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调解制度

2022-09-11

一、检察调解的基本概述

检察调解是在双方发生权益纠纷后, 在检察院司法人员的主持下, 当事人就涉及物质、精神赔偿、补偿等争议通过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的结案方式。如此定义, 一方面是因为检察调解与法院调解一样, 属于司法调解, 应由司法人员作为调节主持人。另一方面, 由于检察机关职能的特殊性, 即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检察调解所涉及的范围应为赔偿、补偿争议等方面, 程序上相较于法院调解也应有所限制, 以免造成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

( 一) 检察调解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检察调解属于司法调解, 是一种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调解, 它是争议当事人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主持下, 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本质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1) 因此检察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后者是由非司法机关来主持调解, 前者属于司法机关的调解。所以检察调解是一种由公权力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 但这种程序较审判程序而言又有所区别, 因此本质上检察调解具有准审判性质。

( 二) 检察调解的特征

首先, 检察调解是以存在诉讼为前提的调解。检察调解的适用应该以存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为前提, 且该诉讼纠纷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这一点上, 它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具有严格的区别。其次, 检察调解的启动权在检察院。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启动权, 一是“司法能动主义”在检察权领域的体现, 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 二是具有屏障功能, 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权, 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检察调解程序。 (2) 然后, 检察调解是让诉讼纠纷完结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诉讼。由于检察调解具有准审判的性质, 因此其调解书也应具有和法院调解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检察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检察调解的效力不明确

检察调解制度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打开突破口, 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检察调解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认定。一方面易导致检察调解无法获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 使当事人对该制度产生质疑, 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没有在民行诉讼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调解权能, 这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调解职能的积极性, 在主动解决纠纷的动力上大打折扣。

( 二) 检察调解监督审查之不足

首先,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 当其以司法调解机关的身份介入案件后, 其调解行为该由谁来监督是考验司法公正的一道难题, 若由检察机关自我监督, 这难免会引来非议。其次, 在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只注重形式上的审查, 没有注重对调解协议中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实质审查, 导致一些同样性质的案件, 在赔偿额度上有着天壤之别。此外, 由于检察调解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易出现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 这削弱了检察调解的价值功能。

三、完善检察调解工作的设想

针对检察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检察调解制度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去完善改进。

( 一) 转变执法观念

检察调解制度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此转变执法观念是迎接新挑战的前提。要着力引导检察人员克服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执法思维, 使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得以体现。一方面要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纠正单纯以办案数量为评价标准的非理性机制, 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调解工作的核心。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指导机制。成立检察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 定期召开检察调解工作的座谈会, 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二) 完善配套措施

为了增强办案人员适用检察调解的动力,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一方面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经费的投入力度, 增加人员配置, 着力解决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执法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 要强化培训力度, 提高司法人员执法能力。引导各级院检察机关的干警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正确认识检察调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调解工作的重要标准。 (3) 使检察调解制度的运行在质量上得到提升。

摘要: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 通过合意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传统的调解类型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而以往所谓的司法调解仅指法院调解。但是本文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也应该拥有调解的权能。本文拟从检察调解的概念出发, 对检察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以期让检察调解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调解,检察调解,调解权能

参考文献

[1] 慕平.检察改革的新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1.

[2]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8.

[3] 李昌道.司法调解与和谐社会[J].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 邓红海.湖南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分析[D].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12.4.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互联网+”环境下高职英语教学探究下一篇: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