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测下环境监测论文

2022-04-3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项目监测下环境监测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环境监测是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包括监测组织机构体制、监测模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资料应用和监测管理制度在内的环境监测机制,是规范和组织环境监测有效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环境监测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在监测机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项目监测下环境监测论文 篇1:

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分析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性和意义,指出当前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议重视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和监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服务市场体系。

关键词:辐射;监测;社会化

Key words: Radiation; Monitoring; Socialization

2015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市场良性发展,这是我国环境监测领域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辐射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组成部分,是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基础,关系到核能核技术行业发展,应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加快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1 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和必要性

1.1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应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辐射环境监测领域,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由生态环境系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向社会第三方服务转变,广泛调动社会监测机构参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辐射环境监测需求。目前,社会上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监测机构接受辐射环境委托监测工作,江苏、四川等省开展了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1,2]。

1.2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日益繁重,需要通过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充实辐射环境监测力量

辐射环境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长期以来一直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公众对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需求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共有18个核电厂,已投运核电机组47台,在建机组13台,在用的放射源14万余枚,射线装置18万余台(套)。到2030年,我国核电机组规模将达到1.3亿千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规模也将保持增长态势,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快速发展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对辐射环境监测的工作量和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目前主要由生态环境系统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作为辐射监测主要力量,仅有省级辐射监测技术人员1 300余名,而市县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普遍较弱,无法完全满足辐射环境监测需求[3]。

1.3 通过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可以进一步培育辐射环境监测市场,不断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辐射环境监测可以分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辐射应急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政府指令性监测。国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提出要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根据调查统计,除生态环境系统外,目前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还来源于核工业、高等院校、卫生、国土、计量和质检等系统,以及部分从事辐射环境监测的企业,无论是从监测业务量,还是监测机构数量,形成了颇为可观的辐射环境监测市场[3]。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形成良性健康的辐射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机制,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1.4 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有利于促进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提高环境监测信息的独立性

社会力量的加入,使得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监测能力和监测效率,提升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提高竞争力,从而提升辐射环境监测领域的整体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两办发布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规定了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与义务,加大对环境监测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及监测全程序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辐射环境监测行为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6-8]。

2 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2.1 还没有建立系统完整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缺乏对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权责不清、定位不明、监管交叉等问题。生态环境有关部门还未建立齐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管理制度,尤其是缺少对监测机构的准入制度和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的長期滞后,可能导致辐射环境监测市场混乱。此外,生态环境系统有关部门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均持监测上岗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但是对于其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对监测技术人员的有效监督,会导致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9-11]。

2.2 质量保证工作不够重视,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水平还需提高

辐射环境污染不同于常规的水、声、气等污染,人体感官无法直接觉察,只能依靠监测仪器设备才能甄别。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方法、实验室要求、监测技术人员等质量保证工作,都有别于常规监测,具有极强的专业特点。目前,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整体偏低,缺少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部分机构技术基础薄弱,仅配有少量的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能力不足,监测项目单一[12]。大部分社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从事的是常规环境监测、放射卫生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等,兼职开展环境X-γ辐射剂量率、射频综合场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强度等较为简单的现场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整体处于边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

2.3 经济利益矛盾可能导致监测质量下降

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后,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将更加注重利润和效率,一旦缺乏行业自律意识,就会产生监测数据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在进行现场监测的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采取缩短采样时间,减少监测频率,不按规定的操作进行,在实验室分析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仪器不校准,质量管理流于形式[13]。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也将严重干扰监测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有些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随意篡改监测数据或者按照客户的需要出具监测数据,从而导致监测活动失去公正性,当这些监测数据用于政府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时候,将直接影响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公信力[14,15]。

2.4 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污染性质特殊、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日本福岛核泄漏、南京放射源丢失等历史事故,使得公众对核与辐射事件容易产生恐慌心理。此外,因为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引发的群众信访、投诉也屡见不鲜。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后,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的内容和来源也将愈加复杂,如果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信息管理不当,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16]。

3 建议

3.1 提高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度,建立独立、完善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体系

辐射环境监测是核与辐射监管工作的“眼睛”“耳目”,事关辐射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尤其是当前国际社会还存在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隐患,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从加强国家核安全的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建设和发展,要逐步建立起一个工作高效、运行流畅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细化监测收费标准,全面开放辐射工作单位自主调查监测、自动站运维、电磁辐射监测等[17],有序开放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放射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制定完善辐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环境监测数据,减少行政干预辐射环境监测的行为。

3.2 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应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顶层设计,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核工业、高等院校、卫生、国土、计量和质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厘清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防止多头管理和重复监管。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监测机构的准入、监督、奖惩和退出等机制,建立监测机构信用名录,制定科学的竞争评价体系,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监测服务市场环境。

3.3 建立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监测机构的质控考核、飞行检查、监测比对等质控措施,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交流,组织不同层次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水平。加强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工作,开展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确保人员100%持证上岗。根据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建议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规范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12]。公开并定期更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考核等相关信息,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3.4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

建设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监测数据汇总、发布、共享等机制。积极推进和实施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完善辐射监测信息公开相关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网络等多种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布辐射环境质量及重要污染源的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消除公众忧虑和不安,保障社会安定[18]。加强科普宣传和公众参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科普主题宣传,消除公众“恐核”心理。

4 结语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统筹谋划,理清职责,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辐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培育发展辐射环境监测市场。

参考文献

[1]姜达胜.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策略试谈——以江苏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为例[J].污染防治技术, 2015(03):88-90.

[2]胡冠九,袁力,李娟,等. 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3):6-8.

[3]楊维耿,胡晨剑,潘华东.浅议环保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现状及发展策略.[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2,24(6):1-5.

[4]朱正丽.关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试行情况的调查与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6, 41(6):6-9.

[5]任洋,汪劲.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法律思考[J].环境保护, 2019(15):13-16.

[6]陈斌,陈传忠,赵岑,等. 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 2015, 31(1).

[7]鄢德奎, 陈德敏.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文本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 2018(2):73-76.

[8]张森焱.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调查与思考[J].环境与发展, 2018, 30(4): 157-157.

[9]杜兵,孙海容,黄业茹.关于中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调研与建议[J].中国环境监测,2015,31(005):7-11.

[10]闻欣,徐荣,金鑫,等.对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现场监测活动的管理[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27(5):7-9.

[11]王奇,马君.关于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的探讨[J].环境保护, 2015(13):42-44.

[12]杨维耿,张向红,胡晨剑,等.浅谈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9,32(1):72-75.

[13]李娟.浅谈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4,26(4):9-11.

[14]闻欣,王合生,杨丽莉,等.对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现场监测活动管理模式的思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14(3):1-4.

[15]骆娉娉,胡晨剑,徐冰锋,等.浙江省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信访原因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37(6):41-44.

[16]黄彦君,上官志洪,周如明,等.美国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及其借鉴[J].环境监测管理與技术, 2013(4):1-6.

[17]江春.核应急监测中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分析[J].环境与发展, 2019(9):165-166.

[18]王进,国内外环境监测社会化需求分析及其对广州市的启示[J].广州环境科学, 2017,32(1):33-38.

收稿日期:2020-05-06

通讯作者简介:胡晨剑,男,汉族,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作者:胡晨剑 黄国夫 张瑜 陈彬 佘昱

项目监测下环境监测论文 篇2:

中国环境监测机制的历史、现状和改革

摘要: 环境监测是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包括监测组织机构体制、监测模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资料应用和监测管理制度在内的环境监测机制,是规范和组织环境监测有效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环境监测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在监测机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以政府生产环境监测信息和以计划经济方式组织环境监测的模式,带来环境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效率低、创新能力低和规模化程度低,以及非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难以发展等问题。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改革,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市场共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模式,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直接领导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取得环境监测资质、非政府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存的共同监测的形式。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监测运行管理模式,逐步促进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制;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是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信息的主要来源。没有技术先进、科学、有效的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的好坏就无从评价;而包括监测组织机构体制、监测模式、监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资料应用和监测管理制度在内的环境监测机制,则是规范和组织环境监测有效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历史和现状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就开始对环境中某些污染物质进行分析,如水利、地质部门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水化学的常规项目测定,卫生部门对大气、饮用水和作业现场进行调查和测定。我国的卫生防疫站是1953年开始建立的,并在劳动环境监测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1963年)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单位应该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测尘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以卫生部门的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卫生监测制度开始形成。1972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提出,由卫生部负责提出建立全国“三废”监测检验系统的规划,拟定必要的监测检验制度。《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就“认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作了专门规定,要求“以现有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单位为基础”担负起监测任务,并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则提出了“形成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站为中心的环境监测网络开始形成。中共中央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1978年)对“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全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加强同卫生、水利、农林、水产、气象、地质、海洋、交通、商业、工业等部门的协作,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组成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将“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作为国务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为了更好地组织、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7月颁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的任务、机构的职责与职能、监测站的管理、环境监测网、报告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之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2008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等规章、标准和政策文件。因此,专门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即使仅从1971年周总理指示进行比较系统的环境调查、测定算起,至今也已有40多年的历史。根据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5月25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截至2011年底,全国环保系统共有环境监测机构2587个,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站1个,省级环境监测站36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339个,县级环境监测站2211个;环境监测工作人员54698名;环境监测用房总面积1890983平方米;环境监测仪器1697951台(套)。仅在2011年环境质量监测方面,我国共监测10984个地表水断面,运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950个,共监测4346个空气点位,运行空气自动监测站2100个。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监测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在监测机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块分割体制造成各部门利益的冲突和问题,以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由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涉及众多部门,在中央政府层级上,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城建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环境监测站(或点),这些环境监测站(或点)的人员、经费、设备、监测任务和监测数据均归本部门管辖,往往出现监测任务重复或不均、监测数据或信息相互矛盾、监测资源浪费、各部门监测机构形成不了合力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层级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和县都设立了环境监测站(点),这些环境监测站(或点)的人员、经费、设备、监测任务和监测数据均归所在地政府配置和管辖,这为一些地方的政府干预环境监测、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滋生提供了条件。当监测数据因真实反映出当地的污染程度,以至于影响到政府官员的政绩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指使环境监测站修改甚至伪造数据的行政干预行为几乎不可避免,以致各地自己监测的结论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的结论大相径庭。近年来此类事情屡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执法的严肃性,也为某些排污企业逃避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以政府生产环境监测信息和以计划经济方式组织环境监测的模式,带来环境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效率低、创新能力低和规模化程度低,以及非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难以发展等问题。例如,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体系看,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监测站(点)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由于从中央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地区)、县甚至乡镇,都设立了隶属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政府包办环境监测信息生产,在满足环境监测布点广、任务多、要求高等环境服务方面,有些力不从心。由于摊子铺得大、安排在监测站的人员多,政府用于环境监测的投入主要被用来发放监测站人员的工资,没有充足的资金来运行、维护监测设备和进行环境监测技术改造,致使真正有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站点不多,规模大和专业化程度高的环境监测机构难以成长,阻碍了环境监测服务能力、规模和竞争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由于资金紧张,一些环境监测机构为了从污染源企业获得好处,不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为本部门牟取利益,从而丧失了监测站的功能。由于环境监测机构由政府直接领导经营,监测人员由政府选派聘任领导,监测经费和人员工资由政府财政包干,“吃皇粮、拿公饷、干公事、铁饭碗、无竞争”的机制使监测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技术难以创新、专业优势难以发挥、资产难以增值、竞争力难以增强,结果导致监测成本过高、数据准确率低、设备运行率低、效率低等问题。由于政企不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将大量精力用于环境监测的基础性维护运行工作,结果削弱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考核和监督管理。另外,大量的甚至过量的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的存在(它们往往争要监测任务和经费),客观上限制、妨碍了非政府性环境监测站(点)的发展。

第三,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等改革进展较慢,阻力较大。在我国加入WTO之前,环境监测任务一直是由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实施。中国加入WTO之后,随之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扩大,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环境监测(实验室等)领域,一些民营机构实验室成立,并开展业务。例如,2008年2月,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随着环境监测民营机构的增加,为了加快中国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或民营化运作,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进行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鼓励非政府环境监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政策。例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已经对环境监测的社会化运行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第六条)。几年前,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展制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修改2007年《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工作,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将包含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出台。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特别是环境监测领域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某些已经开始的包括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在内的改革也呈现步履维艰的状态,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二、有关环境监测机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我国环境监测方面的问题预示着环境监测改革的来临。

据新华网山东频道2012年8月4日电,从去年8月起,山东全省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运营及比对,省市环保部门共同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以确保空气监测数据质量,并降低监测成本。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目前山东全省17市有144个空气站,以往的空气质量数据都是由环保部门监测并发布。按照新的运营方式——“转让—经营”模式(Transfer-Operating,简称TO模式),空气质量监测将实行“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的管理模式。即运营单位购买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所有。山东通过公开招标,已评选出河北、青岛和厦门的3家运营单位和北京的1家比对单位。通过测算,实行这一新模式,空气站运行费用将比原有模式降低15%。这标志着山东省率先在全国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移交第三方,实行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开了全国先河;也表明山东省在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面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推动TO模式顺利开展,山东省明确了省信息与监控中心、市级环境监测站、运营单位和比对单位的相关职责,确保监测数据质量,降低监测运营成本。山东省确定,省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负责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控工作,组织开展标准溯源和量值传递工作;对运营单位的运行维护、比对单位的移动比对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对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负责调查核实、处理解决抽查监测、监控中发现的和各市反映的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问题,组织对存在问题的监测设备进行抽查比对。市级监测站负责对辖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协助省监控中心监督运营单位运行维护行为、比对单位移动比对行为,及时向省监控中心反映运营问题和数据疑问,但不得干预运营公司的正常运营行为。运营单位负责保障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和故障维修,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高于95%,监测数据准确率高于90%;每天对监测站运行状况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出现故障时必须在1小时之内响应,3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并报告省监控中心;发现仪器设备、监测数据有问题时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监控中心。比对单位应根据省监控中心要求,对固定站进行同步监测,保证监测设备比对率不低于95%,比对准确率不低于90%;并负责保障移动站的正常稳定运行和故障维修。

从目前山东省的改革措施看,山东省在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不仅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而且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内容。因此,其改革的方向和经验值得肯定借鉴。

三、我国环境监测机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和山东省等地有关环境监测改革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监测机制的改革,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环境监测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市场共同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模式,即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保护局)直接领导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站点,称环境监测机构)和取得环境监测资质、非政府的环境检测机构(简称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并存的共同监测形式。环境监测事业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环境监测的产品是环境监测数据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主要是一种公众共用物或公共用品;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该成为环境信息这种环境公共用品的主要提供者,环境监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要监管者,在组织发展环境监测方面起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作为环境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并不等于政府是环境监测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政府应该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生产和社会生产环境监测信息的合理比例、各自领域,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环境监测信息的各种需求。国家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视环境状况变化、检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等,应当开展必需的环境监测。政府应该保留并加强必要的、政府直接领导管理的、作为国有资产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等仍须依法由有关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除此之外的环评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企业自查认证监测等,可逐步改由社会监测机构承担。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区域范围内可以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自行监测。因此,我国的一些事业企业单位已经拥有相当强的环境监测技术、设备、队伍和机构,某些大中型企业的环境监测力量已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如果不允许、不充分利用和发挥非政府的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实际上是浪费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资源(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设备、人员),这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应该规定,某些环境质量监测可以由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某些污染源监测也可以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取得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改革应该有利于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编制规划的基础,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管理决策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的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重要信息来源。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运行机制改革不能偏离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而应该更好地服务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一是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特别是监测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准确率,充分发挥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等)的作用。环境监测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应该有利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规范、准确,有利于建立和实行环境监测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机制,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二是有利于减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而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发生的冲突,形成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减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冲突,形成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三是有利于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病,减少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克服地方本位主义,克服由于环境监测机构由政府直接领导经营、监测经费、监测人员工资由政府财政包干等弊病。四是有利于加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监测信息质量控制工作(质控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让监管更有力,执法更有效。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监测市场化之后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不但不应当削弱,反而应当加强。五是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效率,有利于降低环境监测成本,提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率。六是有利于促进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扩大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发挥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优势,提高环境监测专业优势,增加环境监测机构的资产,增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竞争力,扩大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服务规模,做大做强环境监测产业。

第三,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逐步促进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市场化。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方向是社会化和市场化,社会化应该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个方面。目前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已经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方面的社会化运行机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第2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但在环境质量监测的社会化运行方面还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体制问题,面临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只有先易后难、逐步进行。例如,山东省之所以选择空气自动监测先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是因为山东省早于2008年就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基本实现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水、气环境的全天候监控;空气自动站产权比较明晰,均归属省市环保部门,在产权转让的操作上相对简单;而且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比较成熟,国际上社会化运行模式比较完善,易于推广。因此,山东省决定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模式的改革试点入手,实行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运行。环境监测运行管理模式是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涉及环境机制体制的重大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效可行的运行模式。在环境监测社会化运行模式方面,山东省采用的TO模式是一个比较适用、有效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现有设备有偿转让、专业队伍运营维护、专业机构移动比对、环保部门质控考核、政府购买合格数据”等5个方面。即:政府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中的“运营单位”)购买试点城市的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非政府环境检测机构中的“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数据进行整体比对,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所有。该模式实际上是进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的改革,将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上收一级”,进一步强化省级宏观管理职能,避免地方行政干预,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将污染源的监测“下放一级”,让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监督排污单位,充分调动市县微观管理积极性。这有利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科学划分管理职责,权责更加清晰;有利于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环境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我国应该提倡、支持并逐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的社会化运行。

第四,应该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法治建设。应该制定和修改有关环境监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有权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域(如矿区、厂区、校区和其工作、劳动场所、住宅等)进行环境监测,其监测数据主要供自己使用。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监测活动范围、监测收费办法,以及监测信息的获取、整理、贮存、上报、公布、交流、公开、查阅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同时对有争议的环境监测数据的鉴定、认定和处理作出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准入制度,以保证环境监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环境检测机构应该依法经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测范围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建立禁止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市场进行垄断的制度,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保证环境监测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环境监测机构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使环境监测机构真正摆脱行政干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单位)境外组织、个人或者与国外合作开展科研工作的境内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应该制定鼓励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参加环境监测,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制定和实施信贷、用地、价格、收费等经济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快构建全方位的政策激励机制和多元化的环境监测服务业投融资机制,引导、推动和扶持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环境监测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指环境监测活动使用的由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有关布点、采样、样品运输与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准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要明确规定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非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蔡守秋

项目监测下环境监测论文 篇3:

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改善措施

摘要: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需要保障在环境保护上,突出应用原则,重视突出环境保护的实际意义,分析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环境监测项目及指标不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不完善、环境监测缺乏连续性、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不足。落实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应用的改善措施,科学完善监测项目及指标,推进环境监测系统化,提高有毒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水平,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

关键词:环境监测技术;环境保护;问题;改善措施

1引言

环境监测技术的科学应用,能发挥较高的管理优势,做好科学化控制,不断解决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好必要的环境保护分析,重视解决有关的环境保护隐患。而在技术应用中,因为应用方法不合理、技术整体协调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很多环境保护效果不佳,需要在实践中科学调整,解决有关的管理隐患。

2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原则及意义

2.1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原则

环境监测技术的实施前,需要制定并优化监测方案,使得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更加顺畅,有关保护项目措施的落实更加到位、合理。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技术的价值,在技术应用中,需确保环境监测技术合理、合理,结合技术规范要求、实际环境保护需要,做好必要的科学论证。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需建立综合性评价原则,很多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在技术应用中,应依靠有关记录文件,做好必要的技术调整,在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体现动态调整原则。环境保护中,需要应用多种环境监测技术,有关监测部门应树立协作意识,体现共同配合监测的工作原则,使得监测模式更加科学。

2.2意义

环境监测技术的全面优化应用,提升了环境保护水平,可以获得大量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中,能依靠监测数据,探索长期性、预判性监测机制,提升环境保护的指导控制效果,实现对各种环境问题的主动控制,在环境保护方面,掌握更大的主动权。环境监测技术尤其具备保护预防系统建设的指导作用,对各种突发环境污染信息能及时的收集,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案,避免环境损失进一步扩大。环境监测技术所收集的监测信息,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环境监测动态模型,对环保各个指标科学发展,预判其发展趋势,指导预防和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使得环保定位和科学指导作用提升,有利于节约环保成本,合理构建环保体系,发挥较高的环保控制效果。

3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需要做好科学化管理分析,重视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提升生态环境的控制优势,做好科学化分析,重视对环境监测信息全面系统的利用,因为在环境监测技术的探索和利用中,还存在很多实施问题,导致很多技术应用不成熟,监测项目难以发挥作用。

3.1环境监测项目及指标不完善

环境监测项目以及指标不完善,导致很多环境监测技术应用效果不佳,难以深入利用监测项目,可靠反应地区的环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环境监测项目设置不完善,存在环境监测漏洞;环境监测项目的分析指标设置不合理,既有的监测指标信息,难以真正反应环境监测结果等。这些监测项目和指标设置方面的问题,最终都会对监测信息的利用造成影响,在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案制定和调整中,都存有一定的负面指导影响。

3.2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不完善

环境监测技术应用中,需要确定科学化的技术方法,做好系统化监测信息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需求,做好技术管理控制,能重视实现监测分析,提升监测技术的制定和实施能力,做好标准控制,能在各种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上,制定和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项目,做好科学化分析,重视解决监测技术的管理控制效果,做好科学化技术应用的分析。很多监测技术的应用方法不合理,如选择的技术方法,难以真正做好科学化信息管理、灵敏性不足,很多监测信息缺乏科学控制力,导致环境保护效率难以提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作用,难以突出技术人才的管理控制。

3.3环境监测缺乏连续性

环境监测缺乏连续性的管理调整和动态优化,导致在环境保护上,难以与时俱进的调整监测方法,很多监测工作难以不断改善,环境监测技术不能持续发展。环境监测工作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对监测信息的连续性收集不到位,难以依靠持续化信息落实环境监测模型依据,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中,需要做好必要的数据分析,很多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不能发挥科学化管理控制效果,导致环境监测分析和判断能力不高,综合监测管理能力不足,环境监测水平难以提升。

2.4 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不足

很多环境问题越来也呈现出突发性、偶然性特点,而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用监测,导致很多监测技术的应用管理水平不足,很多应急监测管理问题难以可靠发挥,在突发事件的监测中,不能提升监测管理能力,导致很多经济监测技术不能体现科学优化管理能力,在监测技术上存有漏洞,很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更大的污染损失,监测能力始终难以有效提升,各类污染问题处于不良的监测状态下。

4环境监测技术在环境保护中应用的改善措施

4.1科學完善监测项目及指标

我国各地域发展程度及生产环境有极大不同,环境监测对象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要求。通过对当地污染物来源、有害物质类型、分布情况、浓度等进行详细监测研究,将污染严重、危害大、出现频率高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监测的重点,并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从技术层面和实施策略方面同时加强。对于现有在册的需要监测的项目进行审核,删除长期未出现的项目,对于发生频率不高、危害性不大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比如通过特定时间段或者定期抽样检测等方法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对于符合当地污染情况的监测项目,还需要对其相应数据指标进行规定,加强数据信息分析技术。重视提升对检测数据的收集和利用能力,做好科学化环境保护监测,做好科学化监测管理,充分收集和利用有关的监测信息,做好必要的保护控制,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需要重视落实预防措施,以监测信息数据的有效指导,重视解决有关的监测项目方法,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效果,做好科学化监测项目控制,提示监测能力。

4.2推进环境监测系统化

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应注重落实系统化监测管理技术,做好科学化监测分析,能提升监测技术的应用价值,在监测系统的管控和分析中,能做好必要科学技术的应用实施,重视做好必要的在线监测系统管理, 做好各个监测项目设置的宏观分析,重视解决环境监测技术的实施问题,做好科学化控制,不断提升监测系统的应用管理效果,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分析,注重做好环境技术因素的管理,提升环境控制水平,做好系统监测技术的控制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做好空气污染、环境污染管理,不断发挥各个监测技术的整体配合和管控优化能力,做好科学化管理分析,注重落实动态化监测机制,为系统性监测模式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重视做好必要的动态化监测管理控制,能依靠系统之间的高效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做好监测技术分析,发挥较高的信息收集、监测技术人员长期交流协作能力,对监测信息的利用能力提升,利于不断挖掘信息价值,做好科学化监测控制,重视解决有关的监测对象环境管理问题。

4.3提高有毒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水平

环境保护中,重视做好对有毒物质的监测,尤其做好空气污染、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等有毒物质的分析,最大化保护人类的安全居住环境,提升对有毒物质的识别和可靠处理能力,消除有毒物质的污染源,调整监测方法,对各类有毒物质的含量全面管控,不断提升有毒物质的技术管控效果,做好科学化监测技术的调整优化,实现对有毒物质的科学控制,重视解决环境监测问题,做好必要的监测技术管理,提升环境监测效果,重视突出监测控制优势。应能通过专家论证方式,做好科学化管理,重视解决污染物监测技术应用效果,做好科学化技术分析,重视解决技术应用管理问题,做好监测技术水平的提升,突出技术控制效果,调整监测方案,协调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监察管理模式,最大化消除有毒污染物的负面影响。

4.4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

突发实践应急监测技术的应用,需要做好部门管理,提升应急监测技术水平,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控制,解决有关的环境污染隐患,对有关突发污染情况有效分析,建立突发污染事件的监测管理优势,做好科学化管理提升,重视解决污染管理问题,做好必要技术应用控制,不断提升应急监测技术合理设置能力,需要对各种突发污染问题有效控制,解决应急监测技术的应用问题,提升各种应急监测技术的管理控制力,做好环境管控,重视解决环境监测问题,做好应急预案中的人力、物资、设备等的管控,提升应急监测优势,做好科学化管理分析,提升污染物的管理控制能力,做好必要的突发事件有组织、有方法的应对工作,最大化规避各种应急事件的管理控制效果,做好科学化管理提升。

5结语

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管理,需要做好科学化应用方式分析,重视解决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好科学化控制,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做好必要的技术管理分析,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控制效果,做好科学化管理,解决有关的环境监测技术问题,重视发挥较高的环境保护控制优势。

参考文献:

[1]赵汝超.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探究[J].环境与发展,2020,32(1):189+191.

[2]刘永丽,白建锋.环境监测技術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J].区域治理,2020(3):179-181.

[3]杨利琴.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探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5):65.

[4]颜家文.数字环境保护监测探讨[J].硅谷,2013(09):119-120.

[5]丛玉红.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3(21):214.

[6]陆明.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2):53

作者: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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