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立场方法后果论文

2022-04-24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哲学立场方法后果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世纪之交却又一次遭遇了大规模理论围攻,后现代主义和后马克思主义联合新自由主义和新实证主义共同围剿辩证法,围剿的理由是:辩证法不但在当代的政治实践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

哲学立场方法后果论文 篇1:

浅析“立场”问题

摘 要: “立场”问题是诸多哲学问题的根源所在,以“立场”看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从“立场”的表征、行为手段、根源三个维度对“立场”进行解读,或可回答诸如社会、伦理、道德等实际问题。对“立场”的深度解析,有助于将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简化,破除迷障,直击问题的本质。

关键词:“立场” 表征 行为手段 根源 共同利益

哲学发展到今天,已不再是一门只关注精神世界,与现实世界脱节的学科,它提出过许多不同方向的问题,其中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诸如正义、伦理、道德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方案,而“立场”似乎与这些问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立场”进行解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一、“立场”一词的来源

“立场”一词大致在20个世纪20年代被引入中国,受中西方文化背景差异的影响,对立场这一概念所要表达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辞海》对其解释强调“特别指政治立场”。1988年Biber & Finegan 从语料库语言学的视角对“立场”这个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将“立场”定义为:“人们说话时不仅要表达话语的命题意义,同时不可避免地要表达其立场,即说话者/作者的感情、态度、价值判断和愿望等。”Biber & Finegan(1989)对立场的定义做了进一步完善,表述为“对于信息命题内容的态度、感觉、判断或承诺的词汇或语法表达”。这几乎是单纯地从语义角度对“立场”进行的定义,是词汇脱离语境情况下所表达的主观意义,也是“立场”最基本、最首要的意义。如今三十多年过去,“立场”的理论框架已经从语料库语言学视角,发展到功能语言学视角,进而又转向社会学视角,并对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影响颇深,呈现出多维度动态发展的趋势。通过对一些文献资料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立场”一词被中西方诸多理论家大量使用,不仅仅是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立场”的解读有所不同,而且针对“立场”的研究,也与越来越多的学科进行联合。并已公开出版了数本专著和论文集对立场问题做专题讨论,如Hunston & Thompson(2000)、Gardner(2001)、Mushin(2001)、K?rkk?inen(2003)、Wu(2004),Keisanen(2006)、Englebretson(2007)、Rauniomaa(2008)、Jaffe(2009)、Hunston(2011)等。

由此可见,由于学术背景、研究角度、学科特征的不同,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立场”的研究呈多样化发展。但是,由于学术背景、关注兴趣和研究角度的差别,迄今为止,学界对立场的定义和内涵并未达成一致,立场的分类标准还存在分歧。在对“立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附加过多的人为条件限制,固然能使其研究成果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立场”本源的追踪。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不利于我们理解“立场”的基本本质,也不利于深入研究更为广域的社会生活问题。对于未来该如何发展“立场”研究这个问题,还应该回归于“立场”本身,并从其自身的表征、行为手段、根源这三个维度,做进一步探究。

二、关于“立場”三个维度的分析

(一)对“立场”表征的探究

“立场”是指认识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地位和所抱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性名词,“立场”与现实世界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因此我们对“立场”的研究应该是一个由表及里、由外而内、层层深入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立场”的联系,往往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问题,也就是“立场”的表征问题来实现,这些表征问题涵盖哲学、伦理、道德等,范围极广。许多哲学问题、伦理学问题及其他社会生活问题的内在原因都可以归结为“立场”问题。因此,就需要对这些冗杂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防止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偏离方向,忘记最初的目的,造成选择上的困扰。

就像菲利帕·福特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论文中提出来的“电车难题”,失控的电车即将撞上五个人,你是选择不作为任由五人死去,还是牺牲另外轨道上的一个无辜之人。如果纠结于这个问题是对功利主义的认同还是对不道德行为的批判,那的确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但如果明确我们想要得到什么,这其实无非就是一个立场问题。只要站好自己的角度,明了想要达到怎样的结果,那么“电车难题”似乎并不是那么难以回答。此外,在电影《姜子牙》《流浪地球》等影片中反映了的一系列问题,对是否该牺牲一人以救众生?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应该如何取舍?正义究竟是什么等问题的追问,实际上也都是对“立场”问题的追问。揭开这些寻常问题的表面现象,就会发现它们的共同指向就是“立场”。上述这些问题都是“立场”的外化表述。

众多纷繁复杂的假设和猜想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问题本身扑朔迷离,如果了解这些问题到底是因为什么才存在的,那么答案并不复杂。诸多问题的回答思路都会遵循人们自身的主观态度、想要达到的目的,最终指向“立场”。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得到与之相符的答案,整个解答问题的过程也会变得清晰明了。因此,人们思考哲学、伦理学及其他社会生活问题时,阐发观点的角度就是个体的“立场”。在回答一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时,自发地选择站在一种地位、用一种态度对问题进行解答,就是运用“立场”来化解一些实际性的问题,而且立场是一种意识表现和行为。相对于一般的意识活动,立场不是随意的见解或感受,而是相对稳定、持久的理性认识。立场可以隐而不显,但作为一种理论态度和倾向,在面对具体事物和问题需要明确表达主体意向时,立场的选择性就立刻突显出来。这就是“立场”为什么能够回答哲学、伦理、道德等问题,而社会生活中这些经典的思想问题仅仅是其表征的原因。

(二)对“立场”行为手段的探究

“立场”是社会生活中诸多思想问题的归结,当哲学、伦理、道德等问题共同指向“立场”时,“立场”又会通过一种特定的行为手段被再次表现出来。“立场”是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具有极强的主观选择性,因此,这种行为手段通常表现为,不同的人向同一团体聚集。这种聚集并非偶然事件,而是自觉的、有意识的、带有推理和判断力的。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柏拉图关于理想国的构想,即哲学王以绝对理性掌控国家,其他人各司其职就能达到国家正义的观点似乎过于理想化了。且不说这种全知全能、不偏不倚的哲学王是否真的存在,单以一个人的角度来说,他的全部决定都属于是“立场”的行为手段,只代表着相同利益集团的观点和目标,却无法代表所有人。一旦涉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冲突,那么他的“立场”决定他必然保护己方。因此,有观点认为“这种理想也许对于高于人类的生物可能存在”,这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人是有情感的生物,他们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做任何事都带有明确的主观性,也必然会向着相同的群体聚集。不同的人群自发聚集于同一群体,是因为各自的“立场”相同,而“立场”不同的人又会组成另外的群体。这也就是“立场”展现出来的一种行为手段,是任何人无法避免的。

人在做出选择时难免会带入感性思维,因为无论是小到社会团体还是大到一个国家,人总是这个群体的基本构成,而形成共同群体正是人对“立场”的选择。这就需要聚集于同一群体内部的各个成员,自觉接受群体内许多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由各成员共同制定,是约定俗成的,受到同一群体内部各成员的拥护,并且最终会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成为法律,具有了强制性。这就是“立场”的又一表现形式,也是其行为手段之一。这些规则和法律是对同一群体内部聚合力的保障,也是达到共同目的的必然要求,是“立场”得以存在的外化手段。就像柏拉图晚年也意识到了,单纯依靠哲学王并不能实现国家正义,还需要一定的法律对内部成员进行约束,以保障共同体的共同目标能够实现,这样“立场”才能长久存在。

因此,当“立场”被一些个体或者群体通过上述种种行为手段表达出来时,就会出现志同道合的团体、理论上的流派、行动上的党派,等等,在这些共同体当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团体内部各成员思想行动高度契合,这些团体都具有共同的规则,而且成员会自觉遵守。由此可以得知,“立场”不仅仅是对表征问题的归纳总结,它还会以另一种形式被表达出来,并在自发聚集不同个体向同一目标行进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也充分证明了“立场”具有自主选择性,是自觉的、主动站位的,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被表现出来的。但以上种种还不能很好地说明什么是“立场”,因为上述现象只是“立场”的行为表达,而并非是最终目的,人们究竟因为什么对“立场”达成了如此高度的一致?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对“立场”根源的探究

在对“立场”的根源进行探究时,应该是不加任何限制,单纯以其本源概念来考察的,这也是最基本、最准确的方式。抛弃繁杂的外在限制,追问人们为何会认同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规则、共同的法律,自觉接受规则和法律的约束?又在这样的团体中想达到怎样的目的,能达到怎样的目标,要获得什么样的利益?就可以挖掘到“立场”的根源——共同利益。

通过对“立场”的探究可以发现,人们并非单纯地为了聚集而聚集,这种主动的聚集一般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曾经提出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观点,在某一层面上证明了利益是人们聚散的关键,这或可对我们理解“立场”的本质有所帮助。究其根源,“立场”问题也是关乎同一共同体共同目的的问题,共同目的是共同体之所以聚集不同个体的唯一黏合剂,也是“立场”存在的唯一内在要求。共同目的又可以理解为是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所指的方向就是“立场”的本质。即在同一共同体内部,达到同利同害的状态。“立场”所有的表征问题、行为手段最终都是以获得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这也就是“立场”的根源。

“立场”带有很明显的利聚则合、利尽则散的特点,利益相同的个体相聚形成同一“立场”,表达相同的观点、诉求,获得共同的利益。但即使是在同一群体内,一旦利益不同,人们又会选择各自新的“立场”重新形成新的群体,原先的群体将不复存在。而且站在不同的“立场”对同一事物的处理方式,以及要达到何种目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春秋战国时期,纵横家公孙衍主张的“合纵”和张仪主张的“连横”,就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主导着合纵连横的七国战争,从不同的“立场”对利益进行瓜分。由此可见,人们认同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规则、共同的法律,自觉接受规则和法律的约束,都是以获得利益为基本原则的,那么也就不难看出“立场”的根源就是共同利益。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谨慎对待,那就是“立场”有时是有是非之分的。而且,选择了什么样的“立场”不仅代表着对其利益的认同,也需要接受其带来的一系列后果。由此可见,“立场”的根源就是共同利益,就是对表征问题的回答,明了“立场”问题的根源,得出对“立场”深刻的认识,就不难发现,生活中的一些哲学、伦理、道德难题是可以被回答的。

三、“立场”对表征问题的回答

社会生活中众多如哲学、伦理、道德等表征问题可以归纳为“立场”问题,“立场”又用其行为手段表达共同群体的共同意愿,表达出的共同意愿究其根源是为了获得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又可以作为表征问题的答案解决实际生活中那些令人难以抉择的哲学、伦理、道德难题。“立场”的三个维度环环相扣,构成完整的逻辑,由此我们对“立场”的研究才算得上是完整而有意义的。对“立场”三个维度的探究,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哲学、伦理、道德等方面提出的诸多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的问题,是为了给诸多表征问题寻找答案。

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都是以人为本体的问题,这些问题源自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需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地去解决,所以解决这类问题也必然以人的主观意愿、主观选择,以及基本利益为先导,人的“立場”的选择会影响这类问题的最终走向。因为,诸如正义、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是“立场”的表征,而“立场”的根源也是正义、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的根源,也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必不可少的探究对象。只有明晰“立场”问题的根源,才能针对这类问题给出一个化繁为简的答案。“立场”与许多社会问题互为表里,解决了什么是“立场”这个基本问题,明了“立场”问题是以共同利益作为其根本目的,也就能给上述大部分未解问题以答案,对立场的研究,由表及里再集中表现直至深入根源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为了寻找表征问题的答案。这也是我们探究“立场”问题的目的所在。

因此,我们可以用“立场”这一概念来回答“电车难题”。“是否应该牺牲一人以救众生”,“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应该如何取舍”,“何为正义”等表征问题,明确这些问题之下会使人们得到什么,失去什么,而人们又想要得到什么,可以失去什么,目的是什么。这样就不会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偏离既定的目标,也不会觉得难以抉择,而且还可以理解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为何是多变而不稳定的。纵横家为什么能仅凭言语就可以挑起两国甚至多国之间的战争,又能凭借只言片语就将敌对国家变成盟友,“立场”选择背后隐藏的实际是利益的选择。能够通过对“立场”全面分析进而理清问题和事物的本来面目,这也是研究“立场”问题的意义所在。对“立场”的三个维度的探究,就是为了给社会生活中众多实际问题一个答案。人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就会得到什么样的答案,这些答案最终指向自身或者群体的利益时,许多问题也就不难被理解。无论是用目的论、后果论,还是其他一些方法考量问题,其根本都是“立场”的选择,也是利益的选择。

四、总结

总体来说,国内外对于“立场”这一问题的研究时间并不很长,对于“立场”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文本仅仅以“立场”的三个维度对“立场”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能够切实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两难选择。对“立场”表征问题、行为手段、根源三个维度的深入探究,是对哲学问题现实化的一种努力求证,是为了理清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清晰、有条理。从逻辑上找到一种表征问题与“立场”根源的内在联系,进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 段琼.立场与立场表达研究综介与述评[J].文学教育,2019 (3).

[2] 罗桂花.立场概念及其研究模式的发展[J].当代修辞学,2014 (1)

[3] 柳淑芬.话语中的立场:研究现状及发展路径[J].当代修辞学,2017 (5).

[4] 司马迁.史记[M].武汉:崇文书局,2010.

作 者: 王泽亚,南宁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艺学。

编 辑: 赵红玉 E-mail: zhaohongyu69@126.com

作者:王泽亚

哲学立场方法后果论文 篇2:

英美左翼学者对辩证法当代价值新反思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世纪之交却又一次遭遇了大规模理论围攻,后现代主义和后马克思主义联合新自由主义和新实证主义共同围剿辩证法,围剿的理由是:辩证法不但在当代的政治实践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回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面临的当代挑战,英美马克思主义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辩证法后现代保卫战,詹姆逊和巴斯卡为捍卫辩证法当代价值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20世纪末,面对“突如其来的历史剧变”,后马克思主义认同了“马克思主义危机论”,并且认为辩证法是导致马克思主义陷入危机主要原因,这是后马克思主义解构辩证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后马克思主义认为,虽然20世纪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但是随着柏林墙的倒塌,苏东社会主义的解体,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已经终结,随着后工业社会和后资本主义社会理论的扩散,后马克思主义宣布:21世纪是后马克思主义的时代。为了回应后马克思主义的挑战,世纪之交,英美马克思主义学者掀起了一场捍卫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保卫战,反对后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对辩证法的否定与抛弃,旗帜鲜明地批判“马克思主义终结论”,多角度地阐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当代价值。一大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学术影响的研究辩证法的著作先后问世,美国的《科学与社会》杂志于1998年推出了题为《辩证法的新前沿》的研究专刊;2007年《新世纪的辩证法》在美国出版,2008年巴斯卡的《辩证法:自由的脉搏》再版,2009年詹姆逊推出了反思辩证法的巨著《辩证法的多维性》。因此,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专家奥尔曼指出:“辩证法的研究成为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最有活力和争论最激烈的领域之一。”

英美左翼学者反思辩证法当代价值的原因

英美左翼学者反思辩证法的当代价值,主要是为了回应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面临的当代挑战:后马克思主义联合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在理论阵地上围剿马克思主义,攻击辩证法,把辩证法说成是神话,是“全知全能的神秘方法”。这些思潮虽然哲学立场不同,政治主张各异,但是却具有共同的理论主张,一致认定辩证法在当代的政治实践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陷入危机的重要原因。

新实证主义对辩证法的抛弃。奥尔曼指出,辩证法自从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围攻与批判,“不仅有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敌人,而且有对两者都友好的学者”。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就属于后者,对辩证法存有偏见,不可思议地加入了抵制辩证法的阵营。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成员埃尔斯特认为,为了复兴马克思主义,应该毫无保留地把辩证法从马克思的理论中彻底清除出去。他说,“在许多场合,马克思都把‘辩证方法’当作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主要方法。”并且把这种方法看作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但是“在科学实践中辩证法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马克思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许多失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使人误入歧途的框架”。①罗默也认为,辩证法是为懒惰的目的论做辩护。埃尔斯特尤其反对矛盾概念,他说黑格尔的矛盾概念是引起混乱的源头,埃尔斯特甚至认为,马克思的成就同马克思的社会矛盾理论没有关系,相反,马克思在社会研究中,不用辩证法,就有深刻洞见,一用辩证法就会出现矛盾与混乱。

马克思认为如果现象与本质一致,科学研究就是多余的。“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马克思常用的辩证分析方法,埃尔斯特却认为马克思的这种分析方法是错误的,应该彻底放弃,因为“这是一种糟糕的黑格尔主义”。②“埃尔斯特著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辩证法的粗暴否定。”③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批判已经超出了理解的范围,完全是一种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埃尔斯特对体系辩证法理论的敌视,导致了他对马克思的误解。”④笔者非常赞同史密斯的看法,在辩证法问题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盲视。

新自由主义对辩证法的抵制。新自由主义对辩证法围剿的积极性超过了后现代主义,福山是围攻辩证法的主要干将之一,他提出的“历史终结论”在“意识形态的货架上被抢购一空”。(德里达)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其实是“马克思主义终结论”的翻版。福山所谓历史的终结就是主张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竞争史的终结,自由民主与资本主义是当代世界的唯一选择,除了资本主义,人们别无选择,马克思的辩证否定观完全被抛弃。福山这种新自由主义方法论与世界观的实质是宣布:资本主义“没有缺失、没有不完善、没有匮乏、没有错误、没有否定、没有矛盾、没有二分、没有分裂,它是一个美好的世界。”⑤福山的历史终结论把资本主义社会理论化为一个“美好的世界”,资本主义的所有否定因素都被排除,历史终结论变成否定社会主义、肯定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福山试图通过删除历史概念,把历史辩证法一劳永逸地删除掉。

后现代主义对辩证法的否定。后现代主义围剿辩证法是从否定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入手的,因为辩证法是一种现代性的思维规划(杰姆逊),“大多数后现代理论家断然拒绝了辩证法和总体性的宏观理论。他们强调差异性、片段性、多元性和异质性,倾向于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关系等范畴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且予以拒斥”。⑥后现代主义流派繁多,话语异质多元,构成成分复杂,但英国学者巴斯卡认为后现代主义的鲜明特征是反对现代性哲学话语中抽象的普遍性逻辑,因为,现代哲学把一切都统一于一个抽象的普遍性之内。

后现代主义认为,辩证法哲学话语中的“抽象的普遍性”成为新的压迫性根源,压制话语的多元性与差异性,辩证法与普遍性哲学密切相关,黑格尔与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不断排除差异,追求抽象普遍性的哲学方法。

后现代主义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哲学话语根本错误是忽视差异性与特殊性,以工人阶级概念为例,只要你是工人阶级的一员,无论你是白人还是黑人,男性还是女性,从事什么职业,都没有关系,都不会影响你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员,不会影响你对工人阶级的认同。从这一角度看,后现代主义是通过呼吁重视差异、多元和特殊性,解构马克思辩证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逻辑。

后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解构。后马克思主义认为当代世界的深刻转型使马克思主义陷入了危机,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主义渴望。拉克劳和墨菲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主义主要表现为:在社会领域中的总体性社会观;在政治领域中的普遍性主体观;在历史领域的客观性历史规律观。其中历史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主义”的集中体现,拉克劳和墨菲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已经彻底终结,包括辩证法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全部过时,现在西方左派的唯一选择是后马克思主义。

后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解构首先是从辩证法入手的,例如,德勒兹说,“我最憎恨的莫过于黑格尔主义和辩证法。”⑦德勒兹认为,辩证法是一种总体化、还原主义的思维方式。辩证法是一种对差异本身的永久误解,一种被混乱所颠倒的系谱学,辩证法迷失于科学抽象之中,深陷于同一性逻辑的泥潭。辩证法声称现象是从对立两级建构,但這是一种神学观点。“这种观点中,差异总是从属于一个潜在的统一体,矛盾的各方总是在寻找一种更高级别的综合,运动最终将导致静止与死亡。”⑧

拉克劳宣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从偶然性中发现历史必然性的本质特征;相反,后马克思主义是从必然性中揭示历史的偶然性特征。在方法论上,后马克思主义应该用话语理论的逻辑置换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逻辑,也就是用偶然性逻辑取代必然性逻辑,用差异性取代普遍性,用建构性取代客观性。拉克劳主张非辩证的否定性,“这种否定性显示了所有客观性的偶然性特征。否定性是构成性的,不能通过扬弃来获得,并且不能被辩证化”。⑨

批判实在论对否定辩证法思潮的批判

为了捍卫辩证法的当代价值,批判实在论学派创始人巴斯卡致力于辩证法的重建,1993年巴斯卡出版了产生巨大影响的《辩证法:自由的脉搏》一书,对各种否定辩证法思潮进行批判。

第一,回应埃尔斯特对辩证法的当代挑战。巴斯卡通过哲学本体论批判捍卫辩证法,回应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否定,他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属于新实证主义,新实证主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巴斯卡对新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进行了系统批判。

巴斯卡从辩证实在論的基本立场出发,指认埃尔斯特方法论错误是“认识论谬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主要问题是把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研究还原为个人的活动、信念、目标等。根据巴斯卡的立场,方法论个人主义就是典型的“否定本体论”,把客观性的社会结构、机制、规律还原为个人的信念与活动。批判实在论认为不能把关于社会的研究还原为个人的研究,社会客观性结构与主体能动性属于不同的范畴,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关系而不是个人活动。巴斯卡说,“社会科学关注的不是群体或者群体中个人的行为,而是关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持久性的关系,这些关系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与自然的关系,还有这些关系生成的关系。”⑩而方法论个人主义却错误主张,所有的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的作用,应该通过个人的决定等方面来解释。

埃尔斯特方法论个人主义割裂了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辩证关系,用主体能动性取代了社会客观性。

第二,对福山历史终结论的批判。巴斯卡认为,福山“历史终结论”的错误是“本体单价论”,本体单价论是巴斯卡提出的新概念,这一哲学新概念主要是批判对现实世界进行单方面的肯定性解释。

福山的“历史终结论”的哲学错误是对资本主义肯定的理解中排除了对其否定性的理解,排除了对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理解。由于资本主义没有了对立面,消除了否定性,因此,资本主义进入一个后历史时代,这是一个温馨美好的世界。福山的这个“美好的世界”是一个别无选择的世界,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世界。因为历史已经终结,如何去改变历史呢?巴斯卡认为这种排除变化、否定与矛盾的话语,是对辩证法传统的彻底否定与放弃,是一种为资本主义现实辩护的意识形态。德里达也指出,福山这样做是想遮蔽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精神,阻止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掩盖资本主义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福山的历史终结论,是想通过所谓的资本主义的胜利说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错误的。德里达一针见血指出,福山的历史终结论是在想象与事件之间耍花招,“隐瞒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而且还摆出一副讽刺的姿态”,{11}庆祝胜利其实只是为了掩盖失败。

笔者认为巴斯卡对福山的批判与德里达对福山的批判一样有分量,对于我们探索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当代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对后现代主义否定辩证法的批判。后现代主义否定辩证法路径,是通过用差异性来否定普遍性,用多元性否定总体性,用偶然性否定必然性。这些错误导致后现代主义陷入了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泥潭,因为,后现代主义“在倒掉抽象普遍性的洗澡水时,把统一性、普遍性的婴儿也一同倒掉了”。{12}

巴斯卡认为,后现代主义在反对普遍性的同时,自身却被普遍化了,后现代主义成为当今世界一种重要的世界观,也是全球化时代流行的意识形态。“后现代主义是一种异化、碎片、分裂的意识形态,它是当代世界普遍的意识形态。”{13}巴斯卡通过对现代性哲学话语的“重要修正”,回应后现代主义的挑战,他认为后现代主义修正现代性哲学话语并不成功,问题出在反对辩证法方面。正确途径是应该用“辩证的普遍性”代替“抽象的普遍性”,“辩证的普遍性意味着每一个一般都是具体的个别,每一个具体个别的存在,都能够被辩证法普遍化。”{14}辩证法的普遍性是尊重差异与包容多元的普遍性。

可见,巴斯卡对后现代主义持鲜明的批判态度,把后现代主义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巴斯卡强调后现代主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语言中心主义,本体论问题上反实在论立场、价值判断上的非理性主义。

第四,对后马克思主义否定辩证法的批判。巴斯卡对后马克思主义否定辩证法进行了坚决的批判,并且于1998年亲赴埃塞克斯大学与拉克劳进行面对面的哲学交锋。巴斯卡指出,后马克思主义的话语理论最严重的问题是“认识论谬误”,否定了本体论,把存在还原为知识,把关于社会的话语等同于社会。批判实在论认为,实在并不依赖于话语而存在,实在优先于话语,全球变暖的事实先于关于全球变暖的话语,拉克劳主张“实在是话语的建构”的观点是对本体论的否定。拉克劳的“话语之外无有意义之物”,其实是德里达“文本之外无一物”的翻版,话语理论把“改变世界转变为改变我们对世界的描述”。{15}

因此,后马克思主义的话语理论是在哲学上取消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区别,在方法论上完全抛弃了辩证法。巴斯卡明确主张,后现代主义与后马克思主义否定辩证法的哲学立场,其实质是陷入后现代唯心主义的泥潭;新自由主义与新实证主义在辩证法问题成为后现代的形而上学俘虏。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当代价值的三个维度

在巴斯卡对否定辩证法思潮进行批判的同时,詹姆逊对辩证法的当代价值展开新的思考。当代世界面临着的严重挑战,在后现代与全球化条件下,经济危机、生态危机与道德危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前途与命运。市场价值的普遍化,霸权意识形态的不容质疑性,消解了历史批判意识,在差异、多元与偶然理论拥护下资本主义被普遍化。重建马克思主义历史批判叙事与解放新规划是辩证法的新使命。詹姆逊指出,作为一个有待实现、尚未完成的现代性理论规划,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仍然在三个方面富有生命力:{16}

其一,重建意识形态批判。辩证法理论需要回应当代世界的多元化和主体身份多重化趋势的挑战,意识形态的原初意义就是主体对自己处境的反思。现代哲学面临着的新任务,就是寻找走出受传统束缚的反思之路,转变观察时代的思维方式。詹姆逊认为,这种自我意识的反思方法,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辩证法。今天,面对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流行,面对资本疯狂掠夺全球财富,贫富差别迅速加大,詹姆逊说,“令人吃惊的是,对如此令人吃惊的现象,人们不在吃惊。”{17}因此,关注现实,重建意识形态批判向度是辩证法的当代价值之所在。重建意识形态批判,更新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新使命。

詹姆逊指出面对新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流行,意识形态问题并没有消失,而是发生了转型,呈现出许多新变化与新特点,以新的形式出现,市场价值观与消费主义就是两种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这是以前没有的现象。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化,商品作为意识形态被普遍化,这些趋势逐渐演变为晚期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

今天,后现代主义认为普遍性的主体已经解体,后马克思主义者拉克劳宣布用主体立场代替主体概念。主体立场的多样性是对当代世界多元化的回应,也是对自我反思方式的挑战。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导致传统意识形态批判概念失去针对性,面对新情况与新变化,需要新的辩证法话语与新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

其二,历史重大变迁的批判性解释。历史辩证法不是一种哲学立场,而是贯穿于历史叙事中的一种批判性运思,通过对历史矛盾运动的分析,对历史的重大变迁进行批判性解释,揭示历史隐藏的必然性。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哲学是在从特殊到一般的转型过程中兴起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詹姆逊认为,马克思对他的辩证法的产生条件的解释,对理解马克思视域中的辩证法非常重要,但是,什么是马克思说的“具体”呢?既不是一般,又不是普遍性的抽象。詹姆逊认为,现在还找不到一个满意的概念来描述马克思的“具体”范畴的内涵。其实,具体范畴是马克思对现代性批判的成果,马克思用具体的普遍性取代了现代主义的抽象普遍性。“历史辩证法可以使我们以新的更加复杂的方式考察与把握历史变迁”,{18}提供历史变迁的图画,并且能够作出解释。

其三,把握当代世界深刻的矛盾性。詹姆逊认为矛盾范畴仍然是辩证法的核心,黑格尔、马克思、德里达、布洛赫都是矛盾中心观辩证法的代表人物。当代世界鲜明特征就是以深刻矛盾性困扰全人类,当代思想与理论的多元化趋势,导致当代思想与理论充满冲突与矛盾,这是对当代世界充满深刻冲突与矛盾的反映。卢卡奇说辩证法与历史观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历史辩证法推动着社会制度的总体性转变,把握历史变迁过程中具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是历史辩证法的深层逻辑。詹姆逊认为,把握当代世界矛盾与冲突的不可调和性,“总体化”、“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原理仍然有效,辩证法仍然是在实践中发现矛盾与改变世界的最有效的方法。

詹姆逊指出,在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掩护下,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趋势”的话语,成为贫富差别加大与富人持有巨额财富的辩护词。当代世界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哲学问题,而是需要解决的深刻的时代危机与进步与倒退的矛盾冲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马克思主义辩证理论的新审视。

英美左翼学者反思辩证法当代价值的启示意义

英美左翼学者对辩证法当代价值的新反思主要是为了回答三个问题:

什么是辩证法?詹姆逊2009推出新著《辩证法的多维性》,在这部近600多页的巨著中,他首先考察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表现出的三种形态,詹姆逊称其为“辩证法的三个名字”。{19}一是作为哲学体系的辩证法;二是作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三是作为辩证关系的辩证法。詹姆逊赞同对辩证法的第二种解释,认为第一种解释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等同于辩证法,第三种解释是把各种辩证关系混同于辩证法,无法掌握辩证法的统一性。他明确指出辩证法的研究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中心,但是要理解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必须从历史叙事学的角度进行思考。

在辩证法性质的界定上,詹姆逊根据当代哲学理论的新发展,提出辨证的思维方式是现代性的产物,辩证法具有面向未来的新使命。辩证法既不是关于过去事物的产物,也不是哲学史中的某一章节,而是对尚未实现的未来的思考,是对未来历史趋势的阐释。

詹姆逊认为,最好是把思维形式的展开看作是一定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展开,辩证法和生产方式具有密切关系,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辩证法的秘密就应该在一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中去寻找,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资本主义劳动力被普遍商品化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是否需要辩证法?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征,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后马克思主义抛弃了辩证法也就是抛弃了马克思主义;英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中的一系列理論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新发展,是对后马克思主义否定辩证法当代价值的有力回应;在全球化背景下,批判地解读现代与后现代、普遍与特殊、多元与一元等重要理论问题争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分析方法是不可或缺的;辩证法仍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为了更有效地研究当代世界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需要推动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向着更广泛的学术领域延伸;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把哲学与当代解放规划联系起来的桥梁。

捍卫辩证法的当代价值有何意义?回应后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解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后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存在共谋关系,新自由主义企图在全球化进程中,把世界纳入不受任何控制的资本扩张轨道,但是,不受控制的资本扩张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人们寻求批判新自由主义对人类前途的危害时,后马克思主义却在论证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武器在后现代已经失灵。伴随着后马克思主义思潮在中国的传播,当前一部分青年受到了影响,被后马克思主义的新概念所吸引,认为后马克思主义“说的有道理”,因此,迫切需要纠正青年人对后马克思主义的误认,帮助他们对后马克思主义的性质作出正确判断。英美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辩护,对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有助于为国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对我们阐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价值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作者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当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BZX004)

注释

①②[美]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3页。

③ [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④Tony Smith: Dialectical Social Theory and Its Critics: From Hegel to Analytical Marxism and Postmodernism,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3,p108.

⑤Roy Bhaskar:Reflections on meta-reality,New Delhi:Sage Publication,2002,p123.

⑥⑦⑧[美]贝斯特,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质疑》,张志斌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105、106页。

⑨Ernesto Laclau:New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of Our Time ,London and New York:Verso,1990,p26.

⑩Roy Bhaskar: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ism: A Philosophical Critique of the Contemporary Human Science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29.

{11}[法]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何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页。

{12}{13}{14}Roy Bhaskar: Reflections on meta-reality,New Delhi: Sage Publication, 2002, p121、p43、p47.

{15}Jonathan Joseph: Hegemony: A Realist Analysis,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2, p108.

{16}{17}Fredric Jameson: Valences of the Dialectic,London: Verso, 2009,pp279-290、p285.

{18}Fredric Jameson: “Persistencies of Dialectics:Three Sites” , in Dialectics: The New Frontier, Science & Society, Volume 62,No.3,Fall,1998, p368.

{19}Fredric Jameson: Valences of the Dialectic, London: Verso, 2009, pp4-70.

作者:付文忠

哲学立场方法后果论文 篇3:

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

摘 要: 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将如何切实可行地使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视为自己生命的主题。因为深受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的影响,他选择怀疑主义进路进行回应。实用主义的哲学立场、 视角主义的历史观、 民主政治的政治理想、 多种心理学渊源作为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重要的理论支撑,为他坚定怀疑主义进路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充足动力,也是他从怀疑主义进路确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理据。

关键词: 弗兰克; 法律现实主义; 怀疑主义

收稿日期: 2010-10-16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转型时期的司法公正—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考察”(08CFX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于晓艺(1979-), 女, 山东青岛人, 讲师, 法学博士,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司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研究开启了现代意义上质疑法律确定性的序幕, 其研究结果对美国正统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作为这一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以对法律不确定性的深入研究著称, 他对这方面问题的激进看法特别源于他从对规则的怀疑到对事实的怀疑的转变。正如沃尔考默(Walter E. Volkomer)所言, “贯彻于弗兰克所有著作的核心主题是怀疑论, 并且他否认所有宣称为绝对真理之信条的有效性。”[1]207然而, 为什么怀疑论会成为弗兰克学术生涯的主题, 甚至是整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最为人们所认可的关联点呢?本文将从外部视角着力说明弗兰克的怀疑主义进路何以产生以及为何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原因。

一、 弗兰克理论关注点的确定

弗兰克的传记作家格伦农认为, 对于杰罗姆·弗兰克一生的研究不仅仅是表明其非常广泛的兴趣、 旺盛的精力、 非凡的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考察可以见证1930至1957年在法律与法学理论中发生的巨大变化。具体到本文的分析, 笔者认为从弗兰克的个人经历与所处的社会背景入手是具有独特意义的, 甚至比其他切入点更有利于明确弗兰克所关注的理论问题。同时, 对这一问题的梳理也会为我们理解他的理论提供最明确的指示。因为弗兰克自始至终都未曾在“象牙塔”中进行过“纯粹”的学术研究, 他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并且同时采取理论的与实践的方式去回应与解决问题。 弗兰克一直积极参与美国的社会改革, 在政治生活中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表现出深切关注。 同时,长期的律师业务与司法实践使他有机会深入观察、 研究美国的法律制度现实, 并对其中的症结深有体会。弗兰克正是用他的个人经历来展现法律与现实回应。

弗兰克1889年出生于纽约, 1909年获得哲学学士学位, 1912年获得了法学学位。在求学期间, 他曾担任芝加哥市改革议员麦林(Merriam)的秘书, 并且被麦林认为是对政治、 经济及社会不公正极为敏感的。“麦林关于改革的信念——改革不会自动运行而要依赖于进行自身管理的并不可靠的人类——深深地影响了弗兰克”[2]161912-1918年, 弗兰克基本上在芝加哥从事律师工作, 虽然律师工作占用了他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但是弗兰克始终参加芝加哥地方的各种政治、 经济改革运动。1915年, 他参与了改善芝加哥缝纫业工人经济条件的活动, 1916年至1926年间又参与了芝加哥运输问题的解决。在一系列的活动中, 弗兰克对政治、 经济地位低下的人们表示出了极大的同情, 并且积极为他们争取权利。1928-1933年, 弗兰克开始在纽约从事律师工作。在到纽约之前, 弗兰克接受了精神分析治疗, 也正是精神分析使得他摆脱了对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不满, 开始在律师工作中获得了自我满足。

1930年,弗兰克发表其第一部法律著作《法与现代心智》, 这本书在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此书的出版成为弗兰克职业生涯的转折点, 自此, 他从一位“纯粹”的法律实践者开始转变为一名法律理论家, 也正是从1930年他开始与耶鲁法学院建立起时断时续的联系, 这一联系一直持续到他生命的终结。而这时的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中心之一, 它所关注的是将注意力从“书本中的法律”(“the law in the books”)即上诉法院的教条法律,引向“行动中的法律”(“the law in action”)即实际上遍及日常生活、 初级法院和商业领域的各种形式的习俗与惯例。弗兰克则热情地为后一种被强烈反对的法律观念而战斗着。[3] 548-550

从1933年弗兰克被任命为华盛顿农业调整局的法律顾问起, 其政治生涯便与学术历程相互纠缠。1933年秋天, 弗兰克又被任命为联邦剩余物资调剂公司的法律顾问。1935年弗兰克退出新政, 1937年又重返新政。1939年成为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1941年, 弗兰克被任命为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 直至1957年终老。在新政期间, 弗兰克始终活跃在改革的前沿, 参与了众多法律草案的讨论与审议。在他看来, 新政是“精心策划的一系列试验”。它意味着国家“采取了一条公开的道路, 我们将朝着新的方向前进。我们将主要致力于寻求绝大多数人的福利, 而不仅仅是保持某种传统和社会习俗, 不管它们对人类的影响。新政与旧政哲学之间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重点强调重大改变。”[4] 1063-1064

法律现实主义对弗兰克而言最核心的要义在于关注现实。作为一名面向现实生活的法律学者, 弗兰克对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感同身受。他的思考和践行表明, 如何切实可行地使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已成为他生命的主题。继而, 与其说弗兰克的法律思想是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 不如说是关注如何通过法律的运作来切实保障人们权益的实现。然而, 一个随之而来的必须面对且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便是, 弗兰克既然如此关注个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问题, 为什么不直接建立一种权利理论却采取一种怀疑论的方式来警示人们所面临的混沌且不确定的状态呢?毫无疑问, 对弗兰克的个人经历进行轮廓式的描述, 不足以论证弗兰克为什么要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进路来阐述其理论。因此, 笔者接下来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二、 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确定

弗兰克认为, “这些所谓的现实主义者只有一个共同的联系, 即一个已被注意到的否定性特征: 对一些传统法律理论所持的怀疑主义, 即一种为了公正而由改革法院办案方式的渴望所激发的怀疑主义。”[5]而关于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选择, 爱契勒(Gray J.Aichele )给出了三方面原因[6]68: 一是对霍姆斯思想的继承, 二是与相对论等各种理论一同产生的关于人类有限理性和辨别真理能力的普遍深入的质疑, 三是将实用主义作为其理论支撑。对此, 笔者更倾向于认为, 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之思想的强烈影响使得弗兰克采取了怀疑主义的进路。

在弗兰克看来, 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为典型的具有成熟心智的法官。一方面, “他认为霍姆斯使美国法理学摆脱对制定法(the black-letter law)的依赖以及对历史与传统的奴役性崇拜”, 而另一方面, “汉德则因为他充分意识到他作为人和法官的局限而被弗兰克认为是‘最明智的法官’”。[7]90

(一)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霍姆斯所提出的论断——“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8]1——被大多数法律现实主义者视为“金科玉律”。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幻觉, 首先开启了对法律确定性的诘难; 任何试图建立完美法律体系的努力和试图通过逻辑推理来保证获得确定不变的法律结果的尝试, 在霍姆斯看来都是徒劳的;霍姆斯从坏人的视角将法律定义为对法院将要做些什么的预测, 引导着后续者对于司法领域的关注, 成为“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9]836。他作为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奠基人的地位也由此确立起来。

① 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法官反复批评, 弗兰克以及卢埃林等大部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理论都没有超越霍姆斯等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的理论范畴。在《法理学问题》中, 他写道: “如果我似乎还是贬低了现实主义法学的话, 那么, 这也许是因为我难以从中发现什么原创的东西。至少在法理学的重大问题上, 现实主义法学家没有说出什么此前霍姆斯和卡多佐没有说过的东西。”[美]理查德·A·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5页。

在弗兰克看来,“正是因为霍姆斯的清晰洞察(clear vision), 我们才可能发现, 任何特定的人可以并且必须合法地做与不做的事情不是在书本中描述的而是在某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法院的实际诉讼中发现的, 而这一诉讼是与该特定人的某些行动或言语相关的诉讼”[10]578。“他坚决放弃完美的、 连续的法律一致性的幻想, 并且从不尝试维护这种存在或可能有一致性的主张。他已经放弃了孩子般的对父亲控制世界的渴望。……因而, 在这个国家过去的二十五年中, 我们已经获得的关于法律现实的任何清晰洞察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功于他。”[11]253

霍姆斯对弗兰克的最大影响就是由他的法律怀疑论产生的。相较于古希腊那种消极的、 令人不去行动的怀疑主义而言, 霍姆斯的法律怀疑论是清晰的、 健全的、 生机勃勃的、 进步的。许多老练的法律人虽然是怀疑论者, 但却像希腊人一样害怕彻底接受怀疑的完全的意义。唯独霍姆斯“采取了现代科学建基于其上的怀疑态度, 即将思想看作是工具性的并且承认所有人类思想发明的暂时与相对本性的现代怀疑主义”[11] 259-269。最为重要的是, 弗兰克认为, 当法律人像霍姆斯一样并不是迫于权威而接受或拒绝法律时, 他们便开始公正地面对法律。同时, 法律人也因为意识到完美的司法过程是不可能的, 而勇敢地去承受这一过程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缺点、 错误和不连续性。一个崭新的、 勇于面对法律真实面目的新时代, 就在霍姆斯的法律怀疑论中开启了。

(二)汉德(Learned Hand)

汉德大法官的思想在大多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研究中是被忽视的, 但是对弗兰克而言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这一点在弗兰克写给汉德的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我所记得没有任何其他人曾激起我如此的钦佩和爱慕。您是我作为法官的模范。此外, 您已经影响了我对待所有类型问题——知性的以及其他的——的无数方式的态度。”[12]668下面笔者将对二者学术思想之间的承继关系加以探究。

如果说霍姆斯的精湛论述使弗兰克选择怀疑主义的进路来阐释理论, 那么汉德法官关于初审法院的论断则让弗兰克将怀疑主义贯彻到底。最能证明这一点的莫过于弗兰克经常引用汉德法官的那句话——“我必须说, 作为诉讼当事人, 我应当畏惧一项法律诉讼, 超出了除疾病和死亡以外的几乎任何东西。”[13]105弗兰克认为这一论断将摧毁人们对司法的任何自鸣得意的满足, 而这种满足在很大意义上就来自于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结果的获得。然而, 问题的关键之处却不是汉德使弗兰克对法律诉讼保持警醒, 而是他做出这一论断的依据。汉德法官在1924年任职于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之前做了十五年初审法院的法官, 而初审法官除了和上级法院(the Upper-Court)的法官一样适用规则以外, 最重要的是他还要对事实加以认定, 同时, 也正是事实调查过程成为汉德对法律诉讼充满恐惧的源泉。

无论是规则的适用还是事实的认定, 都足以证实法律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具有一致性、 稳定性。因此, 弗兰克要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进路, 去破除各种神话对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桎梏, 使人们放弃虚幻中的遐想, 而坦然地面对现实中的各种真实情况。“现实主义运动是时代的产儿。作为时代的产儿, 它的角色在科学的意义上更主要的是批判性的, 而非建设性的。”[14]329然而, 重要的不再是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问题做出了何种与众不同的解答, 而是弗兰克采取怀疑主义的进路去揭示为什么律师、 法官以及一般公众会相信法律具有一种明显不可获得的确定性, 去揭示为什么人们始终相信通过某种手段可以使得法律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的问题。弗兰克认为,人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是在神话的笼罩下进行的。

弗兰克对其理论展开虽然采取了怀疑主义的进路, 但是却不是那种最终导向虚无主义的怀疑主义, 而是一种其自称的建设性怀疑主义弗兰克认为这种怀疑主义融合了下列两个因素: 其一, 对设

① 鉴于这一批“具有‘一个共同联系’的法学家”的“共同联系”或“共同特征”仅仅在于怀疑以至反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 对法律抱虚无主义的态度, 我们认为以“现实主义法学”来概括, 似乎也不太贴切, 称之“虚无主义法哲学”则更为妥当。而虚无主义法哲学派在美国最著名的代表是弗兰克。参见倪正茂: 《法哲学经纬》,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第238页。

② 在《法与现代心智》第六次印刷序言中, 弗兰克再次承认使用“法律现实主义”这一短语表明其学术立场时, 犯下了错误, 引起了误解。他指出, 这一术语是他从卡尔·卢埃林那里借鉴而来的, 而卢埃林是用此来标明许多美国法律人的观点, 这些法律人在二十世纪前二十年以各自的方式在他们的著作中质疑了对一种或另外一种有关法律事务(matters legal)的传统观念。但是因为在哲学文献中, “现实主义”有一个已被接受的且完全与所谓“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无关的涵义, 弗兰克建议将法律现实主义者称为“经验主义者”或“建设性怀疑论者”, 并且将他们的看法称为“建设性怀疑主义”。

计出将改善我们民主社会运行的社会发明或者使得发明可操作的渴望; 其二, 一种对于这一事业的各种困难(由于它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猜测的性质)以及随之而来的在阐释的方法与手段中尝试性即实验性之需求的不停的意识。在笔者看来, 这种怀疑主义的建设性特征集中表现在: 作为“离经叛道”的法律现实主义者, 弗兰克一方面对传统的法律观念发起了猛烈的冲击, 另一方面也指引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方向。例如, 他在质疑三段论推理的同时指出了结论先行的推理方式; 在批判案例教学法时建议采取一种法律人学院的教育模式;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要数他针对现行司法体系中的种种弊端而提出的十三点改革方案。

对于弗兰克将怀疑主义作为进行社会改革的有效基础, 有学者认为, 由于二者是不可调和的, 这样必然会引起理论内部的紧张。“弗兰克法理学的两面——民主的改革者的一面与虚无主义的怀疑论的一面——必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15]177而弗兰克自己却说, “在我看来, 如果没有这种方法, 对任何法律体系的理解与合理改善都是不可能的。我对事实调查的讨论依据我所谓的‘事实怀疑论’, 这仅仅呈现了这种建设性怀疑主义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另一个组成部分是‘规则怀疑论’, 其意识到形式的法律规则所产生的法律确定性要比传统理论家所承认的少得多。两部分都是必要的, 但‘事实怀疑论’在很大程度上却被忽视了。”[16] 898-899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怀疑主义进路在弗兰克的思想中有着贯穿始终的地位。

三、 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理论支撑

弗兰克试图通过其怀疑主义进路, “在由易错的人组成的不确定的社会中, 为人们提供一条获得进步的道路”[1]26。然而, 仅有披荆斩棘的利剑, 并不能在茂密丛林中为人们指引方向, 那么下述的四大理论渊源作为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重要的理论支撑, 为他坚定怀疑主义进路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充足动力, 也是他从怀疑主义进路确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理据。

(一)哲学立场——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是当时美国的官方哲学, 强调立足于现实生活, 将采取行动作为主要手段, 把获得效果作为最高目的, 被视为美国精神在哲学上的概括和反映、 提炼和升华。美国学者康马杰认为实用主义的特点反映了美国民族的特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 美国过去的全部经历已为实用主义的诞生作好了准备, 如今又好象为它的存在提供基础和依据。”[17]142

实用主义产生的年代, 正是美国政治稳定、 经济繁荣的时期, 其所面临的任务主要是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 它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克服工业社会种种新难题和挑战的重要理论依据。他们认为, 真理并不在抽象的逻辑观念之中, 而应从实际结果中探寻。没有绝对的真理, 只有有效或无效的假设。自实用主义哲学诞生时起, 美国诸多关注法律与社会现实关系的法学派都将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到1930年, 在法律现实主义所关注的范围内, 美国法理学中的实用主义传统几乎是一个固定的内容”[7]66, 而且法律现实主义者并未对此表示质疑, 将其看作是审视法官裁决与真实世界之间关联的绝佳视角, 弗兰克也不例外。“弗兰克无法忍受思想与行动的分离, 即观念与行为的分离。他相信观念有因果关系。因此, 他在实用主义最为清晰的意义上是一个实用主义者。”[18]629举例而言, 弗兰克将实效看作是法律成立的标准, 并将法律视为人们达致幸福生活的手段,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另外, 弗兰克反对抽象同一性的存在, 而主张案件的个殊性、 差异性的做法也无不体现了其实用主义的立场。

(二)历史观——视角主义

与弗兰克实用主义立场紧密相关的是他视角主义的历史观。在《命运与自由》一书的序言中, 弗兰克便坦然承认这一点。“不像大多数专业的历史学家, 我对历史的描述是一些‘假设的故事’(just-so stories)。的确, 它也可以被认为是, 我的基本主张是所有的人类经验阐释都是‘假设的故事’, 只是其中的一些比另外一些似乎更可信、 更可欲、 更有用。”[19]也就是说, 弗兰克所言的历史是指每一位历史研究者从各自的立场与角度出发而对历史做出的不同阐释, 这些历史理论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 而仅仅存在何者更为合理的问题。

按照视角主义的观点, 一切知识都是视角性的, 它们要依赖于观察者的立场、 角度与观点而存在。对待历史, 人们同样是带有各自的倾向性或言先入之见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 发生在我们世界中的事件与变化完全决定于他们的前因的原则不是科学或者历史研究的结果, 而是科学家和历史学家或者他们中有影响力的大部分人在解释他们的结果时倾向于使用的前设或假设。”[20]84就此, 弗兰克认为人们要从两种最大的人类谬误中解救出来: 一种是绝对论的谬误, 另一种是人类自大的假定。在弗兰克看来, 两种谬误的存在都是违背人类社会现实的, 甚至让人都无法面对自身。

对弗兰克而言, 历史从来不是人的戒律, 也从来不决定他们的未来。在历史设定的宽泛的范围内, 人们可以自由地型塑和计划他们的命运。在对自己未来的选择中, 个体拥有决定权。弗兰克否弃了历史决定论, 因为在他看来, 世界的运行并不具有天生的必然性, 并不墨守成规地遵循绝对的因果关系, 整个世界到处都充满了缺陷、 不连续以及不协调。人类的自由有时只是一种可能性, 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真实自由。但是, 弗兰克更加强调那些敢于自由思考的人的心智是自由产生的根源, 因为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 人类不断地向文明前进不是通过向自然屈服, 而是通过用人的意志来改变自然并且使它为人类工作而实现的。也就是说, 弗兰克一方面认为由于受制于各种偶然因素, 让人们在完全被决定的情况下无目的地行为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可行的; 同时另一方面他又主张每个人的心智足以引导他在面对变动不居的事务时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政治理想——民主政治

在人类历史上, 民主政治几乎是与人类文明同时产生的, 但是迄今为止, 学者们对于何谓民主政治的争论却从未停息。然而, 所有的争论都不能动摇弗兰克对民主政治的信仰, 因为在他那里, 民主不能再单纯地从政治的角度理解为一种决策机制或选举程序, 而应该更多地去考虑它的社会意义, 它是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更是一种值得追求的道德理想。

弗兰克相信人是有缺陷的, 人不可能拥有完美的终极知识, 而民主政治似乎成为克服这一缺陷、 促进人类文明的最佳选择。在深信民主政治可欲性的前提下, 弗兰克坚持民主政治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是逻辑先定的。因此一方面人们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去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并且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 另一方面, 每一个人的意见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的地位是进一步磋商的基础。其次,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现实化。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每个充分展现自我的个人在利益之间难免发生异议与冲突, “我们相信一种成熟的民主政治的各种政策将更加合理并且拥有附加的道德价值, ……然而, 为了使一种民主制度明智地选择暂时执行政策的人选, 公民必须是有责任的、 成熟的。”[21]266-267最后, “如果我们不拒绝经验中的各种多样性, 并且如果我们的宗教理想反映了每一个人心中对自我民主价值的多元化信仰, 我们便可以合理的构想一个更民主的神, 即一个有限定的神, 它一直努力地在我们从宇宙中发现的过多的无组织的多样性之外, 带来某类适当的且没有太多刚性的秩序。”[19]210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 笔者认为弗兰克对民主政治坚定不移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边沁“最大幸福原则”的承认, 即认为民主政治应该是有利于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幸福。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 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也就是说, 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弗兰克的个人潜能可以最大化以及每个人都有幸福一生的社会理想是与上述原则相一致的。

(四)心理学渊源——精神分析

关于弗兰克思想的心理学支撑,大多数研究者都有所涉及。弗兰克在不同的论述主题下分别使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 皮亚杰的儿童发展理论、 行为主义心理学以及格式塔心理学等相关内容进行理论论证。对于其他理论笔者将在具体问题时加以论述, 在此特别将精神分析作为弗兰克思想的心理学渊源加以阐述。

之所以重点考察精神分析, 笔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 弗兰克对弗洛伊德理论的研习, 使得心理学理论成为其思想的重要基础。虽然弗兰克在《法与现代心智》第六次印刷序言中极力划清他与心理学的界限, 但是他却从未改变从分析法官判决的心理过程入手的视角与论述进路; 其二, 弗兰克由于自身接受了精神分析治疗而发生的思想改变, 在一定意义上影响了他对法官探求自我的建议。弗兰克认为任何有前途的法官应该接受类似于精神分析的自我研究。通过这种自我研究不仅能意识到自己的偏见, 而且还能意识到影响自身能力的因素, 从而降低偏见的影响。

弗兰克对心理学以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兴趣开始于他在芝加哥大学的学生时代。正是对无意识存在的接受, 弗兰克对于理性的作用始终保持警惕, 并且强调无意识因素在人的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弗兰克不像其他法律现实主义者, 例如卢埃林, 试图在官员的行为中探求真实规则的存在, 他只是努力地告诉大家这些行为背后的内在驱动力, 而无论这些因素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

同时, 弗兰克在将基本法律神话的根源归结为儿童的心智结构时, 实质上也是认同了弗洛伊德所提出的儿童期经历对于每一个人心智结构形成的决定作用。而弗洛伊德的这一发现是通过对神经症病人病因的分析得出的。将对成人的心理研究追溯到他早期幼年的生活经历, 也几乎成为弗洛伊德的一个典型的思想模式。从弗兰克的角度来说, 他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位弗洛伊德主义者, 主要原因在于, 他认为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其他学科的先进理论都是他分析法律的有效工具。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上述四大理论渊源促成了弗兰克对其所处社会的基本判断——即构成社会的个人都是具有人类易错性的, 社会也不再是完美与绝对的。在这一判断的基础上, 弗兰克指出, 作为社会调整器与人的制造物的法律不能仅仅是纸面的规则, 不能与社会生活相脱节, 法律的秉性也不再是确定与完善。问题不会因一时的遮蔽而永远消失, 只有直面问题本身才有解决的可能。人为的剪裁只会使人们模糊事物的发展走向, 进而阻却了对问题的讨论本身。“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 与气候的冷、 热、 温度和宜人相关; 还与土壤的品质、 位置和面积相关; 法律与诸如农夫、 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 还要与居民的宗教、 性癖、 财富、 人口、 贸易风格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22]7因而, 弗兰克主张行动中的法, 并将其法学的主题限定为事实上法院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实质上, 他更为关注的是具体的法院判决对公民的实际影响。在他那里, 法律不再是单纯追求逻辑自洽的规则体, 而是人们追求幸福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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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egal Realists Skepticism Approach

YU Xiao-y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Shando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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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树华)

作者:于晓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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