业、危险气体作业和电焊,应遵守现行部门规定细则。

有害气体过量,有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污迹的场所,禁止进行上述作业。

动力设备、钻探和采油设备,掩蔽,井口及项目设施区域应保持防火安全,经常清理油污,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溢出油迹。

全体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一旦出现火灾危险,油、气井冒油、气,井喷,燃烧威胁,应严格按消除事故计划行动。

5.2. 钻井

井的钻探、固定、试验的设备和工艺应最大限度避免地层矿层流体、涌出失控。

出现冒油冒气和紧急作业时,地面设备和连接管线应紧封,冒出的矿层流体、引至远离油气井的安全距离,确保消除冒油冒气作业不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

开钻时,企业验收委员会应检查设备防火防爆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无紧急照明,消防人员是否配齐。检查结果应记入验收报告。

钻探过程中,钻井队长班长和当班人员应检查消防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处于戒备状态。交接班时要交接、记录消防设备情况。

5.2.4. 使用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钻液钻井,应采取补充措施防火防爆,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有害气体含量标准在专门细则和作业计划中作出规定。

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溶液的自燃温度应为摄氏50度,高于井口和配制溶液时予期最高温度。

5.2.5. 发现作业区有害物和易燃易爆物超过最大容许浓度,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工艺过程,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值班长,确定出现问题的原因和有害气体过量的区域范围,人员立即启用个人防护器材,检查消防器具,根据消除事故计划和当时具体情况采取行动。

5.2.6. 钻井作业、试验结束,消除冒气冒油、井喷和事故后,必须对井塔井架,钻探设备进行清洁除油污,撤走多余设备和材料,保证通往井场的道路畅能无阻。

5.2.7. 进行水泥灌浆、修建石油池、酸池、进行勘测和消除事故作业用的专门机械设备,应在排气管上安装灭火装置。

6. 油井气井的开采 6.1. 油的开发

6.1.1. 油井气井的开发,试验作业,应按建井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方案中应有特别章节制定井试验的工艺,技术方法及

第四篇:视在功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是指发电机发出的总功率,其中可以分为有功部分和无功部分。有功部分是通过导线发热损失掉或纯电阻负载消耗的功率,这部分功率由于做了功而被称为有功功率。而无功功率则是损失在非纯电阻负载上的功率。可认为是电压与电流相位差变化的损耗。无功功率不做功,但是要保证有功功率的传导必须先满足电网的无功功率。 下面举例说明:(很清晰的解释)

三相异步电动机的有功功率和额定功率的区别和联系:

额定功率是电机运行在额定点输出的机械功率。

额定功率=sqrt(3)*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功率因数*效率。这是特指额定点。

视在功率=sqrt(3)*电压*电流。

有功功率=sqrt(3)*电压*电流*功率因数,这个有功功率是电机输入的电功率,它不同于视在功率是交流电压电流的相交差造成的,或者说是电机中的储能元件电感造成的。

是电机中的定转子铜损,铁损和机械损耗造成的,完全不同的概念。无功功率没有功率损耗,只是有能量以磁场的形式储存在储能元件中,没有传递到机械功率输出,而效率的损耗全部转化成了热能,会使电机产生温升。

电动机从电网上吸收电能经过电磁感应定律的规定,变成电动机转子旋转,带动负载机械做功,这样就将电能转化成机械能。 电动机输出的能量为电动机的额定功率。

电动机运行时因线圈发热、轴承摩擦等很多损耗为电动机损耗。 将额定功率和所有的损耗加起来,就为电动机从电网中吸收的有功功率。

电动机的额定功率+电动机损耗=电动机从电网中吸收的有功功率电动机将电能转化成机械能是离不开磁场的,磁场的建立就是靠电动机线圈通电形成的,那么形成磁场也需要能量,这部分的能量并没有转化成机械能和热能,相当于媒介,此部分能量为电动机的无功功率。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注意:这可是矢量相加哟。 效率=额定功率÷有功功率×100%永远小于

1一、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及峰值因子的概念

1.有功功率: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能量(热、光、动能)的能量。以P来表示,单位为W。一般来说,有功功率是相对于纯阻性负载来说的。

2.无功功率:功率从能量源传递到负载并能反映功率交换情况的功率就是无功功率。以Q来表示,单位为(乏)Var。它的产生是由于感性负载、容性负载、以及电压和电流的失真。这种功率可导致额外的电流损失。

3.视在功率: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几何之和(即平方和的均方根),它用来表示电气设备的容量。以S来表示,单位为VA。

4.功率因数:正弦交流电压与电流的相位差称为功率因数角,以Φ来表示,没有单位,而这个功率因数角的余弦值称为功率因数。它决定于电路元件参数和工作频率,纯电阻电路的功率因数为1(cos0=1),纯电感电容电路的功率因数为0(cos90=0)。功率因数cosineΦ=P/S。

5.峰值因数:如右图所示,蓝色正弦波为电压波形,红色为电流波形。峰值因数是指电流瞬时值的峰值与其有效值的比值。它用来描述冲击电流。如果供电设备的峰值因数越高,表明设备抗冲击能力越强。

有功功率:在交流电路中.电源在一个周期内发出瞬时功率的平均值(或负载电阻所消耗的功率).称为"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在具有电感或电容的电路中.在每半个周期内.把电源能量变成磁场(或电场)能量贮存起来.然后.再释放.又把贮存的磁场(或电场)能量再返回给电源.只是进行这种能量的交换.并没有真正消耗能量.我们把这个交换的功率值.称为"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在具有阻抗的交流电路中.电压有效值与电流有效值的乘积值.称为"视在功率".它不是实际做功的平均值.也不是交换能量的最大速率.只是在电机或电气设备设计计算较简便的方法.

关系:视在功率的平方=有功功率的平方+无功功率的平方视在功率S=UI 或者 S=P/COS∮ 而变压器的容量也是S=UI 因而.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与额定视在功率是相等.或者说两者是等价的.如果额定容量是100kVA.那么额定视在功率也是100kVA

1、有功功率:保持电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电功率,也就是把电能直接转化为其他形式能量所需的电功率。在交流电中有功功率表示为:P=UIcosφP 表示有功功率 单位:瓦( W ) 千瓦( KW ) 兆瓦( MW )U 表示电压I 表示电流Cosφ 表示功率因数

2、无功功率:用于电路内部电场和磁场的交换,并且用来建立维持磁场所需要的电功率。它不对外做功,只是在电路内部进行能量转换。

(有功功率做功,无功功率不做功)无功功率用 Q 表示 单位:乏( Var ) 千乏( KVar )凡是有电磁线圈,需要建立和维持磁场的电气设备,就一定要有无功功率。例如: 40 瓦的日光灯,需要 40 瓦的有功功率,还需要 80 乏( Var )无功功率建立和维持电磁声场。

3、视在功率:即电路上的总功率。用 S 表示,单位:伏安( VA ) 千伏安( KVA ),就是交流电中电压和电流的乘积: S=UI

4、功率因数: cosφ 是衡量电器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系数。 0 ≤ cosφ ≤ 1 。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一个比值。 Cos φ =P/S 。φ代表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相位角)。 cos φ值的大小与电器设备负荷性质有关。( 1 )纯电阻电器设备,因是直接消耗功率将电能转化为热能,就没有相位差,φ =0 cos φ =1 所以 P=S 阻性电器只消耗有功功率。( 2 )感性电器(有电感线圈的电器)相位差(相位角) 0 °<φ< 90 ° 容性电器(具有电容的电器) -90 °≤φ≤ 0 °视在功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之间的关系(如图示1): S 2 =Q 2 +P 2Cos φ =P/S结论:提高了功率因数,就降低了线路上无功功率的输出,也就降低了视在功率,节约了电能,减少了视在功率电流。

5、无功补偿的原理

无功功率过大的危害:( 1 )降低发电设备有功功率的输出。( 2 )降低电线设备的供电能力。( 3 )造成线路上电压损的增加和电能损失的增加。( 4 )造成电器设备在低功率下运行效率低下,电压

下降乃至不能正常工作。采取人为的方法设置无功补偿装置,来保证用电设备所需要的无功功率,减少线路上提供的无功功率。无功补偿是把具有容性功率的装置和感性功率负荷并联在同一线路上

6、无功补偿的方法:( 1 )集中补偿:把容性功率负荷装置集中起来对所有电器设备进行补偿的方法。( 2 )就地补偿:针对单个电器设备 我们的节电器是运用无功补偿的原理就地对单个或局部用电设备进行无功补偿,提高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提供的无功功率,从而减少由于无功功率造成的视在功率电流形成有功损耗,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

第五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及其计算

1、有功功率:在交流电路中,凡是消耗在电阻元件上、功率不可逆转换的那部分功率(如转变为热能、光能或机械能)称为有功功率,简称“有功”, 用“P”表示,单位是瓦(W)或千瓦(KW)。

它反映了交流电源在电阻元件上做功的能力大小,或单位时间内转变为其它能量形式的电能数值。

实际上它是交流电在一个周期内瞬时功率的平均值,故又称平均功率。它的大小等于瞬时功率最大值的1/2,就是等于电阻元件两端电压有效值与通过电阻元件中电流有效值的乘积。

2、无功功率:为了反映以下事实并加以表示,将电感或电容元件与交流电源往复交换的功率称之为无功功率。

简称“无功”,用“Q”表示。单位是乏(Var)或千乏(KVar)。

在交流电路中,凡是具有电感性或电容性的元件,在通电后便会建立起电感线圈的磁场或电容器极板间的电场。因此,在交流电每个周期内的上半部分(瞬时功率为正值)时间内,它们将会从电源吸收能量用建立磁场或电场;而下半部分(瞬时功率为负值)的时间内,其建立的磁场或电场能量又返回电源。因此,在整个周期内这种功率的平均值等于零。就是说,电源的能量与磁场能量或电场能量在进行着可逆的能量转换,而并不消耗功率。

无功功率是交流电路中由于电抗性元件(指纯电感或纯电容)的存在,而进行可逆性转换的那部分电功率,它表达了交流电源能量与磁场或电场能量交换的最大速率。

实际工作中,凡是有线圈和铁芯的感性负载,它们在工作时建立磁场所消耗的功率即为无功功率。如果没有无功功率,电动机和变压器就不能建立工作磁场。

3、视在功率:交流电源所能提供的总功率,称之为视在功率或表现功率,在数值上是交流电路中电压与电流的乘积。

视在功率用S表示。单位为伏安(VA)或千伏安(KVA)。

它通常用来表示交流电源设备(如变压器)的容量大小。

视在功率即不等于有功功率,又不等于无功功率,但它既包括有功功率,又包括无功功率。能否使视在功率100KVA的变压器输出100KW的有功功率,主要取决于负载的功率因数。

4、功率三角形

视在功率(S)、有功功率(P)及无功功率(Q)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功率三角形来表示,如下图所示。它是一个直角三角形,两直角边分别为Q与P,斜边为S。S与P之间的夹角Ф为功率因数角,它反映了该交流电路中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角)。

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Φ)的余弦叫做功率因数,用符号cosΦ表示,在数值上,功率因数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比值,即cosΦ=P/S

1三相负荷中,任何时候这三种功率总是同时存在:功率因数cosΦ=P/S:sinΦ=Q/S

(

1)当三相负载平衡时:对于三相对称负载来说,不论是

Y形接法还是△

形接法,其功率的计算均可按下式进行:

(2)当三相负载不平衡时:分别计算各相功率,再求和, P=P1+P2+P3=U1*I1*cosφ1+U2*I2*cosφ2+U3*I3*cosφ

3(3)如果三相电路的负载不对称,则上述公式不能使用,这时必须用三个单相电路功率相加的方法计算三相总功率。

“功率三角形”是表示视在功率S、有功功率P和无功功率Q三者在数值上的关系,其中φ是u(t)与i(t)的相位差, 也称功率因数角。

由功率三角形可得 :P=Scosφ,Q=Ssinφ=Ptgφ

对于三相电路: P=√3 UIcosφ,Q=√3 UIsinφ, S=√3 UI=√(P2+Q2)

KW是指有功功率,KVA是指视在功率或容量,对于用电器来说,VA*功率系数=W

在电阻类器件上,VA=W它的功率系数是1在电动机上,功率系数是0.7-0.9不到1

在发电机上,W指的应该是主动机的功率,比如说汽油机或柴油机的输出功率,VA应该指的它的带负载能力。(带负载能力就是代表器件的输出电流的大小。)

KW:有功功率(P)单位KVA:视在功率(S)单位VAR: 无功功率Q

S=(P平方+Q平方)的开方P=S*cos(φ)φ是功率因数

S=UI=I*I*│Z│,Z为复数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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