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营发展煤炭经济论文

2022-04-22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煤电联营发展煤炭经济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煤电之间长时间的博弈和矛盾,一度影响全国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制约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关键因素。山西省是全国重要的煤电能源基地,担负着全国煤炭供应及外输电力的重任。作为能源大省,煤电之间的博弈,山西有切肤之痛。

煤电联营发展煤炭经济论文 篇1:

煤电联营:缓解矛盾的有效之路

摘要:近年来,我国煤炭价格一直处于高涨阶段,煤电之争愈演愈烈。煤电之争的焦点在价格,而其本质是“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的矛盾。为缓解双方的矛盾,国家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然而此措施治标不治本;此外,试图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手段在当前又不具有可行性。当前环境下,走一条煤电联营之路,无疑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煤电联营;煤电矛盾;计划与市场

作者简介:杨迪(1987-),男,重庆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而以煤炭为动力的火力发电又占据了国内电力的主要市场。作为上下游的两个行业,煤炭和电力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在我国目前发电结构中,用煤发电占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而煤炭行业的最大用户则是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占全国煤炭销售量的60%左右。[1]因此,随着近年来煤电矛盾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开始关注这两个行业的紧张关系。

一、煤电矛盾的原因

煤炭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其生产所必须的电煤,而电力企业又是煤炭企业最大、最稳定的客户。煤炭和电力企业分处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火电经历了电煤生产和燃烧发电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阶段。这就构成了产业组织学中的纵向生产关系,电煤即为该关系的连接纽带,煤电之争也主要围绕电煤价格的高低。

一方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电煤價格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然而,由于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不同,导致电煤价格总是不能反映供求。煤炭企业处于一个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相反,电力企业所处的市场是区域垄断的。因此,煤炭企业在与电力企业的讨价还价中往往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电力企业抱怨煤价太高,导致发电成本过大,而煤炭企业则抱怨煤价水平仍然偏低,目前只是恢复性上涨。同一产业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遭到了人为的分割,每当政府因煤炭安全问题大量关闭小煤窑,就会带来煤炭供不应求,电力行业则不得不承受电煤涨价、供应不稳的压力;当电力市场需求下降,煤炭企业又不得不承受价格暴跌,产品积压的损失。[2]

煤电之争,表面上是一对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电煤价格之争其实是计划与市场两种体制、两种经济模式的强烈碰撞,也就是“计划电”与“市场煤”的矛盾,涉及到两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步问题。

二、对当前解决煤电矛盾方案的反思

1.煤电价格联动——治标不治本的方案

为了兼顾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利益,2004年12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这标致着中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正式启动。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第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电煤双方协商确定;电力企业要自己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3]

实行煤电联动的初衷主要是为发电企业解决燃料价格上涨,也就是煤炭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而一旦电价与燃料价格联动以后,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销售电价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导致用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特别是一些高耗能的行业将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对于发电企业的下游,尤其是最终用户,成本变动的不确定性将增加,企业将要承受很大的压力。电价过高导致企业成本提高,最终导致国家竞争力降低。目前,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完全,竞价上网也没有形成的局面下,市场自发的“煤电价格联动”无法出现,只能求助于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价格联动”来协调解决。因此,目前用行政办法采取煤电联动过渡是权宜之计,是治标的方法。只有在电价由行政定价变成市场形成价格之后,市场化的煤电联动才能真正形成。煤电联动的实质是政府通过联动来干预电价,电力行业如果指望依靠关联产品涨价,从上游或下游获取利益,其成效终归有限。要真正解决煤电矛盾,还是要通过煤电行业自身的改革,不能用计划经济的办法解决问题。

2.市场化改革——长期且困难的方案

从理论上说,当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均为完全竞争性产业时,煤电矛盾将会自动得到解决。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否能够通过对煤电两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来化解煤电矛盾呢?下面分析一下市场化改革的障碍。

(1)煤炭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煤炭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煤炭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其障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电煤价格事实上的“双轨制”扭曲了煤炭价格。“双轨制”即是对非重点订货合同煤炭采取市场价格,而对重点合同电煤采取计划价格。[4]现阶段,由于政府的干预,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影响很大,进而影响煤炭产业市场化的进程。其二,运输环节的瓶颈扭曲了煤炭价格。煤炭的运输瓶颈使运输产业获得了超额的垄断利润,增加了煤炭流通环节的费用,加大了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煤炭消费者的负担。因此,由于流通领域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当行为扭曲了煤炭价格,进而阻碍了煤炭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2)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障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电力产业实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但是其市场化的进程并不顺利。一方面是由中国电力产业自身的特殊性造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不同,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有其特殊困难。一是脆弱的电力供给平衡和巨大的区域差异,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刚刚开始不久,中国大部分地区就出现了电力紧张的局面,进而引发煤电矛盾。二是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影响了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一个高速增长的经济必须有高速增长的电力产业作为支撑。而实行电力产业的市场化将可能导致电力投资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负面作用的影响,特别是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大停电的启示。加州的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被认为是美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样板,但是,从2000年夏季开始,美国加州发生了电力危机。轰动世界的加州电荒,造成加州供电能力严重不足,电价飙升,2000年加州电价是平时的50倍。究其原因,将电力产业这样牵涉面广、基础性地位强、社会效益要求高的产业完全交由市场去运作显然是不恰当的。电力产业如何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做出恰当的选择非常重要。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政府。加州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失败,无疑有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双重原因。因此,一味强调市场机制或者一味强调政府调控都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时候,对电力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府规制都是必要的,难以实现电力产业的完全市场化。[5]

总之,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困难的过程。希望通过推进煤电产业的完全市场化进而彻底解决煤电之间矛盾的愿望虽然是好的,但是却很难达到。

三、煤电联营——缓解矛盾的有效之路

在煤电矛盾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在具有强政府特征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强市场特征的煤电产业市场化改革均不能奏效的事实下,我们有必要且只能在当前的体制下探寻一条新的有效的解决煤电矛盾的途径: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进行组织结构方面的创新,也就是所谓的煤电联营。

1.煤电联营的内涵

煤电联营,又叫煤电纵向联结。从广义来看,可以把一切煤与电的联系视为煤电的纵向联结。从狭义来看,煤电联营主要表现为煤电企业在市场的力量下构建煤电企业战略联盟,组建煤电企业集团直至实行联营的完全一体化。煤电企业组建战略联盟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的一种松散型的组织。煤电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是指通过参股和控股等资本联结的形式而形成的煤电企业的利益集团。煤电联营完全一体化是指煤电企业通过市场兼并形成一个煤电一体化的企业。[6]本文所说的煤电联营是指狭义上的煤电联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煤并电模式。该模式是指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煤并电的大企业,使之成为煤炭和电力生产的基地。例如: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同发电企业的龙头——华能集团合作成立了“同煤股份公司”,走煤电联营的道路。二是电并煤模式。该模式是指区域电力市场中的大型电力企业对区域内或周边区域的处于其上游生产阶段的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从而形成电并煤的大型企业集团。例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内蒙古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共同出资组建了“中电投霍林河煤电公司”,便是电并煤模式的一个典型。三是煤电路模式。该模式是指煤炭企业、电力企业、铁路等产业的企业联营以组建特大型的企业集团。著名的德国鲁尔煤炭工业公司的发展就是这种模式成功的案例。

2.煤电联营的优势分析

煤电联营是缓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煤电价格。煤炭企业建设大型坑口电站,电力企业投资建设煤矿。这样一来,电价与煤价之间的矛盾可以在“煤电联营”的企业内部比较容易消化。长期以来,“计划电”与“市场煤”之间的摩擦和碰撞,几乎都是以“计划电”还利于“市场煤”而告终。目前,煤炭企业从理论上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煤炭产品价格应由市场决定,而电价至今仍然由国家严格控制,其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求变化和电力产品的准确成本,加上铁路货运价格的不断提高,给电力企业也增加了成本。煤电联营后电厂直接从煤矿进煤,既节约了运费,又降低了发电成本;当电厂实行竞价上网后,既增加了竞争实力,又平抑了电价。

(2)优化经济结构,化解外部风险。我国煤电产业直接的关系十分密切,而现行的产业结构与价格体制又难以改变,因此以煤电的联营为核心的新合作模式,无疑将有助于解决煤电两大产业间的诸多矛盾。从产业链的角度看,两个产业不应该是彼此竞争的关系,而是一个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煤电联营能够有效整合这一条产业链,并将外部风险转化为内部风险。一方面解决了煤炭企业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延长了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煤电联营不仅可以避免煤炭与电力这两大行业在体制上的冲突,且在经济上、资源利用上均有重要意义。通过煤电联营,发电企业可以拿到稳定的煤炭来源,由于坑口就在煤矿附近,从而避免了运输环节,在降低发电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煤炭的经济利用率。而对煤炭企业来说,除了延长产业链,解决了仅提供初级产品的问题,而且在加大煤炭供应的同时,稳定了市场需求。

(3)促进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煤炭的燃烧会不同程度污染环境,而将煤炭转换成电力,比工业锅炉和民用炉灶直接燃用要洁净很多。大型发电厂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完善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可以使有害物质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大为减少。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煤炭的洁净利用,因此应兴建低质煤综合利用电厂,广泛应用洗煤厂的中煤和煤矸石、煤泥发电。[7]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发电成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及国家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发展煤电联营对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都是有利无害的,通过这种途径在有效解决煤电矛盾的同时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社会经济效益也是巨大的。

作为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对能源的消耗将是巨大的,煤电之间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在当前的条件下,煤电联营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有效之路。然而,煤电联营并不是终点。只有正确处理好煤电产业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稳步推进煤电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邢艳君,毕东兴.解决煤电之争的措施[J].煤炭工程,2006,(6):86.

[2] 朱成章.谈谈煤电联营[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3,(12):2.

[3] 周云圣,朱欢.规制视角下的煤电價格联动机制辨析[J].理论探索,2008,(3):48.

[4] 刘满平.通过市场化运作根本解决煤电价格之争[J].中国电力,2005,(3):2.

[5] 魏雅华.电煤之争:狼烟再起[J].企业研究,2009,(2):21.

[6] 刘博.煤电联营问题发展与建议[J].集团经济研究,2006,(9):79.

[7] 贾晶莹,马占新.关于煤电联营状况的综述[J].北方经济,2009,(30:47.

(责任编辑:刘辉)

作者:杨迪

煤电联营发展煤炭经济论文 篇2:

山西能源新政:煤电一体化

煤电之间长时间的博弈和矛盾,一度影响全国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成为制约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关键因素。山西省是全国重要的煤电能源基地,担负着全国煤炭供应及外输电力的重任。作为能源大省,煤电之间的博弈,山西有切肤之痛。因此,山西煤炭与电力的发展关系,可以作为全国煤电行业之间发展关系的一个缩影,解决好山西的煤电矛盾和能源发展问题,事关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和全国能源安全大局。

煤电博弈由来已久,历届山西省委、省政府,都期望通过解决煤电矛盾。无论是煤炭资源整合,还是转型跨越发展,最终的目的就在于改变原来固有的传统煤电思路,从全国能源版图的科学布局上解决煤电之间的根本矛盾,推动山西能源产业科学发展。从煤电博弈到煤电一体化就是新一届省委、省政府亮出的“能源新政”。

山西省省长李小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煤电关系的问题,既有发展的问题,又有机制的问题,同时还有管理的问题。要彻底解决煤电矛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加快煤炭、铁路、电源电网发展是根本;煤电供需双方建立长期合同是方向;建立正常的煤电价格体系是关键;创新电煤销售机制是基础;促进煤电联营是有效方法之一。

抓住煤电关系不协调的关键

煤炭和电力,这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具备负相关的关系。近几年来,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变化巨大,而两者发展的整体趋势却也相对明显。煤价上涨,电源企业日子不好过,而煤价下滑,煤炭企业的日子同样不好过。双方呈现强弱交替转换的规律。一旦一方市场太过强势或者太过弱势,都会对另一方产生巨大的影响,直接导致两大能源产业的不健康发展。

有专家指出:山西能源产业在机制建设方面,必须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煤电协调发展机制,才有利于企业和市场的稳定。长期稳定的煤电协调发展机制,说白了就是通过制度和契约的形式,规范煤电之间协调发展,从能源行业的大视角出发,促进整个能源行业的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能源产业内部的协调问题。

要彻底解决煤电矛盾,在政府的协调下,煤电供需双方要建立长期合同是方向。然而,煤电产业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产业,坚持市场化改革和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包括欧美、日俄在内的能源大国的通行手法。

然而,煤电供需双方建立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并不容乐观。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山西省煤炭厅统一制定了长期协作合同的范本,然而有一部分企业仍然按照双方原有的约定签订长期协作合同。部分电力企业反映,虽然与煤炭企业建立了长期供煤协议,但是一旦遇到煤炭价格走高的形势,煤炭企业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就大大降低;而在煤炭市场价格处于下行状态时,电力企业同样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有所抵触。长期协作合同的地位在市场价格面前,变得非常尴尬。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在合同执行方面固然有自己的考虑,而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成本,是有自身利益的考量的。一旦毁约带来的利益超过损失本身,那么对于电力企业也好,煤炭企业也罢,都敢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双方都被对方毁约过,而毁约本身亦成为双方心照不宣的一种交易模式,甚至成为潜规则。

长期战略性供需协作合同管理方面,应该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毁约的企业,要在行业内进行惩罚和批判,因为尊重合同的法律性,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如果一个行业在契约执行方面出现问题,这个行业必然无法健康发展,在市场规律中,必然要被淘汰。

理顺山西外输电价格体系也是解决煤电矛盾的重要举措。煤电矛盾的关键是价格问题。目前山西省有近三分之一的电量外送,根据规划,以后将会有更多的电从山西源源不断地输往省外。由于山西省外送电电价偏低,且没有自主定价权,不断高企的发电成本和环境治理成本,使得山西省发电企业不仅没有因为增加外送电量而得到实惠,反而在煤价上涨的压力下,处于低于成本价经营,甚至造成企业亏损,整体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该积极向国家发改委争取,在山西外输电价格、特高压发输电价格体系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在价格制定方面,应该具体结合山西省电煤价格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输送清洁能源的价格水平应该高于输入省份火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是一个重要原则,以此来调动山西火电企业发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增加企业的利润,能够使企业在扩大投资、增加产能等方面获得一定的发展资金,同时对山西的因发电造成的环境问题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煤电一体化的前身:煤电价格联动的尝试

煤电双方矛盾的焦点仍然是价格问题。简单来说,煤炭价格已经市场化,但是考虑到电源企业的成本压力和社会责任,电价一直受到官方的指导,实行指导价格,不能随意涨落,煤电双方处于“双轨煤”+“计划电”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首先实在煤炭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对于煤炭合同根本不认可,因为合同价和市场价格之间差距太大,煤炭企业对于合同的认可程度较低,甚至拒绝执行合同。反过来说,煤炭价格低迷的时候,煤炭企业则希望电源企业能够通过合同增加煤炭销量,而电源企业则对此意见较大。

当然,官方对此进行了长期的协调工作,最终均未能根本解决。在协商机制未能完全奏效之后,官方开始着手对煤电价格实施新一轮的价格联动机制。此举旨在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期望通过市场调节+政府定价的模式这种解决煤电双方矛盾,以期根据煤炭价格波动,制定煤价和电价之间的联动机制,电价参照煤价波动实施干预调整政策。然而,结果如何呢?

2005年5月,为因应不断上涨的电煤价格,在煤电双方合同价格无法协调的大背景下,国家实施了第一次煤电价格联动,将每度电价上调了0.0252元。到了当年11月,虽然煤电联动的条件再次得到满足,但却没有实施。虽然第一次煤电联动后,煤电问部分压力得到了有效地释放,但此后电煤价格的持续上涨,煤电价格之间的压力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舒缓。

2006年6月30日,国家实施了第二次煤电价格联动,此次调整旨在因应电煤价格的新一轮上涨,为减少电源企业压力,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0.02494元,上网电价平均每度电上调0.01147元。

2007年1月17日结束的全国煤炭合同汇总会上,全国电煤价格每吨普遍上涨约30元,涨幅达到8%。中电联上书国务院请求启动煤电联动,随后得到国务院批复,要求发改委介入协调,而发改委之后并没有发布上调电价的政策。当年5月,由于国家对山西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导致煤炭市场价格再一次上涨,中电联二次上书国家发改委,请求关注电价问题。

当年7月24日,根据中电联测算结果显示,电煤价格比2006年上涨了9个百分点;煤炭行业协会测算的结果是全国煤价总体上涨4.67%,电煤价格上涨13%。华能、华电、中电投、国电和大唐五大国有发电集团联名上书国家发改委,要求在中国部分区域实施煤电联动从而上调电价。9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将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内新建投产电厂输往京津唐电网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度点1.298元和1.297元,此价格为不含脱硫加价。同时,将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元,同样也是不含脱硫加价。

当年9月到11月,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现货煤价飙升24%,国内各地煤价也在不断地创出历史新高。在进入10月以后,秦皇岛港各主要煤种价格涨幅在1%到2.5%,其中大同动力煤价格创下历史新高。业内因此普遍预计,随着第四季度煤炭消费旺季的到来,增长的需求将继续推高煤价。

2007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转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2008年煤炭供需展望报告称,电煤价格上涨存在阻力,主要表现在其时物价指数持续走高,通货膨胀压力徒增,政府并不支持价格调整,其次火力发电行业1到8月份的利润增幅达到29%,而煤炭行业的利润增幅为41.2%,因此预计当年无法实施煤电联动。

该报告指出,尽管“与国内外煤炭价格的比价关系、与其他能源品种的比价关系看,电煤价格上涨也有一定的空间,但2007年的煤电联动政策在年内可能无法如期进行”。最终,原本应该启动的第三次煤电联动未能顺利实施,煤电联动从此终止。

2008年6月,在当时煤价水平较高的大背景下,为防止煤、电价格轮流上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的发电用煤出矿价不得超过2008年6月19日的实际结算价格。同时,从7月1日开始,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万时提高2.5分。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不在此次调价范围之列,四川、山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用电价格亦不作调整。

煤电联动政策实际上只是国家对煤电价格矛盾实施的临时性的干预措施,且联动机制受制于千变万化的市场价格,而电价上涨需要层层上报和层层审批,最终还需要发改委进行介入调查,周期较长,无法及时体现电价受到电煤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带来的影响。

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并未完成其历史使命,名存实亡,未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原因在于,中国煤电联动的动机并不是单一的,煤电联动机制既希望弥补煤价上涨给发电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又旨在理顺煤电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物价上涨压力,甚至要达到拟制通胀的目的,要同时达到解决如此多矛盾的目标,煤电联动机制实在无法实现,而指望依靠一个措施能够全部解决这些矛盾,无疑是天方夜谭。其次,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甚至规范的煤炭市场。目前,煤炭价格基准的确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核算煤矿生产成本、采集煤炭市场价格数据、计算煤电双方都认可的煤炭价格指数以及计算合理的中间环节加价比例等。实际上,我们至今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煤炭价格数据库。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无法保证发电企业拥有稳定的利润收益,尤其是在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定价。在中国,电力价格往往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在对电价进行调控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稳定、通货膨胀等因素,原能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成章曾撰文称,中国电力工业成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使电力企业失去了市场化经营的条件。

电煤之间的矛盾纷争,仍然未走出价格博弈的泥淖。在“市场煤”和“计划电”的体制之下,二者很难达成共同的利益诉求。即使越来越多的煤矿收归国有,煤电企业之间也是各有各的算盘,每年的煤炭订货会煤电双方争吵激烈,可以说硝烟弥漫。年年协商、年年电荒造成了一方面电力吃紧、另一方面电厂却大规模停产限电的怪现状。在目前电价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竞争性电力市场尚未建立的条件下,“限煤价涨电价”成为短期内解决煤电矛盾的非常手段,但同时也让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双方都在带着镣铐跳舞,既谈不上经济效益,也谈不上社会效益。

如上所述,在市场化的煤炭和指导价的电力博弈不断的大背景下,长期的价格大战让双方筋疲力尽,对国家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山西省省长李小鹏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煤电供需双方建立长期合同是彻底解决煤电之间矛盾的方向。

这个说观点是有前瞻性的,也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煤电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都在利用价格为己方增加更多的利润空间,在市场利于己方时,拼命打压对方价格,反之亦然。在这种利用市场价格波动为自己争取利润空间的做法,对双方来说,都不是赢家,长期交易之后不难发现,双方所获取的利润,与实施长期合同带来的利润相差无几,这是最基本的价值规律影响的结果。然而,双方的价格博弈的结果导致煤电行业和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整个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商品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煤电长期合同,并不影响双方的利润构成,其结果仍然是指向商品价值的。长期的煤电合同能够削平价格浮动的波峰和波谷,实现双方的利益均衡,最终达到电厂、煤企、社会三方均衡发展的三赢局面,促进能源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煤电一体化是解决煤电矛盾的根本出路

长久以来,“市场煤+计划电”的运营模式使得电源企业在煤炭选择上没有主动权。据统计,我国煤炭产量70%转化为电力,如今唇亡齿寒,煤企与电企惺惺相惜。在煤炭价格处于低位的背景下,煤价并轨似乎酝酿着新的变革。经历了多轮改革的煤、电,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喜忧参半,而对于改革的成效,各方亦弹赞不一。在经历了煤电价格联动模式的尝试之后。最终,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的呼声开始高涨,经过论证,煤电联营战略成为解决煤电矛盾的根本。

“煤电联营”可以使煤炭与火电的利益一体化联动。多位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在市场煤和合同煤价差小、电煤储备充足的前提下,进行煤价并轨的改革是个好时机;同时,煤价并轨改革并不是简单地一步到位,需要从“双轨煤”+“计划电”向“市场煤”+“计划电”过渡,最终达到“市场煤”+“双轨电”的改革目标。

山西作为产煤大省首先大胆试水。2012年7月中旬,酝酿了近半年的《山西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由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由政府牵头的“煤电联营”实施方案是一种政策性、宏观规划的大手笔,力图让煤企与电企齐头并进,共同达到煤电联动、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对目前煤炭产业发展颓势,解决火电企业经营亏损窘境。

山西省的煤电市场趋势,能够充分体现全国能源行业的普遍现状。目前,山西的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正在抓紧立项和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而压力不容小觑,这条理论上能够走得通的路子,实际上能否实现多赢局面,直接关系到能源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全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所以,山西省在每走一步,都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反复论证继而谨慎实施。

理论上来看,煤电一体化在解决煤、电博弈现状问题上优势明显。

一位电力行业的业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煤电一体化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煤电企业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低因煤价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建立长期合同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煤电联营。这个趋势是很明显的。”他告诉本刊记者:“能源产业是特殊产业,是国家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全的最关键的产业,作为煤炭和电力这两大能源支柱产业,长期以来的“煤电顶牛”局面必须破局。”

该人士表示,煤电一体化能引导山西煤炭和电力两大能源行业更好地发展。同时,煤电一体化能够解决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体制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加快和加强了煤炭企业的整合,使煤炭企业逐步走向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道路。电力行业也开始加快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力度,“上大压小”政策的推出,使得电力企业加速洗牌、重组,电力资源优化和集中的步伐更加坚实。煤电一体化可以从起点上摆脱旧有体制、机制上遗留的矛盾。强强联合,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形成煤、电、运三位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该人士对于煤电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颇为乐观,他认为,从目前国家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华东电力市场采取试点的“两部制上网电价试点方案和单一制部分电量竞价模式”以及华北电网实行的“两个细则”来看,取消国家计划价,将电力企业完全推向市场,实行自主报价、自负盈亏、煤电一体、厂网彻底分离、远距离跨区域送电等电价市场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

该人士表示,实施煤电一体化经营,尤其是坑口电站,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煤电互为成本,又同时可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使得企业经营成本可以在企业内部平衡、统一结算,不受外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在电煤价格持续走高的阶段,煤炭产量的提高还有利于弥补发电企业在发电环节上的亏损,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也实现1+1≥2的连锁效应。

数十年的煤电矛盾能否通过煤电联营而迎刃而解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方针政策都不是一蹴而就,煤电一体化仍然需要不断地深化改革,不断地进行调整的过程。

国家发改委对煤电一体化的态度也是肯定的。这在《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经得到体现,而业内人士对于《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相关表述也丝毫不感到意外。因为早在2007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就在《煤炭产业政策》中指出要“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此后,在2012年3月发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对“形成了煤电、煤化等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格局”的成绩给予了肯定。

尽管煤电一体化和煤电联营的呼声颇高,理论上也能够解决煤、电供需矛盾,然而,此模式面临的困境依然不能小视。

长期亏损的发电企业勇敢地进军煤炭行业,实现煤电联营,进而实现煤炭自给,突破电煤供应困难的局面。这是理想的状态,然而,电力企业在获得了电煤资源之后,有了能源主导权,不仅能参与到电力行业的竞争中,也必然与煤炭企业造成竞争之势。这样一来,煤炭企业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煤炭企业失去部分市场,也将面临巨大的亏损压力。煤电双方之间就会产生新的矛盾。

由于煤炭储量有其地域性的特点,并非所有的电力企业都适合建立自己的煤炭供应基地,这样一来,这些电力企业在竞争中就处于不利地位,仍然摆脱不了亏损的命运。另外,发电企业拥有广阔的市场和政策支持,在打压电煤价格方面。电力企业有着天然的需求,起步阶段的煤电一体化机制尚不完善,仍旧是煤电双方为自身利益,试图通过重组兼并后以处理集团内部事务的行政手段人为干预电煤定价。一旦出现产能过剩,这样的情况会直接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崩盘,从而影响整个工业行业健康的持续的发展。

因此,煤电一体化和煤电联营,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最关键的问题,仍然是电价市场化问题。

煤电联营战略是山西综改实验迈出的关键一步

山西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正在进行着深刻的产业转型和社会变革,煤电一体化战略无疑是综改试验在能源产业的破题之作。

早在2009年煤电顶牛最为激烈的五大电企巨头从电煤供应合同谈判现场“愤然离场”之前,浙能集团就已经与同煤集团在煤电一体化合作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最终浙能集团与同煤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投资建设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公司。

因为有了第一次合作,煤电一体化的市场前景非常明显和清晰,其趋势也渐次分明。作为产煤大省,山西在煤电一体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7月,为解决煤电矛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要“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炭、电力企业优势互补。相互融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将山西省的煤电一体化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专门为煤电一体化开辟绿色通道的文件。

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之后不久的2012年11月29日,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的重组方案“无偿划转+定向增发+配套融资”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第32次会议审议无条件顺利通过,标志着此次重组获得批准。

不难发现,两次重组除了合作的电厂之外,都出现了同煤集团的身影。同煤集团作为中国动力煤的龙头企业,早在“十一五”期间就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始了坑口电厂的布局,陆续建成塔山热电、塔山发电、同华发电、王坪发电四座控股坑口电厂(公司),电力装机容量达到314万千瓦,于2011年4月成立了同煤电力能源公司,截至2011年,同煤集团的电力装机已经排在了全省第4位,具备了继续做大的基础,同时也为之后的煤电联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煤集团和漳泽电力的重组,是一次完全意义上的煤电联营,基本实现了煤电企业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多赢的重组目标。其成功重组对于后续的煤电企业联营有着诸多的借鉴意义。对于同煤集团来说,不仅实现了电力产业的低成本快速扩张,而且形成了一边新建坑口电厂、一边重组电厂“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同煤的电力规模倍增,业务规模和资产规模实现了双翻番。不仅如此,同煤电厂资产在重组之后实现了整体上市,步入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快车道,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通过重组,同煤实现了煤电两大主业的优势互补,“十二五”末,同煤电力装机容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可就地转化煤炭7000多万吨,抗市场风险能力大大增强。

对于漳泽电力来说,同煤集团通过优化资产质量,改善负债结构、安置富余员工、稳定煤炭供应等方法,使张泽电力扭亏保壳,开创了上市公司存量资产不变、主营业务不变、靠增量资产带动存量资产扭亏为盈的先河。2012年,漳泽电力实现利润2000万元,201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1.7亿元,一洗一直以来的巨额亏损的颓势。

其实,同煤集团和漳泽电力的重组只是煤电联营战略的一个缩影,通过对历年来山西省的煤炭政策的梳理不难分析出改革的清晰脉络。

所谓的煤炭资源整合,前期重在“整”,后期重在“合”。通过兼并重组,把煤炭企业做大做强,这些都是前期“整”的范畴,而“整”基本已经完成,尽管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属于“国进民退”的历史倒退,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是通过长期的分析和梳理不难看出,山西省的煤炭政策并非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其政策具有一脉相承的延续性。在煤炭资源整合方面,官方对一些生产能力差、技术落后的产能进行大胆地兼并、重组,甚至取缔,旨在做大做强山西的煤炭企业,同时加强管理,也能够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大技术投资。煤炭资源整合为下一步煤电一体化和煤电联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煤电一体化的路子持续、健康的进行,成为了可能。

2012年7月,《山西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正式出台,为全力推动煤电联营,山西专门成立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包括了经信委、发改委、监察厅及财政厅等十三大部门。山西此举意图相当明显:煤电协调发展实施方案一旦取得成功,其必将作为全国化解煤电矛盾的范本。《方案》中说:“山西是全国重要煤电能源基地之一,积极妥善处理煤炭与电力发展的关系,化解煤电矛盾,建立煤电和谐发展机制,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和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大局。”无论什么时候,山西省在全国能源安全方面都责无旁贷。

李小鹏履新山西省省长之后,在推动煤电一体化作了不懈的努力,山西省政府的能源改革思路,愈加清晰。

按照规划,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除巩固煤电股权联营,落实电煤长期协作合同机制外,山西省将推进坑口煤电一体化新型电源项目建设,并鼓励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型煤电企业。到2015年,山西省调火电企业将全部实现电煤长期协作合同管理,部分火电企业和煤炭企业将完成以股权为纽带的战略联营。“十二五”期间,除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新建的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照坑口煤电一体化要求进行规划。

此外,由于晋煤外运一直受制于铁路运输,山西省同时鼓励煤、电、铁(路)联营电源点和煤源点之间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同时,还将加快推进电源点配套的煤炭、电网的项目建设,对坑口煤电一体化的电源项目和配套煤矿,原则上优先立项报批、优先准予投产。

如此众多的政策红利,足以见证山西省在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方面倾注了多么大的精力以及期待。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经营,在山西正全面推开。

我们相信,山西省依托自身资源和政策上的优势,一定能够在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改革方面迈出关键性的一步,为构建全国的和谐煤电关系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刘春阳 吉建军

煤电联营发展煤炭经济论文 篇3:

煤电一体化不利影响及防范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煤电企业矛盾的加剧,近年来我国发布的关于煤炭工业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倡,鼓励电、煤一体化经营。鼓励企业参加运煤通道的建设,支持电力和煤炭公司的重组。但在煤电一体化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利的影响和困难,比如在一体化后煤电企业价格并轨,使他们由竞争的关系转为利益伙伴,进而哄抬煤电价格,转移煤电成本,人们对于煤电企业的监管能力大大的下降。为了防范煤电一体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建议完善实施煤电竞价上网,煤电信息透明化,对那些发电竞争力不够的环节采取财务分离,成本监管的办法。政府还要加强对于煤电一体化的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则的企业要采取相对严厉惩罚措施。为此,对煤电一体化的发展现状,利弊,不利影响及防范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煤电一体化;不利影响;防范对策;煤电企业;分析

文献标识码:A

0引语

由于我国电力,煤炭之争的愈演愈烈,为了解决煤电这条产业链上的问题,而煤电一体化对降低煤电交易成本,提高产业利润,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都有一定的好处,所以被大大的提倡与实现。煤电一体化共有三种形式,第一种煤炭集团与电力集团合并重组。第二种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互相参股,加强彼此的联系。第三种,某个投资主体旗下不仅搞煤炭,也搞电力,使煤电结合。大部分情况下我们更青睐于煤电联营,这种方式在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时候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但煤电一体化也存在不利的影响,下面就让我们针对煤电一体化的不利影响,将前因后果及防范对策进行一定的分析。

1煤电一体化的发展

2012年《关于深化煤电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取消了电煤价格的双轨制,在多年的煤电价格双轨制的影响下,为了缓解煤电企业的冲突,电煤一体化被大力推崇。近些年,因为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电力企业加强了煤炭市场的涉足,实行后向一体化。电力产业对于煤炭领域的影响方式主要有控股煤炭生产的企业和控股如焦炭企业等非发电的用煤企业。我国电力企业的后向一体化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煤电合营,统一管理,另一种是电力企业参与煤矿生产的“鲁能模式”。在电力企业实现了后向一体化,2011年五大发电企业的煤炭自给率达到了25%左右,控制的煤炭产能高达2.5亿t/a。预计到2015年发电企业的控煤产能将达到4亿t/a,自给率将达到30%左右。

除此之外,煤炭企业也在向着下游延伸,实现前向一体化,2011年神华售给本企业的发电部门的煤炭占到全国煤炭销售的20%,使其内部发电煤炭自给率达到80%。2012年神华又收购了国网能源公司,大大增强了它的火电装机容量。

在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互相渗透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出台相应的政策,推进煤电一体化的进程。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电,煤纵向一体化正在快速的发展着。虽然煤电一体化是企业经营的行为,但由于煤电产业对于国家民生,社会安定有着深刻的影响,所以政府一定要加强对煤电一体化的政策引导,在必要的情况下要采取适当的调节手段。

2煤电一体化有益于经济发展

随着煤电一体化进程实践化步伐的加快,许多学者专家都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认可了煤电一体化这一发展方式。从产业组织的角度来看,煤电一体化有效降低了电力和煤炭企业的交易成本,让电力企业得到了确定投入要素--煤炭的供给。部分专家还认为:煤电一体化是解决我国电煤传统产业意识和制度设计的缺陷,是改善由于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寻租,导致电、煤产业间的交易不对等及纵向交易费用过高等现象的一剂良方。

此外,煤电一体化还有缓解煤电价格矛盾对发电企业的负面影响,上游煤炭企业和下游电力企业结盟有助于整体利润的上涨,还增加了社会的福利水平。专家还通过一体化激励模型,证实了煤电一体化可以减少发电边际成本和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

当然煤电一体化也有许多不好的地方。一,煤电一体化会加剧电力企业的垄断,这和电力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二,煤电一体化后电力企业或许会利用垄断地位来获取高额利润,不利于维护大众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尽管煤电一体化让发电企业的多元风险上升,但在实行煤电价格双轨制的情况下,应该是利大于弊。

同时,无论何种方式的煤电一体化,都可以调整我国目前电煤市场的供求关系、平衡电煤价格,从而增强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煤电一体化的不利影响

虽然我国已经取消了电煤双规制度,但依旧有90%电煤价格变动幅度将影响下游的电力用户。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煤电一体化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不利于煤炭成本回归市场。在电价的价格传导并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煤电一体化对价格的传导有很大的不

利影响。比如电力企业转移高成本的可能性和意愿,几年前发电企业向煤炭领域延伸,导致发电企业获得煤炭的成本非常高。由于各个产业都想从煤炭产业分得一杯羹,导致煤炭资源的争夺激烈,再一次推高了获得煤炭资源的成本,而这些高昂的成本最终会将会被转嫁在消费者身上。

不利于煤电企业发电成本的控制与监督。由于煤炭电力市场的垄断性,电厂在高昂的价格下还是会买煤炭资源,发电企业的电煤自给率越高,其转移成本的能力就越强,导致煤电一体化失去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可能。此外由于煤电一体化后发电企业的话语权增强,有可能导致电煤企业的价格垄断,逐步抬高电力产品销售价格,受损害的只有消费者。

4防范对策

针对在电煤一体化中出现的不利影响,政府首先要针对电力,煤炭的价格问题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等是对煤电价格的影响,公布电力企业的真实信息,各项成本,并面对虚假信息要制定相应的惩罚规章。要尽快实施和完善网上竞价,通过竞争的方式促使发电企业降低边际成本,提高效率,按照边际成本对外进行报价。借鉴外国的做法,在发电网上竞价开始前成立相关的机构,对于发电中竞争不足的一些环节进行成本的监督。按照一定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比如可参照环渤海的煤炭价格,对其燃料成本进行一定的监督,并要定期公布该电厂的成本。

对于煤电企业发电成本中不合理的部分,应要求其自行承担,不能计入发电成本。而对于煤电一体化的企业,在煤、电业务所占比例较大时,在保持公司所有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应该要实行上下游和产业间的财务分离,防止不合理的交易、补贴,加强公众对其真实发电成本的监督。

5总结

总的来说,煤电一体化从大局观上来看是很有利于解决煤电之争的,但一体化之后如何实现公平,公正的价格又是一大难题。为了煤电一体化的健康发展,按照上述的防范对策进行改进,相信一定会逐步解决实现煤电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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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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