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2022-09-28

第一篇: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大全)

《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摘要:

主要观点包括:1.人民的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2. 限制言论自由即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3.“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的修正过程”概念。为争取出版自由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是争取出版自由斗争中留下来的早期文献。 十七世纪于西方社会而言,是一个自由主义萌芽的时代,而伟大的自由主义战士弥尔顿播下了第一粒自由的种子。1644年,弥尔顿在其著名的散文体式的国会演说词《论出版自由》中第一次提出了伟大的反对封建专制的“出版自由”口号,自此出版自由及由此延伸的新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出版自由、言论自由、书报审查制度、

正文:

约翰·弥尔顿的这篇有名的论说文的题目,取自雅典的阿列斯山名,该山名则是来自于古希腊神话中的12位主要神之一的战神阿列斯。这里是古雅典城邦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将近300名由选举产生的雅典的自由民都将在这里举行有关政治和宗教问题讨论。与光荣的雅典民主制度相一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这一题目揭示了作者的意图。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旁征博引, 视野广阔,雄辩滔滔。令人信服地阐述和论证了废除出版许可法令、实行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完全不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为自己辩护、为自己洗刷罪名而作的,这也正是本书能够广为流传、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原因。

弥尔顿为争取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所做的努力。他引用了雅典人的例子,即只要是对于渎神的或无神的文字,或者是诽谤中伤的文字,都是不予许可的,甚至那些发表这些文字的人都会遭到惩处。普罗塔哥拉与旧喜剧派作家就是最好的例子。而这让我想到的是我们所学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是确立、维护、发展新闻自由,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就说过自由主义就是“个人的自由”,个人有自己的利益和快乐的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上天所赋的权利。弥尔顿公开谴责目前所实行的书报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就是一种预先制止令(指法院对它认为会防碍预定程序、危及国家安全等的材料和诉讼程序所下的禁止公布或泄露的禁令——译者注)的思想。实际上,反对这种预先制止令,就是弥尔顿所讨论的问题的基本核心。 他把出版许可行为比作宗教法庭的禁止性的态度和行为,认为它只会导致“西班牙宗教法庭”(西班牙宗教法庭存在于1480年——1843年,是天主教法庭,以用残暴的手段迫害异端而著称——译者注)式的行为。 弥尔顿指出,现在的书报审查制度已经从对异教徒的审查,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统治者认为的不合适给予出版自由的领域,因此,出版审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危险的信号。在这种“残暴专横的宗教法庭”式的书报审查制度之前,著作应该拥有出版的自由,出版以后再判断其是否可以继续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不应该在书籍著作出版之前就秘密地将它扼杀了,而是应该更加公开地在著作出版之后对该著作予以审查。

对于书报审查制度,弥尔顿不断申诉其弊端,最主要的就是检查人员的素质差异问题,采取许可制的办法,就必须要有实施此项制度的相关人员,然而,这些检查员的文化水平是不能够保证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念想法,检查员也会有偏重的自己的喜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行许可制,在出版图书时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也许一些名人名篇就因为几个检查员的个人情感因素而从此失传。

弥尔顿在1644年发表这篇演说,《权利法案》是在1660年时颁布的,在这期中,民主正在一步一步走向人民,英国从封建君主国家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弥尔顿所认为的英

国是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英国所独有的文化让他认为不应该存在许可制这样的制度。然而当时的英国,虽然有国会掌握一部分权利的同时,还有另一部分代表上层贵族的长老派拥有一定的地位。此时,英国还有一部分新兴的资产阶级,因此可以说,弥尔顿的演说一定程度也是为了维护这些资产阶级的利益的。

知识和认知的价值是弥尔顿在这篇《论出版自由》的论述文中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基础。书籍著作会提高我们对于已有知识的理解,并引导我们去了解新的知识。“议会法案”却会“压制所有知识的产生„„再次使我们处于知识蛮荒时代”,并只允许人们去了解那些获得许可的知识。弥尔顿将这比作是背教者尤里安(331年—363年作为罗马皇帝的尤里安宣布于基督教决裂和宗教信仰自由)式的行为,也就是说,尤里安因为宣布与基督教决裂而禁止人们对基督教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与此相类似,书报出版许可制度则会极大地挫伤人们通过自由出版物的沟通和讨论来学习和掌握知识的积极性。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剥夺了人们的特权和人们学习的自由。

知识产生于人们的思维实践活动,人们也正是通过思维实践活动来发现真理和证实真理。人们的观点中既包含着宗教的成分也包含着科学的成分,人们需要通过检验所有的观点和认识,甚至包括那些错误的观点和认识,才能够获得真理性的认识,并使人类自身的知识水平有所提高和丰富。那些仅仅将自己的信念建立在他们的精神指导者所指定的知识范围基础上或者建立在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知识基础上的人类个体,并不是真正掌握知识的人。即便这些信念从客观的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它也是以一种不正确的方式被人们信仰着;而且,它还因为是没有经过检验和质疑的知识,所以它也没有得到人们的真正理解。

弥尔顿是从国家和个体两个方面来阐述出版自由可以带来思想自由这一思想的,并因此提高人类个体对于既定信念的理解和对新真理性知识的揭示。

第二篇:《论自由》读书笔记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自由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 Mill)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思想的父亲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边沁影响,但是,他在继承功利主义精髓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大胆的批判和修正,并对自由理论和功利主义的关系做了深入的阐述,他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论证了自由主义,使二者融为一体。“凡是可以从脱离功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权利观念推出我的论证的任何有利条件,我都未予利用。在所有道德问题上,我最终诉诸功利;但是,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1《论自由》一书的出版,对其继任者以赛亚•柏林、约翰•格雷等思想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约翰•莫利(John Morely)曾经在他的著作中这样写道“我不知道是否在那个时代或者任何其他时代有如此短的一本书曾在当代人的思想中产生如此广泛、如此重要的影响,如同密尔的《论自由》在那个时代对人的思维和社会产生的震动一样。”2及至今天,《论自由》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自由主义理论家从《论自由》中寻找自由理论的经典解释,并试图从中发现可以回答当今问题的思想启迪。其他一些理论家则试图通过剖析密尔的《论自由》展示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内在缺陷及危险后果。

关于《论自由》的写作背景,密尔所处的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的推进时期。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力量也得到不断壮大。在密尔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代,虽然英国在经济和综合国力等方面达到了鼎盛,但在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风尚乃至社会道德上,对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限制依然存在。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等人将功利主义的主旨概括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这种多数人的幸福主要指人的物质上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即强调人所追求的趋利避苦的简单量的计算。密尔早年接受了边沁的这一理论,但后来,他积极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只注重现实的物质利益,而漠视人的精神和情感层面需求的观点,即人的幸福应体现在量和质两个层面,且应当更注重幸福质的追求。因此,密尔甚至一针见血地指 12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

[美]苏珊•李•安德森:《密尔》,第31页。 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3

《论自由》全书分为五个部分,以公民自由为中心,对自由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总述了文章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同时,确立了一条自我保护的“极简原则”,并以此原则为线索推动全文的展开。第二章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阐述了思想自由的伦理依据和伦理正当性。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个性方式多样化以及首创性的伦理价值。认为个性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提倡生活方式的自主性和多样化。第四章讨论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第五章将所得的理论应用于社会实际,同时重申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密尔开篇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即不幸与那个被不当地称呼为哲学必然性学说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4他在此把社会自由与哲学上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自由明确地相区分,而且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密尔指出他全书的要义就是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简言之,密尔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他就是自己最高的主权者。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人们主要采取两种限制手段来谋求自由。第一 34 英] 约翰﹒密尔:《功利主义》,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是一个比较晚的方法,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这一观点,并将其列入社会需要警惕的祸害之一。但是,密尔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们更应警惕的“社会的暴政”这一问题。“像其他的暴政一样,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起初以为、而且至今仍然庸俗地以为,其可怕性在于它主要通过公共权威的行为而发挥作用„„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端的惩罚为支撑,却几乎不给人们逃避的途径,它更深地涉入生活的细节,并且奴役灵魂本身。”5这种社会暴政之所以比政治暴政更可怕,是因为社会暴政使人无处可逃,影响人的生活细节以及奴役人的灵魂。关于个人独立性与社会控制之间的恰当调节,密尔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和舆论来设置准则。

接着,密尔提出并论述了“极简原则”。“本文旨在确立一条极简原则„„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6但是,这条“极简原则”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仅适用于能力已经成熟的人们,对于孩童、尚未达到法定成年男女年龄的青年以及野蛮人,则被排除于该适用范围。密尔总结出关于他对人类自由所涵盖的三个领域。“„„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7密尔在导论的最后,再次强调要对道德压迫和精神统治的倾向保持警惕,特别是面对社会权力膨胀、个人权利萎缩的情况,更要警惕“无论作为统治者或者作为公民同胞,人类之倾向于把自己的意见和意向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他人,是有着人类本性中难免带有的某些最好和某些最坏的情绪的如此有力的支持,以致从来几乎无法加以约束, 56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7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除非缺乏权力”。

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密尔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精神福祗的必要性。(1)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的,禁止思想和讨论自由就使人类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2)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谬误的,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在与谬误的争辩中获得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的机会;(3)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完善已经认识的真理 ;(4)教义的意义本身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8密尔在论述过程中采取了既破又立的方式论证以上四点。如在论述的第一部分中,他反驳因担心错误意见误导社会而禁止言论思想自由的理论,提出不该为了不许对某言论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人的智慧的来源在于人的错误时能够改正的,在驳辩中可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反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些对社会福祉有用的信条,指出由功利性导出真确性是荒谬的,对教义的信仰因基于对其真理性的认同;反驳拒绝听自己认为错误意见的看法,指出其实质默认了自己判断的不可能错误性,同时举出了苏格拉底等著名案例揭示因不自由而导致的司法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悲剧。反驳真理会永远战胜迫害的意见,指出这不过是一个过于乐观的谬误,真理的浮现会因人们的错误而推迟,造成损失;反驳认为异端者沉默不算灾害的意见,指出这不仅使人们丧失对异端意见透彻讨论的机会,更严重的是,败坏了不仅使异端者还有费异端者的心灵,使其丧失生气和独立,号召思想家的第一个义务就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致什么结论,并结合时代背景痛心疾首地指出,欧洲近代三个辉煌历史时期的思想的推动力量已经差不多耗费殆尽,我们如若不再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可能实现新的进步。

密尔在论证思想和言论自由时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就是强调人类认识的可错性。这种人类认识的可错性不仅表现在单个个人、而且表现在集体共识之中,有时甚至出现在整个人类和整个时代的认识之中。关于这一点,密尔列举了卢梭这一事例进行论证。“每个时代都曾持有许多被后面的时代认为不仅错误而且荒谬的看法;可以确定的是,现在流行的许多看法将被未来的时代所抛弃,就像现时代抛弃许多过去曾经流行的看法一样。”9

关于论证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密尔先划出了个人个性发展的空间, 89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9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即个人应在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活动,不论在他人及传统习俗看来是否可取。“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并且开动它按部就班地为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是一棵树,需要按照使它成为活物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并在各方面发展起来。”10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点:

第一,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因为人类社会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人类不仅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好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依靠他们。

第二,从个人发展层面来说,个人发展需要个性的张扬,不应该遵从习俗惯例。每个人对自己的福祉有最深切的关切,对于一个人如何发展,他人的经验也许是错的或没有解释效力,或者即使对了却根本不适合他,毕竟他人对其的利害关切远比不上其本身,当然前提是个人是能力已臻成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而且个人的智力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得以发展,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在对自己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和选择中使自己的存在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要想每人的本性得到公平的发展,重要的是应当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任何一个时代行使这项自由的程度有多大,该时代值得后代关注的程度就有多11大。”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人们的悲剧现在不仅在于个性屈从于习俗,更在于把习俗当成了自己的“个性”。这种后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歪曲,想要以牺牲个性换来社会对自我的认同,做一个平庸的顺民。但须知人固然需要肯定,但这肯定应当来自自己的内心,而非依赖外界,尤其是习俗。“一个社会标新立异的数量,一般总与该社会所含有的天才、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密尔通过自己所推导出的理论,列举英国和中国进行论证,针砭时弊、发人深省。

“生活中主要涉及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归属个性,主要涉及社会的那部分应当13归属社会。”密尔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并不是绝对的个人行动自由,而认为个人

12 1011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12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 13 [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正当的。为此,他明确规定了这样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且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成员在默契中认作权利的确切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一份责任;第三,如果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或对其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者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法律的惩罚。

关于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密尔指出了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或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责任。个人有些行为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祉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达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违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而不是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人有权以各种不同办法对某人观感不佳的意见发生作用如:预先给予他警告;不与之合群;警告他人也同样避免与之合群。他人对其干预的界限是(1)她可以从他人手中受到极其严酷的惩罚;但是他之受到这些惩罚只是作为那些缺点本身的自然的和也可说自发的后果,而不是有谁为了惩罚之故有目的地施罚于她;(2)一个人若只在涉己行为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关的一些不便。至于人们因为自由而产生的对自己的伤害而带给社会的损失,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接着,密尔批判了一些民族禁止人们食猪肉等几个社会道德扩张侵害个人自由的例子。

最后一章密尔论述了本文教义的应用。密尔首先再次陈述了贯穿于全文的两条格言:(1)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2)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其次,密尔说明了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1)代办的事情由个人办可能比由政府办来得好;(2)有些事个人办虽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的好,但仍宜让个人来办,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地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3)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害。密尔用禁酒令、毒品买卖、鸦片贸易、贸易自由以及教育制度几个例子具体探讨了政府权力的界限问题,说明了社会或政府对于纯涉及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直接损害只及于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遭法律的禁止,但若公开做 出来会破坏良好的社会风气,据此危及他人,则可以予以禁止。 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持符合效率原则的最大限度的权力分散;但也尽最大可能使信息集中并将之从中心散播出去。”14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深受德国思想家洪堡、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以及其爱妻哈莉特思想的影响和熏陶。全文以其缜密的逻辑推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和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论证了个人自由的“极简原则,个人自由是每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奠基,是社会演变的活水源头。虽然密尔的个人自由主义存在或多或少的端倪,但个人自由作为一个符合社会潮流和人性需要的重要原则和价值导向,是值得推崇的,我们将为实现全面自由而努力求索!

14[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第三篇:《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一书是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集大成之作,其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他的一生出版过许多作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本人极看重《论自由》一书,在本书中他曾说“《论自由》往往比我写的其他作品影响更为长久”,他把这本书看作是“一本关于一条真理的哲学教科书”,它的出版也宣布了性格多样性和个性自由发展在不同方面对社会和人类都很重要。

密尔所论的自由,并不是自由意志,而是指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这里,他引入了“权力”这一概念,自由被定义为权力实施的限度。密尔主张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对他而言,合理的社会即意味着自由,而个人自由的适用范围即是社会干预的限度。这样,他就把自由解释为确定社会合理使用权力,并且提出了一个测试合理性的标准实验,即“任何一个不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都是不合理的社会。如果它侵犯了个人正当的权利,社会就不能使用其权威。”这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标准,一个社会必须在保证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威,那么如何界定一个社会是否干预了个人生活侵犯了个人自由呢?米尔给出了解答:“本文的目地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的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标准。”

在密尔看来,有两种主要方式干预了个人自由,一是法律惩罚,而是道德压迫。这涉及到本书最重要的部分,即那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由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滥用权威会侵犯社会合理的限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密尔自由论的核心便是“危害标准”,如果你没有足够的事实说明一种行为危害到其他人,那你就不能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压力来阻止该行为。比如说,一个人看到别人溺水,但是他没有施以援手,这件事被报道,于是这个人受到了各方的谴责,极大的影响了他的生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这个人没有救溺水的人本身并没有危害到他人,但是来自社会的道德谴责却伤害到这个人,这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侵犯。只有一种条件下可以限制个人行为,即当其行为将会危害到其他人时。如果法案超出危害标准的限度,社会将威胁人身自由,所以说道德压迫和法律惩罚都有可能干预和侵犯个人自由。

这条标准引发出了另一个问题,怎样的才能被判定为危害呢?身体上的伤害很明显是伤

害,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算是伤害吗?我们如何去判定一个人的感情或心理受到了伤害?在现代法律中,受害者的情感或心理受到极大伤害是可以要求并且得到精神赔偿的,这表明一点,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属于危害的范围。但是一旦我们将精神伤害界定为危害的一种时,我们就不得不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去判定一个人的精神受到了伤害。这种判定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是在法律中也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和一个绝对的标准。我们可以再次以上述溺水的案例为例,如果当时只有那个人在场,在他没有援救也没有找别人来援救,而是眼睁睁的看着这个溺水的人死去,那么这种行为虽未伤害到其他人的身体,但是否伤害了溺死之人的家人的情感,是否伤害到了公众的道德感呢?如果是,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危害,公众对他的道德谴责也就是合情合理合法了。密尔的理论值告诉我们如何去设定限度,却忘了进一步告诉我们实践的标准。

除危害原则之外,他在文章中指出早在自由合理性试验之前,他就已经提出了合理性原则。在进行测试之前,首先应该证明社会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因为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自由的和平等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使用的。这条合理性原则就被概括为:没有文明的思考就没有自由。在社会文明开化的前期,所有干预个人行为的人或事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密尔最后将自由诉求功利,事实上他在编写《自由论》的同时,也在完成另一部伟大的著作《功利主义》,揭示了功利主义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人把密尔称为“披着自由外衣的功利主义者”。密尔将自由与功利联系起来,他解释道:“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且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功利是最广义的,他指的是一种行为、一个决定或是一件事产生幸福或减少痛苦的能力,或者用约瑟夫〃普里斯特的话说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不是个人的自私,而是大多数人的自私。在做决定时,我们应优先选择功利,但有两条件:一是要以永久利益而不是暂时性快乐为根据;二是要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真正的功利主义是研究怎样才能让一个人快乐,怎样才能帮助人在不断的成长过程中获得幸福。

密尔在《论自由》的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中提到了言论自由,它是现代自由论中最基础的一部分,也是对密尔影响最大的部分。一开始,密尔就提出人们应该认识潜在的原则,这一观点是他在“出版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出版自由”是反对腐败政府或是暴虐政府的保证之一。在这一方面,它是指限制一个不是建立在民主和公众控制下的政府。没有一个在利害关系上与人民不一致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可以硬把意见指示给人民并且规定何种教义或何种讨论才许人民听到。首先,出版自由是公认的概念,他的一贯原则便是

“如果一种权利或是政府不能代表公众的话,那他就不能控制公众的思想。”如果政府不是代表公众意志下的执政时,旧的自由就不能在保护自由的言论了。

密尔遇见了一个黑暗的未来:没有自由的民主。在这样一种时代,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自由理论。旧的自由只是服务于当权机构。密尔证明了一个众所周知的词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方式,他做出了新的解释:限制多数派一致的自由言论。密尔告诉了我们为什么关于自由的传统教条不能保证自由的民主性。出版自由可以保证人民的讨论自由,但密尔指出随意使用这个词会产生反作用,出版自由有可能成为某些教条的基石,也有可能成为民主化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密尔进一步将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自由解释为没有政府可以限制公众讨论,除非政府可以完全代表公众讲话或与公众利益一致时。在公众意见方面,政府做得越好,证明“限制多余思想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方面就会越差。就得自由主义成为新的暴君产生的基础。同样的自由,在一个时代可能是革命性的,在另一个时代也许支持政府镇压。

本书的第四章中,密尔论述了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他指出每个人对社会遵守的某种行为准绳应该是彼此不损害利益,且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也就是上述讨论过的危害原则。最后一章中,密尔开始讲到了实际应用,他用贸易自由、教育设计、禁酒会、毒品买卖、鸦片贸易的几个例子具体讨论了政府权利的界限问题,说明了社会或者政府对于个人自身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防止或惩罚的途径而加以正当干涉之道,直接损害只涉及本人自身的行动,不应遭法律禁止,但若公开做出来会破坏良好风气,因而犯及他人,故可以予以禁止,国家对于他所作为违反当事人的最好利益的事,在予以许可的同时不应加以某种间接的打击。密尔强调不同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国家的价值应该从长远来看,归根结底还在组成他的全体个人的价值。

现在看来,《论自由》中最实用的观点似乎都已经过时了,但其中有些一般的概念仍然起着作用,特别是关于自由的基础和原则以及个性自由等观点依然是自由主义中的经典,值得推敲探讨。

第四篇:《论自由》读书笔记

本文的写作背景是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英国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已经取得政权并已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的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国外,要求保持并不断扩大殖民地。在当时的主要思潮就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肆无忌惮的追求利润。密尔深受父亲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他有选择与吸收性的把早期功利主义学说与许多新思想的重大营养成分结合在一起,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自由主义,使二者成功融为一体。 《论自由》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密尔深受父亲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把早起的功利思想与许多新思想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

《论自由》分为五部分,以公民的自由为中心,分别是:一,引论;二,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三,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四: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五:本文教义的应用。

自由,是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无数的人们追求它,并试图为它找到理论支撑的基础。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取自由的历史。《论自由》中讨论了自由的含义、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为自由主义的新发展开辟的道路。

密尔在开篇即明确提出它这篇论文的主题是:“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认为干涉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应是“自我防卫”──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宣布自由是在不剥夺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公民和政府都在讨论与倡导自由,他们都是从自己的利益本位出发,公民希望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自由多数是从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出发,而政府希望公民和社会得到的自由是在自己容许的范围内,并在这个范围内尽可能最大的对政府有利,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在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适当调整就是自由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密尔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承受并保护这种自由——可被说服而不可被强制的权利”。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一种观点或理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真理,需要自由讨论和论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相反,如果禁锢人的思想,用某种权威或教条压制各种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发表,只是妨碍思想和社会进

步的,应该制止。权威可以以各种方式来限制人的言论,却不能左右人的思想,权威可以做到的只是将人的某种思想扼杀使之不能传播,人与人之间缺少了交流,文化不能传播,思想不能流动,整个社会充斥的只是权威所允许所要求的言论思想,那么社会就会成为一潭死水,社会的进步就会被扼杀。思想和言论虽应当获得绝对的自由,但并不是说毫无节制。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需要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人们不能进行漫骂,讽刺,人身攻击等,但这种限制不能动用法律和权威。

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认为这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会使人对自由、对他人更有价值。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的专制。每个人所应注重的目标乃是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而达成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

为了个人各种能力的最高度调和的发展,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首先就涉及第二章提到的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敢想敢说不为习俗和陈规而左右,形成自己独有的个性。自古以来,各种习俗和专制一直都是压抑人们思想妨碍社会进步的持久障碍。想到中国的帝王专制、文字狱、文化大革命,这些都阻碍了个性的发展,使人们不能不敢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创新去创造去进步,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一片昏暗更不敢说前进了。在这章中,密尔曾说“有天才的人乃是而且大概永是很小的少数;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但凡伟大的天才,总是以各种稀奇古怪常人不能想的奇特思维开始,很多人认为很多天才古怪不合世俗,在当时的时候天才的思想可能会被扼杀,但是多年后再看,这些天才总是不朽的。因为他们的成就就是自由的发展,不受世俗的规范,勇于去探索去挑战,使得个性和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第四章讨论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密尔认为必须提出一些公认的原则来测定社会干预的当与不当,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理由。…任何人的行为,只有在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就是密尔著名的“群己权界”。密尔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益,反对集体意见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而个人的自由也有一个限度,即相对的自由,那就是不能妨碍别人的利益,并且要履行自己义务上应该做的事,当有义务而不做时,那就要对社会负责。

第五章重申两条基本原则: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个人行动若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要向社会负责,要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本篇主要讲自由在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密尔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自由竞争的社会,如果一个人在合法的竞争中取胜,那必然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在自由竞争的原则下是合法正当的,社会与他人并不负有责任。密尔认为,对竞争应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不能对其约束。“约束就是罪恶”,对贸易的约束、竞争的约束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还有就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限度,存在三种情况是政府不应干涉的:第一,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还一些;第二,即使未必能比政府办得好也可交由个人办,因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锻炼判断能力,获得知识;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

密尔的《论自由》中的思想早就已经影响着我们,其中文本最早由曾经留学英国的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翻译,名为《群己权界论》。自由一词就是在后来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慢慢醒悟并追求的。其中的观点,不仅是在他那个年代还是在现代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些观念是永远值得我们去思想和追求的。

第五篇:密尔《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被密尔认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于这本书成为了一种单一真理的教科书,这一真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样化对人类和社会及其重要,让人类可以向无数的、乃至相冲突的方向充分发展。洛克证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尔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则把自由从政治领域延伸到了个人领域。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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